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通过招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送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投标系要约,中标系承诺,双方即就招标项目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标的一方未在期限内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222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1月,岚某港务公司就其职工宿舍楼及食堂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润某公司了解到该招标项目后,与岚某港务公司的招标工作组取得联系。1月23日,润某公司涉案招投标项目的委托代理人范某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及邮件等方式与岚某港务公司招标项目工作人员黄某沟通招投标事宜。2月3日,岚某港务公司组织开标,润某公司参与投标,并经岚某港务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2月4日,范某给黄某发送邮件《联系单》,其中记载,润某公司存在项目经理证书已过期、总工程师未提供证书、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缴纳保证金等情形,无法保证涉案招标项目的施工,要求岚某港务公司给予放弃本项目的施工;两人并通过微信联系,黄某表示将润某公司提及的上述情况反馈给评标委员会。2月7日,黄某通过手机短信及邮件形式通知范某,要求润某公司于当日16时于指定地点签署合同;接收到信息后,范某给黄某打电话,黄某明确告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该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放弃盖章反馈。因润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时间与岚某港务公司签订合同,岚某港务公司后与中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岚某港务公司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银行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未参加开标会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等情形的,岚某港务公司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后岚某港务公司诉称,请求润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润某公司辩称,合同不成立,不构成违约,不支付投标保证金。
法院认为,岚某港务公司与润某公司之间的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岚某港务公司向润某公司发送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润某公司向岚某港务公司投标系要约,岚某港务公司评定该公司中标系承诺,双方即就招标项目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润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违反招投标文件约定及法律规定,岚某港务公司有权要求润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数额调整为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