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836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5月20日王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参加某酒公司预约购酒活动。2021年5月20日17时30分,某酒公司通过短信告知王某预约成功,要求王某于2021年5月12日11时至13时凭短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地点办理。该短信记载:“超时、过期或请他人代办的一律不予办理。”王某因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购酒而未能购酒,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3倍货款。
法院认为,某酒公司已经就购酒事项通过短信进行通知,王某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履行,某酒公司发出的要约失效。故王某与某酒公司之间并未达成买卖的合意,双方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