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了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的承诺期限,则该要约不得撤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2943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季某发送《聘用通知书》,之后又以电子邮件通知季某撤销《聘用通知书》。季某诉称撤销《聘用通知书》给其造成损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其根据《聘用通知书》中的约定可以取消录用,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被告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接收。《聘用通知书》载明,(聘用与否)“取决于通过聘用的背景筛查,如筛查……您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在背景筛查中缺乏充分证据,提供的事实不具有考证性,故被告在向原告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情节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