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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关事务管理

第18条 海关事务工作总则

吉国法人作为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商店的所有者,海关承运人、授权经济业务人和海关代表必须列入临时保管仓库业主登记册、海关仓库登记册、免税贸易商店所有者登记册、海关承运人登记册、授权经济业务人登记册和海关代表登记册中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上述相关法人从登记册中删除时,将暂停所有经营活动。如需恢复经营得按吉国规定的管理登记进行。国家部门按本法规定进行管理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的登记册,并保证不少于3个月一次在国家授权部门官方出版物上公布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员的登记册。

第19条 将从事海关事务经营的人员列入和删除登记册的方式

从事海关事务经营的人列入登记册,是根据该人向国家授权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的,应以原件或按规定方式公证的复印件形式提交,文件应以俄语或其他官方语言提交。吉国权力部门有权向第三方,以及相关机构寻求证明申请人信息的文件。根据吉国授权部门的书面决议将从事海关事务经营的人列入登记册,并免费签发登记证书。吉国海关部门作出的列入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登记册的决议,只对提交相应申请的人有效,并且是无限期的。关于将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员登记册删除的决定,应根据国家海关部门收到的有关收回列入登记册证书的申请或根据本法规定的依据进行。

第20条 列入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登记册所必需的信息

申请海关事务经营人登记册包含:申请人的名称,法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除这些一般信息外,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类型补充以下信息:

1.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类型的信息以及组建封闭型仓库单的依据;申请人所有、用于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使用的场所和(或)开放式场地的信息。

2.免税贸易商店:在提交申请时拥有适合作为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场所的信息。

3.海关代表人从事经营: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经营商品编码,或者根据吉国海关部门经营框架内完成个别海关业务而确定的商品种类的申请信息。

4.从事海关承运人经营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期限信息;从事经营时预计使用的、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情况,其中包括适用于海关铅封、封条和加印商品运输的运输工具。

5.作为授权业务人从事经营时,针对每一个用于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独立场所和每个独立的开放式场地,应单独提交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员的登记申请。

第21条 登记成为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所必需的文件清单

1.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有:法人创立文件复印件;国家注册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文件;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支付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2.除本条第1款注明的一般文件外,申请人提交以下补充文件:

(1)组建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时:用于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使用的场地平面图和草图;场地或场所的租赁合同,其他证明其所有权的文件;根据吉国法律规定国家不动产登记文件;保证缴纳根据本法第四十节规定的海关关税、税收的证明文件。

(2)组建免税贸易商店时: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国家保卫边境授权部门出具的可以开设免税贸易商店的证明;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场所平面图和草图;根据吉国法律规定的国家不动产和抵押(限制)登记文件;法律规定的零售商业登记或许可文件。

(3)从事海关代表人业务时:作为办理海关业务代表的专业证书;聘用海关业务专家劳动关系的文件,以及确认作为海关业务专家的授权文件;每个申请人计划从事的领域拥有相应海关业务专家的证明文件;如果计划从事没有任何地区限制的业务,则应提交在提交申请当天申请人计划通过分公司作为海关代表时,该分公司及其所在地信息;证明保证缴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海关关税和税收金额的文件。

(4)作为授权经济业务人从事经营时:保证以银行担保形式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的证明文件,银行担保应由进入国家授权部门管理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名册的银行出具,金额不少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按税法规定的无欠税证明;业务经营信息的商品核算系统的情况介绍;仓库使用的场所或场地的平面图和草图;场地和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仓库场地所有权的文件;吉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和抵押国家登记文件。

(5)作为海关承运人从事经营时: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一经营项目需要办理许可;海关承运人经营使用的运输工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保证缴纳不少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金额的海关关税、税收的证明文件。

第22条 列入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册的条件

列入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册的条件是:

1.在组建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时:拥有适合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使用的场所或场地;拥有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的场所或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支配权。租赁场所或场地的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时起不少于3年;保证缴纳海关关税和费用;商品统计与监督的信息系统,技术上与吉国海关部门信息系统相兼容;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在组建免税贸易商店时:拥有适合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场所或开放式场地;拥有用于免税贸易商店的场所和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支配权。例如,租赁场所或场地的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时起不少于3年;保证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商品统计与监督的信息系统,技术上与吉国海关部门信息系统相兼容;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海关代表:职员编制中至少有一位获得专业证书的海关业务专家;使用与吉国海关部门的信息系统技术上相兼容的信息系统;保证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商品统计与监督的信息系统,技术上与吉国海关部门信息系统相兼容;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4.作为授权经济业务人:国家授权部门管理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名册的银行出具银行担保;在提交申请时已经从事对外经济活动不少于1年;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拥有商品核算系统;具有报关、海关报关监督和核算的自动化系统,包括必须使用与吉国海关部门软件相兼容的程序;提供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保证文件的完整和保护电脑系统不被他人非法侵入;具备适合的仓库;具有仓库场地和场所的使用权、所有权或支配权;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5.作为海关承运人:拥有适合海关铅封、封条商品运输的运输工具;保证支付海关关税和费用;在提交申请当日无海关税费的欠费;在提交申请当日的前1年内没有因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作为临时保管仓库业主、海关仓库所有人、免税贸易商店所有人和海关代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根据吉国法律的要求办理必需的保险。

第23条 列入(拒绝列入)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名录的决定

1.国家部门在接收文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将申请人列入从事海关事务经营名录的决定,其中包括审核文件的期限。决定拒绝将其列入名录情况:如果没有提供本节所规定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在申请人未遵守本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下。

2.国家授权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3天内通知申请人。拒绝列入名录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亲手交给)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并注明拒绝的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国家部门拒绝决定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诉讼。

第24条 暂停和召回有关列入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录的决定

海关事务经营主体违反本节中包含的要求和条件,但未造成大的损失,应对其予以书面警告。如果书面警告的人未完成本法的要求和条件,将暂停其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为期3个月。对于政府机构作出取消暂停的决定后,可以恢复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的有效期。

在决定有效期中止期间:不允许将商品存入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商店;不允许从事任何相关的业务;禁止销售海关仓库和免税贸易商店中的商品。

吉国国家部门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撤回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录的决定:

1.在组建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时:仓库主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海关事务行政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仓库主无支付能力或自己宣布破产;根据《吉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仓库主自行提交撤出申请。

2.作为海关代表人从事经营时:未完成海关代表人义务;违反了该商品的核算方式;两次及两次以上海关事务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吉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重组;海关代表人自行提交撤出申请;给所代表的人带来损失,其中包括由于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并按法律确定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海关代表人无支付能力或自己宣布破产;使用无专业证书的专家,其中包括专业证书已被收回,或者证书有效期满已暂停;法院的判决。

3.在组建免税贸易商店时:免税贸易商店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海关事务行政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免税贸易商店无支付能力或其自己宣布破产;根据吉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重组;免税贸易商店自行提交撤出申请。

吉国国家授权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撤销决定,可将法人和自然人从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录中删除。撤销决定自国家部门作出之日起生效。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第二天由国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负责人,并告知决议的依据。该决议应交于负责人或其代表,并由其签收。

如果被决议人逃避签收决定,则可通过邮局发送挂号信。通知之日即为邮局转交信件的日期。从事海关事务经营人名录可以再次申请,在消除上次删除理由后再次审理。

第25条 暂停和召回有关列入从事授权经济业务人名录的决定

1.暂停从事授权经济业务人名录效力的情况有:授权经济业务人自行提交暂停列入申请;拖欠海关费、税收和滞纳金;刑事立案,在根据吉国法院规定最终判决之前;违反海关规则的行政诉讼完结之前。决定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相关负责人。

2.从事授权经济业务人名录的决定的效力在以下情况召回:业务人自行提交将其从事授权经济业务人名录删除的申请;吉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清算;法人重组;刑事判决;行政责任;破产。国家部门作出有关召回的决定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列入从事授权经济业务人名录,必须消除作为召回依据的理由后,方可审核。

第26条 重新办理有关列入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的决定

在不会导致该法律组织形式或所在地的名称变更,或变更本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注明的文件信息时,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的人,应提交有关重新审核列入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的申请,并随附证明上述信息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在出现重新办理依据的状况后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重新办理申请。在重新办理决定时,国家机构对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进行相应的变更,之前签发的决定和执照将被注销。重新办理期间按照国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27条 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

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中包含的信息,在国家授权部门的网络资源上公布。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定期发布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中包含的信息。

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包含以下信息: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的执照号码和日期;被注销的列入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的执照;暂停之前签发的列入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执照的效力;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经营人名录中列入的人的法定地址;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商店和授权经济业务人仓库的所在地;海关代表和独立分支机构的名单和所在地;具有海关代表编制的海关业务专家;对授权经济业务人提供特别简化手续;可以使用特别简化手续办理海关业务的吉国海关部门的名称;海关关税和税收缴纳的方法;保证缴纳关税和税收的文件号码和日期;交通类型;补充信息。吉国国家部门每15天公布一次变更。

详解:

在这一节中吉国法人作为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商店的所有者,海关承运人、授权经济业务人和海关代表必须列入临时保管仓库业主登记册、海关仓库登记册、免税贸易商店所有者登记册、海关承运人登记册、授权经济业务人登记册和海关代表登记册中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上述相关法人从登记册中删除时,将暂停所有经营活动。如需恢复经营得按吉国政府规定再次登记。

这些法人除吉国海关立法中适用于条款授权经营者的海关手续简化外,还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享有以下海关简化条件,其中包括:经授权的经济运营者采取便捷海关过境程序,支付关税前可提前收取货物,并享有10天至40天的关税免息不需要海关付款额外保证。对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第323条决议中的货物清单就可能不适用特殊简化手续。对于这些经营者需要在申请成功后缴纳海关关税保证金20万欧元到100万欧元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所属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者未履行海关义务将支付罚款,超过1年将取消法人海关经营者资格。

从事海关事务经营者在列入和删除登记册的程序中,向吉国海关管理机关提交官方认可语言的申请书,商务经营所需文件(公司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文件、税务登记证与统计局登记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吉国海关管理机构审验文件后原件将当场退还,如申请成功管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通过邮寄方式将通知送达申请人。对于违反海关规定撤销经营者的通知方式与上述方式相同。吉国海关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在接受申请提交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将申请人列入从事海关事务经营名录的决定。如果拒绝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告知拒绝理由。

《吉国海关法》第21条对不同的海关经营者所需提交文件进行了具体细分:

1.申请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时还需要用于临时保管仓库或海关仓库使用的场所和(或)开放式平面图、场地和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所有权的文件、根据吉国法律规定国家不动产权利和抵押(限制)登记文件、保证缴纳本法第四十节规定的海关关税、税收的证明文件。

2.申请免税贸易商店时还需要使用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国家边防授权部门出具的可以开设免税贸易商店的证明、免税贸易商店使用的场所平面图、根据吉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和抵押(限制)登记证书、零售商业登记或许可证。

3.申请海关业务代理人时还需要申请人办理海关业务的资质证书、海关业务办理的授权文件与聘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申请人计划从事的海关业务领域的相应证明文件、保证缴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海关关税和税收证明文件。

4.申请授权海关经济业务人从事经营时还需要提交以银行担保形式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的证明文件且金额不少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申请当日的无欠税证明、业务经营信息的商品核算系统介绍、仓库或使用场所的平面图、场地和场所租赁合同、根据吉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和抵押登记证书。

5.申请海关承运人从事经营时还需要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证、海关承运人经营使用的运输工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保证缴纳不少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金额的海关关税、税收的证明文件。

在吉国海关法中对于从事海关事务不同的经营者所要求的经营条件也不尽相同:

1.临时保管仓库、海关仓库与免税贸易商店经营时需要拥有适合场所或开放式场地,并对该场所或开放式场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支配权。如果场所或开放式场地是以租赁方式获得,那么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在保证缴纳海关关税和税收的情况下及时与吉国海关监管商品统计与监督的信息系统接轨,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年内在海关事务领域没有行政违规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吉国海关代理人的经营条件为:由吉国国家授权部门管理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名册的银行出具银行担保。提交申请当日没有拖欠海关税费或滞纳金与吉国税法规定的其他欠税行为。保证及时与吉国海关监管商品统计与监督的信息系统交换相关数据,并保证提供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等。吉国海关法规定临时保管仓库业主、海关仓库所有人、免税贸易商店所有人和海关业务代理人从事经营活动时,还应根据吉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办理必要的保险。

关于暂停与撤销海关事务经营者资格,吉国海关法中有相应规定。

1.吉国海关事务经营者资格暂停

—拖欠海关费、税收和滞纳金;

—刑事立案,在根据吉国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之前;

—违反海关规则的行政诉讼,在根据吉国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之前。

2.吉国海关事务经营者资格的撤销

—海关事务经营者自行提交申请终止吉国海关事务经营者资格;

—如开启吉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清算程序;

—如开启吉国法律规定的法人重组程序;

—按规定法院判决方式生效的刑事责任;

—按规定法院判决方式生效的行政责任;

—法院认定法人无支付能力破产或自己宣布破产。

吉国海关与国家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后,撤销决定立即生效。关于撤销决定将由吉国国家相关部门在作出该决定后第二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吉国海关说明决定的依据。撤销决定必须由法人负责人或其代表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如果上述法人逃避接收撤销决定,可通过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签收时间即为邮局提交挂号信的通知日期。

被暂停与撤销海关事务经营者资格的法人在收到决定起10日内可向海关管理与相关政府机构提起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恢复资格。如果申诉成功资格将被恢复,这里需要注意资格恢复后在5天之内将获取新的登记号,并注明新的签发日期。对于已被撤销资格的法人将会完全禁止从事海关事务领域的经营。 OafEqB6lESdjDZ+fBKlj1CyQviDZ6tuE03CEvnEQjDYBu0BwuS9S+w8Tsnf2XC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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