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海关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决定或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直接触及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则当事人有权在作出决定或到期未决定2个月内向吉国海关部门提出询问,吉国海关部门应立即审议。如果是提交书面询问,吉国海关部门应按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详解:
当事人有权获得有关决定的原因信息。该法的实质是尊重人权,其中包括海关机构或官方的决定,以及海关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或者采取行动的理由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海关机构违反该条,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这是由于如果拖延时间较长,海关机构难以提供所需的信息。海关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回复,回复方式根据申请方式决定。如书面申请则海关机构回复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吉国国家授权部门和其他海关部门应保证所需人员无阻碍地获取海关事务现行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使用信息技术方式获取。
所需获取内容包括:海关事务现行法律、未生效的法规、修改的相关法规、使用信息技术获取渠道。但不包括预先通知相关法规修改方案。
详解:
在这一章节中最主要的是信息和咨询概念。这一法条把信息的意义变得更具体。在海关机构均可免费获取相关法律信息,同时包括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通报信息。通报信息提供给所有感兴趣的相关人员。但是必须考虑到一些内容的特殊性,如在个案中的数量和订单等。标题为“最高机密”“秘密”“不供印刷”的通报信息不能公开发布。
1.吉国海关部门按照吉国法律规定提供的海关事务,以及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咨询。
2.吉国海关部门提供的免费口头与书面咨询。
3.进行咨询时向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不作为吉国海关部门最终处理海关业务时的依据。
详解:
该条款规定吉国海关机构提供海关问题与海关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可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方式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或其代表获得答案。如果是书面方式则需要海关机构尽快作出书面答复。2009年11月27日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元首理事会第15号《关税同盟公报》就开放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出版相关电子媒体和印刷出版物作出决议。目前,所有相关海关业务都可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官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