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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事务中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

第9条 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和信息保障

1.吉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业务使用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其中包括使用电子方式传递信息,以及根据本条规定的方法所进行的保障安全。

2.海关事务中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海关部门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费用。

3.根据相关的国际标准使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手段的信息系统,同时推广信息技术实施。

4.吉国海关事务中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可由吉国海关部门自行研发和使用,也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系统属于吉国国家财产,海关部门对于上述产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

5.如果吉国海关部门使用属于第三方所有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必须建立在签署合同的基础上。

6.如在海关事务中使用属于第三方所有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必须符合吉国政府规定的要求,同时该系统必须与吉国海关部门完成海关业务时使用的其他系统方式相兼容。

7.吉国政府规定用于海关目的而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

详解:

由于吉国海关当局为吉国经济发展各部门提供相关经济数据,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准确性,需要分析大量数据,这就需要很好应用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系统。这些自动化程序系统可以帮助完成海关事务,并且解决收集、存储、处理等大量数据分析问题,同时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互动。综合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科学实践任务,解决这一任务需要法律、科学技术、技术人员、物质和财政的支持。

吉国海关信息系统的发展和软件技术解决方案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功能性。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应该与现有系统矛盾。应确保系统及其各级自动化功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可行性。信息系统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由授权的国家机构制定。

2.经济性。在系统的开发、实施和运行各阶段应该体现经济性,主要措施包括:采用现代程序设计方法缩短开发时间;提高实施阶段在各种技术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的运行能力;减少运行阶段的维护费用。

3.信息安全性。海关信息系统里长期存储着大量的数据,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造成系统的脆弱。海关信息系统应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硬件、软件与数据,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系统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连续性。

4.扩展性。在系统开发时设定系统的使用寿命以及处理量和处理类型。但在使用过程中这两点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扩展系统的规模时不应该导致应用软件的处理和系统管理任务出现根本改变。根据世界计算机发展经验可以为系统增加处理能力、存储容量与带宽。

5.连续性。所选解决方案应该从使用现有技术、软件和集体知识的角度提供最大的连续性。此外,它们基于该原则而创造出具有操作灵活开放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硬件平台上开发的应用程序,并保证了本地和远程系统应用程序工作的可能性。

6.标准化。信息系统的开发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技术解决方案的实现。这些解决方案具有可复制性和最大不变性。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由吉国海关机构研发或购买,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属于国家所有。所有者的权力是根据吉国的法律授权的国家机构。海关信息流中包括海关事务初始信息的输入,海关事务操作程序文件,以及海关当局和有关政府调查、取证等账户的文件。信息系统可与其他政府部门标准化对接。

第10条 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的认证

1.在吉国法律规定下,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应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认证。

2.由吉国法律确定使用非认证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以及控制非认证系统获得的信息而对其产生风险的范围。

详解:

海关信息系统建立的基础是使用大量国内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才能适应海关业务运作的条件。为更好实现海关各部门事务高效完成,所有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保障手段以及海关业务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都要按照吉国法律规定进行认证。

所有程序(操作系统、编程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其他一般软件和特殊软件)都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性认证,旨在创建一个封闭的软件受控环境,防止电脑病毒的渗透和传播。未经认证的程序在安全性上存在很大隐患,所以未经授权程序禁止在海关系统中使用。

第11条 信息资源

1.吉国海关信息资源提供完整海关业务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吉国海关信息资源为:海关文件、官方发布信息的总和,包括海关数据库以及吉国海关信息系统中整理和累积的海关信息。

2.吉国海关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财产,根据海关部门的职能范围由海关部门进行管理。

3.由吉国政府根据吉国法律法规来确定吉国海关信息资源的合法性,包括信息的处理方式、信息的构成和信息的调取。

4.在吉国政府规定海关信息按吉国海关法规定的方式提交的文件。在遵守业务办理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交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海关报关单和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交换信息。

5.在吉国有关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本条不适用。依据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相关信息构成国家信息资源的情况。

详解:

海关的信息资源是海关事务中信息支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信息支持是各类文件根据信息本身的内容进行分类与集合,关于这些资源的存储量、储存位置和保存形式都有对应的方案。这些资源是由海关当局在办理海关事务中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构成,信息资源属于国有财产。吉国政府对吉国海关当局关于信息资源形成和使用程序都有明确的要求。

吉国海关信息资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海关业务办理信息以及由此办理产生的信息;

—信息库中的信息;

—规范和参考信息。

考虑到信息整体数量巨大,吉国海关当局通过对信息进行分类来提高综合分析信息的能力。根据这一分类为海关根据需要引用信息提供最大的便利。从利用信息解决海关任务的角度出发分为操作类、刑事性程序类、信息分析类、监管类、参照类和管理类。除上述分类外,吉国海关还可以从打击违反海关法事务的角度从第三方机构获得信息资源。

第三方机构信息资源分为以下几类:

(1)税务机关;(2)内政的机构;(3)统计机构;(4)所有权力部门的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和管理部门;(5)吉国国家银行机构;(6)与吉国签订双边条约的其他国家的相应机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法律条款中特别明确了吉国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相关信息,在出现冲突时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来证明所需信息的构成。

第12条 信息资源的使用

1.吉国海关部门管理的信息资源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吉国法律规定限制的信息除外。

2.非限制信息自然人、法人以及政府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有权从吉国海关部门获取,且无须说明获取信息的依据。

3.根据吉国本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方式、获取的地点、时间、依据和条件来获取吉国海关部门管理的信息资源。

4.对于反资助恐怖主义和反洗钱的国家授权部门准许访问吉国海关部门管理的,包含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资料库。

详解:

获得由吉国海关当局管理信息资源的过程是相对自由与开放的。对于获取信息的地点、时间、依据和条件由吉国政府依照本法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来确定。吉国还规定了电子方式对需求信息获取与交换的规范。用来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以及通过犯罪形式的非法所得(如通过进出口方式洗钱)的犯罪根据吉国政府制定的管理程序,在国家授权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从海关管理部门获得所需数据,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数据。

第13条 保护信息程序和信息以及参与者的信息和权利的法律规定

1.按照吉国法律规定使用技术保障特殊程序与技术手段来保护信息程序和信息以及参与者的信息和权利。这些程序与手段应根据吉国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2.信息保护水平应符合信息的等级。吉国海关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应保障信息保护水平和信息等级相符。

3.信息保护和使用信息保密手段应按照吉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受到监督。

详解:

在现代海关运行中,海关信息系统和技术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现代化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效率急剧提高,同时操作简便化;

2.通过自动化手段增加海关机构信息积累、储存和处理;

3.集中统一数据库和不同类别的可访问性信息;

4.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性要求的系统和应用软件;

5.全球网络技术的传播和本地网络对接中出现的问题。

海关信息系统和技术的安全性应被理解为防止意外或故意干扰系统正常运作、窃取,更改和销毁信息资源的过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组件和资源的可用性和完整性。为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需要开发相对应的软件和硬件作为保护手段。关于保护信息和参与者信息依照本法和吉国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来实现。

海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故意篡改与盗窃数据。(2)保护正常的网络覆盖。(3)软件与硬件设备的保护。(4)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

吉国为了防止非法用户访问服务器和数据库,建立了组合访问授权系统。该系统是海关信息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套系统的授权级别分为国家级、州级、地区级。在这个系统保护中包括的不仅仅是海关的相关信息与数据,同时还有相对应的国家机密信息和税务信息。

吉国海关综合信息保护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合法性。按照信息化和信息保护领域的现行法律的要求,完善信息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等规定批准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使用相关信息的同时抑制信息犯罪。所采取的信息安全措施不应妨碍法律规定的执法机构获得需要的系统信息。用户和维护人员在信息处理系统领域的犯罪将按《吉国刑法》第289条、第290条、第291条处理。

2.系统性。系统安全需要构建全面的信息安全体系。相关联的各个方面包括:相互作用和时间、条件等因素。建立保护体系不仅要考虑所有已知的破坏渠道,还要考虑应对未来新安全威胁的可能性。

3.复杂性。内在保护计算机系统各个关键的节点,要求各种信息资源结构相互协调。保护系统的完整及所有信息渠道。外在保护是通过物质、组织和法律手段提供。

4.保护连续性。信息保护不是一次性行为,也不是一套简单的行为或是某种补救办法,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实施保护措施过程中需及时变换应用程序名称、密码、加密密钥、授权的重新界定等。当系统受到入侵者破坏时,利用保护系统中特定的软件和硬件手段来实施补救措施使其恢复运作。

5.平等性。吉国海关系统中各要素平等保护的特点。建立综合保护体系时,采用了保护力度相等的原则,系统中没有任何要素可以降低安全水平。

6.及时性。综合信息保护任务之一就是及时采取措施来确保信息的安全。综合信息保护体系的发展是随着系统升级而升级的。升级综合信息安全系统的基础是在现有系统中最大限度地利用硬件和软件。为满足特定的运行条件,最常用的办法是使用国内外最先进的设备和软件。在这些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国内外经验,在连续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技术解决方案运作其保护系统,及时对调整方法与信息拦截的手段进行保护。

7.经济性。它明确了信息安全的成本水平、信息资源的价值以及信息资源的泄露、丢失、破坏和修改可能造成损害的经济程度。还需要考虑保护信息资源安全的措施和手段不应对参与者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过度的安全措施,会导致工作人员疲劳和烦恼,反而使经济效率降低。

所采取的措施和保护手段在系统运作初期有可能出现过度保护或保护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吉国给予系统维护人员相对的灵活性。当然这种灵活性是指在不干扰其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操作系统上安装防护硬件或软件。这一措施可以随着外部条件和时间而改变。

第14条 吉国海关国际信息交换

按照吉国法律与吉国所签署国际公约的规定,经吉国政府授权,海关部门和其他部门与国外相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可以进行信息交换。

详解:

国际海关交流信息是通过吉尔吉斯斯坦边境产品信息,包括利用邮政和全球物流网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2010年5月21日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成员为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以及根据联合国框架内关于信息交流签订的政府间协议,来确保成员国国家机构相互信息交流,同时建立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贸易综合信息系统。这是由于信息系统的使用不仅对海关,而且对税务和其他权力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帮助。该系统使用简化了进出口货物的手续,为退税提供了便利。 XJDh1Jc/rISBU3KaFAzT7tC6zHEHwqQNjcb0t4TxGb9HNf+otGkv2vzyEBhB9W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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