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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序

许传玺

2013年9月—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2015年3月,中国政府专门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全球化发展愿景,“一带一路”倡议旨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完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2017年5月、2019年4月和2023年10月,首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相继在北京举办,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实施落地。截至2023年8月,已有152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与我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开展了3000多个务实项目,拉动了近1万亿美元投资,为全球共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成为广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各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法治保障是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在2019年11月和2020年11月两篇重要文稿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只有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我们才能有效协调、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充分实现“一带一路”所倡导的全球化发展愿景。

为此,我们必须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保障双边和多边合作。目前,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和讨论主要集中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相对较少。实际上,法律的差异甚或冲突已经成为影响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因素。例如,有些非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和/或尚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国家,因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不受国际通行规则约束,更易形成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给双边或多边合作带来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的研究和优化。

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研究的实践意义主要包括:

一、发现、协调和解决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或冲突,消除国际投资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如在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方面,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以条约或协议的形式,设定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目标,并具体确定消减贸易投资壁垒的时间表,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推动各方共商共建共享。

二、通过特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克制和排除“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政治、文化等干扰因素。作为一个如此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带一路”倡议势必面临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甚至干扰。只有通过明确、不易被随意更改或稀释的法律手段,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并设置合理的实施机制,保障相关义务的严格、充分履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

三、通过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标准或协议,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完善各自的软硬件建设,使之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要求。以交通基础设施为例,可根据各方经济发展、人口分布、资源条件、实际需求等,通过议定相关协议,确定其路线及站点分布、建设标准(如是否建设高速铁路,铁路轨距应采用宽轨还是窄轨)及建设进程等。

四、尽快设立涉及“一带一路”倡议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相关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与自由化等方面可以获得相当的利益,但同时也会对其相关权益作出一定限制,因而不排除由此产生各种分歧甚至争端的可能性。相关企业在市场化运作中也难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为此,必须尽快研究设立合理有效的机制,将参加“一带一路”倡议的众多主体纳入考量,通过合理有效的司法或仲裁等手段,及时调整、解决相关纠纷。

“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包括:

一、着力构建“部门比较法”,推动比较法学向建设性和实践理性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不同法系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为有效协调、处理这种法律差异甚或法律冲突,必须将比较法的研究理念和方法运用到具体部门法之中,采用一种“部门比较法”的研究进路,开展更具建设性和实践理性的比较法研究,由此推动比较法学的深化与发展(参见拙著:《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构建部门比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二、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国际事务、系统科学、交通运输等——的相互启发、有益交流和良性互动,形成富有创新价值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等。例如,借助法律人类学/社会学等相关理念与方法,我们可以在尊重现有差异的基础上,探索、寻求可以支持“一带一路”各方共商共建、保障各方互利共赢的法律基点,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作出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性、开拓性探索。

本丛书共组织了八个作者团队,从不同方面对“一带一路”法治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具体如下:

一、许传玺教授等的《“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机制研究》。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机制研究》(批准号16ZDA063,立项时间2016年11月,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的研究成果之一,在考察法律供给原理、深入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所产生的法律需求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法律供给重点问题,提出构建以“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为基本框架的法律供给机制,以期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谢鸿飞教授等的《“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环境及风险防范》。本书积作者多年的授课与研究心得,重点考察、分析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并就如何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出了意见、建议。本书分三个部分,导论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核与成就,上编为“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下编为“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的具体法治状况。

三、孙健教授的《“一带一路”背景下WTO能源贸易规则研究》。本书是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编号CLS(2015)ZDWT52,立项时间2015年12月,主持人许传玺教授)的研究成果之一,认为我国应利用共建“一带一路”契机,积极参与WTO框架下国际能源贸易法制的构建,加强与现行国际能源治理机制的合作。同时,我国应继续完善国内能源法制体系,出台《能源法》,并尽快修订与能源贸易相关的法律规范。

四、韦华腾、江德平教授等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投资与建设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本书是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见上述)的研究成果之一,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投资、贸易、交通与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冲突、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及海上安全秩序、海上执法与司法保障等进行了集中研究,涵盖“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多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文化等相关内容。

五、车虎教授的《“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东南亚数据保护》。本书重点梳理、分析了东南亚各国的数据保护情况,并结合东南亚与中国的经贸关系等,集中讨论了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影响,为中国投资者赴东南亚投资提出了数据合规建议,涵盖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的数据保护法律概况、法律保护特点及相关重点案例等。

六、齐天励教授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解析》。本书是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见上述)的研究成果之一。我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携手推动了在经贸、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加工业、数字化、旅游等领域的多项合作。本书对其《海关法》予以逐条解读,既阐释条文自身的涵义,也对条文在实际运用中需注意的事项予以讲解和提示,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七、陈波律师的《“一带一路”投资与贸易案例及风险防范》。本书对“一带一路”投资与贸易相关案例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防范和解决相关风险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其案例主要包括ICSID国际投资案件、WTO等国际组织类案件、国际仲裁类案件、境外法院类案件、中国法院“一带一路”经典案件等。

八、孙佳佳、李静律师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本书主要关注和研究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投资,如发生涉及征收补偿、投资待遇、税收等争议,如何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等,寻求法律路径、有效解决争议,涵盖投资主体、权利保护、争端解决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全流程要素,力求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争议解决的合理化建议。

在上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外,本丛书还获得了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支持。在此特向上述相关机构和负责本丛书出版的中国法制出版社致以诚挚的谢意! O45p9pqlpezpYVwmS82ValDrUc6AsCgzeOCEkJGRAwTnYr08xIVp+Pclg5VaBx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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