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统计是为了保证向吉国议会、总统、政府和吉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部门获得吉国对外贸易状况的信息,监督海关费用进入国家财政预算,监督外汇,分析吉国对外贸易的状况、动态和趋势、贸易平衡等,由吉国海关部门收集和整理通过海关边界的商品信息与海关统计数据。政府部门根据吉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吉国法律的规定向国际组织提供海关统计数据。政府部门应公布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数据。
2.吉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应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本法和吉国其他法律规定。
3.为保证吉国及其外贸伙伴相互贸易数据对比与统计,每月和每年的海关统计数据应向吉国政府和议会提交,并在相应海关统计数据报告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公众公布。
详解:
海关对外贸易统计是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是收集、处理和分析海关边境货物流动的数据,也是海关职能之一。目前,为确保吉国使用的国家统计数据与国际相关数据的可比性,进出口交易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布是通过海关授权的国家机构系统来进行的。根据该法,吉国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结果是按照吉国与对外贸易伙伴贸易数据进行对比的方法来进行的。
吉国海关的统计宗旨与任务:确保对吉国进出口数据进行充分和可靠的分析;分析吉国外经贸流动的主要趋势、结构和动态,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对分析国内市场情况制定吉国海关政策和国家外经贸领域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控制海关支付在国家预算比例;编制贸易和个别国际收支项目。
海关统计初步数据形成是外经贸中海关申报基础信息。这个基础信息是由报关员在货物通关时填写的数据。对管道运输和电力传输的货物,按照确认货物在管道或电力线路边界接收的文件进行核算。对于大宗商品按照其申报的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吉国海关统计核算的对象是所有商品,其进出口减少或增加了国家的物质资源。为了帮助国家外经贸海关统计数据,考虑到所有进出国家统计区域的商品,进出口采用“一般”外经核算制度。
“一般”外经核算制度下海关统计数据由以下构成:
1.吉国进口的商品:自由消费型商品;再进口商品;在关境内进口加工的商品;海关境外加工后进口的商品;在海关监管下进口加工的商品;按照转口制度进口到吉国境内的商品;非向该国提供帮助的进口商品;进口免税商店的外国商品;在规定时间内临时租赁的商品。
2.吉国出口的商品:按照吉国海关规定出口到境外的商品;进口自由消费商品根据吉国海关规定再出口;在海关境内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加工后出口的商品;根据转口制度从吉国境内出口的货物;从吉国免税店出口的外国和国内商品;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出租的商品等。
“一般”外经核算制度下海关统计没有进行统计的商品种类:过境运输商品;海关规定下在海关仓库的商品;除及时出租的商品外临时进口(出口)商品;在境内需要销毁的外国商品;运输到国外提供帮助而被拒或销毁的商品;按照海关规定运输到国家代表处的商品。
吉国海关部门根据欧亚经济联盟2009年11月26日第31号海关统计解决方案执行海关统计。具体内容为:一般规定;基本条款;初始资料形成的来源;数据的范围;统计观察领域的界限;进出口会计制度;需要核算的货物;货物分类;统计形成的主要指标;货物估价;定量核算;合作国家;传播数据与信息保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根据对外贸易海关统计的编制方法,采用以下指标:报告期;货物流向(进口或出口);进口原产国;出口时的目的地国家;统计成本;货物的代码和名称;净重;附加计量单位的代码和名称;额外计量单位的数量;交易的性质;海关制度的类型;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类别;地区(共和国、地区、城市)。
通过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货物的进出口核算工作,由海关部门授权批准放行货物为依据进行统计。通过电力线与管道进口或出口货物按照边境控制和线路分发点规定时间内流量进行统计。货物的统计价值是以合同价格的美元计算。进口统计价值是以CIP价格为基础估算,目的地必须为吉国境内。出口价值的估值是基于吉国的DAP价格。
CIP和DAP的概念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的。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其间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亦即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DAP(delivered at place)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吉国外贸统计出版物中包含了描述该国对外贸易状况的主要数据国与国家进出口状况、吉国对外贸易中个别国家或集团的具体比重、主要货物价值的进出口数据等。
2009年11月26日欧亚经济联盟通过31号决议设立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统计中心,这一海关统计中心的职责为:从负责提供数据的主管部门获取有关外贸统计和贸易统计的数据;形成外贸统计和相互贸易统计数据;向技术组织提供对外贸易统计和相互贸易统计;公布外贸统计数据和相互贸易统计数据;对于已经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坚决避免信息外泄。
吉国海关部门根据国家政府授权规定的方式进行专门的海关统计。
详解:
根据这一条款规定,特别统计的目的是确保吉国国家经济安全由海关机构执行的其他任务。海关特殊统计资料按照授权的政府机构规定维护。海关特殊统计如下:根据海关对外贸易统计的海关类型申报(货物进出口)统计;海关支付统计(政府预算收入部分海关支付的具体比重,按海关支付类型进行核算);货币管理统计;国有财产的商品统计资料;国际运输统计(对来自吉国或经过吉国的车辆进行统计)与其他类型的特殊海关统计。
为统计目的使用的文件和信息,应按吉国海关法的要求提交。
详解:
用于统计目的的文件和资料按照“海关通关和海关监管程序法”的规定提交。这些信息:不得披露;不得用于海关官员个人目的;不应转让给第三方国家机构(法律规定海关机构有义务将信息传递给其他执法机构以维持治安和法治,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情况除外)。
以下信息属于这种特殊管理:
1.吉国的国家机密分为三类:国家、军事和官方机密。国家秘密包括信息,披露信息可能会对吉国的防务能力、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给予“特别重要”和“绝密”的限制性标签。军事情报是军事秘密,其披露可能会损害吉国武装部队的利益。对构成军事秘密的信息给予“绝密”和“秘密”的限制性标签。官方机密的信息,其披露可能会对吉国的防务能力、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构成官方机密的信息,吉国国家秘密保护法规定使用限制性印章。
2.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此信息存在潜在的商业价值,根据法律依据对信息持有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3.税收保密的资料(本法第54条)。
4.银行保密的信息,即银行业务信息,银行客户账户和存款。
5.其他保密信息,即信息公开可能损害受保护人的权利与利益。
进出口信息的主要文件是报关单,它是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进出口核算的基础。进出口统计记录中有海关边境登记货物的日期、数量与价值,管道或输电线路计量节点,货币代码,汇率,国家代码,目的地国与海关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