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和本法规定,在向吉国海关部门提交海关申报时需要注明外贸商品名录商品代码,海关按申报将商品分类。如果查明外贸商品名录的商品分类不正确,吉国海关部门可自行进行商品分类,并作出商品分类裁决。
商品分类裁决应由吉国海关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中包括海关检查报告,以及海关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裁决。商品分类裁决包含的必要信息主要是:作出商品分类裁决的吉国海关部门名称;申报人相关信息;商品申报单的登记号;商品全称和分类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在外贸商品名录的分类基本规则下作出裁决的理由与依据;商品十位数代码与裁决书签字人。
未组装或拆分的商品,进入吉国境内时,按同一份合同、同一份运输(运送)单据或发票(形式发票)发送给同一个收货人,应根据商品分类规则按商品成品代码分类。吉国海关商品名录包括商品组合,但不包括特殊或组合进口关税税率的商品。对于持有吉国海关部门就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书,由一个申报人申报并计划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按不同批次、以未组装或以拆装形式进口到吉国境内时获得统一的外贸商品代码。
如果个别商品配件分批进口至吉国或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临时保管或根据海关仓库的海关程序保管,则并不需要将未组装或拆分的商品分类裁决。对于这些配件,可以提交商品申报单,也可以同时提交给吉国海关部门。计划按同一个外贸商品名录代码、分批进口至吉国境内的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应根据本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海关申报。如果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所有配件未被放行,这些配件将根据外贸商品名录的规定,按商品分类规则对上述配件的代码进行分类。
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分类裁决,吉国海关部门应在申请提交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提交补充信息时,该期限将在书面通知之日起暂停,并在吉国海关部门收到补充信息之日起恢复。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分类裁决书包括:作出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的吉国海关部门的名称;登记号与日期;申请人信息;商品的全称;裁决理由和依据;商品配件清单;商品办理的海关程序的信息;由吉国海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与裁决生效之日。
吉国海关部门可以作出终止或修改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的效力。例如,吉国海关部门确定申报商品提交了虚假文件或申报了不实信息;商品个别配件运至吉国境内之后,申报人书面终止发运其他配件与未按本法第227条规定的期限提交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最后一批配件的海关申报单等。终止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效力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商品申报人。如果已放行的商品配件属于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决议中注明的成品或成套商品的分类代码,则不会作出终止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的有效力条件。关于终止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效力自作出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之日起生效。
吉国海关部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对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进行修改:外贸商品名录改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委员会或吉国政府作出不予执行或对个别商品种类分类重新定义;商品分类裁决或申请人提交文件时存在文本错误等。有关修改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的决定的生效期限需要在决定中注明。当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进行修改或其效力终止时,本条中注明的商品配件将根据外贸商品名录中商品分类规则代码进行分类。
吉国海关部门可以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53条至第56条规定的方式,依外贸商品名录作出商品分类的预先裁决,吉国海关部门对此裁决具有解释权。
预先决议的信息和解释。
详解:
《吉国海关法》第36条确定了报关的货物需要分类,即货物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委员会所给出的相对应的分类代码进行分类。根据货物的分类代码对货物进行分类,同时对货物的检验、运输、征收关税以及其他的税收项目按照所定海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货物名录中商品的代码应由申报人注明或者根据申报人的委托由海关代表注明。
吉国在本法中对于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分类裁决的申请有明确要求,申报人需要在申报商品报关前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商品申报人的信息;商品的信息(商品名称、配件清单);商品装运信息;使用的海关程序的信息;申报区域所在的吉国海关部门的名称;商品外贸交易合同;商品配件清单(配件名称、外贸商品名录中配件代码、数量和重量、安装示意图)。如果根据吉国海关要求补充信息时,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交补充信息。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吉国海关部门将直接拒绝作出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分类裁决:提交申请的人没有获得该商品申报人的授权;吉国海关部门要求的补充信息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或拒绝提交商品分类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申请和提交文件互相冲突;配件不能按外贸商品名录中的统一代码分类或与个别配件申报海关程序不符。
这里需注意欧亚经济联盟海关人员介入并作出海关裁决的条件:
1.在货物分类错误的情况下决定货物的分类。海关机构如果发现申报人或者根据申报人的委托由海关代表对货物分类错误时,海关机构将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规定的货物分类决议对货物进行独立分类。对于更改代码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或者根据申报人的委托由海关代表承担。同时,不正确的分类不仅是增加费用问题还有可能导致附带的行政责任。在吉国领土内,即使在货物放行后被海关查明有不正确分类时,对不正确的申报可以进行罚款,或对进口虚报货物及运输车辆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商品分类裁决。通过商品分类裁决的程序由吉国海关部门规定。商品分类裁决是由吉国海关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立法决定的。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海关部门将对货物进行商品分类裁决。
关于未组装或拆分商品的分类需要注意一个或几个运输工具,但必须是同一份运输单据与同一个收货人,这时根据商品分类规则按商品成品代码分类。对于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未组装或拆分商品,可以根据《关税联盟海关法》第53条至第56条规定的方式获得有关这一商品分类的预裁决。预裁决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规定的相应海关法表格进行填写与批准。每个商品的预裁决表格中主要内容为:名称,包括构成商品个别配件部分的名称;外贸商品名录规定的商品配件代码;配件的数量或重量;证明外贸交易完成的文件信息,该文件是进口商品配件的依据;商品即将办理的海关程序的信息等。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55条规定,在向海关申请作出预裁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预裁决。同时还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商品的分类代码,任何人都可以提前向海关申请商品分类的预裁决。商品的分类需要很高的资质和经验,专业性极强。在此,吉国海关部门规定此项服务为收费服务。
如果对外贸易活动参与者对海关接收的货物分类存在分歧,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可以使用两种方式进行解决:(1)上级海关部门进行裁决。根据吉国法律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获得海关预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上诉,获得上诉的机构应在收到上诉材料14天内作出裁决。对这一裁决,海关机构必须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2)向吉国仲裁法院上诉。对外贸易活动参与者如果不同意海关机构所给出的裁决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按照吉国仲裁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提交相关文件,由法院对某类型商品的分类进行裁决。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124条规定,成员国海关对于商品分类预裁决需要及时交换信息。这些分类信息根据2010年6月18日关税联盟委员会第297号文件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公布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