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商品,在进口至吉国时由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统一规则中第7章的规定确认其产地国。
2.商品原产地确定由申报人申报,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则由吉国海关部门确定。申报人应在商品海关申报时向吉国海关部门申报商品的产地国。申报人申报的商品产地,应提供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要求的证明文件。
详解:
产自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商品,在进口至吉国时根据商品产地国确认。商品产地国由申报人申报,由吉国海关部门确认。申报人申报的商品产地根据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对于同一商品由于生产或运输条件无法一批发运而分几批发货的或由于错误运输分几批发运的商品,在申报人正确说明申报的情况下可确定同一产地国。
2.本条第1款的适用条件是:
(1)提前通知吉国海关部门有关分批运输商品信息、注明分批理由,并提交每批货的装箱单、商品的分类代码、每批商品价值或者证明商品分批发运的相关文件。
(2)必须由一个发货人从一个国家发运全部货物。
(3)向吉国海关部门申报。
(4)所有批次的商品进口至吉国的期限不得超过吉国海关部门接受海关报关单之日起的6个月。如申报人申请理由充分,吉国海关部门可将上述期限延长。
3.商品进口到吉国境内已经包装,将被认为与商品本身属于同一个产地国。如果包装是与商品分开申报的情况,包装的产地国与商品的产地国可以分开确定。
详解: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将一批货物分成几批,则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可以将其作为确定货物原产国的一种商品。本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关于分批供应货物的海关当局必须提前通知;由一个供应商提供来自一个国家的所有货物;向一个海关关所申报所有货物;分批进关的单一产品在第一批进关后可以申请一年的分批期。
对于进口货物的配件、备件、工具,可以被定义为辅助商品,这些都可被认为来自同一个国家。
确认商品产自该国的文件,是商品的产地证或商品的产地申报单。
详解:
根据这条法律,海关当局可能要求提交的文件证明货物的原产国,如果这些货物的原产国,吉国授予其按照吉国和吉国立法的国际协定进行关税优惠,而当它检测到关于该国的信息迹象影响关税、税收和(或)禁令与限制的应用的商品的原产地,根据吉国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这是不可靠的。
确认某国货物来源的文件是货物来源的声明或吉国政府确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的声明是以任意形式进行的。对于这种声明,可以使用与货物有关的商业或任何其他文件,其中记载有制造商、销售商或出口商就货物出口国的货物原产地国的声明。原产地证书清楚地表明货物的原产国和主管机关或国家机构或出口国等文件,出口证书是在从商品的原产国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发出的。
1.产地证是唯一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产地证中相关产地国的信息,必须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中要求的标准确定。
2.吉国出口商品时产地证由吉国政府的授权部门组织签发。必须根据合同按照商品进口国的国家标准或者吉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出具产地证。签发部门自签发之日起6年内保存其复印件及其他证明商品产地的文件。
3.进口到吉国境内的商品进行海关申报时,应将产地证与海关报关单等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如果产地证丢失,可提供正式认证的副本。
4.如出现产地证未按标准,或者产地证中包含不真实的信息时,吉国海关部门有权请求签发产地证的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充文件与确认信息。产地证必须提供,如果未按正确方式办理商品产地证,将不会认同商品原产地。
5.吉国海关部门有权要求出具商品产地证的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充文件进行抽样检查。该检查不会妨碍海关申报与商品放行。
详解:
货物原产地证明确认货物原产国。该证书由货物原产国的主管当局签发。货物原产国可能与进口吉国货物的国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书是由进口国根据原产国提供的资料签发的。如果证书是基于吉国规定的其他标准,则可以参考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中的适用条款。
当货物从吉国出口,按合同要求签发产地证。根据吉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该证书由吉国工商会签发,有效期为24个月。
进口商品进入吉国领土时,原产地证书应与海关申报单和其他货物通关单同时提交。如果证书遗失,可使用认证副本。
原产地证申报单是指由商品制造者或出口人根据出口商品时在商品产地国提交的书面申请。产地证申报单中,有关商品产地国的信息应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的标准进行。
详解:
货物进口至吉国时需要向海关提供确认货物产地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吉国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出现其他的一些形式,可以使用商业或其他任何有关货物的文件,其中载有制造商、销售商或出口商就货物出口国的货物原产地声明;商业发票、运输和装箱单等文件是根据吉国签署国际协议的法律规定等。
如果根据吉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法律的规定,吉国给予某国税率特惠制,则在将商品进口到吉国境内时,应提供商品的产地证。但是以下情况无须提供商品产地证:如果进口到吉国境内的商品申报为过境或临时进口或海关证据证明商品的产地国是根据吉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法律规定被禁止向吉国出口商品的国家;进口到吉国境内的商品之前已在非该商品产地国的出口国自由流通过;同一商品分批进关,且其总价值不超过海关结算指数的2500倍;在自然人按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规定简化优惠方式将商品通过海关边界时,不需要提交商品产地证。
详解:
本条款是指提供非产地证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应该指出,为了统一定义货物原产国,吉国政府颁布了对所有海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都有约束力的监管法律行为。如果为了个人、家庭、住宅和其他非商业目的而搬运货物,则无须提供产地证。同时对于临时进口货物和其他情况不需要提供产地证书。
1.在缺少证明商品产地国的文件,或发现提交的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办理和(或)包含不真实信息时,吉国海关将拒绝商品放行。
2.根据本法第30条至第32条规定未证明产地国的商品,将根据贸易政策方面未规定优惠制度的国家的税率商品支付关税方能放行。对于本条注明的商品,如果在吉国海关部门接收报关单之日起1年期限届满前可以确定该商品的产地国,则对其适用优惠或特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的进口关税应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的规定予以返还。
详解: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关税适用条款协议制定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条例(2008年1月25日)。统一关税是欧亚经济联盟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主要目标是:将货物进口商品结构合理化;维护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统一关税区内进出口货物的合理比例;为改善欧亚经济联盟内生产和消费结构创造条件;保护经济免受外国竞争的不利影响;为欧亚经济联盟有效融入世界经济提供条件。
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到达欧亚经济联盟共同关税领土内可以免征进口关税或降低进口关税。货物给予关税优惠的条件: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立法规定的海关程序框架内进口的货物;外国创始人作为在组建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下为章程(股份)资本进口的资金;进口国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的货物,如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认证名单上的航天器等;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流通货物不支付关税。
2009年11月27日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理事会关税委员会作出决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调整为统一关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应尊重原产地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名单中的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关税优惠和发展中国家原产货物列表与WTO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定义和列表相一致。
2000年11月30日根据独联体国家元首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关于确定货物原产国的规则》,货物原产国是按照该规则规定及对货物完全生产或经过充分处理的国家。在这里,货物的原产国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某个关税同盟或一个地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参与生产货物,货物原产国就被认为是按照该规则规定的最后加工或制造中占主要成分的国家。对于一些特定商品按该规则无法确认产地国,则货物产地将被认定为运输始发国家。在下列情况下,货物被认为是源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并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在这个国家完全生产;在特定国家使用原产于另一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并且这些货物已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加工。
在获得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货物原产地证书中,运输货物的人应当提交以“a”形式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报证书。发放的关税优惠证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证书以俄文与英文印刷的书面形式提交海关当局。如果货物分批跨越欧亚经济联盟的海关边界,且由同一发送人、同一方法发送到同一个收货人,则这类货物不需要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如果对申报的货物原产地信息的真实性存疑,海关当局可要求出示原产地证书。
对于是否作为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在提交正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前需要查询相关信息。在没有文件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情况下,此类货物的支付适用于来自外国领土(外国集团)的货物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