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法律供给机制研究》(批准号16ZDA063,立项时间2016年11月,首席专家许传玺教授)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首个聚焦“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重大项目,本课题汇聚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巴经济走廊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多位法学专家。具体包括:
子课题负责人:潘剑锋、车丕照、霍政欣、肖永平、闫立金;课题组主要成员:封丽霞、马一德、姚辉、丁相顺、刘超、王志华、何志鹏、刘敬东、陈福勇、张海燕、毕雁英、韦华腾、李玉基、郭玉军、王娜、张真理、成协中、左袖阳、王洁、罗瑞芳、陶品竹、缪宇、刘劭君、于雯雯、刘蕾、王伟伟、常秀娇、赵宇、石可涵。
本课题于2017年2月开题,在课题组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按期完成了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持续关注、研析“一带一路”推进的实时动态,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或访谈调研,组织召开多次国际、国内和课题组内部研讨会(包括在2018年7月首届“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期间,受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委托主办“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国际圆桌会议等),认真撰写相关对策建议、研究论文和研究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本课题已有10篇对策建议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其中正国级2人次,副国级1人次,正部级1人次,副部级6人次)的肯定性批示,交有关部门研究采纳,另形成研究论文多篇和专题研究报告一部。
2021年3月,鉴于上述对策建议所获批示和采纳情况,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经过审核,准予本课题以“免于鉴定”结项。上述专题研究报告经过必要的删减修改,构成本书公开出版的主要内容。
本书的主旨是:立足于“一带一路”重大构想和倡议,在考察法律供给原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所产生的法律需求;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法律供给重点问题,提出构建以“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为基本框架的法律供给机制,以期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首先,本书集中考察、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所产生的法律需求。“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在内容上包括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这既需要修订、完善现有部分规则和制度,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规则和制度。
前述法律需求涉及三个主要方面,即我国、其他国家和国际法。就我国而言,涉外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特别是对外投资、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三大部分——还缺乏系统性,各部门立法结构较为松散、协调性较差,在有些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层级较低甚或立法冲突等情形,内外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差异。就其他国家而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法律体系、具体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蕴含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不同发展阶段国家贸易投资规则之间的冲突、世俗法与宗教法之间的冲突等诸多法律冲突,法律环境极为复杂。就国际法而言,在已与我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52个国家中,有26个国家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20个国家尚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不属于任何区域组织,双边和多边协议付诸阙如。在前述立法需求之外,还涉及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多种需求。
其次,本书系统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法律供给的重点问题。对应“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所产生的法律需求,“一带一路”法律供给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国际投资法律供给、对外贸易法律供给、海关国际合作法律供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供给和争端解决法律供给。
就国际投资法律供给而言,在国内,我们需要加快外商直接投资立法,对境外投资主体、准入程序、监督管理、鼓励支持、服务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外商投资立法,厘清外商投资之边界,整合外商投资基本制度,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此项空白。在国际上,我们需要积极推动修订或制订区域国际投资规则,修订或制订并升级双边投资协定。
就对外贸易法律供给而言,在国内,我们需要尽快清查、废止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原则相悖的现有规定,尽快修订、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上,我们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一带一路”贸易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就海关国际合作法律供给而言,在国内,我们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海关立法,增加关于国际合作的明确规定,健全完善贸易便利化促进措施,简化、优化管理制度等。在国际上,我们需要通过区域性、多边或双边贸易便利化安排,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和自由贸易区海关贸易便利化实践经验,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健全完善海关制度,优化贸易便利措施。
就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供给而言,我们需要从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大制度中选取急用先行的具体适用制度,由点到面、由规则到原则,逐步推进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
就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供给而言,我们需要推动加强政府间合作,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合作机制,特别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等领域的合作,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拓宽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环境和渠道。
就争端解决法律供给而言,面对复杂国际环境所带来的投资和贸易争端风险,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与合作磋商机制,建立统一、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柔性机制与强制性程序相结合,持续完善和创新争端解决程序,力求构建适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系统化、便捷高效的争端解决体系。
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提出应适时建立“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以此为基本框架,构建可满足“一带一路”实施需求的法律供给机制。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法律供给需求强烈且复杂多样。“一带一路”法律供给需要诸多层次的机制构建,包括法律规则的生产推动机制、协调机制、分析利用机制,以及纠纷化解机制等。这些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全新的法律共同体为基本框架。
“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应当是以保障主权国家和地区合作为宗旨的、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法律共同体。它的构建不应以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体化为目的,其核心在于建立并运行成熟有效的法律供给机制。
“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具有以下特征:(1)以法治为新型法律共同体的基本治理形态;(2)以制度化为新型法律共同体的发展路径;(3)推进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的趋同化;(4)与“一带一路”的推进程度相适应;(5)参与国家国情复杂多样;(6)在经济贸易规则之外,同时推进其他相关规则的必要协调。
“一带一路”新型法律共同体应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推进构建。第一个阶段,开展政府间协商与交流,开启法治化进程。第二个阶段,以共同规则为基础,多种合作形式并进。第三个阶段,适应“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推动更高水平的国际法治合作。
例如,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供给,应当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落户北京的有利条件,以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等为主题,邀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产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定期举办“‘一带一路’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论坛”,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探讨国际创新趋势、展望发展前景,围绕产业、区域、政策等方面的前沿问题进行深度沟通和交流,集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利益和创新需求,积极参与影响全球创新和贸易规则的创建。
再如,为加强争端解决法律供给,应当高度重视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性,承担起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的重要责任,在尊重相关各国法治主权和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差异的前提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快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争端法治化解决机制。如在我国香港地区专门设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利用香港业已形成的法律服务声誉和地位,推动我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积极参与全球经济规则的创制和实施。针对国内多地争相成立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的情况,应当发挥举国体制优势,整合发展统一权威的国际仲裁中心,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体制机制,大力吸引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和感召力的国际仲裁专家(包括外国专家),组成真正权威、一流的国际仲裁员队伍,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关国际争端。
通过构建新型法律共同体,我们有望实现对现有国际制度体系的创新与变革,积极探索、改进全球治理模式和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优化“一带一路”法律供给,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切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毋庸讳言,“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是我国乃至全球法律学者迄今需要面对的最为庞大、复杂的研究项目之一。其研究广度、深度和难度(更不必说其体量)都远超想象,远非一项国家社科重大课题或一本书所能涵盖,需要结合“一带一路”的丰富实践,不断拓展、深化、修订并持续更新。在很多方面,本书还有不到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同仁指正。
许传玺
2023年7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