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一直被誉为“现代经济的血液”。其实,能源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品,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能源成为现代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国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导致了全球能源资源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同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产生了对能源的不同需求,这些均导致国际能源贸易风起云涌。时至今日,国际能源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鉴于能源的极端重要性,各国均力图将国际能源贸易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不愿也不敢将其让渡于任何一个国际组织或者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之下,这直接掣肘了全球统一能源贸易规则的建立。当然,随着国际法制的不断演进,国际社会也清醒地认识到了构建全球统一能源贸易法制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因此,国际社会也曾为统一国际能源贸易法制的建立不断进行尝试和努力。但遗憾的是,现行国际能源贸易的法制图景仍可以形容为:九龙治水、各自为政;支离破碎、疲软无力。在现行国际能源贸易法制体制下,既有以控制产量、维护油价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又有以干预石油供给的异动、提供国际石油市场及其他能源领域的统计情报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既有试图构建全球统一能源规则的全球性能源组织,又有以地缘政治为标志而建立的区域性能源组织,还有国家之间通过谈判而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可以发现:在这些目的各异、类型多样的国际能源贸易组织架构中,国际法制初级阶段的双边能源贸易协定是国际能源贸易领域法制的主流形式。很显然,这种高度“碎片化”的法制秩序无法调控“如火如荼的国际能源贸易市场”,国际能源贸易法制的这种窘境必将制约国际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会危及各国试图维护的国际能源安全甚至全球经济稳定。
国际社会将国际能源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夙愿由来已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试图建立的“国际贸易组织”,到后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导的历次多边谈判,再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有关国际能源贸易的议题数见不鲜。虽然受到各种力量的掣肘、面临各种障碍与困境,但是,多边体制下国际能源贸易的法制仍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设想到实践、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WTO(世界贸易组织)被誉为“经济领域联合国”,其透明和民主的决策程序、完善的贸易规则体系、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也为全球经济的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能源作为商品的一种,其国际贸易也理应受到WTO规则体系的规制,现已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能源贸易的争端也说明了WTO体制可以囊括国际能源贸易。但不可回避的现实窘境是:因为WTO规则制定初期各成员以“君子协定”的形式回避能源问题,导致WTO规则没有充分考虑国际能源贸易的特殊性。因此,现行WTO规则不仅面临着调整国际能源贸易不周延的困境,也面临着与国际能源贸易不兼容的难题。
肇始于2001年11月的WTO“多哈发展议程”谈判是到目前为止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目标最宏伟、参与方最多、议题最广泛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虽然能源贸易没有能被单独列为一个议题,但是谈判伊始,有关能源贸易问题的谈判即在各个相关议题项下分别展开;后来,随着“多哈发展议程”陷入沼泽、举步维艰,有关能源贸易的议题也被认为是“非核心”议题而被逐步剥离;最后,与国际能源贸易相关的谈判仅剩下能源服务贸易谈判和生物燃料谈判两个主题项下的谈判。时至今日,随着“多哈发展议程”的搁置,包括国际能源贸易在内的其他议题的谈判也止步不前。
虽然在WTO体制下构建全球统一能源贸易规则的历程堪称命运多舛,但是历经多年的探索和比较,国际社会最终还是取得了“在WTO体制下构建统一的国际能源贸易规则体系是最为理想、最为便捷的选择”的共识。因此,探索在WTO体制下构建国际能源贸易法制规则必将是国际社会建立国际能源贸易法制新秩序的趋势和未来努力的方向。
通过对多边体制下有关国际能源贸易问题的研究,考虑国际能源贸易的特殊性,本书认为:可以借鉴WTO体制下已有的专门针对某一类特定产品而制定的多边协定(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农业协定》),甚至诸边协定(如《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的形式,在WTO体制下制定专门针对能源问题的多边或者诸边性质的《能源协定》,以达到对国际能源贸易全面的、统一的调整。在WTO体制下制定《能源协定》既能够考虑能源贸易的特殊性,又能够兼顾能源贸易与其他类别的国际贸易的共性,这将是构建国际能源贸易法制最为理想的路径和选择。就《能源协定》的具体内容而言,在这一统一的法制框架下:首先,应当从能源贸易的特殊性出发,明确界定国际能源贸易法制的相关概念。如,与能源基本概念相关的初级能源、派生能源;与国际能源贸易主体相关的能源进口国、能源消费国和能源过境国;与能源贸易分类相关的能源产品、能源服务、能源技术等。其次,应当确立国际能源贸易的基本原则。如,能源主权原则、能源贸易自由原则、国际能源合作原则、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等。最后,应当分别从国际能源货物贸易、国际能源服务贸易和国际能源技术贸易三个角度详细规定国际能源贸易中的市场准入、特殊保障、出口补贴、国内支持、过境国与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与能源运输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具体问题。此为在WTO体制下构建统一的国际能源贸易法制最为理想的选择。
中国需要巨大的能源供给以支撑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从国际市场获取能源资源。中国对世界能源贸易格局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而稳定的能源外部供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安全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契机。利用建设“一带一路”的契机,在WTO框架下构建国际能源贸易法制新规则的过程中,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能源贸易法制的构建。首先,中国要积极参与WTO体制下能源贸易法制的谈判,提出中国的议案,表明中国在国际能源贸易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关切和利益;其次,中国应当加强与现行国际能源治理机制的合作,同时,中国要建立与国际能源组织的良好沟通与合作,为我国国际能源贸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中国要继续完善国内能源法制体系。首先,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弥补我国能源领域基本法缺位的遗憾;其次,修订与能源贸易相关的法律规范,促进能源贸易法制体系的完备,保障国际能源贸易的高效与通畅;最后,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立法,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将国际能源贸易纳入WTO体制,解决现行WTO规则调整国际能源贸易不周延和不兼容的难题,最终在WTO体制下构建完善的、一体化的全球性能源贸易法制,这一历程虽然道路曲折,但是希望可期。我们坚信,这一新规则的构建必将推动国际能源贸易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必将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必将为人类获取廉价、稳定和清洁的能源供给提供保障;必将推动人类社会和谐、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