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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

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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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法典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史料。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特别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取得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必须立足这个基础去不断发展完善。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治病要对症下药,射箭要有的放矢,法治建设也要着眼于解决问题,实现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正在快速走向现代化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的规模、复杂程度,是很多国家不曾遇到过的。从经济社会发展看,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解决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都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从法治建设本身看,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别人的经验固然可以参考,但说到底,针对自己病症的药方才最有效,走自己的法治道路才最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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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法 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以下基本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庭法规;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广泛地影响和传播到周边国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总之,在法治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能搞“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8PzcDtw4//yXRiPuucg3zm4n8q19iwK7iCYuWcGeYVNCUQpw04wfJpCRuoQSrX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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