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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

纪律建设是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思想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以及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过程中,形成了十分丰富的政党纪律建设思想。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纪律建设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

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以及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开展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生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丰富的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

1.严明纪律是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首要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一直重视纪律问题的重要性,并将它作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首要前提。1848 年 1 月,恩格斯在《宪章运动(支持全民请愿书群众大会)》中节录了一位宪章派代表关于纪律的话:“我们也加强我们的‘国防’:心中的大无畏精神,自己队伍中的纪律,行动中的一致!” 恩格斯对这位代表的言论十分赞同。1849 年 3 月,马克思在致德国科伦第二卫戍司令的信中严肃批评了两位军人对自己的“威胁和恐吓”和“奇特的蛮横要求”,指出:“如果连队象一帮土匪一样派代表到个别市民那里去,想用威胁手段来迫使他们做这样或那样的供认,那末纪律一定松弛到了严重程度,法制观念大概完全没有了!” 马克思对如此素质的士兵及其军队表达了愤怒。

针对第一国际期间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的分裂主义活动以及散布的有关否认党的纪律的错误论调,1872 年 1 月,恩格斯在《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中深刻阐述了遵守党的纪律对坚持党的性质、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的重要性,他指出:“主要的是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末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 在恩格斯看来,没有纪律性的政党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还会被资产阶级利用,成为资产阶级瓦解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工具。此后几年间,马克思恩格斯相继在《所谓国际内部的分裂》《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合众国联合会的分裂的决议》《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行动中的巴枯宁主义者》《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等文章中反复强调这一点。直到1891 年 1 月,恩格斯在致法国和国际工人运动著名活动家保尔·拉法格的信中仍然强调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说:“在德国,我们的人却是一支真正的力量,拥有一百五十万到二百万选民,是唯一有纪律的、日益壮大的党。”

严明党的纪律,需要重视集中领导和权威的重要性。针对巴黎公社的失败,恩格斯于 1872 年 1 月在致友人的信中,特别从纪律建设角度总结了其中的经验教训,如没有稳定而有权威的领导核心、行政管理和军事斗争上的无政府主义现象、军令与政令的不统一、革命队伍内部的摩擦纠纷等,他总结道:“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 其结果,公社领导层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争执不休、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无法集中力量对付强敌。因此,恩格斯深刻指出:“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对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 同年 10 月,针对无政府主义者宣扬“权威是个绝对的祸害”的错误论调,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任何社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应的权威,“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

2.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是建立在共同目标上的自觉纪律

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是建立在共同的革命目标、革命理想基础上的自觉纪律,注重纪律的自觉性。1861 年 4 月,恩格斯在致友人的信中引用了一位英国上校有关军队纪律的阐述:“你们想一想吧,年轻的部队在这种情况下是很容易不稳定的。怎样才能克服这一切呢?靠纪律,只有靠纪律。我用‘纪律’这个词,并不是指纠正不良行为说的;我说的纪律,是指成了习惯的团结一致,即旨在实现一定目的的那种精神和肉体的结合,—这种精神和肉体的结合使一切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使一个连、一个营或一个旅的行动就像一部机器一样。” 换句话说,严明纪律的目的不仅仅是纠正错误或不良行为,更是要实现政党和组织内部的团结一致,使其成员对政党和组织的共同目标有深刻的认同,达到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这种纪律是组织成员由内而外的自觉遵守,是一种“成了习惯的”“精神和肉体的结合”的状态,而不是建立在强制服从基础上的惩戒条例。恩格斯对该上校的观点深以为然,“完全赞同”他在“演说中所阐述的意见”

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应当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认识,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对巴枯宁的错误纪律观的批判上。巴枯宁宣扬无政府主义,主张实行自治,反对权威和纪律,主要通过说服的方法而不是任何强制手段来影响群众,妄图把无产阶级战斗组织篡改为分散的行会职业组织。但讥讽的是,巴枯宁一方面奔走和鼓吹“一切自下而上才是真正民主”的所谓“民主观”论调,另一方面又大力呼吁在其秘密组织即“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内部每个组织成员必须无条件地“完全放弃自我”,服从纪律,“自愿地服从它的权威”。巴枯宁在致俄国军官的呼吁书中,要求成员“完全彻底”地将自我交给组织,就像耶稣会教徒一样“放弃个人意志”,“把他所有的全部精力、才能、知识和生命都无须偿还地献给组织”。 针对巴枯宁这种对待组织纪律的两面派言行,马克思恩格斯旗帜鲜明地指出,巴枯宁“这个人向俄国人宣扬盲目地、无条件地服从来自上面一个匿名的、不可知的委员会的命令,宣称耶稣会的纪律是胜利的sina qua non(必要的条件),只有这种纪律才能战胜国家(不是俄罗斯国家而是一般国家)的可怕的集中制,宣布了比最原始的共产主义更加权威主义的共产主义” 。1873 年 8 月,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小册子中再次对这种盲从作了深刻批判,指出巴枯宁所要求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无非是教条主义和盲目服从”,所建立的是“特权代表人物组成的秘密组织”,“是一个真正的耶稣会”。 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揭露和否定巴枯宁宗派主义纪律观的同时,主张建立在自觉基础上、实现思想和行动统一的纪律,是能够充分发挥组织成员积极性的纪律,而不是机械地、盲目地服从。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要求同盟成员“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 ,强调全体同盟成员一律平等。只有无产阶级政党和组织的成员自觉地遵守纪律,达到思想和行动上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的理想和目标。

3.制定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内容和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起草和修订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 1847 年 12 月在伦敦修订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1864 年10 月在伦敦草拟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1866 年 9 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组织条例》(简称《条例》)等,其中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内容和原则。

1847 年 6 月,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成立,大会通过了在马克思恩格斯主持指导下制定的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第一部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简称《章程》)。《章程》规定了成为盟员必须在生活、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具备的 7 项条件,如在政治纪律方面,要求盟员“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在组织纪律方面,要求盟员“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在工作纪律方面,要求盟员“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在生活纪律方面,要求盟员“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等等。 《 章程》同时规定了违反纪律的行为及其相应处分,明确要求凡是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违反情节轻重决定其暂离或开除,被开除者将不得再接收其入盟。 《章程》的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有关内容,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既合理又具严肃性,这对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严明的纪律,并保持无产阶级政党成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章程》《条例》等文件还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基本原则。第一,关于选举。《章程》规定了同盟各级组织(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条例》规定中央委员负责人由各支部选出,可随时撤换其职务;工人协会会员拥有被选举权,协会代表均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关于报告制度。《章程》规定盟员迁居时须事先向支部主席报告;总区部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向各总区部每3 个月报告一次全盟情况;各盟员至少每月与支部联系一次,与区部委员会至少每 3 个月联系一次;各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工作,总区部至少每 3 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区部委员会必须在 3 个月内向所属各支部报告收支情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和经费分配情况。第三,关于权力机关。《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关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章程,经过出席会议代表 2/3 人数同意后可修改章程和条例。此外,代表大会有权指定中央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会议地点,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第四,关于上下级关系。《条例》规定下级不得违反和抵触上级制定的章程和条例,各支部可以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章程和条例,但不得与《章程》的内容相抵触。

(二)列宁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纪律建设是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宁有关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是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在复杂的党内外斗争环境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并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实践中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1.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重要性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运动实践中,对无产阶级政党要严明纪律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1897 年年底,面对沙皇的残酷镇压,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任务》中指出:“不加强和发展革命的纪律、组织和秘密活动,就不可能同政府进行斗争。” 1903 年 7 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上,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与以马尔托夫为首的孟什维克党围绕党章第一条发生了激烈争论,主要分歧在于到底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按照马尔托夫主张建立起一个成分复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政党,还是按照列宁主张建立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大会宣告了布尔什维克党的创立,标志着列宁主义的诞生。1904 年,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驳斥马尔托夫等孟什维克者的无政府主义论调时强调:“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 在这里,列宁强调了党的组织纪律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重要性,将强化无产阶级政党纪律视为开展革命运动的关键因素之一,认为只有依靠组织纪律,才能团结劳动者,无产阶级才能建立新的政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强调:“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谁哪怕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在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不仅是战胜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无产阶级政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及巩固执政地位的必要条件。针对党内外一些投机分子和异己分子,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严格入党条件,保障党员质量。列宁认为,党的思想和理论正是在同党内机会主义以及党外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不断较量中得到成长,进而逐渐走向成熟的。“铁的纪律”保障了布尔什维克党成功抗击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平息俄国内部武装叛乱,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了无产阶级政权。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

2.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主要内容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思想的基础上,根据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形,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学说。

关于“政治纪律”,列宁虽未明确提出这一概念,但他高度重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全党的统一。列宁重视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党内任何人凌驾于中央委员会之上。1920 年 7 月,他为各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所列的条件中强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性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列宁极力反对在党内搞派别活动,强调派别组织、活动、言论都是有害的,是同布尔什维克党的统一与纪律不相容的,他指出:“在同派别活动进行实际斗争中,每一个党组织必须密切注意,决不容许发表任何派别言论。” 列宁还明确提出取缔所有派别,禁止一切派别活动,对违反者予以开除党籍的处罚,以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

关于“组织纪律”,列宁强调,布尔什维克党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织通过的决议,以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党员对党组织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也必须先执行,然后可向相关党组织申诉,但不得妄议党组织的决定。十月革命前夕,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通过表决,采取列宁关于武装夺取政权的提议,但遭到中央委员季诺维耶夫和加米涅夫的反对,两人甚至在《新生活报》上公开发表反对言论。这一言行无异于向外界暴露出了党内的意见分歧,同时泄露了党即将开展武装起义的机密,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对此,列宁建议党中央将二人开除党籍。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越发注重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要求党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织的决议。在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中央委员索科利尼科夫不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和安排,拒绝签订合约。列宁就签订合约问题发布文件,强调中央委员会内部意见虽不一致,“但是决定既然已经通过,全党就应该给以支持”

3.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特征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思想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集中表现为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自觉性、平等性和民主性。

一是纪律的自觉性。1919 年 6 月,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中谈到劳动纪律时指出:“农奴制的社会劳动组织靠棍棒纪律来维持”,“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靠饥饿纪律来维持”,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劳动组织,“则靠推翻了地主资本家压迫的劳动群众本身自由的自觉的纪律来维持,而且愈向前发展就愈要靠这种纪律来维持”。 无产阶级政党纪律也是如此,它既不是奴隶主的“棍棒纪律”,也不是资产阶级的“饥饿纪律”,正如 1920 年 4 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闭幕词中所指出的,它是“一种比其他国家的纪律更高的、立足于另一种基础之上的纪律”,它以“党员的忠诚”和“高度的自觉性”作为“活动的基础”。 1920 年 10 月,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进一步从布尔什维克党的历史使命高度,强调了自觉遵守纪律的重要性,他说:“我们废除资产阶级社会内违反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实行的强迫纪律,代之以工农的自觉纪律,工人和农民不但仇恨旧社会,而且有毅力、有本领、有决心团结和组织力量去进行这一斗争,以便把散居在辽阔国土上的分散而互不联系的千百万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因为没有这样的统一意志,我们就必然会遭到失败。没有这样的团结,没有这样的工农的自觉纪律,我们的事业就毫无希望。不具备这些条件,我们就不能战胜全世界的资本家和地主。我们就会连基础也不能巩固,更谈不到在这个基础上建成共产主义新社会了。”

二是纪律的平等性。列宁强调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党员”。1905 年 5 月,他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全体党员不分上下都必须无例外和无条件地承认党的纪律!” 1907 年 1 月,他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中指出:“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 俄共(布)党章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义务” ,共产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对党内违反纪律的人,不论何种职位,不论过去功绩如何,一律严加惩罚。

三是纪律的民主性。列宁强调,党的纪律是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在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制定和修改不是上级组织随意简单的决定,必须以全体党员的自由讨论和批评为基础,在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党代会的民主表决作出决定。1906 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关于国家杜马的政治策略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针对马尔托夫有关“为了纪律,请不要破坏中央委员会的政治运动”的诡辩,列宁强调:“任何纪律也不能要求党员盲目地在中央委员会起草的一切决议草案上签字。” 在列宁看来,党的重大政治策略,必须由全党充分讨论或作出决定,绝不能只由上级组织武断决策后强迫下级组织接受。

4.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途径

除了论述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鲜明特征外,列宁还对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建立“铁的纪律”作了进一步阐述。

一是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列宁非常重视思想理论建设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是自觉基础上的纪律,与资产阶级的“强迫纪律”有着本质不同。这种自觉是全体党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只有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纪律,才能真正遵守纪律。列宁认为,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党的统一,只依靠一道命令是办不到的,必须保持全党在思想上的统一,即“必须用党的纲领来巩固思想一致” 。1906 年 11 月,列宁在《同立宪民主党化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斗争和党的纪律》中,进一步强调思想建设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作用,认为只有从思想上团结和提高无产阶级才是有价值的,“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它实际上会把工人变成掌权的资产阶级的可怜仆从”。

二是建立执纪监督机制。列宁重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建议和推动在党内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党内监督方面,根据列宁的提议,1920年 9 月,俄共(布)在党内设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专门执纪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 ,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严格监督。1921 年 3 月,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其中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大会负责。”与此同时,列宁重视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认为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能够消除党内弊病,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为此,列宁采取了一系列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举措,如建立工农检察院,选出非党代表进入国家机关,建立群众信访制度等。在舆论监督方面,列宁呼吁劳动者运用舆论来根治俄国的弊病,指出报刊是人民的舆论阵地,要成为监督自觉纪律的工具。

三是严惩违纪行为。对共产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列宁历来主张要加重判刑,指出在相同的违法乱纪行为下,“对共产党员更要追究法律责任” 。1918 年 5 月,列宁得知莫斯科革命法庭对四名受贿和敲诈勒索的工作人员仅判处了半年监禁的结果非常气愤,认为法庭对此案的判处轻得令人发笑,对党来说实在可耻。随后,列宁要求开除审理此案的党员,并把该问题列入议程。列宁痛恨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禁止对党员袒护包庇、重罪轻判。1922 年,在莫斯科苏维埃中央房产局营私舞弊并已查实的情况下,俄共(布)莫斯科市常委会仍推翻调查结论,并决定移交案件于新委员会。针对此事,列宁建议予以莫斯科市委严重警告处分,并强调不得通过向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违纪党员的处罚,否则都予以开除党籍处分,要求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Z1+Fb/+Mu/x7eEysGJdNUV8FIwJfrLHN2Y3pqUSXw7zGD0d2ltP6ag5OweWtXB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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