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不实告知反误卿 未雨绸缪也无益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为员工投保综合福利保障计划,包含重大疾病、补充住院医疗、定期寿险、意外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障。被保险人本次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申请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

【案件疑点】 客户本次提供病史资料完整,治疗经过属实,病理报告确诊甲状腺癌,符合重大疾病申请要求。具体病史描述:6年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发现颈部一约3cm×2cm肿物……于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经审核单位协议,该单位投保时有要求员工进行健康告知,且个人健康告知声明书中有要求告知甲状腺疾病,故本案侧重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甲状腺病史。因被保险人6年前已经有甲状腺肿物存在,6年时间里其肿物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经过治疗,是否遵医嘱随诊,有无相关的诊治以及检查资料,都会直接影响其告知结果。但从病史分析,被保险人在当地医院就诊后,医院并未做特殊处理,嘱在门诊定期复查甲状腺B超。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应该在6年间一直有关注其甲状腺疾病的问题,并知道其自身疾病情况,不存在6年间有消退或自愈的情况。

【理赔结果】 案件经核实确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健康告知。故此认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实告知相关病史,最终作拒付处理。

【典型意义】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实践中,我们对于有告知要求的案件处理流程是:如果获取被保险人投保前疾病阳性信息,则会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在实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把健康告知的这根“弦”绷紧,有针对性地翻阅协议及契约影像资料,确认具体告知内容,做到有的放矢。 ZuhX49Y8LNTui24StL1mdU5LeqnzEZ504T36S9lbBPYPE/QGBaWhPzepw3eLbu9W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