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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型案例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型风险处理方式,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其重要特征是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非故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属于必然风险,无法适用保险原理,特别是大数法则。如果将“故意”列为保险责任的话,势必增加保险赔付率,保险业将难以为继。一方面严重违背保险原理,另一方面导致守法的投保人为违法的投保人的行为支付保险理赔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同时易引发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前几年媒体广泛报道的湖南“杀己骗保”案,背后是令人唏嘘的人间悲剧,而天津男子普吉岛“杀妻骗保”案则是违背伦常、泯灭人性的刑事犯罪。

保险人如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指控”,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严苛于一般案件,实务中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认定非常困难。与其他风险不同,道德风险的发生具有极强的“主观预谋性”,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非常有限。无论涉及人身险还是财产险,均经过周密筹划,若非案情重大引发媒体关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仅凭保险公司一己之力难以认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将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往往受到审核时间、人力成本、专业水平及职业范围的限制,如果过于严格,也可能因“惜赔、拖赔、拒赔”引发保险消费投诉或者被告上法庭。2016年3月甘肃2400万元巨额保险拒赔案、2016年6月轰动全国的湖北荆门1000万元保险理赔案,更是将保险行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2021年8月央视《今日说法》讲述的《环岛离心力》,正是在警方缜密侦查下破获的杀妻骗保案件。银保监会于2021年3月在行业内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大数据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大数据反欺诈基础,包括深化反欺诈执法协作、建立反欺诈行业联盟、探索高风险名单制度。本部分多个案例从警方获取认定自杀的关键证据,表明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至关重要,既是反保险欺诈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又是典型的共抓共管长效机制建设。

构成保险欺诈,除了客观上要求保险金数额较大,还要求主观上需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条款均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自杀自残行为列为免责事项,不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下文所附案例,行为人未必均有骗保故意,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审核思路,如何梳理案情、获取证据、还原事故,为拒付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防止保险理赔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tgsSyw8AUMXA+3A4P6uI+BZCT7Osp37KYBVTCRPXzg+vawh81O98ucwGoqt9lJ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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