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与国外相比,在流程和组织形式上都有非常大的差别。本书选取了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高校招生制度进行研究。其中,全球发达国家代表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4个国家的高校招生制度更值得我们去研究,故国外的研究综述选取这4个国家。这4个国家的高校招生制度与我国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的招生自主权非常大。无论是否有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这4个国家的高校都可以决定是否采用这个统一考试的成绩,还可以自主决定选拔机制。这就需要非常完善的法治机制进行约束和保障,但是国外研究法治化招生的学者和单位并不多,可以说是非常少。大部分研究的是如何提高生源质量,如何改革招生制度等。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现状的研究分析,有助于了解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明晰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探索和明确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实践路径和对策。
1. 录取机构的不同
不同于美国高校录取机构的各自为政,中国高校的录取机构由上、中、下三级组成,处于最顶层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简称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位于该结构的中间层,底层是各个大学的招生办。作为教育权威部门,教育部的相关工作是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各个大学的招生录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是连接上下两级的纽带,负责传达教育部颁布的各项制度,并以此制定相应的招生录取办法,同时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数据的统计及新生名单的管理等。各大高校招生办则是新生录取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北京大学在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生录取工作,教务处下设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保证北京大学的招生录取工作正常开展,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应运而生,并且作为完成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而设立。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关于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的一些日常工作。其职能主要包括拟定并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审阅考生的电子档案、复议有异议的退档生,以及向考生答疑、组织北京市语文评卷和接待信访监察等内容。此外,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还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及时组建一支能够奔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关工作的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主要负责为北京大学在该地区的招生工作进行宣传,并随时为考生及家长提供信息咨询,同时也要协助招生办公室完成录取工作。
美国高校的录取机构同中国相似,也称作招生办公室,由各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哈佛大学招生办公室有40-45名工作人员,既包括专业的招生人员,也包括本校毕业生甚至在校生。他们来自不同地区,其教育背景也有所差别。另外,性别、年龄、种族也是哈佛大学在招募招生人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不同背景所带来的观点是有所差异的,这种多元化的招生队伍既能发现、录取符合学校核心价值和发展方向的学生,又能适应学校多元化学生录取原则。哈佛大学招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制定并发布本科招生政策、指导新生申请过程、组织校园参观、为申请者答疑、审阅申请者材料并做出最终决定及邮寄录取通知。每一个申请者都有自己不一样的学习生活经历,而不同的招生人员对于这些申请材料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出生于高学历背景家庭的学生,有的招生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他们的一大优势,但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此外,有些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欣赏具有艺术才能的申请者,而有的招生人员则偏爱来自贫苦家庭的优等生。这些不同的偏好与招生人员的专业招生知识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录取工作中不同的意见,从而实现了学生录取多元化。
比较:中国高校录取机构的环环相扣特点决定了北京大学录取机构的自主权利是相对的、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运行工作必须遵循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校自身发展制定具体要求。我国高校的这种制度形式使得录取信息能在各级部门之间顺利流畅地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美国高校各自为政的特点决定了哈佛大学的录取机构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利,而哈佛大学的自治理念又保证了其权利的独立、自主,使得学校呈现出鲜明的多元化特征。多元化特征又符合哈佛大学对于学生多元化的要求,这也保证了录取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录取形式的不同
中国:第一,同其他大学一样,北京大学本科生录取的主要形式也是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统考录取的时间以省为单位,自主决定。以2021年录取为例,本科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次录取和本科批次录取。提前批次录取是指“强基计划”、国防生、艺体类专业以及军事、公安、司法院校等在大规模录取之前进行的录取形式。本科批次录取指所有本科批次高校在提前批次录取之后的录取。此外,北京大学本科生录取还包括保送生形式和自主招生形式。第二,保送生、特长生。北京大学保送生报名截止时间在11月末或12月末,每年略有不同。一般一周之后会在学校的官网通知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考试结束两周左右会在学校的官网公示录取结果。由于保送生录取时间由各高校根据学校情况自行决定,所以有时会出现两所甚至多所高校考试时间相同的现象,这时学生需要选择其中一所高校申请,如2012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保送生的考试时间都是12月17-18日。保送生需要满足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才能免于高考。2007年,教育部对保送生增加了文化考核内容。若保送生未被录取,仍可以参加北京大学自主选拔考试和全国统一高考。北京大学招收的特长生主要指艺术、体育特长生,报名时间一般在寒假之前,并在寒假期间组织测试。艺术类特长生包括舞蹈、声乐、器乐、绘画等;体育类特长生包括田径、体操、球类等。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对象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不招收有专业背景的运动员。通过特长生测试的学生一般可在全国统一高考录取时获得10-20分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北京大学特长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考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申请表、证书等证明材料。另外,艺术特长生还需提供DVD格式的影像表演资料。第三,自主招生。北京大学自主招生是由北京大学自行组织的包括笔试、面试两部分的录取形式,主要针对有艺术方面或体育方面特长,或者品学兼优以及在其他方面有突出特长的学生。根据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各高校当年本科生录取计划的5%。即使通过自主招生的选拔,考生依然需要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在录取时获得20-60分的加分。考生在申请北京大学自主招生的同时,也可以申请参加其他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校长实名推荐是北京大学于2010年开始实行的全新的自主招生录取形式,仅针对部分中学,而且该部分招生人数所占比例不超过北京大学当年本科录取人数的3%。2011年,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录取形式规定,各中学校长可以以实名推荐形式向北京大学举荐优秀学生,被推荐的学生,无须参加考试可直接进入北京大学自主招生候选名单。2015年,北京大学将中学校长实名推荐改为“博雅人才培养计划”,同之前相比,这项培养计划不再限制学校和推荐人数,涉及的范围扩大,同时给予农村地区的学生以适当优惠政策。但外语专业依然遵循之前的推荐原则。2015年,为使贫困、边远的农村学生有机会接受一流大学的教育,北京大学开启了又一项自主招生录取形式,即“筑梦计划”。
美国:美国大学录取共有3种形式,分别为RD(常规录取,Regular Decision)、EA(不具约束力的提前录取,Early Action)和ED(具有约束力的提前录取,Early Decision)。第一,RD。哈佛大学的常规录取申请材料寄送的截止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12月31日,申请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补充完善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充裕的时间也有助于使老师更加了解学生,进而写出能准确评价申请者的推荐信。申请RD的同时,申请者还可以申请其他多所学校,因此他可能会收到多份录取通知书。收到不止一份录取通知书的申请者需要及时决定选择哪所大学,并在适当的时间将自己的最终决定通知给各个高校。若申请者只申请了哈佛大学一所学校,需要在申请表上注明,以备学校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录取结果。同时,哈佛大学也要求申请者在5月1日之前答复入学与否,如未及时回复,则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哈佛大学会在3月底通知申请RD的学生录取结果,较长的审阅时间也可以使录取工作人员更加细致地研究申请资料,选出更加符合学校发展的学生。第二,EA。哈佛大学规定,选择EA形式的学生,必须在11月1日前提交自己的申请材料,哈佛大学会在12月15日之前告知申请者录取结果。EA之所以称为“不具有约束力”的录取形式,是因为申请者即使被哈佛大学录取,也不会被强制入学,申请者也可以申请其他公立学校、国外学校以及私立学校的RD。申请者回复哈佛大学的时间截至5月1日,充裕的时间使申请者可以收集了解更多高校信息,以此来比较高校间不同的政策特别是经济援助政策,选出自己最满意的大学。哈佛大学录取官强调,EA对于具有优异成绩及突出表现的申请者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这样既可以尽早知道录取结果,也不必承诺入学。EA录取在哈佛大学具有较高的录取率,2015年哈佛大学录取数据显示,在1990名被录取的学生中,有997人是在提前录取阶段被录取的。选取EA形式的学生在录取这件事上并没有特殊优待,哈佛大学表示,对于每一个申请者,无论EA、RD,他们的录取机会都是一样的。第三,ED。美国许多高校都留有ED录取形式,选择ED录取形式的申请者只能申请一所高校,但是可以申请其他学校的RD。若ED申请获批,则不能拒绝,否则将被美国所有高校视为诚信不良,影响入学。有的高校甚至明确规定不接受该校的ED,申请者在一年之内不能申请该校的常规录取。这样具有约束力的录取形式使很多学生尤其是家庭贫困的申请者望而却步,违背了录取公平原则,同时还会影响高中的正常教学秩序及申请者在高三的学习态度。
3. 中美差异小结
北京大学的录取形式整体上以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主,同时又采取自主招生等其他辅助录取形式。不同的录取形式侧重点有所区别,主次分明又相互补充。而哈佛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形式除了时间上的先后区别,其他要求大致相同。与哈佛大学录取形式相比,北京大学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形式确有不足,忽略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过于强调文化课成绩;自主招生等录取形式改善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不足,但是其涉及范围较小。此外,哈佛大学的录取形式是对其大学自治理念的体现。无论ED还是EA,哈佛大学的本科生录取形式都强调工作人员、申请者的自主权利。
1. 管理运行方面的不同
近代的中国,为了确保国家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在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统一集中的高考管理模式被制定出并沿用至今。当今形势下,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市场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这种统一集中的高考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通过改革,寻求一套新的管理运行模式来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已经成为教育方面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有着别的国家不可比拟的受教育群体,每年参加高考的考生数量十分庞大。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地域大国,其复杂的文化背景和各地对高校招生考试的不同定义也是别的国家不曾遇到过的。中国作为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对人才的需求量也是巨大的。所以,中国在高校招生考试的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挑战。高考在中国作为唯一的高校招生考试的统一标准,已经得到了中国国民的认可与推崇。一年一度的高考在中国人民眼中不仅仅是判断学生知识储备的标准,也是学生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在中国,高考已经形成了一种考试文化,在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为学生生涯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清朝末年,中国出现了最早的高校招生制度,但是这种高校招生制度只针对极小一部分富人子弟,由于当时正处在封建教条主义和英法联军入侵的特殊时代,穷苦大众的孩子几乎没有资格受到正规高等教育,更没有机会参加高校招生考试。20世纪30年代末,“中华民国”教育管理部门制定了国立高校的统一入学规章,规定各高校新生需要参加由国民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再根据考试情况决定录取结果,最终将录取的学生按规定分配到各个高校。1950年,教育部要求各地方教育部门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地方性的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按照规定在当地学校入学。经过两年的发展,教育部开始重视高校招生制度,规定除了一些特殊院校(例如军事政治领导学院),其他高校一律按照规定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进行招生。“文革”期间,高校招生考试被搁置了10年。恢复高考的前8年,延续使用“文革”前的高校招生制度。到了1985年,高校招生双轨制出现了,从前的统一计划招生被归为一类,需要自费的单位委培生和定向招生被视为一类,过去单一的招生计划就此被打破消除。1999年,由于高等人才的极度匮乏,国家决定大力增加高校招生名额,这就是意义重大的第一次高校扩招。随后,国家采取了一年分春、秋两季实施高考的措施,使得高校学生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扩充。2003年,教育部结合全国各个城市的经济状况和教育现状,给予了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的22所高校自主招生的资格。从此,自主招生在我国推行开来,并不断地有新的高校申请加入。随着权力的下放,在原本国家统一命题的高校招生制度基础上,又增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主命题(截至2014年,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四川、福建、江苏、天津、浙江、山东、陕西、海南、湖北和湖南实行自主命题)。2008年,为了给参加高考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教育部制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高校招生制度,规定考生所填报的所有志愿平行,均为第一志愿,在同一时间段考生的档案可以被填报的志愿学校同时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教育文件中提出,将高考改革纳入深化教育改革中,新一轮的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也就此拉开了序幕。2014年,《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获批通过,这标志着承载国家和历史使命的高校招生制度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从2019年的上海、浙江省开始改革,截至2021年,全国已有14个省份开始了高考改革。
最初的英国大学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不管是日常教学事务还是考试的举办权、管理权都是由大学自身包办的。虽然随着英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国家和政府也渐渐参与到高校的一些事务中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学校已经完全适应了独立自主的角色,所以政府和大学的关系也只能看作是“合作”关系。至今,英国仍然以高校为中心主导,与英国政府、相关教育机构和社会群体之间保持着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19世纪,英国公共考试的掌控权一直握在大学的手里,为此各高校设立了大学考试委员会。大学考试委员会不仅要制定和举办初试、入学前考试、高校入学考试和学位授予考试等,还需要对所关联的中等教育院校进行长达两年的入学考试督导课程的安排、编撰和授课。中等教育院校教学质量的测评大都也由关联高校参与制定标准以及评价审核。可见当时高校在英国的权力范围之大、社会地位之高,是任何国家都不曾拥有的,尤其是老牌名校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更是最早享有公共考试举办权的高校。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临近19世纪中期,由于对高等教育的重视度提高,加上英国高度自主的教育体制,英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性考试,其中不乏十分优秀的种类。但是绝大多数的考试是与社会实际脱节、条例罗列不明的公共性考试。在这种局面下,要求政府加入公共考试管理的呼声高涨,各方人士纷纷提出主张,要求对教学课程和公共性考试进行坚实有效的统一管理。为了顺应社会的需求,英国政府开始一步步地参与到教学政务中来。英国政府针对当时出现的教育弊端,结合英国经济状况和国家发展宗旨,掀起了一阵空前的教育改革热潮,政府在公共性考试的改革中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度和改革经费。由于改革的成果卓有成效,后期的政府文官选拔及机构人员雇佣都采用了公共性考试作为参考标准。在这次改革热潮中,最成功的成果便是1951年通用教育证书(GCE)制度的推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证书型入学制度的建立。在适应市场发展的前提下,该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GCE中第二级也就是通用教育证书高级程度考试(GCEA-Level)一直沿用至今,并被很多其他国家的高校作为入学标准或者入学参考。2000年,英国教育部门出台了一批有关新课改的文件,此时英国高等教育的管理已经不能只依靠高校独立完成,政府部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管理成员。2002年,经过政府和高校共同制定研究出台的“高校招生分数转换系统”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它将学生取得的不同类型的资格证书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值的转换配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个人能力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两国的比较:由于中国与英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存在着很大不同,两国在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和运行模式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很大差异。相比之下,古往今来中国的招生考试都是由国家统一举办的,对考试管理采用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手段。例如,古代的科举制度和我国现行的高校招生制度,采用的都是国家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中央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地方教育部门主要根据各地方的情况对中央制定的政策加以实施。在英国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大学自身始终都对教育和考试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中国最明显的差别在于,英国政府只是作为招生和考试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者而存在,没有直接或者独立实施教育政策的权力。在长期发展演变中,英国逐渐形成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中政府、高校、中学和各招生机构协同合作的管理运行模式。在英国,很多证书考试的制定与实施也是由专业的考试机构来完成的,招生制度则由专门的招生服务处制定,这些考试和招生的机构,包括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和一些民间团体组织。
2. 招考机构的不同
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是由教育部统一协调管理,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独立管理的考试制度。高校招生考试的所有事务、规则、条例和评定都由教育部统一监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高校招生考试的筹备工作,并且负责具体的实施过程,最后完成当地考生的录取工作。从恢复高考至今,随着中国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将权力下放,各地方对招生考试的掌控权力逐渐加大。第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是隶属于教育部的正厅级司局单位,是国家级的高等院校招生机构。其主要的职能包括负责各个级别和各个类型高校的招生考试、学籍档案管理、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的招生和就业政策,以及指导各地方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就业服务工作。第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国家直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教育部任命,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各项教育考试专项任务。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前身是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于1987年成立,1990年更名为国家教委考试中心。1998年,国家教委更名为教育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也随之更名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是各地方负责招生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事宜,参与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招生考试政策,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人高校、省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的专业目录、招生计划以及负责其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的自学考试工作。第四,地方考试中心是属于国家级的考试机构,是我国教育考试机构链中的一级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下一级就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考试中心,也可称为教育考试院,隶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相关事宜。
英国的相关机构比较多。第一,综合考试认证机构。英国的高校招生考试由专业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或者大学内部组织实施的。由于前期这种考试委员会的种类过于繁杂,于是20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将这些考试委员会进行归类整合,最后合并整理出现有的6个综合性的考试认证机构,它们都得到了英国政府批准而成立了非营利性机构,并且都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面向整个英国社会提供公共考试服务。第二,英国招生服务机构。20世纪60年代以前,英国各高校可以直接接受学生的入学申请,单独进行高校招生考试。但是随着英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转向大众化的步伐加快以及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招生人数也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协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英国于1961年成立了全国大学招生委员会(UCCA)。由于UCCA是英国精英化高等教育时期的产物,其主要制度仍然是精英大学“标准化、集中化”的招生录取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追踪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趋势,协助英国政府和英国各高校制定招生计划。1985年,全国多科性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PCAS)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多科性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它和UCCA从根本上说是两个类型完全不同的招生委员会。1993年,这两个招生委员会在英国政府的指导下合并成了英国高校招生服务处(UCAS)。
两国的比较:总体上看,中国的招生机构还是政府部门,从中央统一领导的教育考试中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为招生考试专门成立的招考机构,再到负责本地区高校入学考试和招生的组织机构,最后到各高校独立设置的专门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招生办公室。这样,由中央统一领导、逐级分散任务的招生机构链非常符合我国国情。对人口庞大的中国来说,这种方式能高效地完成中央统一下达的招生任务,但是由于机构链越级沟通困难,仍然存在很多弊端。相比之下,英国高校招生考试的举办并不是由单一形式的机构独立完成的,也不是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统一考试。英国政府没有独揽高校招生考试的举办权,不直接组织统一的全国性考试。同时,英国的高校也没有独立举办招生考试的传统,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由英国政府审核后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考试委员会负责,对英国国民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无论是综合考试认证机构还是高等院校招生服务处都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是进行独立市场运作的非营利性机构。
3. 评价录取方面的不同
中国:从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制度形成至今,我国的高校招生考试一直采取高校统招模式。最早的统招是全国性的统一招生模式,全国考生面对的是同一个分数线,然后按照分数的高低,在全国范围内根据考生填写的志愿,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随着社会的需求,慢慢出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划线的模式,在高校招生考试举办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取得自主划线资格后,可以在高考分数出来后,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高校的统一录取分数线。2003年教育部选取了广东省的高校进行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这是我国将高校招生权力下放的一个重要标志。虽然高校拥有了自主招生的权力,但是所报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年的高校招生考试,只有在成绩达到自主招生院校规定分数线要求的情况下,考生才有参加自主招生的第一层资格。接下来,考生还需要根据报考院校自主规定的选拔条件,一层一层地通过才能取得入学资格。首先,考生要在自己所就读的高中取得校方推荐,需要提供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各学年成绩以及班主任的学年评价;然后,考生将集齐的相关材料上交到报考院校;最后,提出报考申请。自主招生的高校则需要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组织自主招生部门,负责接收、考查、审核和通报自主招生过程中的一切相关事宜。在招生专家组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做出初步筛选后,考生需要参加该校自主设置的笔试,笔试通过后,考生下一步需要参加一场面试,面试通过后考生还要通过最终的审核才能被报考院校录取。近年来,还有部分具有专业特长、成绩特别优秀或者对国家教育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学生被学校推举为保送生。当然,国家每年给予各个学校的保送生名额是非常有限的,要求也十分严格。所以,目前的推举保送生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录取形式而存在。
英国:英国高校对学生的招生录取模式采用的是证书制附加综合评定。GCEA-Level或者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证书的考试成绩作为各个高校都要参考的录取标准,是最主要的入学标准。具体到各个高校的招生录取模式,还有很多不同的附加要求,例如一些具有教会性质的院校,会在招生录取时把申请者的宗教信仰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很多高校将申请者在中学时期取得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作为附加参考标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推荐建议也都是可供高校选择的参考标准。英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选拔型考试制度的高校,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招生型的高校,他们根据各自类型的不同,其招生录取模式也存在很大不同。牛津大学作为选拔型高校的引领者,有着非常严格的选拔型标准和丰富而复杂的选拔过程,这样的选拔型高校更被社会认可。相反,招生型高校是近代、当代才在英国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高校,其录取方式比较单一,考查区分性比较弱,在国民心中的参考价值不高,社会地位也远不如发展成熟的选拔型高校。总体来说,英国高校现在采用的是以多样性为主、统一性为辅的高校招生制度,但录取的模式都是证书制附加综合评定的方式。
两国的比较:经过上面两部分对中英两国招生录取模式的一系列分析,可以看出两国存在着巨大差异。中国高校录取的参考标准是学生的高考成绩,即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根据各科成绩相加得出的高考总分,按照排名的顺序依次录取。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先按照考生在该高校自主举办的考试中取得的成绩,经排序筛选后进入面试,再根据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之和,择优录取。相对中国来说,英国的高校录取形式比较复杂。首先,主要参考申请者的普通教育证书等级分数,其中的GCEA-Level最受认可,其他相同水平的等级证书也可以作为参照标准;其次,考生的综合评定通过高校招生分数转换系统将考生在中等教育院校日常的成绩、老师的评价和某些特殊方面取得的成果等先模拟出一个量化的标准,然后转换成具体的分值;最后,高校根据这个分值再结合申请者取得的普通教育证书等级分数综合评定,判断其是否达到该校要求的标准。
目前,我国高考实行的是“3+X”(部分地区的“3+1+2”和“3+3”模式暂且归为“3+X”)方案。“3+X”是指基础课语文、数学、外语,再加上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X”指由高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个科目或综合科目(包括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理综合或专科综合)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所报的志愿,参加高校(专业)所确定科目的考试。
日本:日本建有全国统一的高校招生考试系统,同中国一样,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与很大的升学压力。日本自2004年4月在全国实施大学法人化改革以来,高校招生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日本实行的是新的以大学入学考试为中心的考试制度。按照新的标准,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试由文部省组织,所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都参加,即日本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统一考试(NCUEE)。该考试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课程专门委员会和课程复查委员会完成,依据标准是文部省制定的《高中教学大纲》。时间定在每年1月下旬的星期六和星期天。考试结束10天后,面向全国公布考试结果,考生可以根据第一次的成绩来选择第二次报考的学校和专业。考试主要针对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内容不分文理科。第二阶段考试是由各个高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各高校依据自身的特点确定考试内容、时间等,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兴趣、专业技能和研究能力等,时间定在每年的2月和3月。考试形式由各高校自己决定,不完全拘泥于笔试。此外,还可以采用面试、小论文写作、推荐、实际操作等诸多形式。各高校自行组织的考试类型主要包括个别学历检查、综合能力检查、专门针对职业高中和综合学科毕业生的选拔考试,以及AO考试。AO考试是指考生和高校之间举行的诸如就业考试一样的双向选择,高校通过与考生进行面谈以及对考生资料进行审查,来评估考生的能力水平,也可以对考生所写的论文或实验操作动手能力情况进行考核。这对于那些总分不高但单科成绩优秀的考生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也有利于不拘一格地吸收人才。AO考试一般在大学入学考试前一年的11月举行。除此之外,还有推荐方式,推荐分为一般推荐和指定学校推荐两种方式。高校留出部分名额来招收中学校长推荐的优秀学生,考生经推荐后仍然要参加NCUEE,但可以免去第二次考试。推荐入学和AO考试是日本高校招生制度发展的方向,但是它们不能替代NCUEE。只有将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为考生和高校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机会,这也正是日本高校招生制度的特色之处。
比较:第一,高考科目设置。我国高考科目分为基础课和综合课,基础课包括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是必考科目;综合课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考试时只选择其一(2014年以后部分地区已取消文理分科)。而日本高考没有文理科之分,NCUEE考的是基本的科目,第二次考的是各高校的专业性科目。从考试的目的、内容和性质上来说,我国高考的目的在于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带有选拔性质的考试,考试的内容因侧重点不同分为文科和理科;而日本高考的目的在于考查考生学科适应性的能力,是带有服务性质的考试,考试内容不仅重视基础知识还重视专业技能,如要考情报处理、商业簿记等。从考试的次数、时间和形式上来说,我国基本上每年都是1-2次。夏季高考时间为6月7日-9日,春季高考定为1月,具体时间由高校自行安排,考试的形式只有笔试,比较单一。日本高考次数也为一年两次,NCUEE为1月下旬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二次为2月和3月。考试形式除了笔试还有小论文写作、面试等,形式比较灵活。第二,高考评价系统。我国高考录取实行的是保送和高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制度,但依然把考试成绩看作是录取考生的标准。评价考生的优劣依据成绩的高低,是一次性评价系统。而日本各高校则是依据考生的能力和学科适应性来录取考生的,考试成绩所占的比重由各高校依据自己的要求而定,政府无权干涉,其是一种综合性评价系统。只根据成绩来判断考生的能力大小显然是不全面的。我国虽然实行了保送生制度和高校自主招生制度,但是考生仍需要参加保送测试和高校自主招生考试,考试成绩在录取中仍然占了很大比重,这样做的一大弊端就是“一考定终身”,致使许多“专才”因达不到高考所要求的“全才”标准而被拒之门外,失去了宝贵的求学机会,高校也因此错过了人才。因此,建立多种评价系统,把考试成绩当作参考,全方位、多角度地衡量考生的能力,使考生的才华得到充分展示,已成为我国高考评价系统改革的当务之急。
借鉴之处:日本的高校拥有很大的自主权,高考不仅重视学生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的掌握,而且还注重对考生的个性、能力和适应性等方面的考查。录取考生时,不仅根据他的考试成绩,还要依据考生平时的生活簿记、面试、实际动手能力等进行综合选择和选拔。可以说,考查方式多样,不仅局限于考场上的笔试。日本的高校招生制度经改革后趋于完善,也给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第一,科目设置。高考一直都是我国中学教学的指挥棒。高考考什么,学生学什么;高考考什么科目,高中就开设什么科目;哪一科目在高考中所占分值高,这一科目安排的课时就多些,而不在高考考查范围之内但对人的全面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科目却不受重视,甚至被遗弃,比如品德课。此外,其他难以通过考试来考查的能力也不受重视。而高考考试科目在高中阶段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科目,由此导致了学生在大学里文化课成绩很优秀而道德素养和其他方面能力低下,这也是我国应试教育长期存在的一大问题。高中阶段不仅要开设培养学生基础能力的课程,也应该开设一些与大学紧密衔接的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学科适应性能力和创造性能力。日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高中课程除了开设国文课、社会课、理科外还开设工程数理、情报处理等实用学科。我国教育家朱永新教授提出实行“基础(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历史、地理、化学、政治)+特长(由学生根据大学的专业设置要求、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的考试形式,既能保证学生在中学阶段受到全面教育,又能根据自己的特长有所发展。其中,“综合”的内容可直接参考高中的三年考试成绩和学校的相对排名。“特长”则由高校负责考查。朱永新教授的观点既科学又全面,笔者认为,他主张的这种高考科目设置在选拔功能上还兼有服务功能,为我国高中科目设置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第二,评价系统的借鉴。日本高校招生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推荐入学和AO考试制度,这两种方式都不是只按照考生的成绩来评价的,而是“统考+单考”。我国的高考是由“统一考试、统一命题”走向“统一考试、分省命题”的。我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更应该建立多种评价模式,而不应该只依靠成绩。可以把高考成绩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另外再参照考生的会考成绩以及高中阶段的生活簿、道德行为表现、兴趣、特长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且要进一步加大这些因素在评价系统中所占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基础教育向畸形方向发展,避免教出来的学生只会做题、没有动手能力、眼高手低等。高校录取新生后,不要只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的高低来划分专业,应该根据考生中学阶段的综合表现选择适当的专业让其就读。在目前的高校内,每年的新生因自己所就读的专业不适合自己而转向另一个专业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从多角度出发对学生进行选拔,就会减少“一考定终身”的缺憾,也有利于高校吸收特殊人才,让那些“偏才”“怪才”也有机会发挥自己的特长。
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教育思想,一直影响着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国高校招生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的统一考试制度之一。自1952年以来高校招生制度不仅成为高校与中学的衔接点,而且成为高校与社会连接的纽带。“文革”时期,高校招生考试被取消。几年内高校停止招生。1972-1976年,高校按照推荐形式进行招生,在此期间,只有实践经验的年轻人可以上大学。1977年恢复了高考,由省、市、地区管理机关组织考试与招生。1978年恢复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2005年,高考考生为867万人,当年招生计划总计504万人。2008年,高考考生达到1050万人,当年招生计划为599万人。此时,高考是学生上大学的唯一途径。2010年有了新变化,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第12章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这是政府第一次在国家计划中将考试制度与招生问题作为单独一章,彰显出政府特别注重教育公平问题。中国考试政策基本原则为诚实、平等、透明。1977年高考恢复后,高校招生制度对高校录取高能力的学生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我国高考实行“3+X”“3+1+2”及“3+3”的政策,其中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每门分值150分。“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地理、历史合卷,满分300分。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合卷,满分300分。“3+1+2”和“3+3”模式中的“1+2”和“3”则是从思想政治、化学、地理、生物、历史、物理、信息技术(部分地区)6门或者7门科目中选择3门。教育部在2003年实施了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改革,允许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20所知名高校进行自主招生。2004年,广东、福建等8个省份获得了教育部赋予的自主命题权力。一方面,这将会有助于素质教育的广泛实施,解除应试教育的禁锢,人才培养模式将趋于多元化;另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的实行将会有助于人才选拔的多元化和科学化。培养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格的人才是中国高等教育的目标,同时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招生的实行将会促进多元化的考试评价体系和选拔录取方式的形成,更加注重考核考生的能力与素质,同时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
当代,俄罗斯高校招生录取包括几个方面,免试录取、免试部分录取、免于竞试录取和竞试录取。免试录取主要针对毕业考试成绩优异者,他们可以免试进入高校深造;另外,全俄中学生奥林匹克前3名获得者、国际大赛获冠军者也可以免试入学。免于竞试录取主要包括放射疾病患者、切尔诺贝利事故致残者、参加俄罗斯境外战争的老战士、孤儿或无父母监护的孩子等特殊人群,他们可以不参加入学考试。
对比:中俄两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趋势有多处相似之处。首先,在高校自主权方面,中国高校招生制度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如中国的保送生制度、自主招生试点改革等,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的情况逐渐增多。俄罗斯虽然实行了全国统一考试,但自主录取成为当今俄罗斯高校招生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俄罗斯从根本上继续保留了多元化的录取特征。其次,在竞争对象方面,升学竞争转变为针对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的竞争。俄罗斯的人口数量逐年下降,考生考试竞争压力慢慢减小,但一些重点大学和一些热门专业的竞争却在变大,学生负担依然较重。这与中国目前的情况比较相似,在中国,虽然已经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但却由之前的“重学历”变为“重学校”,因此那些重点大学、热门专业依然是学生和家长关注的焦点。再次,在高校招生录取的方式上,两国均采取了兼顾统一与多样、统考加单考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发挥大规模考试的规模效益,又兼顾了高校自身特色,将成为中俄两国高校招生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此外,两国高校招生录取过程都比较透明,如俄罗斯成立了统考监督举报网站,中国高校招生一直在实施“阳光工程”等,受到了考生、家长及高校的认可,大大提高了社会满意度。
结合以上4个发达国家与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对比,笔者从高校招生组织体系、考试的科目和内容、考试录取的形式等方面开展研究。
1. 关于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的研究
通过对现有资料和文献的研究,来分析研究美国、英国、日本和俄罗斯这4个国家的招生组织体系,给我们以启示。从全局和整体上可以概括为:第一,分析美国的招生组织体系,其高校招生录取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录取过程中可以参考两个考试的分数,一个是学术能力测试(SAT),另一个是美国大学入学考试(ACT)。美国的这两个“高考”,由ETS和ACT这两个考试机构组织,这两个考试机构不是官方的,而是私人组织的。所以,我们研究的重点在这两个考试的作用上:一是研究分析什么类型的高校采用哪一种类型的考试,学生选择考试的类型是出于个人喜好还是因为高校的要求;二是研究分析这两个标准化考试如何产生、如何发展,以及未来如何。第二,分析英国的招生组织体系,其考试、招生、录取3个部门互不干扰,又互相配合,职责单一,但目标统一。比如,单独成立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环节,同样单独成立的高校招生服务委员会负责招生环节,各个高校自主负责录取工作。第三,分析日本的招生组织体系,日本的高校入学考试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部省组织的NCUEE。这次统一考试的考查范围是高中的基本知识,成绩提供给高校进行参考;第二个阶段是各个高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主要考查各类技能。第四,分析俄罗斯的招生组织体系,其招生考试为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参考依据。
(1)关于美国高校招生组织体系SAT和ACT的相关研究
Demand Media的研究结果表明,SAT是高校用于评估申请人在高中阶段对相关基础科目掌握情况的考试形式,其考核的主要侧重点包括批判性阅读、数学及写作。SAT为选择题,主要为3种题型,包括学生反应题及讨论题。SAT在美国的普及率几乎为100%,因为每一所高校都承认SAT的考试成绩,并将其视为录取的主要参考依据,这就使得所有的学生都要参加SAT [17]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SAT是一种标准化的美国大学录取考试,但是版权及使用权却属于高校董事会。
在《美国得州大学本科生录取中使用标准化考试分数的观点》中表明,ACT一般被称为基于高中相关课程的成绩考核,其隶属于 ACT公司 [18] 。ACT主要包括英语、数学、阅读和科学推理4项测试内容,考完会公布每位考生的单科成绩和总分。据查,艾奥瓦大学的两名教师于1959年设立了ACT,最初的原因是应对美国高校招生发生的一些变化,其功能是全面考查学生的基本素质,即能否与大学生活相融合,后来逐步被推广到美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有研究表明,相比较活跃在东部海岸地区的SAT,ACT逐渐在测试市场中占据更多的份额,此外,其在传统领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19] 。
(2)关于英国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的相关研究
英国资格评估与认证联合会(AQA,The Assessment and Qualifications Alliance)研究的英国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相对比较早。AQA是目前英国的三大颁证机构之一,于2000年4月由英国联合考试局和北部考试评估委员会合并而成 [20] 。在《GCSE和A级的变化》中提出:“虽然政府对招生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但结果表明,只有GCSE和GCEA-Level考试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未来才可以获得政府的批准,并将于2015年9月开始实施获批后的新资格的第一阶段 [21] ”;同时提出:“普通中等教育证书和高级资格证书的现状要求学生在上半年完成学业,拿到相关学历证书。”此外,部分医学院校联盟的研究报告也对新的招生组织体系提出了相关要求:“在收集和审查信息方面,我们制定了一个通用的‘方式’来接收来自UCAS(大学与学院招生事务)的学生申请表,从而确定申请加入5年制医学课程的考生。”
(3)关于日本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的研究
学者们对日本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并且普遍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高校进行的改革是比较合理的。这个招生考试体系是,先进行NCUEE,既可以对高中课程学习进行检验和测试,也可以为高校提供参考依据。随后,各高校和组织进行个性化和专门化的考试,称为自主招生考试,考查内容比较多样,包括论文、实践等,用来对考生进行多元性的考核和评价。高校结合这两次的考试成绩进行招生录取。
(4)关于俄罗斯高校招生组织体系的研究
通过对俄罗斯高校招生录取的历史变革和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高校争夺成绩好的考生,需要通过竞争考试 [22] 。申请者必须通过考试,因为没有中央协调注册应用程序。通过研究我们还可以看到,1996年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款3指出,俄罗斯联邦教育部负责制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都是由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制定的,在国家和法律的约束下,可以确保学生总数和高校数量不超过一定的限额。2003年,时任俄罗斯教育部部长的弗拉基米尔·菲力波夫表示,从2004年开始,俄罗斯国内所有高中毕业考试将与高校选拔考试合并,不再重复组织考试。这样便给全国的考生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录取方式将变为“申请制”,即学生将他们的考试成绩提供给心仪的几所大学(一般不超过10个),大学再根据收到的材料择优录取,基本上根据成绩学生都能被跟他成绩相匹配的学校录取 [23] 。
2. 关于高校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研究
通过对4个国家考试体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些许不同。再通过对这些发达国家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和内容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招生录取工作。一是关于美国高校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研究。美国高校入学考试主要分为SAT和ACT两种。SAT的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和写作,其中,语文考试考查修辞、词汇量、阅读理解;数学考试考查基础、高等代数和基本几何;写作考试考查的是文章的主题等。ACT的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阅读理解和逻辑,其中,外语考试考查语法、理论和写作等应用能力;数学考试考查高等代数、基本几何;阅读理解考试考查学生阅读短文的能力;逻辑考试考查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理工科的一些专业常识。除了这几门考试,考生可以自加一门写作考试,以此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实力 [24] 。研究还以普林斯顿大学为例,对考试科目和内容标准进行分析。二是关于英国高校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研究。英国的高校招生考试被称为“教育证书考试”,分为普通类和高级类,考试科目分别为50余门和40余门。考试内容以学业水平为主,包含少部分操作层面的考核,有的甚至还包括写考察报告和随笔,考生可以随意选择其中的几门科目 [25] 。三是关于日本高校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研究。日本高校招生考试一共有两次,全国统一进行一次和高校自主进行一次。全国统一进行的考试内容为高中的基本知识,跟英国相似,考生可以从6个学科的30门科目中选择自己要考的科目,选择的条件是根据所报高校的招生要求。高校自主进行的考试由各高校自行组织,科目也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26] 。四是俄罗斯高校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研究。随着考试改革的实施,俄罗斯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科目为9门,包括俄语、数学、外语(英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新增汉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社会知识、信息学。每一位考生平均考3-4门科目。如果考生只想高中毕业,只需要考俄语和数学。高校根据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进行招生录取。除了每年国家公布的20所高校可以进行部分专业的考试之外,其他高校都不再进行第二次考试 [27] 。
3. 关于高校招生考试形式的研究
通过对4个国家高校招生的研究,可以总结为:第一,从对美国高校招生的研究看,SAT和ACT考试一年举办多次,考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选择最好的考试成绩,为大学入学提供参考 [28] 。第二,英国采用“教育证书制”录取方式,搭配自主选拔,包括GCSE、GCEA-Level等资格考试。此外,GCEA-Level不仅相当于中学毕业考试,也是高校招生的录取证明 [29] 。第三,从对日本高校招生考试的研究可以看出,NCUEE考试多为选择题,如外语考试,包含听力、单词、语法、口语、阅读理解等多种形式,大多数是有4个选择项的选择题。进入高校的第二个测试形式由大学决定,分为一般选择考试和特殊选择考试。一般来说,特殊选择考试是多层测试,包括办公室特殊考试、推荐入学考试、家庭儿童特别选择考试、科技专业选择考试 [30] 。第四,根据对俄罗斯高校招生的研究可以看出,高校招生主要通过书面测试和口头考试进行,而且口头考试非常严格。与此同时,聆听和说话的内容也包含在高校入学考试范围内 [31] 。
4. 关于高校招生考核评价和录取标准的研究
关于4个国家高校招生考核评价和录取标准的研究,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总结如下:第一,美国高校录取一名新生,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查评价,这些维度既有学业方面的,包括高中各科成绩、SAT或者ACT成绩,也有综合能力方面的,包括在各类社团任职情况、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情况、在体育艺术方面的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等,另外的维度就是推荐信,包括考生的自我申请、中学老师或者校长的推荐 [32] 。相对来说,美国的高校招生制度是比较先进的,这表现在高校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录取方式,同时,国家和各州的法律对招生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这种自主决定的录取方式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可以自由选择利用SAT、ACT的考试成绩;二是公立大学、私立大学、社区学院等的录取标准相对固定,高水平公立大学竞争较激烈,私立大学的录取标准相对宽松,而社区学院则更加宽松。第二,与美国高校相似,英国高校也拥有很大的招生自主权。英国高校采用GCE制度录取方式,搭配自主选拔。GCE考试的成绩既可以作为高中毕业的成绩,又可以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之一。GCE考试一共有70门科目,考生根据所选高校的要求来选择考试科目,达到相关要求就有可能被目标高校录取。自主选拔也跟美国高校相似,根据考生自荐和中学校长推荐,综合选拔优秀的高中毕业生 [33] 。第三,日本高校招生需要通过两次考试,第一次为NCUEE,第二次是高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同样,日本高校也有很大的招生自主权,是否采用NCUEE成绩、采用的比重占多少等都由高校自己决定。跟欧美国家一样,日本高校也非常看中除了学习成绩之外的其他综合素质,比如文体活动、公益活动等 [34] 。第四,俄罗斯高校招生依据的是国家统一考试成绩,统一考试,统一录取,但是考生填志愿时可以只填学校,不填具体专业 [35] 。
笔者认为,实现高考公平录取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社会分工中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称为公平。我们允许社会再分配的差异,但同时也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还要使弱势群体受益。教育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仅靠社会自身的调节机制是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正义只有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才能实现,因此,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何静在《教育公平视野下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规制》一文中提出,高校自主招生对教育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表现为透明度不高、参与招生过程的利益主体范围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以及监督救济机制的缺失,由此妨碍了教育公平。所以其对于高校自主招生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首先,提高自主招生程序透明度;其次,要将自主招生的学生主体范围进行扩展,吸收更多的人才;最后,构建相应的监督救济机制,消除招生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36] 。刘进主编的《中国高校自主招生公平问题研究》、刘海峰主编的《高考改革系列丛书》《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研究》、宋洁绚主编的《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形成与演化》、罗立祝编写的《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研究》、徐萍编写的《高考制度伦理研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中国普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等是近些年来研究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代表性著作和文件。与此同时,高校的学报、教育杂志、期刊也发表了众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和招生工作的文章。随着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相关研究也在逐步深化。现有研究成果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国内外经验介绍、思辨分析与历史分析、实证思考、理论论证、热点问题研究、现实现象探讨、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进行研究等。
宋术学在其《建国以来我国高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一书中,研究了1949年以来高校招生制度的变革历程,进而分析影响我国高校招生制度发展的两大因素,经济发展和政治生态,以及这两大因素对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阻碍和促进作用,最后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建议 [37] 。李立峰在其《高考制度的破立并举与改革发展》一文中,提出了高考公平其实就是录取公平和考试公平 [38] 。谷祥坤在其《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原则研究》一文中提出,要把握新高考改革的规律,促进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现代化,就需要把握好改革的方向性、系统性、公平性和动态性 [39] 。荀立成则在其硕士论文《基于有限更改的我国高校自主招生行为研究——以湖南省某大学为例》中提到,影响高考的因素主要是地区差异、机会的不均等和阶层差异。时任中国教育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的钟秉林教授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一文中提出,要保障高校招生的公平,必须从多维度去着手解决,比如招生计划投放,高考的方式、次数、时间、内容,高考命题的形式和方式,高校招生的录取办法等 [40] 。郑芬芸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与教育公平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社会要做到教育资源的平衡分配,大众受教育权的平等调节,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因为这些都是高校招生制度公平性问题的影响因素,而其中最关键的是教育公平问题 [41] 。
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内涵研究,大部分专家认为,招生制度法治化在于追求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与秩序。比如原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王建国在其《推进依法治考依法治招》中说道:“‘依法治招’,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去规定、限定和指导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从高考的报名、体检、考试、阅卷、出分这些程序性工作到命题、确定考试招生的方案等这些实质性工作,都要遵循法治化和法制化的要求。” [42] 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原则研究,有学者认为,营造良好的招生环境、建立有序的招生秩序、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关注有用的社会舆论环境,是进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研究的原则所在。时任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院长林伟在其文章《优化制度设计公平科学选材——江苏高考综合改革实践与思考》中提到,公平性和科学性是高考改革一直追求的两大主题。要完善、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确保高考招生的相对公平,建立全国人民都满意的高校招生制度 [43] 。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意义,研究者普遍认为,立德树人是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和最终极的目标。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高校选材的科学合理和高校育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是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所在。
时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姜钢在《实施阳光工程办人民满意的高考》中论述了实施阳光工程的意义,提出阳光工程是一个受全国人民欢迎的项目。其侧重于内部管理和严格治理;侧重于建立外部形象赢得人们的信任;侧重于提高招生人员和政策的诚信度;侧重于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可信度;侧重于提高人民对高校招生制度的满意度 [44] 。覃红霞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研究》中提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于追求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和秩序。“依法治招”,就是依法规范、管理和指导招生考试工作,提出招生考试工作的实质要求和程序要求,使招生考试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45] 。
一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高考科目设置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变革,特别是“3+X”的提出、执行到改革,这一历程的重大改变,意味着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二是“3”和“X”如何设置的原则,传统的“语数外”和选考的“物理、地理、生物、化学、政治、历史”等如何设置的原则。三是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重大作用,既可以引导高校关注考试的学业水平考试和自我评价,也可以综合引导进行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改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考科目设置与高考内容改革的历程研究,詹先君在《高考恢复三十年科目设置改革述略》中认为,“文革”后高考科目设置变革分为3个阶段,即高考科目设置变革可以分为大文大理设科、会考后的高考设科、“3+X”设科3个阶段 [46] ;辜也平论述了高考科目“3+X”模式全面推广后,对“3+X”高考科目设置模式进行重新的评估和分析,包括“3+文综/理综”“3+大综合+1”“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1”“3+文综/理综+基础会考”“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 [47] 。关于考试科目设置与考试内容改革措施的研究,蒋丽珠在《统一到多元:高考制度的冲突化解》中提出,既要有统考科目,也要有适当的选考科目 [48] 。钟秉林提出:“以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标准为依据,突出对学生知识融会贯通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文理不分科,发挥高考的甄别选拔功能和对基础教育的导向作用,扭转基础教育过度强调应试的倾向和高中学生偏科的现象。” [40]
关于高校招生录取方式的历史沿革研究,杨德广、姚栋华在《60年来中国高校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中提到,我国的高校招生经历了个人招生、联合招生和统一招生3个阶段 [49] 。上海市教育考试研究院原院长李瑞阳提出,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在学生个性化发展和高校分类办学的内在要求下,高考选拔录取制度的改革从原来过于重视分数开始向以分数为主、多元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50] 。
赵永祥在《关于“平行志愿”改革的几点想法》提出,考生填报志愿风险减小了,高分落榜现象减少了,高校“断档”现象减少了,志愿匹配性提高了,录取透明度提高了,群众满意度提高了,考生的流向也更趋合理,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普遍提高 [51] 。杨忠斌提出:“需要我们能够认真分析和了解影响考生志愿填报的因素,从而为考生的专业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52] 。”
时任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戴家干在《从单一考试走向多元评价》中认为,多元评价是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并提出,充分挖掘和利用考试数据背后的丰富的信息,为考生提供一个全面的和内容丰富的评价报告,可以反映他们的专业知识、各项能力、兴趣特长、发展潜力,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和学术水平测试融入高考 [53] 。熊丙奇在《招考分离:高校自主招生的新突破》中提出,自主招生可以用统一的高考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依据之一。高考成绩公布后,学校自主提出申请人的成绩要求。达到分数要求的学生可以独立申请几所高校。高校结合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高中学业成绩、高校面试考试等指标,如高中专业表现、校长(或社会人士)推荐评价等入学综合评价 [54] 。乔丽娟、李勇在《构建高校招生多元评价模式的思考》中提出,高校招生以全国统一高考录取为核心要素 [55] 。
刘海峰在《高考改革的思路、原则与政策建议》一文中提出,“应在坚持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基础上不断改革,逐步建立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制度,结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和多样化的选择,从统一走向多样,从招考合一走向招考分离”,并提出“高考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校招生考试制度,重点是统一考试、能力测试、多重评估、分类录取 [56] ”。谷振宇提出,“统一录取制度的改革突破点在投档模式,而一档多投模式是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制度乃至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关键” [57] 。钟秉林提出,高等学校要建立科学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稳步探索和不断完善自主招生、推荐招生、固定招生、破格招生等多种招生机制 [40] 。
关于高校自主招生发展历程、内涵和意义的研究,高建京、李腾达等学者在《法治:高校自主招生的必然》中研究了我国普通高校自主招生的发展现状和自主招生的类型 [58] 。许维利、黄俊浩认为,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指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所享有的自我调节的权力 [59] 。张维平提出,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招生标准,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招生办法的权力 [60] 。田建荣在《高考改革启示录——评张亚群新著〈高校自主招生与高考改革〉》中认为,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指高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招收学生的权力 [61] 。刘仁、谢作昱等学者认为,高校自主招生带来了“双赢”,高校招到了最需要的、最适合自己培养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或某方面有特长的学生,通过自主选拔录取,通过最适合自身发展的入学考试 [62] 录取。陆卓谟在《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改革的思考》中对于高校实行自主招生的意义提出“促进了高等教育改革”“推进了各级学校的素质教育”“提高了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63] 。
李文俊、马廷威在《高校自主招生程序公平问题研究》中提出,程序公正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依据缺乏、实践层面申请机会不平等、考试材料审查程序不准确、监督和救济机制缺失等 [64] ;陈超在《论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问题及其改进》中从招生计划、招生目标和招生公平的角度,对高校自主招生计划、招生目标和招生公平进行了分析研究 [65] 。北京理工大学刘进博士在其《中国高校自主招生公平问题研究》一书中,分析研究了高校自主招生的几方面影响因素:其一,地方保护主义;其二,弱势地区自主招生参与的公平问题;其三,家庭社会资本参与高等教育的不平等;其四,社会资本参与对高校自主招生的影响 [66] 。王龙在《论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有效途径》一文中分析提出,现阶段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在考试科目定位、考试制度公平性、中学生保送推荐权、考生选择权等方面存在问题 [67] 。张维平在《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滥用与规约》一文中提出,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滥用主要有商品化、私权化和官僚化3种表现形式 [68] 。
对国内外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现状的研究分析,有助于通过了解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明晰高校招生法治化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探索和明确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实践路径和对策。
1. 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方面
从考试科目看,我国高校招生考试科目主体实施的是“3+3”或者“3+1+2”的科目设置模式;美国、日本、俄罗斯的招生考试科目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的招生考试均设定了固定的考试科目。其中,SAT考试包含3个部分,分别是阅读、数学和写作;ACT考试包含4个部分,分别为英语、数学、阅读和科学推理。日本的NCUEE设置了6个考试科目。俄罗斯的国家统一考试也设置了统一的科目,从2001年开始,开设8门学科,到2003年增加到12门学科,2008年增加信息技术学科,一共为13门学科。国家统一考试后,基础考试科目分别为数学、俄语、文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社会常识和外语。
2. 招生考试组织体系方面
我国高校招生考试采用的是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统一录取,同时,在部分高校实施自主招生考试,比如“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录取”等。日本、俄罗斯的招生考试组织体系与我国相似。日本采用的考试组织是进行两次考试,包括全国统一进行的NCUEE和各招生高校进行的第二次自主招生考试。俄罗斯从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统一内容、统一标准。这一考试有两个功能,一是毕业会考,二是高校招生考试。
3. 招生考试形式方面
我国高校招生考试采取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形式,同时,有招生自主权的高校可以组织自主考试,比如进行相关学科能力考核的笔试、面试、口试和现场演示,用于考查考生的学科特质、综合素质和能力。美国、日本、俄罗斯的招生考试形式与我国相似。美国的SAT、ACT考试,均是统一组织的,虽然是由民间机构组织的,但也是全国统一的形式。日本大学第二次入学考试即由高校自主决定考试形式,一般是面试或者小论文形式。俄罗斯高校招生考试也是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4. 招生考试评价方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我国2014年出台了新高考改革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制度、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测评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英国与我国非常相似,国家统一考试与高校自主招生相结合。日本也采用多元化的招生考试评价体系,包括两次考试的成绩、学生高中的学业成绩、兴趣特长以及各种记录在册的学习或者活动的成果等。
5. 对考生的综合考评方面
我国采用的是统一的考试和评价标准,统一录取;俄罗斯也基本一样,依据统一的考试成绩进行录取。
1. 招生组织体系方面
我国实施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制度,实施的是教育部主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垂直领导的考试录取管理体制,具体的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均与我国有所不同。美国的考试和录取是分离的,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两大考试分别为SAT和ACT,负责这两大入学考试的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和美国大学测验处(ACT)。英国高校招生不设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试、招生、录取是互相分离的,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颁发证书,实行证书制考试,招生由单独设立的高校招生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录取由高校自主决定。日本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统一负责。俄罗斯的高考只有一次,会考、高考合二为一,既是毕业考试,也是录取选拔考试。
2. 招生考试形式方面
从考试时间和次数上看,我国实行每年一次的统一考试时间,从2003年起,一般是每年的6月7-9日。而美国的SAT、ACT考试每年至少考5次,考生每场考试都可以考,最终选择最好的成绩。英国也基本相似,考生可以选择不同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每年有1次以上的考试机会,采用的是证书制考试。从考试题型上看,我国采用综合性的题型,而美国全部采用客观题,即选择题的考试形式。从答题方式上看,我国与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笔试形式,而俄罗斯采取的是笔试或者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
3. 招生录取标准方面
我国高校招生采用的是根据高考成绩,在思想道德、体检情况符合所报考专业录取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录取的形式。美国则不同,不同高校之间的录取政策和标准完全个性化,高校自主决定录取,根据高校水平的高低,分为“竞争性”“选择性”“最低限度”“开放性”等不同的录取政策。日本的高校在录取时也有很大的自主权,如何考量 NCUEE的成绩,由高校自主决定。同时,日本各高校非常看中中学校长的推荐材料和考生的自荐材料。
4.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方面
我国采用的是“语数外+X”的考试科目设置,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X”的考试科目。英国实行证书考试,每个考生只需参加选定的科目考试。日本则是由高校和考生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科目。
5. 报考志愿形式方面
我国采取的是报考到高校和开设的专业,部分高校是专业大类。2017年浙江省及上海市开始实行“院校+专业组”或者“院校+专业”的报考形式。在俄罗斯,考生只需填报高校及院系,不必填报具体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