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能够更加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与政治体制变化,分别从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录取体制以及评价方式等几个方面对高校招生制度进行了完善,使其能够做到顺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1] 。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日臻健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经济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教育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在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人才机制建立方面有了根本性变化。鉴于人才培养和评价方式的改变,高校招生制度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当时社会的实际需求。时至今日,我国中、高考改革中的导向性非常明确,即破除“唯分数”论。之前,“分数”在升学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今,高考竞争激烈如旧,学生的学习压力并未从实质上得到缓解。过于单一的人才选拔模式在现在的教育背景下明显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录取的模式缺乏丰富性,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另外,政策的落实不彻底等问题频现。从现在招生考试政策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内现行的高校招生制度尽管也致力于解决以上问题,但要想完全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实现政策的完全公平还是会面临很大挑战。另外,根据既定的招生政策成果,诸多学者和专家都以招生为核心,分别从不同方面对其展开了研究,使得后续研究有了相对丰富的理论基础。
对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具体研究依托于当前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邓小平同志曾经于1978年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的方针。党的十七大上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了重点强调,倡导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而后,党的十八大上则提到治国理政的基础就是法治,要严格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力争实现法治理念下的平等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幸福生活,这是党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 [3]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法治理念下的中国,要从不同方面着手,共同推进,让国家能够实现法治建设不断向前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5] 。根据人类文明发展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要最大化地实现公平化,让人民共享,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需要借助健全的法律进行治理。基于此,党的十九大上也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需求与保障,这可以体现出人们对法治的进一步认识,使其能够反作用于现实 [6] 。
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十二章“招生制度改革”中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提到了高校招生制度改革 [7] :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以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完善高校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探索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完善高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公开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高校招生法规建设,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招生制度的制定要做到有法可循,给予学生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形成一种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制度。立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的具体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和明确了5个方面的措施,具体为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2012年1月1日执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明确规定了高校的一些权力,比如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等 [8] 。按照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高校《章程》,使高校招生法治化、制度化变得顺理成章和有法可依 [9] 。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也应根据高校的《章程》,并根据法律对高校招生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形成完整有效的高校招生制度和程序性规则登记制度,促进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实施。《招生章程》依据高校《章程》制定,介绍重大改革的相关决定以及新的制度规范。高校《招生章程》应当既要遵循法制,也要清晰明了,比如应包括招生计划、专业培养方向、录取规则中各省份之间的不同、是否为高收费项目、是否为定向计划等内容。为艺术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特殊类型的入学指导,包括特殊类型入学考试的工作程序和招生方法。同时,要完善普通高校招生监督机制、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和依法保障权利的诉讼机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1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又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13] 。在这样的环境下,各大高校应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按照《宪法》的规定制定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高校《章程》和高校《招生章程》,进一步认真实施好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确保广大考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
2015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依法接受监督”等 [14] 。根据这些条款,要求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履行规定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通过不断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法治化的实施来实现。同样,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等 [15] 。根据这些条款,要求高校保障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同时也要求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在分省分专业投放招生计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生源省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当地产业经济情况;录取工作要做到《招生章程》规范制定、录取程序公开公正、录取结果零差错。这同样也需要通过不断推进高校招生法治化的实施来实现。
每年的高考和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都会成为当年的热点之一,主要是因为这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也与考生渴望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有必然的联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18日召开,会议指出:“高校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总体上看,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符合国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高校招生制度改革要在充分论证搞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16] 。在此阶段,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合型、应用型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量始终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普通高校招生制度要主动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变化,积极推进制度改革,提高招生制度法治化水平,提高学生素质。同时,高校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执行招生工作,做到招生信息公开,确保考生与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以及参与权等得到应有的保障。另外,通过制定和开放大学招生条例,完善依法登记的规则和程序,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广大考生的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