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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16日

·民社函〔1992〕220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事宜的请示》[沪民社发(1992)第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由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应先办理非法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后履行法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经注销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其代码同时废置。

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可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编码区段内,赋予其法人社会团体代码。 MYLYkLGbgX/j+zAIy8LtDNskbLlh2+DqeDt/sXEVNuse3uhz/Bypm67nqYbu7x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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