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条
【股东有限责任和基本权利】

要点注释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取得收益。出资后,出资者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思维导图
拓展应用

《民法典》

第125条、第268条

《公司法》

第23条、第49~50条 fs0ciriw6lnkCfpXgKX1OnGVcHO/nWx10EQYHHnwGre2GquXRCB7Tom/ECZQGKR/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