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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要点注释

本条为2023年公司法新增条款,规定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并明确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思维导图
拓展应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35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10条 YKzRtZAih1Wi+P8e482TUVBZS0q7yI6m8JjzZY0l64KV+k5m4VDkWozgn+wvUA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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