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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的原则】

要点注释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思维导图
拓展应用

《民法典》

第77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3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精析

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荆某某、陈某某等股权转让执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22

裁判要点

在执行股权过程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YKzRtZAih1Wi+P8e482TUVBZS0q7yI6m8JjzZY0l64KV+k5m4VDkWozgn+wvUA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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