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本条为2023年公司法新增条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270-003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前述规定涉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及产生程序,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前述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