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条是2023年公司法修订新增的条文,是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之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公司法上的体现。法定代表人只能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表权,但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
第61条、第62条、第5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2条
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64-003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