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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签署】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明确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要求,以提高登记效率,预防公司自治与登记行为失灵。

●修改提示

本条系新增条款,主要源于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至第33条的规则提炼。最大的制度创新亮点是,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原法定代表人)签署。

●条文解读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要求

新《公司法》第35条第1款与第2款要求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全体股东一致签署的股东协议。有些公司用语不规范,有些将股东会决议的抬头称为“股东会纪要”。登记机关对此不应吹毛求疵,而应结合决议内容判断决议的性质。

二、新旧法定代表人发生非自愿更迭时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人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大战中,胜出的一方往往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自己信赖的利益代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传统的变更登记制度苛求登记在册的原法定代表人前往登记机关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而登记在册的原法定代表人又不愿自愿交权,而宁可选择负隅顽抗。结果,即使股东会决议改选了董事会,董事会改选了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依然无法顺利完成。

为尊重与体现公司民主决策成果,尽快终结慵懒懈怠的原法定代表人运用“以退为进、以守为攻”或者“以进为退、以攻为守”的防御策略、继续霸占法定代表人宝座的尴尬历史,彻底打破登记在册的原法定代表人失信耍赖导致的变更登记僵局,新《公司法》第35条第3款斩钉截铁地直接授权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真可谓,法代签字一小步,公司治理一大步。新旧法定代表人对此不可不察。 HpUwaRJzSlj1jE3joMRx2A/qFw81YqnG5lf+7Aox7f4kFcVIReSA+69U4K3LxJ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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