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本条旨在保护个体微观层面的职工权益。
本条源于2018年《公司法》第17条。唯一变化是将“必须”改为“应当”。
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最美丽,劳动最光荣。公司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工人与股东在公司利益结构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公司中的主人翁,都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简言之,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劳动者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单独把工人看作企业的主人,与单独把股东看作企业的主人同样是不公正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职工与公司的联系日益密切,甚至比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更加惹人瞩目。他们工资的高低、“饭碗”的稳定程度、福利待遇都与公司的成功与否密切相关。这种联系既包括经济和物质上的,也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基本原因有八: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劳动者向雇主转移人身自由的被动性及负面效应;就业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受害劳动者搭便车的维权心理;难以慎独自律的雇主及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资本的全球化。
马克思曾在充分肯定股份公司和资本的积极历史作用的同时,高度赞扬劳动的作用与价值。信息密集型公司、高技术密集型公司和资本密集型公司在当代的出现,非但没有否定,反而凸显了劳动与劳动者的重要性。职工尤其是熟练工人在开发新技术、推动新技术的商业化使用、控制公司经营成本等方面扮演着十分活跃的角色。一些公司为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裁减冗员,更不能说明劳动的价值降低了。相反,不是冗员的公司职工仍然是创造公司业绩的主力军。
没有劳动契约关系与劳动者保护,就没有市场经济。人都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劳资关系必须是有温度的。劳动正义既要靠契约,更要靠法律,还要靠道德。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在坚持“工人阶级是主人”的政治共识的基础上,确立了具体的用人单位与具体的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就从劳动合同正义的角度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一些公司抱怨该法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总体来看,该法有利于提高劳资关系的和谐度,有利于强化劳动者对公司的向心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公司是否模范遵守《劳动合同法》应当成为衡量一家公司是否善待劳动者的“试金石”。
1993年《公司法》第15条规定了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2005年《公司法》第17条第1款增加了“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的规定。2018年《公司法》第17条、新《公司法》第16条对此全面继承,未作改动。
新《公司法》第1条新增的职工权益保护宗旨与第16条、第17条以及第19条互为犄角,共同构成了保护职工权益的公司法规范群,对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劳动关系的和谐具有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