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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公司住所。

●修改提示

本条源于2018年《公司法》第10条,一字未改。

●条文解读

一、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公司是法人,法人也是人。既然法人属于“人”的范畴,是与自然人并肩而立的民事主体,当然应有住所。公司对外持续开展经营活动,更不能居无定所。否则,公司就会丧失信用。

法人住所是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缔结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在公法(如税法)与私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上皆有重大意义。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成千上万,编织的法律关系网络犹如蜘蛛网。为知悉与厘清公司法律关系网,就不得不在公司诞生之初预先确定其住所。

就私法效力而言,公司住所有助于确定公司的国籍、债务的履行地、公司登记的管辖地、纠纷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和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例如,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住所的确定

我国法律将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法人住所,不允许以其他地址为住所。《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公司法》第8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亦将公司住所界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而美国诸州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确定其注册办公室(registered office)。因此,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同于注册办公室。不少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处于西海岸。

三、公司住所的唯一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要求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鉴于公司住所不同于经营场所,公司经营场所可有一个或多个。

四、居民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的法律限制

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申请设立公司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明,也可以是房屋使用权证明与房屋租赁合同等。但是,即使公司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未必就能将其登记为公司住所。

原《物权法》第77条曾禁止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也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鉴于“业主同意”语焉不详,故《民法典》第279条重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倘若经营项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自然环境,影响小区居民生命健康或者休息权,公司就不得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选择其他商业模式的公司若拟以居民住宅为公司住所,必须取得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任何业主都有一票否决权。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瞒着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向登记机关开具公司住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五、公司歇业期间的住所替代制度

法律是有温度的。在新冠疫情肆虐期间,部分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潜在的经营实力。为帮助处于危机阶段的困难企业获得喘息休整之机、协助此类企业降低市场主体资格的维持成本,《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不活动公司”制度,导入了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根据该条制度设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市场主体须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为维护交易安全,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为避免休眠的市场主体异化为“僵尸”,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为降低市场主体的房租和水电费支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六、公司住所迁徙自由的宝贵价值与困难破解

自然人有迁徙自由。公司等法人亦然。由于不同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公司经营的制度性成本不同,不少公司会有迁移住所的需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协同作业,致使一些地方为了巩固自身对公司的税收管辖权而不愿轻易同意公司住所迁移。因此,公司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满腔热忱地办理住所迁移手续,而不应千方百计予以阻挠或限制。倘若公司只能来、不能走,就会导致未来有很多公司不会前来投资兴业。相反,若允许公司自由迁移住所,反而会彰显住所地政府的高度自信、宽广胸怀与热情好客。

七、公司变更住所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对外公示公信效力

公司住所是公司设立要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既然住所是章程必备条款,公司变更住所亦需履行章程修改程序。住所变更自股东会修改章程之时起生效,自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事项之时起可对抗第三人。若住所由酒店八层迁至九层,看似琐事细节,但仍属住所变更。凡有可能导致股东或交易伙伴丧失与公司联系的住所变动都属于章程修改与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范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该条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若公司修改章程、变更公司住所条款,就产生住所变更的效力。即使新章程尚未办理登记亦属有效,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有些国家对住所变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非经登记,住所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有些国家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非经登记,一律视为没有发生变更。 DX0ao9abzZnR9WyhIO0Z+oGSVLJAZnlu+TfD2l6GycZ6rdhnAGIROXUbDl2/L2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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