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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的公司类型】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公司名称中的组织类型披露义务。

●修改提示

本条源于2018年《公司法》第8条,主要内容并无变化,只是将“必须”修改为“应当”。

●条文解读

公司制企业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的本质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股份公司”。公司英文名字后面后缀的英文单词可简写为“Ltd”或者“Inc”。

公司在对外商业交往中自觉披露组织类型是智慧,也是美德。因为,公司披露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是警示交易伙伴当心与警惕公司的失信风险。即使公司失信,债权人原则上也不得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wP4aibT23ew0uffhabDjmnwa6NM7YAhgHPXbMSOReBKXtPay5/aXflkE0nQt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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