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规定了公司的名称权。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源于《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名称权。
公司名称是公司之间彼此区分的关键符号或核心象征。其作用有二:一是在交易伙伴尤其是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身份识别的作用,可帮助企业精准识别交易伙伴与竞争者。公司名称与自然人姓名在民事主体的识别作用方面大同小异。二是承载着无形的品牌价值,蕴含着商业信誉,表彰着社会形象。因此,具有美誉度的公司名称既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也是公司成立后的无形资产与宝贵财富。
就公司名称选用而言,现代公司法奉行自由选择主义态度。公司发起人可竭尽智慧和想象力,尽量选择身份识别特征明显、能给消费者留下美好印象、易被广大消费者牢记于心,又能为公司带来巨大财富效应的公司名称。为公司起个响当当、有特色、有品位的好名字是一门艺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一直被视为市场准入的基础制度。原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司名称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则:
1.公司名称单一原则。公司只能登记并使用一个名称。若允许一家公司使用多个名称,则一旦公司交互使用公司名称,便容易误导甚至欺诈交易伙伴。
2.公司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需将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名称组成要素法定主义。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字号的组成部分。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企业为表明主营业务的具体特性,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参照行业习惯或有关专业文献依据。
4.分公司命名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要求分公司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5.国字号慎用原则。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依法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其字号应当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公司命名禁止性规定。为维护公序良俗、确保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铲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禁止公司名称有下列九种情形: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6条新增了五种禁止情形:一是“拉大旗作虎皮”,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如“一带一路”“南水北调”“西电东送”)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二是自吹自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三是故意“傍名牌”,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四是假装清高,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7.公司集团命名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要求企业集团名称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7条允许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时在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第18条要求企业集团名称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名称可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避免不必要的名称抢注、确保公司设立效率因名称选择而受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曾规定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具有6个月的“保质期”,但在该期间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亦不得转让。为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国务院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将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变为自主申报服务事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则。
其一,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确认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
其二,申请人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申报企业名称,不得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其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所称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其五,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其六,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保留期内的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司的名称权是公司在其存续阶段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依法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而该条被置于《民法典》第4编第3章“姓名权和名称权”中。可见,公司名称权是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范畴。公司名称权具有三个特点:(1)名称权是人身权,具有身份识别功能。诚信公司坐不更名,立不改姓。(2)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因素。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公司的商誉与名称如影随形。(3)名称权具有可让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