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导论

一、研究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但地理标志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客体之一,被纳入国际法律保护虽已达百年之久,纳入我国的法律保护时间却较短,在我国的保护水平较低。自引入商标法保护模式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仅形成了以商标法为主,部门规章为辅的并行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改革后,形成农业农村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行的二元管理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GI)的认定与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Agroprodu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AGI)的认定与管理,即“三部法规并行保护、两个部门同时监管、三套地理标志认定管理体系”模式,权利义务的不明晰、管理部门的职能重叠、三套认定管理体系并行等导致在实践中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职能冲突、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与进步,迄今为止,我国仍未针对地理标志保护形成统一科学的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远低于国际水平。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两部双边与区域性国际条约的签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印发不仅彰显了中国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意味着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不能适应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发展需要,设定更高水平的地理标志相关保护规则,形成统一科学的地理标志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实现。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现实需求,针对我国地理资源丰富等特点,以解决我国地理标志管理混乱等现状、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与国际竞争力为目标,提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构想,结束我国地理标志“法出多门”的局面。

二、研究目的

(一)解决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理论基础问题

地理标志立法如何选择,是私法还是公法?关键要深入探究地理标志之上是否赋予权利,该项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本研究借助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分析,地理标志利益进入权利具有内在正当性并得以从学理证成一项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奠定理论基石。

(二)解决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问题

本研究对我国现有“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形成的“三元模式”进行检视和反思,基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独特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共识,结合各国经验与地理标志保护现实需求,认为从长远看专门法保护模式最适宜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

(三)解决地理标志统一立法路径问题

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地理标志数量众多、面临模式整合难、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难、权利保护难的现实问题,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以商标法保护模式统摄地理标志保护;第二步为远期目标,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围绕地理标志权构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1.从学理论证地理标志权应成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作为特定地理区域劳动群众通过长期智力劳动形成的商业标识,凝结了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成为一种新型知识财产,通过立法设定权利对其保护具有正当性;地理标志赋权符合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重大法益保护需求、地理标志利益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且不能为现有权利类型所覆盖,具备上升为权利的前提条件;地理标志符合归属效能、排除效能、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权益区分理论三个特征。

2.揭示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并构造权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地理标志权的诞生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地理标志权属性为私权,地理标志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客体的关联性、权利内容的限制性、权利行使的共有性、权利期限的永久性等独特的“五性”特征;地理标志权的主体由实质权利主体(特定地理区域的劳动群众)和代表权利主体(当地政府)组成,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殊的二元“产权”主体;地理标志的客体为标示某产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具有排他占有、许可使用、品质监管权能。

(二)现实意义

本研究创新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提出近期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时机成熟时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从顶层设计、基本框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多角度对《地理标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提出行之有效的设计构想并出具学者建议稿,以期推动我国《地理标志条例》的尽快起草与出台,最终实现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方位的提升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关键作用。

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对我国地理标志“三元模式”进行检视与反思,提出地理标志利益已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从学理上对地理标志权进行证成,并对地理标志权进行权利构造。以地理标志权为立法基石,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解决地理标志统一立法面临模式整合难、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难、权利保护难的难题,并探索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具体方案。本研究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困境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三元模式”各自独立、互不干扰。第一,主管机关不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主管、地理标志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主管;第二,标志不统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的标志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I),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AGI);第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同一产品可以多头申报不同类型地理标志。“三元模式”造成地理标志管理混乱、地理标志保护主客体差异、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保护力度不一等问题。

(二)国外地理标志立法模式考察

就世界范围而言,形成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各国大都基于基本国情选择适宜本国的保护模式,法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则选择对地理标志提供高标准保护的“强”保护的专门法保护模式,美国地理标志资源相对匮乏则选择“弱”保护的商标法保护模式,日本则选择“一般性”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我国与法国的基础条件相似,都拥有优质生产环境、物产丰富、长期农业发展史、均为成文法国家,借鉴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有助于为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提供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三)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理论基础

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前提是厘清地理标志的权利性质。虽然TRIPS协定和我国《民法典》都正式确认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是否应当设立独立的“地理标志权”仍争议较大;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三元模式”并存且均有强烈的公权力介入,学界对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形成公权说、私权说和双重属性说三种观点;地理标志设立权利是否纳入知识产权仍存在争议。地理标志利益已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且不能为现有权利类型所涵盖,同时符合权益区分理论的“权利三特征”,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设立“地理标志权”符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重大法益保护需求。

(四)中国特色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策略

地理标志统一立法面临诸多难题。在“三元模式”模式下存在主管机构不一、法律概念与构成要件不一、地理标志认定标准不一、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整合模式涉及多方利益;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面临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专门立法周期过长、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刻不容缓等现实问题;现有“三元模式”仅商标法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适用于商标专用权及商标法下的权利义务体系与救济路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未赋予主体特定权利,如何对地理标志权进行保护是现阶段的难题。基于我国较为成熟的商标制度和地理标志保护实践需要,提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小”专门立法即《地理标志条例》;第二步为远期目标,专门法模式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

(五)近期目标: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

采用商标法模式整合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借助商标体系解决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认定等程序性规则和权利保护规则,同时增加原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审查、质量技术监管、质量管理责任等规定,立法侧重统一地理标志的名称、地理标志的认定规则及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关注地理标志的运用和保护。通过将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统一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地理标志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条件、统一主体客体及设置转化过渡期,将地理标志纳入统一的注册体系。国务院出台《地理标志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框架下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认定制度,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形成合力,通过在过渡阶段调和各方利益以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积累经验。统一整合认定职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统一审查标准、建立以专家审查为支撑的审查认定制度达到认定体系“三合一”;统一规范地理标志名称、确定地理标志认定产品范围、明确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标准以统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则;健全实质审查制度、统一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以健全地理标志商标认定中技术审查规则。

(六)远期目标:专门法模式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

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逐渐步入正轨后,探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坚持立法遵循国际协议、明确立法的目标定位、实现保护模式从“三元模式”到“三元合一”、统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和认定标准,以《民法典》为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中正式确立地理标志权,并构建保护地理标志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局”全面负责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建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农业农村主管机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协调的协作机制,形成地理标志保护运用的合力。

五、创新点

(一)视角创新

本研究立足于《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但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低下的现实情况,对现有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章与“三元模式”进行检视与反思,并结合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厘清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的原因,从国内国外两个维度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的实际,多角度分析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正当性。

(二)理论创新

本研究在对地理标志进行法理界定的基础上,梳理并分析地理标志赋权相关学说,全方位论述了地理标志赋权的正当性,创新地提出独立地理标志权说,论证地理标志是无形财产、地理标志权是私权、地理标志权二元“产权”主体论、地理标志权的权利构造等,为地理标志权的确立与保护奠定理论基础,为地理标志学术理论注入新鲜的血液。

1.创新地提出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运用洛克劳动价值论论证并提出地理标志具有价值性,同时地理标志具有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符合财产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素,是一种无形财产。

2.创新地对地理标志权的学理纷争进行梳理并对其进行理论证成。创新地对现有的地理标志是否设立权利之争、地理标志公私权之辨、地理标志权是否为知识产权三种主流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以此为基础从地理标志设置权利的正当性、地理标志利益符合上升为权利的前提条件、地理标志利益符合权利的特征三个层面对地理标志权进行证成。

3.创新地厘清了地理标志权的权利属性。以确定权利名称为基础,本研究在梳理地理标志权“公权说”“私权说”的基础上,提出地理标志权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即使有公权力的介入,其仍是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权力,地理标志属于私权范畴。

4.创新地提出地理标志权的二元“产权”主体论。本研究在对传统的地理标志权主体国家说、全体居民说、社会主体说、生产者说、经营者说、生产者和经营者说等学说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地理标志权主体由实质权利主体(特定地理区域的劳动群众)和代表权利主体(当地政府)组成,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殊的二元“产权”主体。

5.创新地对地理标志权进行权利构造。地理标志权作为新型知识产权,该项权利包含的内容、权能目前尚无定论,本研究在厘清地理标志具有排他占有权能、许可使用权能、品质监管权能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权的附带利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以及地理标志权的使用限制进行阐述,构建起完善的地理标志权利体系。

(三)制度创新

相较于国际上将地理标志纳入保护已达百年之久,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且尚有许多待完善之处,为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对地理标志实施有效保护,本研究通过检视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进行反思,提出适宜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法保护模式;通过立足于我国地理标志数量众多、面临模式整合难、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难、权利保护难的现实问题,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以商标法模式统摄地理标志保护;第二步为远期目标,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围绕地理标志权构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1.创新地提出对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变革。本研究对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三种模式进行检视和反思,基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独特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共识,结合各国经验与地理标志保护现实需求,提出专门法保护模式最适宜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

2.创新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本研究提出近期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时机成熟时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从顶层设计、基本框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多角度对《地理标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提出行之有效的设计构想并出具立法建议稿,以期推动我国《地理标志条例》的尽快起草与出台,最终实现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方位的提升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关键作用。

3.创新地提出优化地理标志统一认定机制。本研究提出完善地理标志统一认定机制:首先,需统一规范地理标志名称,坚持“地理区域名称+通用产品名称”的命名原则,规范地理标志命名,统一地理标志市场;其次,在现有的“三元模式”下,地理标志产品范围不定,制定地理标志申请的产品范围及其标准是科学认定地理标志的前提;最后,提出制定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标准需考虑中国风格、时代特色、国际接轨三个要点,契合我国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制定的实际需要。 7qtOUnKPmPL9xbKv+kiuEQnH3gLpBxWKwe9Mbti6P9HcTEyu6NU1gU10/QutAuM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