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明确“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加强国外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完善地理标志立法,是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23年5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调研组赴广西、云南开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重点提案督办调研;7月21日,全国政协围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社会各界热议“地理标志立法”问题,为构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保护新格局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此背景下,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设立“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课题(SS22-A-02),由笔者主持研究。本研究深入研究我国现有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三种保护模式,将之凝练为“三元模式”,探析“三元模式”下地理标志管理混乱、地理标志保护主客体差异、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保护力度不一等问题。在拨开地理标志是否赋权理论纷争云雾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地理标志利益已成为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且不能为现有权利类型所涵盖,同时符合权益区分理论的“权利三特征”,地理标志权从学理上得以证成。创新论证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地理标志权是一项独特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是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基石。地理标志统一立法面临模式整合难、一步到位专门立法难、权利保护难的难题,商标制度为近期实现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制度基础、地理标志保护需求为远期实现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本研究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两步走”策略: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借助商标体系解决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认定等程序性规则和权利保护规则,同时增加原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审查、质量技术监管、质量管理责任等规定,形成商标法框架下的“小”专门立法;第二步为远期目标,以专门法模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围绕地理标志权构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是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竞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优势力量,是我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切入点,加强地理标志国内立法刻不容缓。地理标志立法,不能照搬美国模式,也不能照抄法国立法,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形成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地理标志保护新格局,是当前地理标志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由于学术水平与文献资料有限,本研究视野、思路存在局限,错漏在所难免,抛砖引玉,以引发更多学界、实务界专家关注地理标志立法,为地理标志制度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陈星
2023年10月于南宁相思湖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