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赔偿权。(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