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纠纷种类繁多,有的非常复杂,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调解成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调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调解员的劝说、教育,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调解员无法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抓住解决纠纷的关键、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与存在的问题,其调解很可能无法被当事人所信服,也就无法达成调解的目的。为了能够使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不应局限于一种方式,而是在团结多方力量,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来解决纠纷。
调解员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可以适当地将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去解决。也就是说,调解员在调解工作难以进行的时候,可以团结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一起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亲朋好友与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密切,对当事人更为了解,在解决纠纷的问题上也很可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推动纠纷的解决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此外,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以及相关社会团体、街坊邻居等,也可以成为展开调解工作的助力,促成纠纷解决。
除了在调解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以外,亲朋好友与社会组织的力量同样对调解协议的正常履行有着一定的作用。亲朋好友与社会组织参与到调解工作中,这代表他们必然对纠纷的解决结果有着一定的了解,从而能够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这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相对来说较为有效的监督手段。
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第一,对于现实生活中因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的对错有时甚至会让步于感情因素,在这些纠纷中,只有解开思想疙瘩才标志着纠纷的最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员并非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并不明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细节,则调解员的劝说可能无法说服当事人。但是,人是有感情的,如果有知根知底的家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则往往能够切中要害,顺利解决纠纷。因为这些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可以与当事人相谈投机,他们的意见听起来顺耳,往往能得到当事人的重视,也易于被接受。当有受人尊敬的长者参与调解时,他们的威信和对当事人平时的影响力决定了他们的意见更有说服力,往往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尤其对于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
第二,邻居街坊协助调解纠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家发生矛盾争吵,旁边居住的邻居几家来劝的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还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劝解虽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若劝说得当,至少可以暂时平息纷争,避免事态扩大。
第三,还有些纠纷的当事人依赖他信任的第三人,或者他的心理或意志有受第三人控制的倾向,此时调解员应当侧重注意将对纠纷的正确意见灌输给第三人,间接地作用于纠纷当事人。在我国农村发生纠纷相持不下时,如能动员当地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进行劝说,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往往能使调解取得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第四,在纠纷有外部引起人时,调解员不仅要关注纠纷的当事人,而且应找到这个引起纠纷的关键人物,尽量减少或排除他对纠纷的影响。如处理因第三者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找到第三者,向他(她)讲明利害,劝说他(她)停止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对于作为中间协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干部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调解员应向中间人和当事人讲明处理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样才能防止中间人以“一个家族的人”“远亲不如近邻”“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压制当事人,同时也能防止当事人在他们的影响下受传统思想束缚,以怕伤和气、怕丢面子、怕结冤仇、不想闹僵为由,选择息事宁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和稀泥”的方式了结纠纷。盲目支持当事人一方的人往往是出于对当事人爱护和关心,对他们,调解员不应简单地批评或禁止他们与当事人的接触,而应从他们的心理出发帮助他们客观地分析,寻求他们对合理调解方案的支持。
第五,对于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如仅仅依靠少数人和少数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此时,动员相关部门到场,分别工作,相互配合,联合起来调解就尤为重要。根据当前的实践经验,普遍的做法是:有干部参与的纠纷应主动与组织部门联系,动员其参与调解;对于矛盾复杂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系请求协助。调解受到职能的限制、缺少必要的威慑力、面对一些蛮横无理的当事人时,调解员可以采取刚柔相济的方法,邀请有权威的干部等参与,使调解现场的气氛更加严肃,通过压力和感召的双重作用,提高调解的工作效率。
第六,对那些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善良风俗的纠纷,可以尽量扩大参与调解的范围,甚至可以让新闻媒体参与,借助社会舆论特有的作用使当事人知耻知错,自行更正错误行为,履行义务。但调解员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要慎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应当注意对事不对人,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还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地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唐某与妻子王某都是都市大龄青年,恋爱不到半年便结婚了。一年后,王某产下一子。孩子三岁时,王某发现了丈夫与其同事金某的私情。唐某承认与妻子没有感情,提出离婚,王某同意。协商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唐某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000元,周末可以探望儿子,但没有就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作约定。
离婚后,唐某每周五晚上便将儿子接走,直到周日晚上才送回。一开始王某和家人并没有什么意见,觉得父亲疼爱儿子也是应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听说唐某已经有了新女友,王某心里不是滋味,于是提出唐某周末可以探望儿子,但不能将孩子带走。唐某则认为协议并没有说探望就不能带走儿子。王某于是不让唐某见孩子,理由是男方已经有了新的恋爱对象,不适宜探望儿子。
调委会张主任了解情况后,到王某家劝说,告诉她孩子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建议他们另写一份协议作为补充,具体约定父亲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如周六可以带出去一整天,最晚周日早上10点钟送回等。但王某道理都明白,却怎么也不肯松口。
张主任见自己难以解开她的心结,于是先叫来了平日跟王某关系紧密的邻居大姐,后又联系了与她仍来往走动的前大姑子,也就是唐某的姐姐。前大姑姐劝道:“你和我弟虽然有缘无分,但也没结下什么大的冤仇,现在因为看孩子这点事再闹,对孩子也不好。我知道你担心他新处的对象,这点你可以放心,我保证他周末的时候就一心陪孩子,绝不让孩子受影响!你自己也应该敞开心扉接受新的感情。”大姑姐这样一说,能看出王某内心的感动。而邻居大姐是王某无话不说的闺蜜,很有正义感,此时也批评她不让爸爸见儿子有点过分,说她见过唐某带孩子,确实非常负责用心,对于新伴侣与孩子的接触他也一定能处理好,希望她也不要再计较往事,一切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以乐观的心态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见王某有了笑容,张主任也连忙说:“小王真是个豁达的人,难怪有这样的好朋友,你跟孩子爸再签订个补充协议吧。”此时,王某心平气和地说:“行,他周末想多陪陪孩子也没事,要是有什么特殊情况我们再商量就行。你们放心,谢谢大家了。”
本案中,表面看王某是因前夫唐某探望儿子时间过长而不满,进而想出各种理由阻挠,但其根源在于王某见前夫有了新感情,而自己尚未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心结过深所致。张主任分析,王某对于唐某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是心知肚明的,对于自己的行为不当也是知晓的,只是借孩子之事发泄对前夫的不满。因此,当张主任讲道理时,并不能真正解开她的心结,也就无法快速调解成功。
张主任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通过前期的了解,请来与其关系较好的前大姑姐及邻居闺蜜。前大姑姐引导王某为孩子着想,劝慰她向着积极的方面思考,也开始新生活。对于唐某的新伴侣对孩子的影响,邻居大姐以所见所闻向王某作担保,从根本上消除了她的顾虑,使得唐某能够顺利地行使探望权。另外,邻居大姐虽与王某交好,但她能客观地看待整个事情,不偏不倚,首先,批评了王某过激的处理方式;其次,肯定了唐某对孩子的态度以及带孩子的能力,让王某更加放心地把孩子交给父亲;最后,不忘鼓励好朋友重拾生活的信心,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两个同性朋友的关心使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的王某解开了心结,坦然乐观地接受了张主任的调解建议,并主动表示探望时间可以灵活变化。
这是动员多方力量协助调解的成功案例。现实中很多案件是非对错并不是最主要的,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没有解开。遇到这样的案件,动员最了解当事人心理或当事人最信任的人来协助调解,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赵某和钱某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家住某县的一个小山村,主要靠赵某外出打工维持家用。两人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年后钱某又意外怀孕,这次生的是一对龙凤胎。然而,两年后,钱某干农活时突然昏倒,被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好在乡亲们给钱某捐款,帮助她做了骨髓移植手术,保住了性命,但需要一直吃药。望着虚弱的妻子、嗷嗷待哺的孩子,想想今后的生活,赵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想要送养一个儿子。
他将此想法告诉妻子,但是遭到了妻子的坚决反对,说就算自己不要这条命了,也不能把孩子送给别人!赵某虽然安抚了妻子,但妻子自此总怀疑丈夫会偷偷送走孩子,威胁说如果孩子不见了她就不活了。赵某眼看妻子的药又要吃完了,他还要照顾三个孩子,可谓不堪重负,他决定叫来亲戚和村委会于主任来劝说妻子。
于主任听完他的讲述,劝他先不要通知亲戚,毕竟大家都不愿声张送养的事,她让赵某先回去,容她想好对策后到他家去。于主任作为一位有经验的调解员,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帮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和照顾孩子的重担。
为此,她一一拜访了孩子的姑姑、舅舅和大伯,发现他们的生活也都不富裕,但都表示可以暂时帮着带带孩子,但不愿收养孩子。于是她又马不停蹄地到县政府民政局,了解这种情况能否得到帮助,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同她一起去当事人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补助。于主任又找到媒体,询问是否可以报道此事,寻求社会援助,特别强调使用化名,该媒体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
就这样,于主任一个人做完了所有的前期调解工作,目的是尽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母子分离的情况。经过事先沟通,于主任带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上门进行调解。一进门先安慰孩子的妈妈说:“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送养孩子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所以你就把心放在肚子里,不用担心小赵会私自送走孩子。”见钱某点头,便又对赵某说:“家里的情况我都了解,我知道你也是不得已才想出这个办法,哪个爸妈愿把孩子送人呢?你也别太担心,这不,咱们民政局的同志也过来了,你们再补充说说,看国家能给多少补助。”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听后初步估算,各项补助合计大概能达每月1000元,并且孩子上学他们不用担心,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按规定申请课本费等费用减免;如果孩子能考上大学,国家现在有绿色通道,孩子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工作后自己还。夫妻两个听了,眼睛里全是感激的泪水。旁边的媒体朋友也很受触动,表示如果他们愿意报道自己的事,媒体会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捐款的数量虽然不能确定,但依照以前的报道来看,应该不会少于20万元,这样钱某的药费可以解决一大半。听到这,钱某激动得说不出话,不停点头表示感激。
于主任觉得有了经济保障,夫妻的矛盾就解决了一大半,她又叫来了孩子的姑姑、舅舅和大伯,他们也都表示每个月可以帮忙带几天孩子,给赵某腾出更多的时间去赚钱。这时,小赵握着于主任的手,已经感动得说不出话了。
本案中,调解员主要运用了动员多方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本案表面上看是因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送养孩子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在拮据的生活与骨肉亲情之间的进退两难。接到当事人的求助后,调解员没有简单地劝说妻子同意送养或者劝赵某放弃送养,因为这两种选择对他们来说都是残酷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解除他们经济上的困窘,而这一点,凭调解员一己之力无法做到,于是她动员了多种力量,包括民政局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调解员先走访了孩子的姑姑、舅舅和大伯,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确定他们无法从经济上提供实质的帮助。随后又去民政局落实补贴事宜,继而又邀请相关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寻求更广泛的社会帮助。调解员从夫妻俩纠纷的源头出发抓主要矛盾,就是先要让这家的生活困境得到解决。经过这样的调解方案,当事人一家的经济负担一下子被分散了。解决了经济问题,调解员还不忘解决一家的生活问题。她叫来孩子的舅舅、姑姑和大伯分别帮赵某夫妇带孩子,减轻赵某照顾妻子和孩子的负担。本案中,调解员在运用这种多方力量协助调解时很慎重。例如,特意要求媒体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还有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属帮助时,提醒当事人对于送养孩子的想法也应注意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