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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从包办到自由
——20世纪中国婚姻的演变

梁景和

一、引子

从导论的标题中我们看到了两个关键词,即“包办”与“自由”。这是20世纪中国婚姻变革最基本的一条线索,这条线索是指婚姻从包办到自由的演变。

何为婚姻?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婚姻是指“结婚的事”和“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最普通的一种解释。如果从学理上专门研究婚姻问题,每位研究者都有必要对婚姻的概念作更为科学和精确的界定。我从事婚姻研究多年,对婚姻的界定前后有些变化。我以前认为“婚姻是人类异性之间通过被社会认同的方式而结成的一种夫妻关系”。 后来我把它修正为“婚姻是人类两性之间通过被社会认同的方式而结成的一种配偶关系”。 现在我认为“婚姻是人类通过被社会认同的方式而结成的一种配偶关系”。 用配偶替换夫妻以及不再用“异性”或“两性”的词汇,表明在性别上已经无需还要特别强调和设置什么明晰的界限,显得含有一种模糊的包容性。

自从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就有了人类的婚姻生活,而且这种婚姻生活的形态也在慢慢地发生着变化。考察人类婚姻形态的发展轨迹,一般认为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即原始群的杂婚;同辈血缘婚;排斥同辈同胞血缘的伙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等等。 研究婚姻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婚姻是人类重要的社会生活内容。

我认为社会生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会生活是指人类整体的生活状态,它包括政治生活状态、经济(物质)生活状态、文化(精神)生活状态和日常生活状态。而狭义的社会生活专指日常生活状态。作为狭义社会生活的日常生活,其内容也极为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我曾经例举过日常生活的一些具体内容,诸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两性伦理、休闲娱乐、流行时尚、装饰美容、强身健体、休养生息、医疗救治、心理卫生、生老病死、福利保障、民俗风情、节日旅游、日常消费、宗教信仰、迷信祭祀、求职就业等等”, 具体的日常生活内容还要多得多,以上不过是例举而已,而且不同时代的日常生活内容还有所不同。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内容几乎能够贯穿于任何时代之中,它是人类生活最为基本的方式和内容,我称之为生活的第一主题。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家庭、两性伦理、休闲娱乐、生老病死等,可见婚姻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第一主题之一。 为了人们能够更好地生活,更好地提高生活质量,我们就不得不关注生活的第一主题,也就不得不关注第一主题中的婚姻问题。而学习与研究婚姻史可以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婚姻、理解婚姻、评价婚姻、设计婚姻、选择婚姻,进而提高人们的婚姻生活质量,并提升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二、中国传统婚姻的基本特征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家庭又立基于婚姻之上,故婚姻乃全部社会生活之“万世之始也”。 中华民族通过长期的婚俗传承和沿革,最终形成了传统婚姻观念与行为方式上的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他主性。中国传统婚姻俗制体现着一种他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婚姻没有直接参与意见的权力,尤其是初次婚配,基本是由他人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是男婚女嫁总的婚配原则,又是婚姻合法性的评判尺度。《白虎通·嫁娶》中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 《孟子·滕文公下》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其中把不经父母同意、媒妁说合的男女双方的倾慕相爱视为“私会”“淫奔”,是不合法的,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要遭到父母及他人的鄙视和唾弃。

“父母之命”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决定权。早在《诗经》时代,就有所谓“ 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的说法。中国传统社会无数青年人的婚姻就是由“父母之命”决定的,其造成的婚姻悲剧俯拾即是,历代不绝。汉代乐府诗《孔雀东南飞》描述了焦仲卿与刘兰芝夫妻恩爱却硬被其母逼散,使双方殉情而死的婚姻悲剧;宋代大诗人陆游与表妹唐琬结为伉俪,两人相敬相爱,幸福美满。一对恩爱夫妻却被陆游的母亲活活拆散,一个忧郁而逝,一个抱恨终身。“父母之命”在指腹婚、襁褓婚、赠与婚、收继婚、童婚、转房婚、交换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传统婚姻中,“父母之命”还能扩张膨胀,推及父母以外的其他尊长,如祖父母、伯叔、兄长等。有些家长就管起孙子的婚事,“凡诸孙论婚,须先禀知,切勿径许”。 “父母之命”与子女的个人私情往往发生尖锐的对立或冲突,但传统婚姻俗制认同前者,不容后者。

“媒妁之言”在婚姻俗制中与“父母之命”同等重要。《说文解字》说,“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在他主性婚姻中,它与“父母之命”互为辅伴。《诗经》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礼记》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男女无媒不交”。 男子无媒终身不娶,女子无媒老而不嫁,故《战国策》说,“处女无媒,老且不嫁;舍媒而自炫,弊而不售。顺而无败,售而不弊者,唯媒而已矣”。 民间俗谚说,“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可见人们视“媒”重要之程度:“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媒”握有未婚男女名册的权力。唐代,媒妁入律,为法律条文所承认。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亦有相同的规定。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认同下,媒妁“隔男女,防淫佚,养廉耻” 的功用为人们所共识,并普遍渗透于人们的观念当中。“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一道构成中国传统婚姻中的重要价值规则,并普遍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婚姻理念与行为。

第二,买卖性。人类之间的很多交往都是有条件的,涉及交往双方的切身利益。中国传统婚姻的构成似乎也不例外,体现了一种买卖性的特征。古籍有言:伏羲(太昊)“制嫁娶,以俪皮为礼”, “非受币不交不亲”,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通过上述记载,我们看到了如下几点:其一,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就出现了以“俪皮”为聘礼形式的买卖婚姻;其二,财礼为婚姻成立之要件,无财礼不成婚,已为民间世俗所认同;其三,财礼有“婚书”之信用,为法律所认可。

买卖婚姻视人为商品,视婚姻为交易。我国传统婚姻形式直接打上了买卖婚姻的烙印,这在交换婚、服役婚、典妻婚、招养婚、招养夫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买卖婚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首先,上层统治集团往往通过丰富的彩礼把婚礼办得越加奢侈豪华,无形中把沉重的负担转嫁到社会和百姓身上。如汉代天子娶后,以巨额黄金钱帛为聘礼,“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 但事实上用币不止此数,平帝纳王莽女为后,“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 汉献帝纳曹操女为夫人,“聘以束帛玄 五万匹”。 上层统治集团高金巨款的聘礼在古代社会可谓比比皆是,典籍中不乏记载。

其次,婚姻既以财钱为重,故富室多不愿以女嫁贫人,而常人亦不屑娶贫家女。贫者虽为博学知名之士,因筹措不起巨额的聘金,而无以成婚。如西汉开国功臣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及平长,可娶妻,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久之,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以内妇”; 南朝梁代文学理论批评家刘勰因贫无聘财,终不能娶,而皈依佛门。在明代,湘、鄂地区的男子,三四十岁尚不能婚娶者,多为无力筹措聘金所致。

婚俗既以男家聘财之厚薄,女家妆奁之丰俭为双方缔结婚姻之基础,婚姻与钱财紧紧相连,密不可分,使诸多美满婚姻,因无聘礼而告吹。甚者,还引发贩卖人口、拐卖妇女之罪恶。

第三,抑女性。“夫为妻纲”,乃中国封建社会夫妻关系之大伦。“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的性别伦理,体现在婚姻上便有“夫妇有别”“夫尊妇卑”的观念。女子处于这种被压制的地位反映着传统婚姻的抑女性特征。这一特征又是通过婚姻中的诸多俗制来表现的。

首先,婚姻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丈夫有离婚和再娶的专有权,而妻子在礼法上是无独立性的附属物,往往是丈夫利益的牺牲品。“夫者,扶也”,“妇者,服也”, 性别权利的失衡使作为妻子的女性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丈夫若不满意妻子,便可把她送归母家,称为出妻。先秦时代,丈夫抛弃妻子是随心所欲的,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到了汉代,为了对夫权有所限制,特别规定了出妻的七项条件,称作“七出”。《大戴礼记》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七出”虽有保护女性之本意,但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丝毫无关,内容仍呈现出宗法社会的特征。

其次,鼓励死去丈夫的女子守寡或殉夫。“妻者齐也”,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这是当前认为最早反对寡妇再嫁的文字。秦始皇曾在越地立下的《会稽刻石》中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的话,也有要求女子守贞的意味。至宋代,朱熹《近思录》中记述了大理学家程颐的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此它既成为劝戒寡妇守节的一句箴言,也是婚姻俗制中的一条道德训诫。宋以后,历代王朝对寡妇守节极力褒奖,《元典章》《明会典》《清会典》中都有此一规定。如《清会典》规定:“守节之妇,不论妻妾,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果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悯者,俱准旌表。” 统治者的提倡,更使此一陋风愈演愈烈。元代,殉夫习俗开始流行。烈女殉夫,是男子对女子人身占有达到极尽的表现,是女子为丈夫守贞最极端的操行。女子“自缢死”“投水死”“投崖而死”, 去做殉夫的烈女,以赢得舆论的称赞与褒扬。

第四,承嗣性。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人道所以有嫁娶何?……重人伦,广继嗣也”。 这里均强调了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应当肯定这是人类自身延续的基本需要之一,是人类缔结婚姻的一项重要目的。然而,中国传统婚姻“继后嗣”中之所以蕴涵了陋俗文化的意味,是因为它把“继后嗣”强调成为唯一的婚姻目的,而排斥了其他合情合理的婚姻生活内容。在传统婚姻生活中,把自身的“蕃衍”与情感的享受对立起来,只强调“大昏,万世之嗣也”, 而否定了婚姻的爱与美。夫妻性爱“非为色也,乃为后也”,正符合中国传统的“天理”“人欲”观。《礼记·乐记》中首先把“天理”“人欲”作为一对道德范畴而提出,认为“穷人欲”“灭天理”是“悖逆诈伪之心”、“淫 作乱之事” 的根源。这种思想影响了宋明理学家,并自觉形成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朱熹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 这一思想强化了传统婚姻生活中“继后嗣”的“天理”意识。婚姻的“天理”是“继后嗣”,这与人们普遍接受的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一符合“天理”规范的传统观念正好吻合,我们也就自然理解民间普遍存在的“多子多福”“无子不成家”“有子万事足”“三兄四弟一条心,门前泥土变黄金”等俗谚所反映的社会心理了。故“凡年至四五十而尚未有子者,辄引以为大忧,惧他日为若敖之鬼也,他人亦为之鳃鳃虑,视灭国之痛尤过之,盖狭义灭种之惧也”。 由于“继后嗣”观念的束缚,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又引发了一系列陋俗事象:

其一,早婚早育。只有早婚才能早育,只有早育才能早得贵子,所以形成我国的早婚习俗,古诗云:“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 “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 “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嫁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 可见,未晓男女之事的小姑娘就已完婚生子了。从各朝各代的律令看,自战国至清代,一般男子为十五六岁成婚,女子为十三四结婚,反映了我国早婚现象的普遍性。

其二,出妻纳妾。无子为七出之一,“妻以无子而被出者,似颇成俗”。 在传统社会,天子、达官显贵大多有娶妾之好,礼俗许之。《礼记·曲礼》曰:“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民间也有纳妾之风,“广继嗣”“崇孝道”是其重要的缘故。特别是在妻不生子的情况下,被怂恿纳妾,更为天经地义:“妻子虽在,多年不能生育;或因多病,眼见得不能生育,可以另行娶妻,与原妻并行,不分上下。” “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就要再娶一个小老婆生儿子。”

其三,重男轻女。传统社会的宗法性,决定了承嗣的只能是男性,“人死后,有了儿子才有人给他供香烛,使他的灵魂得到超度”, 所以父母双方有重男轻女的心理,遂有“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 之不同。“生男则喜,生女则戚”, 甚至演化为“溺女”的民间恶俗。

第五,繁缛性。《礼记·昏义》开宗明义地说,“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婚礼之意义,一言以蔽之,为男女有别。只有男女有别,才能夫妻有义,父子有亲,君臣有正,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天下安宁,故婚礼为“礼之本也”,婚姻只有按礼的程序去做才是合法的。“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即只有具备婚礼,明媒正娶才能取得做妻子的合法身份,而不经聘娶礼仪者只能屈居妾的地位。婚礼从简至繁,到周朝日趋完善,形成六礼。六礼是中国传统婚姻必须遵守的礼仪程序,遵行六礼的婚姻算严肃合法,乃为社会承认。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用雁,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问名,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纳吉,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纳征,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请期,阳倡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亲迎,所以重之亲之”。 此上可略见六礼之意义。上述只是言其大意,每一仪礼中多有繁缛细微之处,此不赘言。六礼于历代虽略有变更,但烦杂琐碎之形式始终不变。相反,其繁缛形式使婚姻当事人及相关者被束其中,既糜钱财,又遭劳瘁。六礼为婚姻大礼,此外烦琐的婚姻仪礼千姿百态,数不胜数。言其大略,诸如催妆、障车、青庐、却扇、铺房、合髻、盖头、障面、撒谷豆、转席、传代、铺毡、跨马鞍、护姑粉、泼水、跨火、拜堂、牵巾、系臂、合卺、撒帐、闹房、回门等。这些俗礼包括诸多不成文的具体规定,民间就依此法去履行婚礼的每一程序,疲于琐微,不堪言表。

我们将中国传统婚姻的基本特征归结为“他主性”“买卖性”“抑女性”“承嗣性”“繁缛性”五个方面,这是与产生阶级之前的社会形态及现代社会形态相比较而言的,是对传统婚姻俗制的一种纵向的审视和把握。这些特征的形成无疑有着相互联系的诸多因素的相互制约,包括地理条件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诸多因素的作用。由于上述诸因素的客观性,那么它所造就的历史本身乃具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观察和思考人类婚姻史也是这样,如果我们不是从今天所视的婚姻陋俗的角度而是从婚姻史的角度进行考察,那么上述五种特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甚至不受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具有某种合理性。如婚姻的承嗣性,它是人类本身“种的蕃衍”的需要,是某些人认定婚姻意义的重要体现;婚礼采取一定的形式并非完全可以否定,它既是获得社会承认的需要,又是男女双方巩固已建立的婚姻关系的需要,“礼的要义,礼的真意,就是在社会人生各种节目上要人沉着、郑重、认真其事,而莫轻浮随便苟且出之”。 可见,举行婚礼是某些人表示对婚姻大事的慎重态度。即便是聘金彩礼,亦为实现婚姻中的交换价值,在特定历史时期,它是经济生活的一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特定要求。我们既然承认上述婚姻特征有其合理性,又把它视为传统婚姻陋俗文化的特征,其原因在于婚姻俗制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把上述特征强调到过分的程度,使之在量的转化中变成了文化糟粕,而使婚姻蔑视和摒弃了人的自由意志、情感欲求、精神享乐而变为被动、机械、违心的僵死程序和过程,使中国传统婚姻俗制变成了束缚人性的枷锁。

通过前文的引述,我们看到,在《易经》《诗经》《礼记》《周礼》《仪礼》《论语》《孟子》等文化典籍中,均有对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礼仪的详细阐述和严格规定。婚姻俗制也基本是以上述文化典籍的要求而渐次形成的。上述文化典籍的诞生,是中华民族从愚钝走向文明的标志。它的产生曾对中华民族的文明历程予与指路和导航。文化典籍的历史功绩绝不能抹煞。问题在于,社会并不是静止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也不会穷尽,我们若把文化典籍视为千古不变的死的教条,视为永恒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那将会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难言的痛楚和鄙陋,可是传统社会的人们还很难摆脱这样的束缚。人被文化传统释放出来的力量驱使着,且在这种力量面前好像无所适从,只能百依百顺。学得文化容易,超越和否定文化难。人创造了文化,又被文化所束缚,这是文化的效能,这是人的局限。然而当历史条件发生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就要随之变化。19世纪中叶,中国传统社会走到尽头,传统文化观念发生了动摇,而这其中就包括对传统婚姻观的批判和否定。由觉醒了的仁人志士渐次到更为广泛的民众阶层,开始背叛传统婚姻方式而去追求新的婚姻生活,历史走到这一天,也就迎来了中国传统婚姻俗制发生变革的新时代。

三、20世纪婚姻变革的基本内容

20世纪的婚姻演变是在19世纪下半叶婚姻观念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近代国门打开之后,国人开始观察和了解西方的近代文明,此时国人的婚姻观念逐渐出现了新变化。

早期观察西方婚姻文化的是中国近代的出国者。这其中有中国的驻外使节,有赴国外考察、游历、学习的文人学者和留学生,如容闳、王韬、郭嵩焘、薛福成、曾纪泽、斌椿、张德彝、志刚、孙家谷、黄遵宪、严复等就是最早走出国门的典型代表。这些国人走出国门之后,细心观察和思考欧美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以及民众的日常生活,并把所闻所见记录在他们所撰写的游记或日记中。这些记述包含他们观察到的欧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穿衣戴帽、吃喝饮食、居家住宿、车马交通、丧葬礼俗、男女社交、两性伦理、医疗卫生等都在他们的记述之列。他们尤其对西方婚姻内容的记述较多,诸如介绍男女婚配之俗,包括结婚礼仪、教堂婚礼、婚宴、伴郎以及旅行结婚等婚礼形式,还有对金婚、银婚、金刚石婚以及终身不嫁等现象的记述等。 有些内容作者们记述得还比较详细,这表明中西方婚姻文化的迥异使国人倍感新奇,同时也反映了国人对西方婚姻的兴趣,认为值得效仿。这里国人特别关注的是外国的婚姻自主、婚配自择的情爱婚姻特征。早期出国者对西方婚姻文化的记述是近代以来西方婚姻文化对国人较早的一种影响。

传教士东来,对西方文化的传介,成为中国人认识了解西方的一个重要渠道。进入近代以后,西方传教士为了传教,他们通过创办报刊、兴办学校来促进西方文化的传播,为国人了解西方、认识西方提供了方便。传教士不仅传播近代科学知识,传播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思想,而且在传播西方近代婚姻文化习俗方面也作了重要的宣介工作。传教士在上海创办的《万国公报》就较多地登载了一些介绍西方国家婚姻制度的文章。诸如,介绍西方“一人不得娶二妻”, “既取妻不准纳妾,此例固人所共遵而不敢犯,且为人所乐从”, “夫妇离异之律”,“以公道处之”。 传教士们的这些传介对国人认识中国婚姻陋俗文化是有影响的。传教士自身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亦为改造中国婚姻陋俗做出了榜样,使某些国人后来开始批判和摒弃纳妾之风以及与之相连带的一些婚姻陋俗。

中国近代对传统婚姻文化进行自觉地批判是从早期维新派和维新派开始的。早期维新派批判传统的一夫多妻制,认为“几等妇女为玩好之物,其于天地生人男女并重之说不大相剌谬哉”, [1] 并主张婚姻自主、一夫一妇、男女离异自由、革除童养媳的陋俗。如王韬认为“一夫一妇,实天之经也,地之义也”; [2] 宋恕则提出婚后男女均有权提出离婚,并“宜定三出、五去礼律”。 早期维新派的婚姻主张零散而不系统,但这些零星的观点却包含了对婚姻自由的渴望。维新派的变法思想中也有对传统婚姻陋俗的批判,指出“婚嫁太早之俗,必不可以不更”, [3] 并提出了变革传统婚姻的具体主张,诸如“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情自愿”; “男女自行择配”,“实为天理之所宜,而又为将来必至之俗”; [4] “夫妇不合,辄自离异”。 他们还主张聘礼简省,婚礼简便,“无论家道如何丰富,总以简省为宜”,婚姻之礼“择其简便者用之”。 维新派的婚姻改革主张是近代国人较为具体的婚姻变革思想,达到了19世纪中国进步婚姻观的最高水平。而20世纪的婚姻演变正是在19世纪婚姻观念变化的基础上开展的。

20世纪百年的时间,婚姻前后的变革是非常显著的,为了更好地探索这一百年来婚姻的演变,我们把它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探讨。第一阶段从1901年至1927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步入新的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从1927年至1950年;第三阶段从1950年至1966年,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使中国的婚姻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革;第四阶段从1966年至1980年;第五阶段从1980年至2000年,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使中国的婚姻发生了一次新变革。这样的划分与宏观的历史发展阶段基本吻合,也符合婚姻变革的基本事实。下面就各个阶段婚姻变革的基本内容做一概括记述。

1.第一阶段——1901年至1927年

这是20世纪婚姻变革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婚姻的变革是由其重要的内外因素决定的。近代中国的败落,引发了严重的民族危机,救亡成为时代的主题,这就激发了清末知识分子构建民族国家的意志,而新的国民才是构建民族国家的基石。中国知识精英进一步发现,只有批判传统家族主义和变革传统婚姻制度,才能真正塑造新的国民。民初宪政的失败,促进知识分子再次深度反思,决心以个人主义理念根除国人的奴性而重塑民族国家,而改造人的奴性又必须打破家族主义的束缚和婚姻制度的压迫。可见,变革婚姻是中国近代国运这个客观因素决定的。从家族主义到国家主义再到个人主义,是构建民族国家的基本思想链条。而中国社会传统的婚姻制度,束缚了个体,压抑了个性,人们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没有个人的意志可言,使一代代国人蒙受了婚姻生活的痛苦,人们被迫奋起反抗传统的婚姻制度,这又是20世纪这一阶段婚姻变革的内在因素。

这一阶段婚姻观念的变化已经明显出现了从包办到自主再到自由的一个变化过程。自主比包办多了些知情权和参与权,而自由则完全是个体来主宰自己的婚姻命运,包括恋爱、择偶、结婚、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事实上从包办到自主再到自由这一变化一直贯穿20世纪的始终,受影响的人群及自觉行动的人群范围也越来越广。

这一阶段包括清末民初和五四两个时期。清末民初时期婚姻变革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传统婚姻习俗进行了系统批判,包括批判父母主婚之弊;媒妁之弊;男女不相见之弊;聘仪奁赠之弊;早婚之弊;繁文缛节之弊;迷信术数之弊;礼法婚姻之弊等。第二,主张新式婚姻观,包括要婚姻自主;主张晚婚;革除买卖婚姻;主张商定婚等。第三,婚姻习俗的演变,表现在自由婚与同意婚的出现;出现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开始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婚姻礼仪的变化;婚礼服饰的变化;婚俗删繁就简以求节俭;婚姻媒介方式的增新等。清末民初中国婚姻发生的变化仅仅是个开端,它绝不广泛和普遍,其历史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其特征在于:首先是地域的特征,城市强于农村,东南沿海强于内陆;其次是人群的特征,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是主体;再次是新旧习俗的掺和;最后是女性比男性能力较弱,整体处于被动的状态等。

五四时期提倡的婚姻观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自由恋爱,强调恋爱与婚姻的统一;第二,自由结婚,把婚姻完全看成是个人的事情,是由个人情感决定的;第三,自由离婚,双方一旦失去爱情,就可离婚;第四,再嫁自由,寡妇有再嫁的意愿,就可再嫁;第五,同姓结婚自由,只要没有血统关系,可以同姓结婚。五四时期出现了一次婚姻生活变革的高潮:一是部分废除旧的婚俗形式,包括解除婚约,废除订婚,废除婚宴,不收财礼等;二是公开背弃包办婚姻,或离家出走,或以智抗争;三是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婚姻,“向蔡同盟”和“五四夫妻” 成为典型;四是出现了离婚高潮,“离婚的事件骤然增多”。 五四时期婚姻变革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经历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思想论战,诸如有主张废除订婚、征婚形式的,也有赞同采用订婚、征婚形式的;有主张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也有反对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有主张晚婚的,也有主张早婚的。双方的论战非常激烈。而另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婚姻变革主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诸如主张独身、废婚、不离婚而恋爱、多妻制恋爱、情人制等。各种主张的多样与差异,表明当时人们深入和多维的思考取向。

2.第二阶段——1927年至1950年

从1927年至1950年,在婚姻方面的某些讨论较之五四时期更为深入,形成了新式恋爱观、新式贞操观和新贤妻良母主义等。这一时期婚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城市青年的婚姻变革、农村的婚姻演变、苏区的婚姻改造、边区的婚姻建设、沦陷区的婚姻状态等几个方面。尤其是《中华民国刑法》与《民法·亲属编》的颁布,对规范婚姻产生了新的作用。

在城市青年的婚姻变革方面,主要体现在要求婚姻自决,寻求自己心仪的伴侣,提倡晚婚和一夫一妻,追求灵与肉的结合、赞成鳏寡者再娶再嫁、反对封建贞操观。同时,30年代政府提出并倡导集团婚礼,抗战时期集团结婚在西南后方开展起来。内政部于1942年11月1日颁布《集团结婚办法》,它成为战乱时期很多青年的选择。抗战胜利后,各地再度掀起集团结婚的热潮。

在农村婚姻的演变方面,这一时期农村经济趋于破产,婚姻论财进一步增强,婚嫁费用在农家经济支出中占很大比例。当时农村早婚盛行,不但富裕家庭的男子要早婚,穷家的女子也要早嫁,一般家庭也多有早抱孙子接香火的观念,所以一般也要早婚。另一方面,一部分人由于受西方婚姻观的影响,加之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国民党的新生活运动和乡村改造各派在乡村的实验,这些都对乡村婚姻的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在苏区的婚姻改造上,主要涉及婚姻解放、禁止童养媳和买卖婚姻、军婚问题、建立婚姻法等诸多方面。苏区婚姻自由作为社会变革的一项内容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地苏区也明令禁止童养媳及废除买卖婚姻,“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口号开始流行,但同时也产生了副作用,“专闹自由恋爱”,以致“发现婚姻混乱现象”,少数地方甚至出现性病。简单的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事实上并不利于婚姻解放,自然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革命的大局。面对这种情形,有些地方政府对策又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婚姻案件的实际处理中,对婚姻自由采取了简单禁止的态度。在婚姻自由的大潮中,一些军婚出现了动摇,引起红军士兵对地方政府和废约女子的怨恨,导致军心不稳。面对来势汹汹的军婚纠纷,有些地方苏维埃各自出台了一些“红军妻子一律不准离婚”的武断规定。随着苏区的扩大和婚姻状况的复杂,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婚姻法规。1931年11月1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条例》确定了婚姻自由、废除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以及确立一夫一妻制等原则。1934年又出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正。《婚姻法》较《婚姻条例》更细致,更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结果。

在抗战时期的根据地婚姻建设上,包括婚姻法制的初步建设、边区婚姻解放热潮等问题。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在1939年4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后各敌后根据地以此为蓝本,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纷纷颁布了各自的婚姻法规。这些婚姻条例有着以下共同的特点: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和童养婚;规定了初婚的年龄;提出了结婚的生理条件;对于离婚的条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军人婚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婚姻条例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抗日根据地婚姻解放热潮。乡村女子了解到政府保护婚姻自由,女子开始解除不合理婚姻,自由恋爱结婚的逐渐增多,寡妇再嫁出现宽松的趋势,早婚在一段时间内消除了,童养媳与买卖婚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有些地方结婚仪式由新式的开会致贺取代了原来的三跪九叩等旧形式。

在沦陷区,日伪在婚姻文化上进行了以“三从四德”“贤妻良母主义”“妇女回家去”“严守贞操”为主要内容的复古文化建构,企图以此影响民众观念,稳定婚姻关系和家庭秩序,以维持其殖民统治。然而,这些文化建构的努力并未真正落实在日常生活领域,因战争与普遍贫困带来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与重组,客观上宣告日伪当局企图“塑造顺民”的奴化婚姻文化建构破产。

3.第三阶段——1950年至1966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对国家、社会、民众的全新管理,而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对国人婚姻生活的法律规定,其中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为了贯彻落实《婚姻法》,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这个运动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贯彻《婚姻法》初步动员阶段(1950年4月—1951年9月)、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阶段(1951年9月—1951年12月)、全国贯彻《婚姻法》的高潮阶段(1952年7月—1953年4月)和三年困难时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阶段(1960年前后)。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基层干部的积极努力,新婚姻法律的执行情况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效;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条文,来解决在执行《婚姻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此外,还有大量关于继承、管辖、婚姻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政策。这些规定和政策解决了当时《婚姻法》执行过程中一些细节操作层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制度。《婚姻法》和相关婚姻规章制度的颁布,体现了共和国婚姻制度的大变革。

通过国家和基层的多重互动方式和实践活动,很多国人在婚姻观念上有了新变化,体现在不同群体和不同年龄人们的恋爱观、结婚观和离婚观以及择偶途径、择偶标准和婚姻礼仪等诸多方面。这一阶段,广大青年男女在生产劳动中逐渐扩大了接触的机会以及婚姻自主等法律法规的保障,为自由恋爱创造了条件,自由恋爱者不断增多。农村贫雇农和城市贫民因“家庭出身”优渥而容易取得招工、招兵、升学、提干、入党、入团的资格和机会,进而拥有获得优质资源的机会;而原先处于社会上层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则沦落到社会底层。这在择偶上就出现了愿意选择前者而冷落后者的社会现象。同时,这一时期对于军人、新疆建设兵团官兵这类特殊群体,组织往往介入其中,为他们的婚姻提供支持。由于国家禁止彩礼,倡导简朴婚礼,这一阶段旧式婚礼受到批判,婚姻程式由复杂变为简洁,以生产为中心的简朴婚礼受到推崇。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女性经济上的逐渐独立,在婚姻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为其婚姻自由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全国离婚案件也迅速上升,形成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离婚高潮。这一阶段国家同样注重对军人离婚问题的保护和尊重,并通过制定政策调解干部和华侨的离婚问题。在婚姻习俗的改革中,国家采取“移风易俗”与“入乡随俗”辩证统一的策略方式,一方面通过“移风易俗”积极推进婚姻习俗的破旧立新,另一方面通过“入乡随俗”使更多的民众响应国家新的婚姻法律和政策,故全社会在婚姻习俗上产生了新变化,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再嫁等婚姻陋俗出现进一步革除的趋向,而更多出现了半自主婚姻、自主婚姻、自由恋爱、取消彩礼、新式婚礼等文明的婚姻习尚。“介绍人”逐渐取代了媒人,晚婚教育取得成效,寡妇再嫁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这一阶段家庭内部权力从家长向个体成员转移,男女两性的社会权益从不平等趋向于平等,而婚姻与国家意志结合得更加紧密,婚姻政治化与革命化的趋向初显,婚姻从家庭权威向国家权威逐步转换。

4.第四阶段——1966年至1980年

“文革”初期政治运动的狂风巨澜几乎把婚姻问题从人们的视线中移开,并在公共领域内似乎销声匿迹。报刊、电影、电台基本上很少涉及婚姻问题,曾经广泛讨论婚姻、家庭问题的《中国妇女》也在1967年初停刊。当时人们耳熟能详的“八大样板戏”及少数允许公开发表的文艺作品,多数也是以未婚男女或鳏夫寡妇以及独居者为主角,《红灯记》中的李玉和没有妻子、《海港》中的方海珍没有丈夫、《龙江颂》中的江水英没有丈夫、《智取威虎山》中的李勇奇的妻子跳崖身亡、《沙家浜》中阿庆嫂的丈夫阿庆也不在身边,跑单帮去了。反映和关注婚姻生活是一种资产阶级“低俗化”的禁区,谈情说爱是“低级趣味”。“文革”后期,随着人们参与政治运动热情的下降,人们还是要关心家庭和私人生活,还是要面对恋爱和婚姻的人生环节。

城市青年的婚姻选择与政治运动的发展态势有很大关联。在“文革”前期,曾经被称为“小太阳”的红卫兵群体与青年造反派杀向阶级斗争的战场,情感上“无欲无求”,女性衣着、言行男性化,无性别意识,不爱红装爱武装,认为谈情说爱是缺德,甚至是流氓,公园里就有把恋人当作流氓驱赶或抓起来的情况发生。“文革”持续中,红卫兵出现失落感,有些人开始抽烟、喝酒、唱“黄歌”、 “拍婆子”。 “文革”后期婚恋已经成为难以抑制的一股潜流,处于晚婚年龄的青年男女还是坦然地进入了恋爱婚姻的生活之中。城市包办婚有进一步向自由婚转化的趋向,婚姻由朋友介绍和自己认识的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父母包办的只占百分之三左右。

农村的包办婚、半自主婚、自主婚同时存在。中国在1966—1980年间,从国家法律制度上明确废除了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包办,提倡青年人自由恋爱、自主择偶。但是,经济收入和个体生存能力的薄弱又迫使农村青年不得不依赖家庭,这就普遍限制了他们本应享受的“择偶自主”或“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在农村仍然大量存在,父母仍保有对子女婚姻问题上的主导权。不过,看似矛盾的是,家庭独立运行的功能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的限制,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削弱,子女又部分地获得恋爱和婚姻方面的自主性。以上正是农村青年择偶行为中“自己认识”途径所占比例较小的原因,同时也是父母与子女同意型婚姻增加的原因。婚姻由父母、亲戚与媒人介绍的远远多于同事、朋友和自己认识的。

“文革”期间基本形成了城乡两个通婚圈。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划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社会集团,一般情况下,农村青年通常只能在“农业户口”范围内择偶,城市青年只愿在“非农业户口”范围内择偶。二元体制下的社会巨大差异,迫使人们在各自同类户籍中选择配偶。

“文革”时期的择偶除了受上述城乡婚姻圈的影响,还受政治身份和职业的影响。阶级成分、家庭出身等政治身份如“红五类” 和“黑五类” 等,前者是被青睐的择偶对象,而后者则是被鄙夷的择偶群体。从职业上看,工人、干部、军人、医生、司机、售货员是受女性向往的择偶人群,而老师属于臭老九,是不太被人接受的一个人群。

“文革”期间,国家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其核心在于简化婚礼仪式、降低结婚消费。婚礼经常出现的象征性仪式是“向毛主席像三鞠躬”、唱颂歌、赠送《毛泽东选集》和《毛主席语录》等,这象征着忠于毛主席,心向共产党。在农村有的赠送锄头或镰刀等,把关注点转移到“抓革命、促生产”上来。

“文革”期间的离婚行为通常多以零发、散发的形式出现,是20世纪后半叶离婚率最低的一段时期。这一时期基本有三种离婚类型:“遗弃”式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在配偶遇到困难时拒绝承担义务,向配偶提出离婚要求的行为;“保护”式离婚,是夫妻一方为保证配偶安全而主动采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同时还是为子女免受牵连而采取的家庭“自保策略”的离婚行为,诸如因自己的政治问题而怕连累家人的离婚现象;“感情不和”式离婚,是感情不和或因政治观念不合而导致感情不和的离婚行为。

“文革”时期知青的婚姻是一个重要问题。知青分为“兵团知青”和“插队知青”两类人群,他们的婚姻主要体现在晚婚、扎根婚和回城婚等几个方面。知青响应国家晚婚号召以及为了招工、参军、升学、转干和回城而出现了晚婚现象;知青响应国家扎根农村的号召而在农村结婚扎根,这样的知青人数不多,其中也有后来为了回城而离婚的;大多数知青基本上是回城之后再结婚的。知青的结婚类型主要包括知青之间、知青与农民之间、知青与国家职工和军人之间的婚姻。女知青在农村结婚有些属于“寻求佑护型”的婚姻,因劳动强度大、生活困难或逃避被人骚扰而结婚的。

5.第五阶段——1980年至2000年

改革开放引起了社会的全方位变化,中国从相对封闭的、稳定的、人治的社会向开放的、变动的、法治的社会发展。这种变革引发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关系的变化,进而使婚姻领域发生演变。婚姻嬗变的动力主要来自思想、政治和经济三个方面的社会变革。在思想上,国内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涌入的西方思潮激荡在一起,促使政治化价值观逐渐衰弱以及个人主义的勃兴,人们的开放意识、自由意识和多元意识日益增强。在政治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为婚姻自由创造了条件。在经济上,计划经济体制用来管控社会的集体化组织逐渐改变,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解体,城市单位也逐渐减弱对职工生活的介入,这种改变使国家、社会与婚姻的关系逐渐松弛,婚姻的个体自由程度增强,逐渐走向个人私事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仍然对爱情赋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意义,但爱情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国家行政干预在爱情领域逐渐弱化,爱情的政治束缚逐渐被突破。人们逐渐把爱情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分开,爱情的个人本位日益凸显,重视个人的爱情感受以及爱情在婚姻中的位置。社会主流舆论认可了人们对爱情的诉求,人们积极争取有爱情的婚姻,超越政治,强调精神共鸣的爱情成为人们的理想追求,恋爱日趋成为青年人培植爱情的过程。80年代,恋爱的风气逐渐兴起。青年男女在公共场合敢于用拉手、拥抱和接吻来表达彼此的爱恋之情。90年代,国家对恋爱的社会意义诉求淡化,青年人恋爱日趋自由,恋爱的方式和亲密关系多样化,贞操观淡漠,性尝试与婚前性行为明显增多。

改革开放以后,择偶的方式和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择偶方式突破传统模式而日趋多样化,报刊征婚、婚姻介绍所、“电视红娘”、“网络红娘”等择偶方式的兴起给人们开辟了新式择偶平台,为择偶自由创造了条件。择偶的人际网络也日益社会化,由地缘、亲缘关系为主逐渐向业缘发展,这就削弱了父母家庭对子女择偶的影响,代际间的权力格局发生变化,父辈主控权力下降,而子辈自主权力上升,择偶逐渐由父母包办转向与子女的代际协商。人们的择偶标准多元共存,物质化明显。80年代文凭热,高等学历者为人们瞩目。90年代经商热,有经济实力者为人们瞩目。经济条件在择偶市场的分量持续加重,从新四大件到有房有车成为人们新的物质追求。

这一时期在婚姻礼仪上,国家反对高额彩礼、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现象,倡导集体婚礼,引导良风益俗。个人既要顺应国家的要求,也要努力表达个人自由的诉求。所以婚姻礼仪的演变一方面体现在订婚、婚姻支付、婚礼仪式和结婚消费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程度增强,婚礼仪式从神圣性向娱乐性转变,从社会性向个人性过渡,婚礼上新郎新娘成为主角,表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的特征。另一方面,婚姻消费标准出现了趋同的社会潮流,无论城乡婚姻礼仪主要由家庭和当事人共同完成,婚姻礼仪的趋同性又制约了个性的发展,体现了婚姻礼仪演变的复杂性。

改革开放以后,离婚和再婚的外部束缚日趋减弱,国家的“调解和好”和遏制离婚的原则逐渐松弛,“感情破裂”被确立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调解和好”逐渐向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转变。离婚的社会氛围也逐渐宽松,离婚者所受到的道德谴责和歧视也逐渐减少,人们对离婚者的理解日趋增多。当事人的离婚和再婚观念也日益发生变化,“从一而终”的观念几乎销声匿迹,“闹”离婚的方式减少,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日趋成为当事人的选择,个人的婚姻幸福日益成为离婚和再婚的主要考虑因素,婚姻生活质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离婚法规的完善越来越有利于人们实现离婚自由。从一而终、离婚不光彩等观念逐渐淡化,再婚越来越容易。受以上因素的影响,文明离婚逐渐成为社会潮流。

这一时期随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被逐渐打破,价值多元化逐步确立,社会婚姻生活也增添了许多新的方式,涉外婚姻增多,独身现象增加,出现了丁克、试婚、同性婚,婚姻的契约意识逐渐增强。这些新的婚姻方式反映了个性主义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婚外恋、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备受争议的婚恋现象,进而激发了人们对未来婚姻的思考。

1980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婚姻法》。随着我国30年来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婚姻关系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1950年的《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加之包办、买卖婚姻的重新抬头,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规。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5章37条,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它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了相关内容,在11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备受关注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定离婚标准;二是法定结婚年龄提高两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此外,新的《婚姻法》还推动了男女平权,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夫妻财产的规定中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等内容。1980年《婚姻法》推动了婚姻领域从“人治”转向“法治”的进程,从法律制度上结束了婚姻的政治化,重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平等权利开始得到切实的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婚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外情、重婚、家庭暴力、离婚率升高等问题,90年代国家推动了关于处理婚姻问题的大讨论,学者们提出重新修正《婚姻法》的建议。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了这场大讨论,讨论的核心为是否尊重私权问题,法律和道德的功能边界问题等,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婚姻法》要不要限制离婚自由、要不要惩罚“第三者”等内容上。经过90年代一系列的讨论,2001年制定了《婚姻法修正案》,把婚姻美德融入《婚姻法》,保护婚姻中的弱者,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

20世纪婚姻变革的宏观旨意在于女子解放、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几乎贯穿于20世纪始终的婚姻变革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于变革早婚、买卖婚,主张一夫一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再嫁等,虽然在各个阶段侧重点略有差异,但总的趋向大体如此,在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已经充分地感受到这一点。20世纪中国婚姻发展变化的一条基本线索就是从包办婚姻逐步向半自主、自主和自由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的历程是一步步渐进的,无论从地域和人群都体现了这样的一个特点,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再到广袤的农村,从东南沿海到西北内陆;从上层精英、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到一般阶层的普通民众。

四、未来婚姻观

20世纪婚姻变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20世纪的婚姻问题进行阐述,这个问题的特点是有理论、有实践、有变化。第二个问题就是对未来的婚姻问题进行阐述,这个问题的特点是有理论、无实践或有偶发的案例存在。20世纪婚姻变革的第一个问题上文作了基本的阐述,即20世纪婚姻变革的基本状态。下面叙述20世纪婚姻变革的第二个问题,概括起来就是20世纪有人对未来的婚姻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设计以及在理论上的阐述。我们称之为未来婚姻观。

(一)国外早期学者的未来婚姻观

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就有很多外国学者对未来的婚姻问题进行过思考,下面重点介绍几位。

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1872—1970)在婚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主张,他在一百年前就提倡性教育、离婚自由、试婚、人工授精等,当年罗素提出的主张现在有些已经习以为常了。他甚至提出婚外情、通奸这样一些惊世骇俗的主张。

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1928—2016)主张未婚同居,试婚和离婚自由,认为人生将出现“连续婚姻”的现象,即人的婚姻轨迹将由多段短时间的婚姻组成,指出人生中将有几个决定婚姻走向的关键点,即试婚阶段、成年孩子离家、退休后,每一个关键点都有可能使婚姻走向终结。他预测最终人的平均结婚次数会增加,并且“暂时性的婚姻将是未来家庭生活的标准特征”。托夫勒对未来婚恋的预测有些已成为现实。他所描绘的多种家庭形式大部分都已在中国出现,如丁克家庭、未婚同居家庭等,另外如AA制家庭、老年人契约家庭等也不鲜见。

英国著名作家阿道斯·赫胥黎(1894—1963)的未来婚姻观有着截然相反的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他对未来婚姻的预测,认为未来人类每个女性和男性彼此相属,可以自由地享有彼此的肉体,但反对固定关系,社会的婚姻、家庭将不复存在。其二,他认为人追求感情的本性是无法抑制的,所以他所希望的未来人类社会的婚姻与家庭依然可以存在和发展。

瑞典著名作家、妇女运动活动家爱伦·凯(1849—1926),在一百多年前就主张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她认为理想的结婚,有三种条件:一,不可无恋爱;二,精神、肉体都很健全的男女;三,认为结婚生活,不可不以真正的恋爱为中心,而恋爱乃是灵肉的高尚结合。今天已经实现了爱伦·凯的部分愿景。

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认为婚姻的本质是“爱”的要素与“伦理”要素的合一。他认为在婚姻制度上,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具有排他性,反对婚前同居。婚姻的实现要通过举行婚礼的正规形式。夫妻彼此感情的消逝,有导致离异的可能,但“反对任性离婚”,而主张理性离婚。

英国社会评论家乔纳森·哈迪曾说:“在今后的30—40年中将会发生三件大事:私通与契约婚姻会变得更为普遍,大约占婚姻总数的10—15%,然而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还将继续以压倒多数的中心制度而存在;离婚率将会继续增长,估计全部婚姻中大约有50%将会以离婚收场;鉴于上述发展趋势,第二次婚姻将会作为更稳定的婚姻形式而存在。”

以上例举的几位西方学者当年提出的未来婚姻观,有些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成为现实。他们的未来婚姻观作为人类婚姻的积极思考,无疑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生活意义。

(二)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未来婚姻观

在20世纪之初,康有为对大同社会的婚姻形态做过详细的设计,他把大同社会婚姻设计成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婚姻要自己做主决定,若自己觉得双方在情感志趣方面相投,就可以订立合约,而且双方不再用以往的“夫妇”旧名相称,而是用“交好之约”这一新的称谓。其二,男女婚姻要有期限,不能有终身约定;若两人永远相好,可以不断续约,相守一辈子;有了新欢,可与新欢订约;若与旧欢重新和好,可以再行续约。康有为特别强调,感情相投者可以续约永远相好,允许志趣不同的夫妻改变初衷并与他人订约,若夫妻产生厌恶之心,想离弃者可马上分开。其三,婚期约定最短必须满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其四,设立媒介官员,男女结婚要到当地的媒介官那里领取结婚证,订立契约,保证婚期内要相互恩爱。其五,没有文化以及学业未成不能领取毕业证的女子,而且不能自立还要依靠丈夫抚养的女子,不能享用这些权利。以上五个方面是康有为大同婚姻思想的基本内容。

五四时期的未来婚姻观主要体现在废婚主义和情人制两个方面。

首先看废婚主义。1920年中国出现一场“废婚”大论战。“废婚派”对旧式婚姻(专制婚姻)和新式婚姻(自由婚姻)均表示反对,极力主张废婚,提出了废婚的主张,认为废除婚制“是为世界人类(男女)谋幸福”。 人类最大的幸福是每个个体的“自由的人格”,而“婚姻制度,是不适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故当废弃之。即便是自由婚姻也是“一种专利的结婚”,“就是爱情专利和性交专利。我们一个人自己是要有一个‘自由的人格’,不应当属于谁某所有的。我底爱情……为人家所专利,就是表示我没有‘自由的人格’,人家底爱情……为我所专利,就是侮弄人家底‘自由的人格’。总之,我专利人,人专利我,都是很不应该的,于‘自由的人格’有损的”。 他们认为废婚的意义就在于“去束缚而取自由”。 由于对“自由的人格”的追求,废婚派还肯定了“移情”现象,认为“恋爱是复杂的感情,随时随地可以变的”; 也肯定了婚外性关系,认为“满足性欲,是人类(不止人类)正当的要求,谁也不能阻止他”。 废婚派把废婚后的社会视为太平的理想社会:“那时候,无父子,无夫妇,无家庭,无名分的种种无谓的束缚,所谓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岂不是一个很太平的世界,大同的社会吗?” 废婚派正是通过以上的阐述提出了废婚主张。

五四时期“废婚主义”的产生与当时流行的无政府主义思潮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二者在理论上的弱点也体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即双方要求绝对的自由与平等,不受一切政治、宗教、文化、形式的束缚和规制,追求实现无限制、无服从、随心所欲的太平世界,这在理论和思想上还有些不切实际的凭空想象。因此,在他们凭借一时的热情、尽兴摄入时髦的思想主张时,似乎缺乏对婚姻复杂性和多样性的思考。五四时期是中国近代婚姻文化变革的重要时期,废除婚制虽然也是其中的一项内容,但它属于对未来婚姻问题的一种思考。

再看情人制。1920年初,张竞生从法国学成回国,受聘于北大哲学系。在北京大学任教的五年间他出版了《美的人生观》和《美的社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成果。他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提出了“情人制”的主张。他说,“顾名思义,情人制当然以情爱为男女结合的根本条件”,“惟有行情人制的男女才能彼此互相欣赏,谁不为谁所占有,谁也不愿给予谁”。情爱讲的是彼此欣赏而不是彼此占有和彼此给予。张竞生从定情之前、定情之后、情爱破裂三个方面阐释了男女彼此欣赏而不是彼此占有和彼此给予的意蕴所在,并得出情人制的四点益处。他的“情人制”的本质讲求的是有情爱的男女才能结合在一起,而这种结合只是在一起生活,没有婚姻制度的约束。情爱消失,男女也就不能一起生活了。所以他的“情人制”特点是,“或许男女终身不曾得到一个伴侣,但时时反能领略真正的情爱”,而这恰恰与婚姻制不同,他认为婚姻制“或许男女日日得到一个伴侣而终身不能得到一个固定的爱人”。张竞生对“情人制”也持辩证的态度,认为“情人制自然与人间一切制度一样有利又有害,但它的利多而害少,不比婚姻制的害多而利少,故情人制是男女结合最好的方法”。张竞生的“情人制”主张与废婚主义同样是反对婚姻制度的,正如他所说,“自婚姻制立,夫妇之道苦多而乐少了……自有婚姻制,遂生出了无数怨偶的家庭,其恶劣的不是夫凌虐妻,便是妻凌虐夫,其良善的,也不过得了狭窄的家庭生活而已。男女的交合本为乐趣,而爱情的范围不仅限于家庭之内,故就时势的推移与人性的要求,一切婚姻制度必定逐渐消灭,而代为‘情人制’”。 张竞生的情人制主张,在当时社会或未来相当长的社会中,很难成为一般恋人关系而在更多的人群中践行,可能只会在极为少数的个别人中留下些许的痕迹而已。

另外,20世纪40年代,社会学家吴景超读了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后颇有感触,并对中国社会的婚姻走向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家庭是婚姻的基础,“家庭在变,婚姻也在变,将来会变成什么样子,谁都不能预言。但作为一种制度看,他正如私有财产制度一样,好些人以为他是永存的,哪知在转眼之间,他已变了花样了”。 吴氏认为,婚姻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其变迁具有不可逆转性,但婚姻在未来会变成什么样子则是未知数。

(三)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未来婚姻观

改革开放20年中国学者们开始了对未来婚姻问题的探讨,他们主要围绕着夫妻关系和婚姻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多方阐述。

在夫妻关系上,有些学者认为,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会带来思想观念的个性化,从而使其出现松散的特性。鲍宗豪指出,“未来人们的恋爱婚姻,必将集中地表现为多样性和个性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生产及其物质生活,意味着快节奏、多联系、多变化的生活内容。这就使人们有更多的和更快的产生爱情与选择配偶的机会”,“在多样化的社会中,平静型、开拓型,甚至冒险型的生活都有其位置,有其价值。人愈走向生活深度,愈显示出个性的差异,而个性又正是爱情的一个特点”,“未来的婚姻还具有松散性。人是感情动物,非常重视和珍惜夫妻之间真挚的爱情。可是,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使他们的爱情遭到破坏,那么维系婚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因此,离异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自然的离异,保证了爱情始终成为所有的夫妻和夫妻关系的基础,也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未来还趋向重视爱情的价值,使婚姻成为如恩格斯曾预言的,体现相互爱慕,而没有别的动机的纯粹婚姻”,“在未来,人们将自己顾及自己的爱,无须去干预别人的爱。因为那时候已经不再存在从干预别人的爱情婚姻中得到好处的可能性”,“爱情是美好的,但婚姻永远不会十全十美”,“尽管如此,婚姻仍然是未来人间一种美好的关系。它仍将迈着稳健的步伐走向未来”。 陈晓律主张未来应当是松散的一夫一妻制,认为“一种新型的夫妻关系应当是一种适度的松散结合关系,双方在关切对方时又同时保留着自己的个性,双方都互相尊重对方却又保留个人隐私以及结交朋友(包括异性朋友)的权利”。“理想的新型夫妻关系应当是一种在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的‘淡如水’的‘君子之交’。” 吴建国提出了“联偶婚”的概念,即以双方自愿“联合”为特征,其主要特点表现在,“婚姻双方聚散自愿,且每一方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婚姻;婚姻双方财富归各自所有,在配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互相使用;互相间责任与义务有限,且是道义上的,而非法律规定的”。

对于未来的夫妻关系,上述三位学者主要从个性的视角来阐发其松散性,而其他学者则强调个性基础上双方合作的意义。陈宗瑜认为,更高层次的婚姻类型应该是爱情和事业综合型的婚姻,“在这种类型的婚姻中,夫妇之间仅仅有爱情是不够的,还要求建立一种更加完美的夫妻关系。即不仅彼此深深相爱,而且还要求在事业上志同道合,要求彼此有健全的思维能力、高尚的情操志趣,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很强的自制能力和调适能力,彼此既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性和相互间的调适性,又能以经久不衰的亲情相处”。他主张的这种婚姻类型是与较低层次的“性伙伴型”,以及较高层次的“爱情型”或“事业型”相比较而言的,认为“爱情和事业综合型”类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婚姻”。 陈一筠认为,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两性合作代替两性的权力竞争应是建立新时代两性秩序的取向”,而“选择配偶时应当重视文化上‘门当户对’的条件”, 这样才能把婚姻创造和建设成女人和男人和谐相处、平等分享的温馨港湾。

在婚姻形式上,学者们的阐发焦点又有两个,即社会发展和人的性爱需求与婚姻乃至家庭变革的关系。从唯物论的视角看,生产方式的变动对上层建筑的革新有重要推动作用。金一虹认为,生产的社会化能够改变婚姻家庭的方式,并指出“生产的社会化趋势不断提出新的优生优育的标准,这是家庭这个生育单位永远不能胜任下去的。生产的社会化对家庭起着瓦解作用,而人类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的、还是生物意义上的进化,前途都在于社会化。生育的社会化应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成卉青指出,未来“作为一夫一妻婚姻产物的个体家庭,有脱离婚姻关系本身而朝社会化家庭演变的趋势”,这种脱离婚姻关系的非婚姻家庭“最大的变化是独身(包括非婚姻的同居)家庭的大量出现和高离婚率带来的只有母方(或只有父方)及子女(或无子女而独身)的家庭大量出现,以及同子女分居的独身(父或母及其它长辈老人)家庭的大量出现”,总之,未来“一夫一妻个体家庭以外的各种家庭的总量将继续保持增多的势头”。 刘发岑则认为,未来的婚姻与“智力等级”相联系,指出“在实行着智力等级制度的社会里,物质上的供应已做到了各取所需,无性繁殖已经普及,子女为社会公养,后人的概念是公有的,政治学变成了研究怎样使管理方法适应于生产力发展之需要的科学,经济学研究怎样使工作服从精神享乐,社会学研究怎样使职务与才能一致,伦理学研究如何提高精神文明的程度。社会关系靠道德准则维持。婚姻关系既不受财产支配,又无子女问题上的牵连与顾虑,它将发展成:以爱情为基础、受智力支配、为事业服务、适应于工作需要这样一种模式”。

未来社会的发展,为人类情感多样化需求的满足提供了条件,这也将逐渐改变婚姻的形式。唐达等人认为,未来婚姻中的爱情比重会日趋增加,具体将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婚姻结合途径的趋势将逐渐摆脱父母包办,并从亲友介绍向自己认识的方向发展。其次,择偶中对经济及其派生因素的考虑将越来越少,爱情的位置变得越来越重要。“到21世纪以后,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思想将为全社会所公认。到那时,人们都不会像今天这样围绕‘爱情论’、‘经济论’、‘综合论’之类争论不休。到那时,人们择偶的标准将不再是地位与物质,而是感情与人品。”他们进一步提出,“当着人们不再受经济关系的束缚和压抑,可以自由地相爱,并以爱情为基础结合而为夫妻,组成家庭,走向爱情并以爱情和性欲的完美结合为准绳和中心内容的形式和境界。这便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将是婚姻文明的终极形态”。 徐纪敏等人认为,“未来人类婚姻制度的任何变革,都应当坚持恩格斯所曾经设想过的指向原则:婚姻应当有利于一对自由、平等的男女在灵与肉两方面高度和谐的结合,它既不受罪恶感(传统伦理)的困惑和良心的折磨,也不害怕社会舆论和法律的惩罚,未来的婚姻将是人性自由和人类道德之间达到最高和谐统一的境界。男女结合为了得到感情上的满足,将成为婚姻的主旋律。性爱是婚姻唯一的基础”。 对于婚姻来说,性爱因素是高于经济因素的,而当未来物质资源极大丰富时,人们将不再受经济因素束缚,性爱就会成为婚姻唯一的基础。

不过,对于性爱和婚姻的关系,有些学者则有不同见解。王仲根据近些年来婚前同居、不婚而居、性行为提前、多个性伙伴等情况的普遍出现,认为在人们的心目中,“性行为与婚姻制度不再是唯一相关的,是可以分离的,性行为只是解决人的生理需要和满足感情的需要,甚至于只是为了一种文化理念和个人偏好,而婚姻制度和家庭更作为人的社会需要”,进而提出,“随着婚内道德与婚外道德的进一步认同,性与婚姻将更加明白地在家庭内部被区分开来,说到底,这还是因为人们对婚姻的本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将婚姻归于到其本来的面目,与其它外在因素区分开来”,并理解和认可“追求新型的生活方式将成为夫妻异地而居的最好理由,周末夫妻与分房而居都将会成为一种潮流,这种分居与感情好不好无任何关系,只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并且“也会出现许多其它类型的家庭,如丁克家庭(即只有夫妻双方,而自愿不生育子女)、单亲家庭(即父母一方与婚生子女)或未婚一方甚至双方与未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 程京认为,“在未来的年代里,一夫一妻制仍然是主流。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婚姻形式与一夫一妻制并存,如双偶婚、多偶婚、公社式婚姻和群婚等,以及各种同居形式”。 梁景和则以量变与质变为分析理论,认为在婚姻制度灭亡之前存在一个婚姻的过渡形态,即“一夫一妻多情制”。之所以存在这样一个过渡形态,是因为真正以性爱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并得以永恒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的理想,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不完全适应、不满足和不幸福,必然会导致对于外在情感的追求。但这种“情感伙伴”的出现并非夫妻感情破裂造成,而是夫妻感情降温而达不到情感满足所至,是情感调适理论的现实折射。

在性爱与婚姻的关系上,有些学者的认知更大胆一些,认为作为婚姻内容之一的性爱可能会取代婚姻本身。侯岐山认为:“未来的婚姻不是婚姻,应该是两性的自由结合。只有在没有任何勉强、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下的结合,才是真正的自由结合,才是人在两性关系上的最高境界。待到那遥远的未来,人类真正摆脱了前面说过的约束,人与人个体的结合,应该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实现的。互相感到幸福、愉悦,可以数十年甚至直到离开这个人间;有一个感到不愉快、想分手,可以立即分开并且可以不再见面。那是真正的互相爱悦,没有一丝一毫的勉强。” 张平治认为,未来是个情人的世界,这个世界“是否需要‘婚姻的形式’,那可以悉听人们的尊便。因为,爱情才是一切,而不是婚姻才是一切”,当未来家庭的生产职能、生育职能、教育职能、消费职能消失后,“家庭最终仅剩下了一个情感的职能,即两性之间在感情上的联系。说的坦率一点,性生活也主要是为了欢娱享受,而不是为了传宗接代”。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学界对未来的婚姻有广泛的思考和探究。这是改革开放后人们思想禁锢被逐渐打破,思想自由程度提高,视野渐次开阔,看见更多新型的国内外两性关系的现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对未来婚姻的思考,并形成了未来的婚姻观。总的看来,这些未来婚姻观有如下之特点:其一,是对近期婚姻发展变化的认知和预测,有些后来已成为现实;其二,有些是对遥远未来婚姻发展变化的推理和期许,这些作为哲学的思考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其三,有些可能是一般的想象和推测,缺乏存在和实践的基础和条件,故只能是说说而已,实践价值有限。

五、两个理论思考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世界有几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紧密的基本要素,这就是天地、万物、男女、夫妇、父子、君臣等等。故《易》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上述表述把婚姻中的夫妇关系,看成是自然界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就人类社会而言,“人情之始,莫若夫妇”, 婚姻被视为人情伦理之始,人类社会关系的源头。正如吕思勉所说:“社会之组织,实源于家族,而家族之本,又由于男女之 合也。” 可见,婚姻在人类社会中的影响之大。传统婚姻的具体价值在于和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尤其强调的婚姻意义。我们若站在今天的立场和视角看待婚姻,可以关注如下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一)婚姻的本质

一般而言,婚姻的本质是要解决物欲、性欲、爱欲和伴欲最基本的几个问题。

所谓物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物质方面的生活,包括衣食住行这类基本的生活内容。男女结婚,男女两性都要为物质生活做出奉献,中国传统社会所说的男主外女主内、男耕女织就是要夫妻承担起更好地提供物质生活的责任。中国民间俚语“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指女人结婚嫁人是为了衣食的物欲而已。中国传统经典的婚姻论财也阐述的是这样一种观念。传统婚姻素来讲究“聘仪奁赠之礼”,《礼记·昏义》注疏中说:“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成。” 婚礼成立与否需要钱财的支撑,这种古已有之的风习一直延续着,某时某地的婚俗都有所体现,如清代桂阳、博罗、内乡等地的县志都多有记载。 婚姻论财是解决物欲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物质生活的改善。当然,婚姻论财导致的恶俗也屡见不鲜,买妻、出妻、典妻等陋俗屡禁不止,对妇女的人格和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等等,这也是婚姻为什么需要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和一项重要的内容。

所谓性欲是指人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生理特征与生理要求。告子指出:食色,性也。其意是说食欲和性欲属于人性,是人生离不开的两件事。性欲是激发性行为的心理与生理因素,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希望满足机体需要的一种本能冲动,是生物在进化过程中形成而由遗传固定下来的,但又与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密切相关。在不伤害自身健康、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在法律和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正当的、适合的手段使性欲得到宣泄和满足。从人类有了婚姻以来,婚姻制度就成为一个具有绵长历史并与人类性活动紧密相连的重要机制,成为人类宣泄和满足性欲的道德与合法的渠道,即婚姻关系成为性关系的一种形式,正如蔼理士所言,“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 与此同时,性欲也是完成繁衍后代的基本机能。中国传统讲求“下以继后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对于繁衍后代,传宗接代极为重视,所以民俗中讲究早婚早育、儿孙满堂、养儿防老、承嗣香火、传宗接代,而绝后就成了诅咒和骂人的同义语。可见婚姻、性欲、繁衍后代是紧密相关的一个链条。

所谓爱欲是指追求爱情的欲望。爱情是受社会因素影响的生理、心理和主观情感相互结合的复杂现象。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环境、不同的个体对爱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感受。构成爱情的因素比较复杂,时而是激情,时而是亲密,时而又是奉献、获取、承诺等等。爱情是彼此之间奇特的一种美好浪漫的心理感受。爱情的产生符合人的生存进化规律,即拥有这种感情的人能获得更多的温暖与保护,能更好地生存下来。罗素与瓦西列夫都对爱情有过阐述。罗素认为,“爱情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爱情在某些社会中比其他社会更普遍存在”,“罗曼蒂克的爱情在浪漫主义运动中达到顶峰”。 瓦西列夫阐释爱情的视角更加多样化,如他认为爱情是“在传宗接代的本能基础上产生于男女之间、使人能获得特别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享受的这种综合的(既是生物的,又是社会的)互相倾慕和交往之情”,“人的爱情不可能不反映人的本质的深度,不可能无视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不可能仅仅是纯生物的、本能的、性欲的联系。爱情的内容是丰富的、无穷尽的,它是冲动和意识的仙境,是性欲和精神渴求的神奇融合”,“爱情是人性的自由表露的形式,是生活隐秘领域中美好的高尚、理性和善的观念的实际体现”,“爱情的实质是精神的自由振奋,是主体的自我实现”,“爱情作为必然范围的自由意志的表现,是情感的高度的、大胆的倾泻。然而它又随时发挥着在亲昵情谊中的道义责任感”,“爱情是肯定人的个性达到成年的形式,是个性现实化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可见,爱情是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之间互相倾慕的神奇融合;爱情是精神丰富、无穷、冲动、高尚、理性的内在仙境;爱情是精神振奋、充满想象、大胆倾泻的自由意志;爱情是具有道德责任的成人心理。总之,爱情是欢乐之源,是人的本质的深度体现。婚姻与爱欲应当是统一的,婚姻追求爱,被爱是幸福的,爱则更幸福,婚姻就是爱与被爱的给予与接受的统一。有着美好爱情的婚姻才能使彼此双方收获真正的人生幸福。爱欲是婚姻中高层次的精神追求,故不是每桩婚姻当事人都能获得爱欲的享受。

所谓伴欲是希望在平日的生活中有人相伴的欲望。伴欲是人们希望自己的身边有人相伴,有人说话、有人表白、有人述说、有人倾诉、有人倾听、有人帮助、有人对你知冷知热的欲望,这也是人的基本欲望。婚姻有这方面的基本功能,用以满足人的这一伴欲。中国对婚姻的祝福有一句话就叫“白头到老”或“白头偕老”,其基本意义就是希望婚姻中的另一方陪伴你一辈子。所以,民间把自己的老年配偶称为“老伴儿”,就是陪伴你到老,满足你平日的伴欲,故伴欲是婚姻的本质之一。

婚姻的本质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索。笔者从物欲、性欲、爱欲和伴欲的视角来探索婚姻的本质,希望仅用自己的一得之见来抛砖引玉。

(二)20世纪婚姻变革与人的精神进化

我曾经阐述过,纵观人类历史的进程,人类自身觉悟,即人类精神进化或精神解放反映在三个宏观层次上。第一,人类相对摆脱自然(神)的束缚,看重和强调人类本身的价值,确立人类的优越和中心地位,而获得人类整体的相对自由;第二,个人相对摆脱传统人伦文化的束缚,看重和强调个体价值,确立个体的人身地位,从而获得人类个体间的相对平等和自由;第三,个人相对摆脱自身束缚,注重个体异化,在不断否定自己的过程中,使自身的灵与肉相对分离,人类个体获得精神异化的相对自由。

在茫茫大地上,自从有了人,便开始人类精神的进化过程。人类最初的精神世界极为自卑,他们的内心深处,更多的是对自然的恐惧和畏怯,进而对这“伟大”而又“崇高”的自然(神)产生一种真诚的崇拜和仰慕。到了历史进化的“轴心时代”,终于迎来人类自身的第一次觉醒,确立人类整体的自我中心地位。荀子对人的天资禀性作了深刻的揭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 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 孔子说,“敬鬼神而远之”。 先贤们共同创造了规定人际关系准则的人伦文化,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精神的第一次进化。这次人类精神的进化所产生的人伦文化又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最终无可奈何地衰朽了,而导致人类精神的再次进化。近代中国迎来了国人精神进化的新时代,这种精神进化是对新的人文精神的再创造,而自由、平等、个性主义则是人类精神再次进化的主要内容和标志。20世纪中国婚姻的变革与第二层次的人的精神进化紧密相联。第二层次的人的精神进化反映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自然也反映在人们的婚姻生活当中。20世纪的婚姻变革就是要摆脱传统人伦文化的束缚,主张从传统的包办婚姻向自由婚姻迈进,这个过程通过百年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并将沿着这样的方向继续向前。第二层次的人的精神进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各领域的生活变革并不会一帆风顺,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在所难免。包括人们的婚姻生活,还要经过反复的博弈,才能实现从传统包办婚姻向自由婚姻的彻底变革。

六、结语

第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又立基于婚姻之上,故婚姻乃全部社会生活之“万世之始也”。中华民族通过长期的婚俗传承和沿革,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与行为方式上的五个基本特征。本书对这五个特征即中国传统婚姻的他主性、买卖性、抑女性、承嗣性、繁缛性进行了系统阐述。这是与产生阶级之前的社会形态及现代社会形态相比较而言的,是对传统婚姻俗制的一种纵向的审视和把握。这些特征的形成无疑有着相互联系的诸多因素的相互制约,包括地理条件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第二,本书通过五个阶段研讨了20世纪中国婚姻走过了从包办到自由的一个演变过程。第一阶段从1901年至1927年,这一阶段的中国婚姻变革体现着一种婚姻变革思想的深刻性;第二阶段从1927年至1950年,这一阶段的中国婚姻变革体现着一种社会的多样性;第三阶段从1950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的中国婚姻变革体现着一种法律政策的规范性;第四阶段从1966年至1980年,这一阶段的中国婚姻变革体现着一种政治的管控性;第五阶段从1980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的中国婚姻变革体现着一种观念与行为的开放性。20世纪婚姻变革的宏观旨意在于女子解放、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整个20世纪婚姻旧俗的变革经历了从开始出现的微弱变化,到随着时间的延续而逐渐扩展,直到20世纪末叶变化的大致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但变化绝非百分之百的实现,婚俗旧俗绝非百分之百的消失。有些婚姻旧俗依然在一定的人群和地域中存在,甚或还有屡屡反复的现象。但总的来看,20世纪中国婚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婚姻从包办到自由的演变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步。

第三,本书探索了婚姻本质的理论以及婚姻变革与人的精神进化理论的关系。婚姻本质的理论阐述了婚姻的本质一般而言是解决物欲、性欲、爱欲和伴欲这样几个最为基本的人生问题。婚姻变革与人的精神进化的理论阐述了人类精神进化或精神解放反映在三个宏观层次上,而20世纪中国婚姻的变革与第二层次的人的精神进化紧密相连。

2023年2月20日


[1] 《原人》,王韬编:《 园文录外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4页。

[2] 《原人》,王韬编:《 园文录外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5页。

[3] 《法意》,王 编:《严复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987页。

[4] 《论沪上创兴女学堂事》,王 编:《严复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470页。 aOV+ERBItQiBQsL1X34C0WM/5WBdAoVFXhP7TW6KNhpxMSdkdnf7ipy6ArPWh1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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