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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选题价值

《礼记·昏义》有云:“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周易·序卦传》也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先贤规划了一种由天地万物到两性、由两性到婚姻、由婚姻到家庭、由家庭到国家的进化秩序。而在人类社会的构成秩序中,两性居于起点,婚姻、家庭为必经的重要环节,最终“家国一体”的社会机体得以形成。这一思考路径和思维方式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甚至绵延至今尚有遗存。因此,在数千年的中国文化中,两性关系、婚姻家庭向来被视为一件国家、社会、家族的公共事务而非个人私事。

直至晚清以降,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在个性解放、人格独立等时代思潮中,随着人们对传统伦理秩序的批判、推倒和重建,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才开始成为“私领域”之议题。然而,此时性别、婚姻、家庭等问题成为众说纷纭的讨论焦点,现代国家治理又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之序列,这恰恰又是一个从“私”向“公”的再转变。事实上,婚姻、家庭、性别问题或许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在今后相当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人仍将与其产生密切的关联。或许正因为这种公私兼有性和恒常持久性,故而有学者称衣食住行、婚姻家庭、两性伦理、休闲娱乐、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主题。

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革故鼎新、全面变革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婚姻问题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变化。纵观19世纪中期到21世纪初叶的中国,我们会发现婚姻习俗、婚姻形态、婚姻制度、婚姻观念、婚姻法规等各个方面较传统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体现出了由传统到近代的特点。这些转变真真切切地影响着近代以来的国人日常生活。并且,婚姻作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仅自身包括择偶、恋爱、结婚、离婚、再婚、重婚、非婚同居、不婚、纳妾等诸多内容,又与性别、家庭、生育、赡养等社会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因此对近代婚姻问题的关注可以为近代社会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窗口。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发轫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一些婚姻观念和思潮,此时开始处于广泛传播阶段,在某些领域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例如,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有关婚姻的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正式颁行了《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颁布,1935年修订)、《民法·亲属编》(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开始施行),国家政权以一种现代的方式重新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此外,抗战的爆发使得婚姻问题呈现出了更加剧烈和多样的变化,不同统治区内的婚姻政策、婚姻现象和婚姻问题迥异。而且战乱带来的人口流动、家庭成员离散以及家庭生活困顿等因素,都对婚姻关系的订立、维系和解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有些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离婚、重婚、再婚、同居、背夫潜逃等现象均大量出现。这些现象无疑都值得深入研究。

任何历史研究都须在具体的时空维度中展开。从时间上来讲,本书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在婚姻领域变化较为剧烈的几个方面为研究重心,这包括新式贞操观、非婚同居新现象、国家和政党主导下的婚俗改革、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新趋势、妨害婚姻及家庭的罪与罚等等。因为新中国成立之后,于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对于婚姻的变革而言无疑有着划时代的标志性意义,所以本书的时间下限截至1950年,而非新中国政权建立的1949年。在空间上而言,由于1930年代抗日战争的爆发,整个国家局势变得十分复杂,既有国民政府统治的国统区,也有中国共产党统治的根据地、解放区,还有日伪政权所占领的沦陷区。本书主要涵盖战争爆发之前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地区及战争爆发后的沦陷区——尤其是北平,并对中共统治的根据地进行了一定的讨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世纪中国婚姻史研究”的一部分。既然该项目以“研究”而非“通史”为关键词,因此本书主要的研究特色也力图在于探求历史之深度而非广度,因此将主要以问题为导向来呈现1927-1950年间有关婚姻、家庭和性别的复杂面向。这既有与前人学者形成对话之意图,亦想更充分地补充前人涉及较少的研究领域,以期展开更丰富的比较性思考和类型化探讨。

本卷共分五章,其中前四章基本按照婚姻程序的过程依次展开,从恋爱、结婚、婚后到最后的离婚。而且每一章尽可能包含知识分子群体对于婚姻问题的认知和讨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婚姻的立场和政策、中国共产党对婚姻政策和法令的推动和调试,也有北平沦陷区有关婚姻问题的宣传及实践。这其中所包含的历史角色,既有知识分子、普通民众,也有政党、国家政权及日伪政府,由此可以更充分地展现历史上之复杂互动。然后,在这四章论述基础之上,第五章则以法律专门史的角度详细分析破坏婚姻之罪罚情况,并将这些犯罪和刑罚置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权力中,着重考察这三者的互动关系,以此以小见大地进一步思考民国时期的婚姻、社会与政治。自然,必须要承认的是,这样的结构安排或许有其生硬的一面,因为任何的结构化书写都只是一种夹杂着思考和判断的人为产物,而历史本身是复杂的、是一种自为状态之结果,不总是如人所愿地按照某种特定的清晰逻辑来行进。但是,笔者希冀这样的结构安排,能尽可能地为读者呈现出民国时期有关婚姻议题的动态复杂面向。

二、学术史综述

近年来,学界在民国时期婚姻问题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厚的成果,在理论、视角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1.民国婚姻史的整体研究状况

学界对于民国婚姻史的研究,从总体而言,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婚姻观念的研究,如行龙、徐永志、郑永福、陈文联等人探讨了婚姻观念、婚姻思潮的变化。 第二,有关婚姻习俗的研究,如罗检秋、邓伟志、严昌洪,以及一些硕士学位论文对民国初年的婚俗变革进行了研究。 第三,对民国时期城市或乡村的婚姻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如彭贵珍、刘是今、余华林对民国时期的城市婚姻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农村婚姻研究方面,高石钢重点研究了民国时期农村的婚姻论财风俗,傅建成则分析了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择偶方式及早婚问题。 第四,对民国时期的婚姻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如黄宗智在比较清代与民国的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时,重点分析了在民国婚姻法下,女性在离婚以及通奸问题上与清代所处的法律环境之不同。 此外,王新宇、王歌雅、杜晓彤也都从不同视角切入对民国时期的婚姻法进行了研究。 第五,对根据地的婚姻问题进行研究。 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岳谦厚利用山西省档案馆的相关档案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指导了数篇以此为研究主题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 另外,丛小平的《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也是这方面的代表作。

由此可见,近年来学界在民国婚姻问题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这些成果对民国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习俗、婚姻法、女性与婚姻的关系、区域性婚姻问题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但也应该看到,相关研究在时间分布上集中于1912年至1937年。有关抗战爆发后婚姻问题的学术成果也主要是对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婚姻问题进行的研究,对于沦陷区婚姻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不够充分的。

2.民国离婚问题的研究状况

离婚作为婚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系统研究婚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发生巨大改变,离婚现象逐渐增多。自民国时期开始,许多学者对于离婚问题就有所关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当时的学者对于离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从关注当时的社会问题入手,在论述婚姻问题、家庭问题、妇女问题时对离婚问题有所涉及,如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孙本文的《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家族问题》、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郭箴一的《中国妇女问题》等。 其二,从关注当时的法律问题入手,在论述民国时期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时,对于离婚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如沙千里的《法律讲话——婚姻·子女·继承》、胡长清的《中国民法亲属论》、朱方的《民法亲属编详解》等。 其中,徐思达的《离婚法论》从法律角度对中国古代以及民国以来的离婚法条进行了细致分析。 其三,对离婚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如谭纫就的《中国离婚的研究》从离婚法、离婚原因、离婚数据等多个方面对离婚问题进行了细致论述。 吴至信的《最近十六年之北平离婚案》对1917年到1932年北平地区的离婚数量、离婚原因、离婚区域、离婚背景等方面进行研究。 可以看到,民国学者对于离婚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古代离婚史和当时社会离婚状况,角度主要集中于法律、妇女、社会调查等,研究尚不深入,专门研究离婚问题的著作较少。

近年来,随着史学界对于离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更趋多元化,研究视角更加广阔,研究内容逐渐丰富,特别在离婚观念、离婚现象、女性离婚困境方面进行了较多探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目前学界对于近代离婚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其一,依托于报刊资料对民国时期离婚观念进行研究。例如随红松的《中国近代离婚观念的嬗变——以〈中央日报〉离婚启事为例》和陈燕燕《从离婚现象看民国初期时人离婚观念的新变化》两篇文章均以报刊文章为资料,展示时人的离婚观念。作者们认为时人对于离婚的观念已经逐步开放,但是传统思想依旧占据主导地位,父母的影响在婚姻中依旧强大,同时离婚受到当时法律和后续问题的影响,离婚观念呈现矛盾之态。

其二,观察民国时期城乡实际的离婚现象,以此分析民众在离婚问题上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部分学者对农村地区的离婚现象进行了研究。例如贾秀堂的《民国时期离婚现象再探讨——以20世纪20年代的山西省为个案》、陈小花的《民国年间山西农村离婚问题初探》两篇文章均以山西地区农村的离婚现象为对象,分析了当时山西农村离婚的状况,认为虽然山西农村由女性提出和实现的离婚已占相当的比重,当地的婚俗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妇女离婚面临着极大的法律和社会的多重困难。 城市离婚在民国时期数量巨大,所以学者对城市离婚现象讨论较多。例如陈慧、艾晶、黄晓彤、李俊钰等人均以《大公报》《盛京时报》等报刊为研究资料,对城市女性离婚现象进行观察,探讨了女性在离婚中所遇到的案件举证、经济困境、子女抚养,离异后归宿等多方面的实际困难。

其三,从法律史的角度,通过当时的司法审判资料对离婚案件进行观察,分析民国时期离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变革。例如乔守忠的《中国近现代离婚法律制度研究》、孙宗龙的《从诉讼档案看民国时期婚姻纠纷及其法律裁断》两篇文章通过分析民国时期离婚法律条文以及部分司法档案,认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变迁是由传统离婚法律向西方离婚法律转变的过程,是一个由法律精英引领的、官方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过程,民国婚姻法律实现了近代化。 部分学者则研究了司法实践中女性的法律权利问题,如徐静莉、谭志云、刘昕杰等均对此问题进行了关注,他们认为虽然女性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受到传统观念、举证等问题的制约,但是随着民国离婚法律的改革,女性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于女性的相关请求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司法保护,证明离婚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观念史和概念史研究的兴起,有学者对于近代离婚观念和“离婚”的概念进行分析,成为研究离婚问题的新角度。杜慧敏的《近代“离婚”概念考析(1912—1937)》一文对传统语境中“离婚”一词的概念产生和演变进行论述,对从“和离”到“协议离婚”、“义绝”到“呈诉离婚”的概念进行了考察。她认为“离婚”这一概念在变迁中始终带有对旧婚姻制度的反抗、对新式婚姻的追求,以及对男女平权的诉求,它被赋予了一种含有政治色彩的内涵,而且在其运用过程中,其运用主体逐渐大众化,不再仅局限于某一群体,这可以说是社会在逐渐发展的一种表现。 观念和概念的变化能够充分反映出多种因素对于时人的影响,能够更深入地折射出离婚现象的出现和增多。但是目前学界对于该角度的关注较少,研究成果寥寥,故应加强对该角度的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丰富观念史和概念史的研究成果。

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学界对于民国离婚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探讨:其一,近代离婚观念演变与传播情况;其二,离婚现象的变化;其三,女性离婚权利的增长与离婚困境。整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从宏观上展现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思想的传入所导致的民众离婚观念变化,以及在社会快速变革过程中女性地位与权利的增长。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学界对于离婚问题的研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性别角度过于单一,忽视男性在离婚中的能动和表现。近代离婚思潮的出现,离婚现象的增多,主要原因是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观念和婚姻自由思想的扩展,而离婚现象的出现又进一步促进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地位的提高。但是,女性离婚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民国初期的普通女性往往是“被离婚”,男性掌握着离婚的主动权,但到了民国中后期,女性主动离婚的数量增多。对于女性在离婚问题上何以从被动到主动、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都有哪些,目前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尚有不足。同时,离婚是夫妻双方所共同促成的,目前学界较多关注到女性在离婚中的地位及困难,但对男性的关注则很少,笔者目力所及,尚未发现从男性角度或双方角度探讨离婚问题的文章。故学界应在该角度上深入研究。

其二,对于离婚法律下的司法实践效果研究不足。许多学者对于民国时期离婚法律条文和制度进行了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目前从法律角度对离婚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法律本身或者司法制度的研究,没有深入探讨法庭当中当事人及法官的表现所蕴含的观念问题,也没有看到法律及司法审判所体现出的国家权力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介入。

可以看到,学者从多个方面对离婚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学界对于离婚中的性别观念、法律下的司法实践效果、离婚问题中国家权力作用的研究相对薄弱,故本书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3.民国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研究状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包括三个具体的罪名,分别是重婚罪、通奸罪与诱拐罪,以下分而述之。

学界对于重婚罪的研究多集中在当代社会,对于重婚的概念解读、重婚罪的罪名及相关司法实践作了详细的考察, 但是对于古代和近代的重婚研究较少。史尚宽的《亲属法论》中有一小节对民国重婚的含义、处罚和起诉方面做了阐述。 潘大礼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武汉的档案为出发点,分析重婚罪的司法实践,指出经济原因是妇女进行重婚的主要原因,国家从法律和文化观念上塑造一夫一妻家庭观念,但是社会上重婚罪却是屡见不鲜。在具体判罚过程中,存在从轻处罚的倾向,这实际上是对重婚行为的默许和纵容,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

对于通奸问题,历史学界关注较多,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清代以来的通奸现象可以说是学界研究最为集中的区域。 黄宗智在《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九章中以“婚姻奸情”案件和相关法条为基础,集中分析妇女在“婚姻奸情”中抉择的性质,以及清代法律构造对妇女现实生活的意义。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重点研究了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问题,其中就涉及女性通奸、重婚、诱拐等问题。

学界对于民国诱拐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着重探讨民国政府针对人口诱拐问题所做的立法工作与法律实践,如李启成的《清末民初刑法变革之历史考察——以人口买卖为中心的分析》、向阳的硕士学位论文《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研究——以大理院判例为中心》都是从刑律及大理院刑事判例、解释例入手,对当时的诱拐或人口买卖问题进行研究。 其二,从区域史的角度研究民国时期拐卖妇女或儿童问题。如苏彤、温艳对陕西妇女诱拐的研究,尹美美对天津儿童诱拐的研究等。 此外,艾晶的《清末民初女性拐逃防治研究》从官方和民众两个视角分析了清末民初官民互动对诱拐活动的打击。 程骞的《民国时的拐略之风与打拐》梳理了民国时期为打尽人口诱拐所做的立法成果及其实施情况。 刘正刚、王丽娃的《晚清华人女性被诱拐出洋浅析》则在政治史的视野下考察晚清女性诱拐问题。

陈玉洁的《论妨害婚姻家庭罪——以重庆市江北县法院司法档案为中心》,是笔者目力所及的唯一一篇论述民国时期妨害婚姻及家庭这一类犯罪的文章。作者以重庆市江北县的司法档案为基本史料,探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地区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发生的背景,分析妨害婚姻家庭罪所包含的重婚罪、通奸罪、和诱罪三个具体罪名,分别论述案件处理结果和发生原因。 本书与陈著的不同在于,笔者对涉及重婚罪、通奸罪、诱拐罪的当事人进行性别、年龄、职业、犯罪原因等量化统计分析,运用大量案件解读法院在处理这一罪章时所呈现的特点。

综上所述,学界对于民国时期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研究,仍然很不充分,尤其在重婚和诱拐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笔者将在梳理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多重社会因素,从重婚罪、通奸罪、诱拐罪三个具体的罪名入手,观察民国立法者与具体司法实践的互动关系以及女性在生活与刑罚下所面临的困境。

三、主要研究史料

1.档案资料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中有大量的关于民国时期婚姻问题的档案,其内容涉及结婚仪式、婚姻论财、婚姻习俗、离婚、重婚、婚外同居、婚姻法、妾、童养媳以及招赘问题,内容丰富。据笔者初步统计,1942—1945年伪北京地方法院判决卷宗(全宗号J065)中,案由为“离婚”或“离异”的相关案卷共有775卷,其中1942年保存有227卷,1943年保存有223卷,1944年保存有212卷,1945年保存有113卷。 伪北京市警察局档案(全宗号J181)保存离婚问题相关档案共10卷,伪北京市警察局内城各分局档案(全宗号J183)保存16件离婚问题相关档案。以上这些档案部分存在记载不完整、内容丢失、页面损坏等情况,部分档案为伪北京地方法院、伪河北省高等法院、地方监狱、派出所等机关来往公文,故笔者挑选了内容相对完整档案共436卷,作为本书的研究材料。这些档案内容丰富,包括离婚人员基本资料、离婚诉状、询问笔录、法院判决书等,记载详细,内容丰富,对于研究沦陷时期北平地区离婚问题,了解当时北平社会普通人民生活的基本状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另外,在北京市档案馆所存关于妨害婚姻及家庭案卷的诉讼档案共有979份,时间跨度从1939—1949年。其中,妨害家庭卷共732份,妨害婚姻卷共247份,而且仅有9份是以妨害婚姻及家庭为案由名收入,其余均是以妨害家庭、妨害婚姻为案由名分别收入的。以妨害婚姻罪为案由收入的是重婚罪与通奸罪,以妨害家庭罪为案由收入的绝大部分是诱拐罪,但也有少量的重婚罪、通奸罪。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为案由收入的为既犯通奸罪又犯诱拐罪(和诱罪)。每个案件卷宗包含的内容各不相同,最少的一份卷宗仅包含一份单独的判决书;而最完整的卷宗容纳了一个案件所需的所有文书,包括警察局提供的初步报告、当事人在警察局作出的证词、原告提起的控诉、检察官起诉的起诉书、附属证据(如婚礼照片、婚书、信件等)、庭审笔录、判决书以及案件上诉过程中的一系列相关文书。

2.官方文书

本书使用的官方文书资料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政府公报,如《北平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报》和《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等。 另一类是法律文书,既包括传世法典,如《唐律疏议》《大元通制条格》《大明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 也包括一些法典汇编,如《中华民国法规汇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五刑法之部》《中华民国刑法判解释义全书》等; 还有一些是民国时期出版的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研究著作,如《中华民国刑法详解》《中华民国刑法释义》《中华民国刑法释例汇纂》《中华民国刑法解释图表及条文》《新刑法各论》《中华民国新旧刑法条文比较》《白话笺注中华民国刑法详解》等。

3.报纸杂志

近代出版了数量众多的报纸和杂志,国统区和中国共产党统治的边区、根据地、解放区姑且不论,即使在沦陷区,日伪政府也将报纸杂志作为其推行奴化教育的重要渠道而加以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沦陷时期北平出版的刊物有140种以上。除了作为日伪政府的机关通讯报《新民报》以外,其他官方报纸还有《晨报》《实报》《新北京报》《武德报》等。此时,北平报纸种类众多,囊括了政治、经济、行政、教育、宗教文化等各个方面。 这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妇女类刊物,例如《妇女杂志》《新光》《新民报半月刊·妇女》《晨报·妇女周刊》《新妇女》等,这些妇女报刊的篇幅数量也相当可观,超过了以往各个时期,高达1800余万字。其中,《妇女杂志》950万字,《新光》500万字。 当时创办的妇女刊物之多,“甚至可以说自北京有妇女报刊以来,还未曾有一个当局像日伪这样重视妇女报刊”。

沦陷时期北平的报刊大致可以分为日报和刊物两种,日报均为官办,刊物分为官办、民办和校园刊物等。

日报主要有《实报》《新民报》《晨报》等。《实报》有妇女专栏、妇女生活专栏、妇女之页的副刊、某夫人信箱专栏、关于婚姻的专页等,这些有关妇女的专栏和副刊中,有大量的有关婚姻问题的内容。以《实报》的“某夫人信箱”为例,该专栏于1939年3月25日刊出第一期,至1943年4月,“某夫人信箱”共刊出250余次,所涉及多为恋爱、婚姻、贞操、伦理道德、同性恋、独身等问题,内容十分丰富。

刊物类中《妇女杂志》和《新光》属于发行量较大的刊物。《妇女杂志》刊出了很多有关婚姻问题的文章。以创刊号为例,《妇女杂志》刊出了《我之新时代的婚姻问题观》《如何选择配偶》《自由结婚的我见及其应注意的事项》《怎样才能使婚姻美满呢?》《结婚以后》《夫妻之间》《结婚的年龄》《性生活的健康》等与婚姻问题相关的内容。同样,《新光》上关于婚姻问题的文章也十分丰富。此外,《全家福》《吾友》《新妇女》等报刊上也有大量关于婚姻问题的内容。

此外,本书还利用了大量的法律类报刊,如《法令周刊》《法政半月刊》《现代社会》《法律评论》《司法院公报》《最高法院年刊》等。在这些报刊中有的探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立法得失,有的提出对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修改意见,有的梳理了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具体的司法解释与判例分析。 nCVlWSP05EYj9wTI6NYGHbWbAHXxYZGmda+jRbCKXwwPY02WypdTCl7TiKOwg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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