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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市居民的恋爱观念及行为

恋爱是什么?这是研究婚姻问题不可不提的议题。简单地说,它通常是指男女互生爱慕、爱恋之情的过程。稍微展开地说,它是身体和心理逐渐发育成熟的青年男女在传宗接代本能的基础上缔结亲密关系的过程。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中国常见的俗语。其中的意思至少有两层:其一,男婚女嫁需要设置生理年龄的门槛。男女需要发育到一定的年龄方能婚嫁。从此角度而言,男女生理发育成熟是构成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二,婚姻的缔结需要当事人心理发育成熟,尽可能避免朝秦暮楚、反复无常的现象发生。婚姻是一件大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通常都会为新婚夫妻安排隆重、严肃的社会仪式,以便杜绝或减少日后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夫妻关系的确立或父母的确认,同子女的抚养关系密切。通常来说,婚生子女的抚养往往以确认“父母是谁”为前提,以便避免抚养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经常会产生纠纷和矛盾。其原因,自然与父母的确认存在问题有关。从此角度而言,排除同性恋不计,恋爱(爱情)、婚姻都与生育、抚养、赡养等家庭行为密切相关。在普婚制占绝对主流的社会,人们确定恋爱关系的意义,不仅包含情侣关系的稳定,同时还包括未来关系的确认及得到社会承认。换言之,同恋爱关系确认直接相关的是,情侣之间的未来婚姻、双方融入社会的心理预期。从此角度而言,推动恋爱关系确立的因素,既有来自人类的生物属性,又有来自人类的社会属性。恋爱关系的确立,离不开上述因素的综合发酵和相互作用。

就本书而言,1966—1980年间,中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等,都对人们的恋爱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不过,强调外部因素的同时,也应注意人们在追求恋爱、渴望爱情方面存在一般规律,不可轻视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意义。并且,十四年间的中国,城市与农村是差距巨大的两个空间。整体上,政府在城乡都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方面的投入,大幅降低婴儿的死亡率,努力缩小男女收入差别,并且经常以精神鼓励代替物质刺激,实现完全“就业”、提供广泛的社会保障。但是,相较而言,生活物资优先供应城镇,文化艺术资源优先供应城镇。并且,其间的城镇化速度受到严格限制,城镇户口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这些都导致城乡发展不同步、不同速。对拥有城镇户口的人们来说,城镇优先原则为其身体、心理发育提供基本保障。但是,对于农村户口的人们而言,城镇优先及工农业剪刀差的存在,严重阻碍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就共性而言,频繁的运动造成人们对政治生存环境格外重视,公开舆论与文艺作品为爱情或恋爱赋予“低俗化”的污名,短缺经济、实际收入下降延缓或阻滞了人们的生理发育。这些对城乡的恋爱文化造成影响。另外,对于城镇人口而言,人均住房面积的严重不足,使得居住空间上的“隐私”成为奢侈品。出于以上考虑,本章将从城市的社会空间切入,粗略考察人们的恋爱观念和行为。

“文革”结束后,有一种说法认为,“文革”是压制性欲和恋爱的历史时期。1978年4月,《人民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指出,“在‘四人帮’横行的时候,这个问题竟成为一个‘禁区’。‘四人帮’挥舞‘文艺黑线专政’论的大棒,把凡涉及爱情的小说、电影、戏剧、诗歌等,统统斥之为宣扬封资修的毒草,打入冷宫,‘爱情’这两个字几乎成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同义词。在报纸、刊物上,也根本看不到教育青年正确处理恋爱、婚姻的文章,基层组织也很少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在“文革”结束后、1980年《婚姻法》公布前,与这篇文章观点接近的还有不少,基本上反映的都是“文革”时期压制性欲、管制恋爱的事例。抛开“揭批”背景不论,在此前特殊的十四年间,人们的恋爱观念与行为发生了什么变化?换言之,如果“压制”和“管制”存在,那么期间的恋爱又呈现什么特征?这是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

男女缔结婚姻的前提是什么?答案或许会包括浪漫情感(romance),当然也可能或有“越俎代庖”或“拉郎配”。无论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每桩婚姻都必须包括性别相异的两位当事人。换句话说,讨论婚姻与恋爱的前提,离不开性别意识、性欲等话题。通常来说,进入青春期后,随着性别意识增强,人们往往会自然而然地对异性、两性关系及性活动等产生好奇,进而出现关注、爱慕、追求异性的行为。虽然恋爱不同于性激素的分泌、性意识的觉醒,但是爱慕异性、渴望与异性交往等心理往往受到性意识、性欲的驱动。

恋爱与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进而,将恋爱区分为精神之恋与肉体之恋,亦无不可。众所周知,“柏拉图式的恋爱”是指心灵与心灵之间的爱慕,是剔除肉体接触的精神之恋。与此相似的是,日本小说家坪内逍遥将恋爱分为三类:“上品之恋”、“中品之恋”和“下品之恋”。其中,“上品之恋”是指“意气相投的爱”,“其人气韵较高,禀性非凡,由仰慕而产生的恋爱”;“中品之恋”是指“并非以意气相投为主,首先是贪慕其色,徒爱其表,便相交往”;“下品之恋”是指“只以肉体的快乐为惟一目的,以男女相慕、谈情说爱来发泄鸟兽之欲”。 坪内逍遥提到的“中品之恋”与“下品之恋”,二者之间的区分比较模糊。但是,他将恋爱切割为“灵魂之爱”与“肉体之爱”,其中的两极各居“上品”与“下品”,这对理解性欲与恋爱具有启发意义。

通常来说,人们在进入青春期以后,性别意识、性欲会明显增强,自然而然对性生理、性差异、性活动等内容产生好奇,进而出现关注、爱慕、追求异性等行为。“哪个男子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Whoever is a girl does not want to be loved,and whoever is a boy does not want to be royal to his lover)恋爱行为的出现,离不开性意识萌苏、性欲驱动。1921—1925年,苏俄(1922年底开始称为“苏联”)国内出现“杯水主义”的观念和现象。部分人认为,爱情是小资产阶级和唯心主义的情调,而男女关系不过是“渴则饮、饥则食”的生理现象,男女关系“只是像口渴了喝一杯水一样,只要能解一时的渴就行”。因此,个别青年学生中发生随意离婚和性乱等现象。 列宁对此进行严厉批评。他指出,“我认为这个出名的杯水主义完全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并且是反社会的。在性生活上,不仅应该考虑到单纯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应考虑到文化的特征,它们究竟是高等的还是低等的”。 列宁将恋爱区分为肉体和精神高低有别的层次,并且提出“文化的特征”是权衡恋爱高等或低等的重要维度。

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和经验,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1921—1925年,苏俄(苏联)国内出现的“杯水主义”,对中国部分革命者也不无影响。 1939年,邓颖超在回答“我们为什么要恋爱”时指出,恋爱的意义在于:其一,“得到婚姻的美满结果与求得精神上的好慰”;其二,“要互相鼓励,互相劝勉和互相进步”。至于怎样恋爱,邓颖超认为,“我们既不是恋爱至上主义者,又不愿马马虎虎的结合,那末就必须从政治方面出发,并求不妨碍工作和学习。青年人在恋爱时期应该提出工作竞赛来互相鼓励,互相进步。这样,两性生活才不至于变成无意义和觉得厌烦,只要从学习和工作方面来努力,来互相鼓励,爱情生活一定会过得很好的”。 很明显,邓颖超强调恋爱中的青年男女“要互相鼓励,互相劝勉和互相进步”。恋爱的首要意义,不在于解决双方的性欲问题,而主要在于政治方面的互帮互助、相互促进。“婚姻的美满结果”和“精神上的好慰”,是在互相鼓励、互相进步前提下的意义叠加。很明显,这意味着灵魂之爱高于肉体之爱,与坪内逍遥提到的“上品之恋”有相似之处。

恋爱中的肉体与精神孰重孰轻?这是值得厘清的问题。1942年,邓颖超在一次座谈会上提到该问题。她说:“不错,唯物主义者是不否认性的生活乃恋爱与结婚的物质基础,但绝不是唯一的基础,更不是单纯只为解决性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对待恋爱与结婚的态度,不仅认为应有合理适当的性生活,同时主张要慎于选择,出于自愿,情投意合,而且还更需要具有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业,在这些基础上,还得加上男女两方不断的努力培养和创造,去求得两性生活的进步、幸福与牢固。所以对待恋爱和结婚,应该采取郑重的态度。” 与1939年的文章相比,邓颖超的讲话更清晰地分析了性生活与恋爱(婚姻)的关系。在她看来,幸福的恋爱与婚姻,前提是“合理适当的性生活”与“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业”相结合。

上述梳理,对于理解十四年间的恋爱观念和行为是有益的,对于理解60年代初以降的政治环境、社会氛围是更直接的帮助。 aczKMJeQdEApEKF8Bia+0uo5fu22ymto557+Oey884XiZGIVo/EtRKD6NgpV8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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