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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20世纪,是风云激变、旧邦新造的世纪。百年间,中国的婚姻制度、婚姻文化、婚姻习俗等方面,发生或急或缓、或隐或显的流变。与20世纪渐行渐远的今天,有必要梳理百年间中国婚姻领域出现的重要变动,同时考察这些变动折射出来的时代特征。

作为研究课题“20世纪中国婚姻史研究”的一部分,本卷大体以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的开始为起点,以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止点。这十四年明显分为两个阶段,即“文革”十年和“文革”后的四年(其中1976年10月—1978年12月被称为“两年徘徊”时期)。简要而言,本书主要关注十四年间中国婚姻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同时希望揭示这些新变化体现的时代特征及其历史动因。

本卷的问题意识,且从《人民日报》刊载的一段文字说起。1978年7月25日,新华社为某报导添加的编者按提到:

变相买卖婚姻不仅给广大群众,特别是给青年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沉重负担,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更严重的是,它像毒菌一样腐蚀着青年,腐蚀着社会。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早就要求对这种坑人的陋习来一个革命。我们要结合揭批“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罪行,破除在婚事上的旧风俗、旧习惯,坚决反对变相买卖婚姻。对广大群众进行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对于极少数严重违法乱纪,不择手段地敲诈钱财的坏人,要予以打击。

大致而言,上述编者按包含有如下两个逻辑:第一,“变相买卖婚姻”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道德风尚不相容。它是“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结果;第二,“变相买卖婚姻”是旧风俗、旧习惯的一种。“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早就要求对这种坑人的陋习来一个革命。”值得追问的是:其一,“变相买卖婚姻”是否仅涉及“法制精神”“道德风尚”的问题?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但是,此后的城乡(特别是“乡”)却长期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婚姻法》有时甚至如具空文。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其二,“变相买卖婚姻”,是否只是“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结果?如果只是如此,为什么“四人帮”出现前和“四人帮”被粉碎后,“变相买卖婚姻”仍然广泛存在?其三,既然“广大群众”对“变相买卖婚姻”“深恶痛绝”,“早就要求对这种坑人的陋习来一个革命”,为什么“变相买卖婚姻”却仍然在“广大群众”中存在?换句话说,既然“广大群众”不喜欢这种“陋习”,为何他们还要沿袭、坚持这种陋习?

1978年12月27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指出:

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严重干扰,不仅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社会道德风尚也遭到很大破坏,致使买卖婚姻、变相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又重新抬头。办婚事大肆请客送礼的歪风邪气又有滋长,甚至在婚姻仪式上搞封建迷信活动,使不少男女青年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的二三十年间,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婚姻不自主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不仅仅是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所能解决的。《婚姻法》固然重要,但是其条款能否得到真正实施,才是关键所在。康克清的上述谈话旨在说明,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婚姻不自主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主要是因为社会道德风尚受到破坏。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严重干扰”。

1980年9月,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在即,康克清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发言中指出,要把制定法律和思想教育区别开来。修改《婚姻法》,并非是解决“结婚要彩礼、讲排场”的有效途径。康克清认为:“思想领域里的问题,不能用法律来约束,只能通过思想教育来解决。”

综合上述两次讲话的精神来看,康克清的核心思想旨在强调,婚姻领域的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而在于政治领域(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和思想领域(“社会道德风尚”受到破坏)。

“文革”十年及“文革”结束后的四年,都属于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1980年《婚姻法》修订前的时间段。换句话说,此十四年间,中国施行的仍然是1950年《婚姻法》。从字面上来说,1950年《婚姻法》并未明文出现禁止“买卖婚姻”的文字,只是提出“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内容。这两种表述,实质是否一致呢?

关于“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

所谓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系指:对妇女要一定身价,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买卖婚姻,亦即是把财物当成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因而妨碍了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原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精神,所以,婚姻法颁布后,要予以禁止。而拐骗、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则是严重的犯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至于父母或男女双方完全是出于自愿赠与的礼物,不得视为买卖婚姻,不在禁止之列。

上述解释中提及的“拐骗、贩卖妇女与人为妻”是明确的刑事犯罪,此处自然无庸多论。此外,可以清楚看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解答,许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财物往来,并明确指出“出于自愿赠与的礼物”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与此相反,“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买卖婚姻”和“把财物当成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的行为,被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列入明确禁止的范围。因为,它“妨碍了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原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精神”。可以看出,上述解释明确区分财物的自愿赠与与索取。1950年《婚姻法》及其解释,看重的不是财物往来的方向(无论男方送给女方或女方送给男方,都没有明确限制),而是财物往来过程中的主观意愿。其中,“出于自愿赠与的礼物”中的“自愿”,是从主观选择性角度着眼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买卖婚姻”中的“索取”,是从利用某种优势而要求获得利益的角度着眼的,在某些时候可以不精确地用词语“勒索”来替换。按常理来说,在婚姻市场上处于劣势者,为求得婚配对象,不得不采取更多代表诚意的行为,此时恐怕很难界定其“自愿”与否。

通常情况下,男方是婚前财产的赠与者,女方是婚前财产的索取者。一方面,金额较大的财物往来,会让经济困窘的男性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不利,同时造成他们婚后生活进一步困窘。这是很难解套的“死循环”。另一方面,金额较大的财物往来,会将女性“嫁给谁”的婚配权商品化,这显然是与“妇女解放”的目标背道而驰。从此角度而言,1950年《婚姻法》及其解释,关于“买卖婚姻”、婚姻财物往来的规定,其精神实质与立法原则重点在于保护妇女、保障她们的婚姻自由。换言之,1950年《婚姻法》不仅具备“婚姻法”和“家庭法”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妇女保护法”的功能。可以说,禁止“买卖婚姻”不只是法律的问题,同时还具有道德与政治的双重意义。

既然“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什么“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还会存在?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此处的“群众”只是泛指“众人”,并未从“女方/男方”的角度进行界定。换句话说,“群众”是指男方还是女方,这对于如何看待“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至关重要。“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既然有“买卖”二字,意味着势必有买方(或称之为“需方”,通常是指男性或男性家庭)和卖方(或称之为“供方”,通常是指女性或女性家庭)的存在。汉语的口语中,经常使用“对象”一词,这意味着婚姻的缔结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某男愿意将某女娶进家门、某女愿意嫁给某男。只有男方、女方同时达成协议,他们才能“对上象”。在华北许多地方口语中,寻找婚配的“对象”有时被称为“茬儿”或“茬口”。同样,普通货物的交易也会使用类似的词汇,只有供需双方达成妥协或协议,交易最终才算成功。当然,“茬儿”或“茬口”,还是农民在植物嫁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词汇。甲种果蔬与乙种果蔬,通过嫁接往往能结出更优良的品种。这恐怕是婚姻的特殊“隐喻”。

通常来说,在以父系文化和“普婚传统”为特征的社会,结婚既是进入成年的标志性仪式,也是完成延续家族使命的前提,同时还是为未来养老准备的“储蓄”。特别是从“婚姻—生育—养老”三环节紧密相连的角度来看,在生存缺少充分或足够保障的社会,很少有人愿意主动选择不结婚。并且,在“从男而居”习俗支配的社会,男性更易受到来自“普婚文化”的压力。 通常来说,经济状况无论好坏、社会地位无论高下,中国家庭一般都“自愿”或自认为“有义务”背负为子孙“娶妻”的责任。这是男性家庭面对“普婚”压力的通常表现。与此相反,“一家有女百家求”,女性通常没有寻求婚配对象的压力。即便有政治、经济、文化、生理等方面的缺陷,女性的压力通常也会远低于男性。因此,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时,各地普遍的反映是,经济收入低、家底薄的男性对《婚姻法》存有担忧甚至抱怨的情绪。在以“从夫居”为主流的社会习俗中,经济收入低、抵御风险能力弱的男性,通常在婚姻市场上处于劣势。自由婚姻会给女性带来更多的选择,如果结婚、离婚完全让年轻女性以自愿而定,男性农民担忧的是“谁还愿意跟咱农民,一身牛粪味”,男性工人担忧的是“像咱们这样黑爪子可和谁搞对象?” 通常情况下,女性在择偶时多会考虑男方的经济条件,毕竟这是与她们婚后生活紧密相关的基石,同时也是未来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底。能否支付足够的彩礼,是判定男方家庭财富积累、经济收入、养育后代能力的重要指标。并且,从夫居的习俗、婚姻的传宗接代功能、女性婚后从事财富生产与积累的能力等,使得嫁与娶之间具有特定的“交换”意义。

从通常意义上而言,男方迎娶新娘进门,意味着新郎未来的生育行为有了合法、合理的保障,家族血脉由此可以延续下去。迎娶新娘进门还意味着,男方家庭增添从事物质生产、财富积累、维系家庭功能运转的人手。对于女方来说,出嫁的新娘通常是女家多年宠爱、辛苦培养长大的孩子,出嫁后被迫分居两地,情感上难免会有不舍。新娘与新郎婚后生育的子女,虽然同女家保有亲情关系,但是他们毕竟是男家的后人,是“他姓旁人”。对于女家来说,他们只是他姓的外甥或外孙。更重要的是,生育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基本全由新娘承担。 嫁与娶还有相异的意义,女儿出嫁意味着女方家庭从此失去一个重要的劳动力。从家庭财富生产和积累、家庭功能维系运转的角度来看,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损失。从此角度而言,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弥补女方经济和情感上的损失,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这恐怕同“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长期存在不无关系。

从报刊言论来看,与1950—1966年相比,1966—1980年间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问题是更趋严重?还是问题被有意或无意夸大了?《婚姻法》受到破坏的情况下,为什么婚姻领域体现的是旧问题重新抬头?换句话说,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办婚事大肆请客送礼、婚姻仪式上搞封建迷信等,这些“不理想”现象为何如此顽固,以至于法律制度、国家机器等上层建筑都难以完全将其改变?这是本书将充分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私人层面的婚姻生活与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分属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研究领域。通常来说,男女两性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是与满足情欲及精神需求、孕育后代、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直接相关的初级社会关系;与此相对应的是政治生活领域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以次级社会关系为主,是在初级社会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是以职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初级、次级的两类社会关系,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前者是指最初出现的、直接的、简单的、亲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关系。后者主要是派生的、间接的、复杂的、松散的、人与人或人与组织的关系,如同事、上下级等关系。初级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初的关系,是次级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社会关系中大量的、更多的、主要的是次级社会关系,这是由社会生活的宽广性、复杂性及其规律所决定的。

当然,婚姻关系作为初级社会关系的一种,它同次级社会关系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婚姻关系通常是被次级社会关系构成的关系网络认可、被某种特定社会制度确认的社会关系。并且,特定社会制度的形成与稳定,依赖的基础是次级社会关系,而非初级社会关系。婚姻关系通常是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两性组合,是一种与“社会承认”紧密相连的社会关系。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与发展,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上层建筑的直接影响。上层建筑的诸因素,是以次级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可以说,没有完全脱离次级社会关系而孤立存在的初级社会关系,也没有完全脱离上层建筑而孤立存在的婚姻关系。国家通过法律、制度、道德、文化、宗教、教育等渠道,对婚姻制度、婚姻习俗等施加影响,使之适应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大张旗鼓贯彻《婚姻法》运动,迅速普及1950年《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国家法律的条款来规范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习俗、婚姻关系。这是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直接影响两性婚姻关系的鲜明写照。同时,在“文革”前期,有不少人的婚姻关系因政治因素而分崩离析,同样可视为上层建筑对婚姻关系的直接影响。当然,婚姻习俗、婚姻观念等社会意识,有时并非完全随着政治生活的起伏而亦步亦趋。本书关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会涉及国家层面对婚姻领域的社会生活进行的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也会涉及与社会群体、个人相应的服从和挣脱。

二、学术史回顾

据有限观察,中国大陆学界很少有专门以十四年间婚姻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成果。粗略翻检海外成果,以十四年间中国婚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著作也寥寥无几。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并非荒芜的不治之地,本书更不敢妄称“填补空白”。此节旨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但无意将所有出版物或研究成果“一网打尽”,只是就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著述进行梳理,借此说明本书研究的基础、受到他人学术成果的启示。

1980年修改《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共青团、中国妇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机构,先后出版多种宣传品、普法读物。 这些出版物虽然带有“宣传”和“普法”性质,但是鉴于其针对性、时代特征,拥有较多读者群等因素,因此仍可视为值得分析的文本。当然,这与严肃意义的研究有明显区别。需要指出的是,198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出版的《婚姻·家庭·人口》,有专门一章《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涉及初婚、离婚、再婚、择偶、通婚范围等内容,并且部分内容有大量调查数据作支撑,是值得研究者重视的参考资料。

1980年前后,恢复不久的社会学界,率先开始对婚姻家庭领域开展研究。1979—1987年间出版的社会学书籍,婚姻家庭研究类占比高达27.3%,位居各类之首。此外,相关的译著、论文也占据高位。 这是对此前有意或无意忽视婚姻家庭问题的反弹,还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更容易引起重视?值得业内注意。同后来者相比,早期的研究成果或许存在不足甚至偏差,但是社会学界的相关调查、理论分析,至今仍有重要启发意义,闪耀着独特的学术光芒。

1982—1983年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多地科研院所合力开展的“中国五城市婚姻家庭研究”,是较早涉足此领域的成功案例。该项目调查的地区主要有北京东河沿居委会、团结湖居委会,天津红星第二居委会,上海张家弄居委会、双阳路居委会、长春街道,南京四福巷居委会,成都如是庵居委会。该项目以家庭为中心,把婚姻视为家庭的基础和起点、把生育视为家庭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主要内容进行调查与研究。在此基础上,项目组对中国城市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结集出版论文集《中国婚姻家庭研究》。 该项目的研究触角,涉及婚姻基础、“门当户对”、交换价值、婚礼、婚龄等方面。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的项目,其调查数据涵盖1966—1980年的十四年。基于“中国五城市家庭调查”的数据,研究者出版《中国城市婚姻与家庭》一书。 该书以扎实调查统计为基础,通过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探索,涉及婚龄、择偶、婚姻结合途径、婚礼等章节,目前仍是相关领域无法绕开的参考书。

1991—1992年间的“北京婚姻家庭合作研究”,是北京经济学院人口经济研究所与美国密歇根大学人口研究中心等共同完成的项目。该项目以北京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为基础,以20—54岁间的已婚者为研究对象,对他们的婚姻、家庭、生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婚姻问题而言,该项目主要涉及婚姻满意度、择偶方式、婚礼、结婚费用等内容。同“中国五城市婚姻家庭研究”相比,该项目的研究时间偏后、研究范围集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有启发意义的是,该项研究并非“就婚论婚”,而是将婚姻、性别、家庭、生育等问题综合起来,充分考虑各因素间的联系及影响。

1993年进行的“中国七城市婚姻家庭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支持下的科研项目,是对1983年“中国五城市婚姻家庭研究”进行的追踪研究。该项目的着眼点,在于经济体制改革对城市家庭的影响。鉴于该项研究的调查对象是抽样调查样本户中的已婚女性及其丈夫,并且其结婚时间从1949年前到1993年,因此对研究1966—1980年间的婚姻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该项研究同“中国五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一样,不是武断地打破不同年代婚姻问题所带有的连续性,而是将不同时间段缔结的婚姻组进行比对,从而展示各组的时代特征及差别。 简单地说,1993年的“中国七城市婚姻家庭研究”,同1991—1992年间的“北京婚姻家庭合作研究”相比,其调查样本涵盖面更宽泛,不同地区间的相互比较研究更具有说服力。

同上述以城市为研究区域的项目相比,雷洁琼教授主持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变化”,是针对中国农村地区家庭婚姻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项目。该项目研究区域是北京郊区(房山区、昌平县、延庆县)、河南潢川县、黑龙江农场(依兰县依兰农场、佳木斯市郊区佳南农村)、四川农村(成都郊区、宜宾县、黔江县)、上海郊区(上海县、青浦县、南汇县)、广东农村(番禺县、英德县)。研究者选取以上地区为研究区域,基本考虑到经济发达和落后、交通便利和不便等因素对婚姻家庭的影响。该项目组从上述农村随机定比抽样调查2799个农民家庭,通过对他们进行实地调查,从而获得相对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同此前提到的项目相似,“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变化”项目,虽然着眼于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的婚姻家庭,但是它却并非只涉及1979年以后的内容。例如,该项目在分析结识方式、择偶标准、通婚距离、确定婚姻关系方式、订亲状况、成婚年龄、婚礼仪式等内容时,采用的分组标准是“结婚年代”,即按结婚的早晚将调查对象分为“1949年之前”、“1950—1965”、“1966—1978”、“1979—1986”四组。可以明确地看出来,这样的分组方式可以更加明晰地显现各“结婚年代”的时代特征。

大体看来,上述研究项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会学恢复后,该领域学者对改革开放前后的婚姻问题抱有浓厚兴趣,他们从现实关怀和理论关怀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来恢复和重建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学研究体系。第二,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主要围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动或变革而展开。1979年中国社会学的恢复重建,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起步有时间上的重合度,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同样与改革开放的起步具有时间上的重合度。这种“起步”上的重合,意味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与社会学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粘合度。第三,社会学界的研究者相对更关注婚姻领域的变动及社会学上的理论解释,这与中国社会学的恢复重建密不可分。他们的调查数据和所得结论,对其他学科、其他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考察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的婚姻家庭,都无法对此视而不见。当然,对于婚姻史的研究来说,一方面应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切忌画地为牢、心怀畛域之见;另一方面,不可毫无定见,人云亦云、拾人唾余。简单来说,本书一方面对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持开放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觉得十分有必要立足于历史学的方法和立场,通过所谓“跨学科”的对话与互鉴,对十四年间的婚姻问题进行实证、理论上的双重研究。

除上述所举之例以外,海内外的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专业的学者,对十四年间婚姻的研究亦值得详细介绍。限于篇幅,本书只是“挂一漏万”“浮光掠影”地就目之所及的研究介绍如下:

首先,法学界的研究,难免涉及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之间的婚姻问题。中国婚姻法学专家、全国妇联执委兼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巫昌祯,既有参与1980年《婚姻法》修改工作的亲身经历,同时还有保护妇女权益、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经验。1986年,她在总结两部《婚姻法》立法、实施等内容的基础上,撰写出较有影响的法学著作《婚姻法论》。巫昌祯认为,1980年修订《婚姻法》,是因为“建国三十多年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广大群众一致要求颁布新的婚姻法”。 以法学为业的学者提出此类观点,值得给予关注。

同年,杨大文出版的《婚姻法学》,观点与上述认识基本相似。作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其中部分因素便与政治环境有关。作者指出:“在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婚姻家庭领域里也出现了种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也得不到正确、及时的处理。粉碎‘四人帮’以后,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情况有了好转,但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就此而论,作者认为婚姻领域出现问题,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换句话说,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出现偏颇或漏洞,而是“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如果所言不虚,1980年修订《婚姻法》的必要性恐怕值得讨论。

与法学界的研究相比,1986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是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召开的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调查报告,目前仍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至少有“北京市区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陕西人口婚姻状况分析”“婚龄差与大年龄青年结婚难”“初探北京城区婚配中男女数量不平衡的原因”“中国农村婚娶的区位学研究”等。这些调查和研究,不少涉及十四年间的婚姻问题,而且从理论上仍有重要启发意义。

1988年辜胜阻主编《婚姻·家庭·生育》同样是一部论文集,是关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婚姻、家庭、生育等内容的研究。 丹江口,1983年从均县改制为县级市。1987年,丹江口人口约43万(包括下辖乡村人口),是一个规模不是很大的城市。这部论文集是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对当地进行调查研究的成果,其中涉及婚姻问题的论文有婚姻观念、婚姻梯度观、离婚观及城乡婚姻方式等内容。如果有人过于挑剔,或许认为有些研究可能有值得提升和补充之处。但是,研究者当年已经不再满足于“泛泛之谈”,而是从区域着手、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着眼,放在当时已经显得难能可贵。

20世纪90年代,关于十四年间婚姻历史的研究进入新的时期。整体上,研究理论得到深化,研究水平得到提高,研究队伍也在不断扩大。

1990年,恰值195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1980年《婚姻法》修订10周年。该年,巫昌祯等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出版。其中收录的部分研究成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遇到的最大曲折,出现于“文革”期间。同时,又提出“由于资料的缺乏,研究十年浩劫中的婚姻家庭状况是相当困难的。有关书籍往往在这个问题上留置空白,避而不谈”。作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出现曲折的原因在于,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已被废除,封建的传统和各种旧的习惯势力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另外,“还要看到资产阶级思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影响”。并且,“文革”十年间,“不论是全国还是各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放松了婚姻家庭方面的宣传教育,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对于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不良现象无人过问,放任自流,在某些问题上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换句话说,作者认为“文革”十年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问题,受到“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和“资产阶级思想”两大因素的影响。因此,作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后来者如苛刻地来看,这番认识未免过于“简单化”。但是就当时来看,这些观点却是主流且有较大影响。

同年,樊静出版的《中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其时间跨度是从“历史”到“现状”,有限篇幅内涉及问题十分繁杂、宽泛。值得留意的是,作者对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进行对比,同时还详细介绍两部婚姻法的背景及其影响。其中有不少篇幅涉及十四年间的择偶标准、畸形婚姻、“婚姻途径”、“婚仪形式和结婚消费”、离婚等问题。 在带有婚姻通史性质的论著中,这部著作的观点可圈可点,值得关注和参考。

1993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缪清鑫、郭虹出版的《系统科学与婚姻研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课题“四川农村婚姻现状及对策”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将“系统科学”理论与对四川农村婚姻状况的调查结果结合,试图将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婚姻研究,希望为该领域趟出一条新路。该书认为,婚姻大致可分为四个程序,即婚前交往、婚姻建立、婚姻延续、婚姻终止,而婚姻终止中的丧偶和离婚又可能涉及再婚。由此,婚姻终止与婚前交往相连,“婚姻问题的四个组成部分是互相联系,一环扣一环和首尾相连的循环过程”。同时,作者还认为,“婚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庞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与种种社会的、自然的因素相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问题又可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简单来说,这部著作的方法论意义比其结论更重要。

1995年李银河出版的《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有不少篇幅涉及十四年间婚姻、家庭的问题。这是一部带有历史学关怀的社会学著作。作者兼具历史学和社会学双重专业背景,该书是该领域值得关注的一部著作。该书研究的问题不仅注重即时调查和观察,而且还关注社会现象的来龙去脉。这部著作并未有专门章节涉及十四年间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但是其问题意识及理论关怀仍有启发意义。

1996年,刘炳福出版的《上海当代婚姻家庭》,是作者在参与“中国五城市婚姻家庭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对上海婚姻家庭进行的后续研究。该书的资料基础分为三部分:其一是上海市区3个街道、30个里委的随机抽样调查,其二是浦东川沙5个村的调查,其三是市区6个区的6个街道的60个里委的随机抽样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该研究的抽样调查有老年人的参与,其婚姻形态自然涉及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包括十四年间)的情况。从内容上看,这部著作有三个章节涉及“婚龄和择偶途径”“同类婚姻和婚礼”“离婚和再婚”等内容。

同年,旅日学者肖红燕完成东洋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其核心内容是对四川省东部丰都县家庭与婚姻开展的研究。这篇博士论文值得关注的原因,在于它从长时段、“超大广角”考察丰都县的婚姻家庭变迁。为此,作者将该县的地理、气候、职业、人口构成、家庭规模、学校教育等因素皆纳入眼界。在研究婚姻及婚姻观时,又将财产、仪礼、通婚圈、婚龄、离婚与再婚等问题涵盖其中。从时间段上,作者关注村落形成初期及宋元明清的相关情况,同时也关注民国时期、1949年后、改革开放后的相关变化。这使得该文的论证扎实、丰富,是值得重视的重要研究成果。

1999年,徐安琪、叶文振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以抽样调查的数据为依据,充分考虑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包括人口结构、经济特征、婚育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着重研究中国婚姻质量的现状及地区差异。同时,作者还对中国未来婚姻质量的趋势提出展望。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该书目前仍是该领域无法绕开的重要著作。

2006年,王跃生的《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是对冀南两个县农村婚姻家庭变动进行的研究,其核心资料包括典型问卷调查、“四清”运动阶级成分登记、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的统计及部分访谈资料。从时间跨度上来看,该书明显关注土地改革运动、集体化经济、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经济体制变动带给农村婚姻家庭的影响。与其他合作研究有所不同,这是以个人之力对农村婚姻家庭研究的一部力作。

2006年出版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是具有美国人类学教育背景的阎云翔,对黑龙江省双城县下岬村进行的民族志式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阎云翔在当地生活了七年的时间。这七年,作者并非是以研究者的身份居住在当地,而是同当地人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地当“农民”。当年的生活体验与后来的学术理论相碰撞,最终诞生出一部赢得海内外赞誉的著作,并且还为作者赢得2005年度的“列文森中国研究书籍奖”。与王跃生的著作一样,阎云翔在该书中着重分析经济集体化、改革开放带给农村婚姻家庭的深刻影响。

2011年,金大陆的《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是作者在相关领域积累多年的研究成果。该书分上下两卷,其中包括“文革”时期上海的人口状况、婚姻管理、计划生育、职业、服饰、蔬菜粮油供应等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就婚姻管理方面而言,作者细致地分析了上海“文革”时期的结婚登记数据,并对其间结婚、离婚呈现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作者认为,上海的结婚登记数据具有“前后高、中间低”的特征,这是同“文革”时期上海的政治形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十年间上海的离婚数据“异常走低”,这又同社会舆论对离婚持异常负面评价有关。作者在书中提出这些观点,值得后来者给予特别关注。

2015年,李秉奎的《狂澜与潜流——中国青年的性恋与婚姻(1966—1976)》,专门以“文革”时期青年群体的婚姻、恋爱为研究对象。该书存在诸多的缺憾与不足,在相关研究成果缺乏、档案史料难以搜求的情况下,只是粗略地对“文革”时期的四个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即“城市青年的欲与爱”“城乡青年的择偶观念与行为”“农村青年的彩礼与婚礼”“知青的‘婚’与‘不婚’”。 [1] 书中存在诸多值得讨论之处,有些结论尚需精雕细琢。总体而言,专门以“文革”时期的婚恋问题为研究对象,目前与之相近或相似的研究似不多见。

海外涉及此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本书无意一一罗列出来。此处不得不提到的是尼尔·戴尔曼特(Neil J. Diamant)的著作《革命化的家庭:1949—1968年中国城乡的政治、情爱与离婚》(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1949-1968,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该书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作者利用新开放不久的档案,围绕城市(北京和上海)、郊区(京沪郊区)、偏远农村(云南省楚雄)三类地区,研究内容主要是1950年《婚姻法》对五六十年代中国家庭生活的影响。作者认为,提倡婚姻自主、禁止婚姻包办的1950年《婚姻法》,是新政权通过国家力量改变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显著努力。对以往观点形成挑战的是,作者提出,申请离婚者不是国家政策的消极响应者,而是国家婚姻法、婚姻制度的积极利用者。与干部或职员相比,农民、工人通常不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他们的离婚申请更容易获得政府机关的批准。并且,作者还提出,西方女性主义者主要关注的是“性别平等”,往往以此作为判断第三世界女性“进步”与否的标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传统的”两性不平等实际上可以促进“现代”国家主导的社会变革。并且,女性之间建立的信仰可以为解决共同问题、实现共同目标铺平道路。令人遗憾的是,该书研究60年代的部分,主要依赖个人传记、回忆录、文学作品等资料,其论证的严密性、真实性、充实度都大打折扣。

三、研究路径及章节结构

如前文所示,私人层面的婚姻生活与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是分属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社会领域。男女两性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是与满足情欲与情感需求、孕育后代、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生活直接相关的初级社会关系,它更多是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等角度来分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与此相对应,与国家相关的政治生活领域,人与人之间往往是以次级社会关系为主,它是在初级社会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人们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不太亲密”的社会关系。次级社会关系是以职业关系为纽带、强调分工合作的工作关系。当然,这种社会关系的“二分法”只是为研究或叙述方便而已,所谓的两种关系并非完全截然分开。显然,二者之间往往是相互扭结在一起,初级社会关系往往受到次级社会关系的影响,次级社会关系又有初级社会关系的影子。

初级社会关系与次级社会关系,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扮演的角色是变动不居的。从人类社会历史出现过的制度而言,初级社会关系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往往是次级社会关系处于欠发展的状态,是与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密切相关的。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国家”为主要治理方式的社会必将取代以初级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指出:

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上内容。

恩格斯的上述言论强调,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状况相适应的。随着劳动生产率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生产活动诸环节的发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势必会不断下降,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发展到极点并导致彻底的变革。届时,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将会被以“国家”为主制的新社会所取代,而国家的基础将不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如果将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和以“国家”为主制的新社会对比,显然后者比前者的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初级社会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初级”和“原始”,而是更多受到次级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

就1966—1980年间的中国而言,思考属于初级社会关系的“婚姻”与属于次级社会关系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本书试图将二者简单化约为“私”与“公”的关系,其有利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从个人层面和国家层面两个维度将隶属婚姻的初级社会关系和处于政治生活主导地位的“国家”分离开来,并且借以梳理“国家”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组织、经济等途径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干预;其二,这样的化约可以厘清初级社会群体的家庭、邻里等是如何处理原有规则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关系。进而言之,“公”与“私”的关系或许可以表述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书尝试通过“婚姻”的议题来考察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是如何将自己的意志输送给家庭、单位、团体、个人的,反过来也可以考察所谓的“私”领域在面对国家意志时是如何服从、调适或违抗的。但是,类似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并不意味着只强调它们之间带有对抗性而不关注它们之间的同质性,更不意味着中国同样存在类似于西方语境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历史。

“市民社会”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社会。它特指希腊城邦存在的、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独立自治的社会团体。自启蒙时期以降,“市民社会”是与宗教社会相区别而言的,是指社会中世俗的公共生活或社会团体。17、18世纪以后的“市民社会”,则指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意味着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而形成的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苏格兰思想家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因为他看到近代国家不断向以前属于私人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放大到极致的结果。 显然,“市民社会”的概念并非产生于中国语境之下,研究中国问题生搬硬套类似概念难免会忽略其中特定的历史色彩。还需要指出的是,苏联解体、冷战格局结束后,部分海外研究者过分强调苏联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强调苏共的“专政”与“独裁”,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一概念成为后冷战时代的“冷战遗产”,是研究者仍以冷战思维来思考原属于“敌对”阵营的结果。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市民社会”本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已成为“死语”,而1989年以后却死而复生、借尸还魂。

具体到中国研究而言,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海外学术界曾广泛存在一种基于“冷战”逻辑和意识形态的思维,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不可能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下实现市场化,更不可能由此带来高速、持续的经济增长。苏联和东欧艰难且收效甚微的改革,似乎为这种观点提供了例证。然而,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却形成反例,并且与苏联和东欧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形成鲜明对照。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否暗藏着与苏联和东欧完全不同的因素,而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中国的社会主义走向完全不同于苏联和东欧的发展道路?同样值得思考的是,改革开放的开场是如此顺利并取得巨大成就,是否与改革开放前夜中国社会某些未及言道的因素有着直接关系?当然,这些不是三言两语能简单阐释的,但是对于考察十四年间婚姻问题的研究者来说,恐怕不应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大致说来,本书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以下部分:城市居民的恋爱观念与行为、知青群体的恋爱与婚姻、城乡社会的婚姻自主性与择偶行为、农村社会的婚姻支付与婚礼仪式、离婚率及离婚类型。上述章节安排,总体上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同时也尽可能涉及恋爱、择偶、彩礼、婚礼、离婚等前后联系的诸环节,最大限度地将城市、农村及“城乡之间”的知青包括在内。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本书仍然只是浮光掠影地涉及十四年间婚姻领域的部分方面,受研究资料、前人基础、研究能力的局限,远不能达到“全息影像”的程度,更不奢望将十四年间复杂、丰富的诸多面相全部形于笔端。


[1] 李秉奎:《狂澜与潜流——中国青年的性恋与婚姻(1966—197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关于该书的书评,参见王宇英:《“无言谁会凭阑意”——读﹤狂澜与潜流——中国青年的性恋与婚姻(1966—1976)﹥》,《中国图书评论》2017年第1期;肖慧:《﹤狂澜与潜流﹥:“文革”时期的婚恋》,《新京报》2016年2月26日;Li Bingkui, Gender , Romance and Marriage of Chinese Youth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1966-1976),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2015. Reviewed by Liu Zhao, https://harvard-yenching.org/features/gender-romance-and-marriage-chinese-youth-during-cultural-revolution-1966-1976. eKrgG2+Owzf1nr6IPbR8lJDjZHiXxkDLTtXETOup8ySyehbXcUr1hiUXwAHle9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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