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托于一大批理财之臣,孝宗制定推行了一系列旨在增加朝廷财政收入的举措,诸如发行楮券、提高茶引价格、推行盐政改革、经营屯田营田、起税沙田、变卖官产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这些理财举措各有特点,成效亦不相同,但凸显出的孝宗理财之思路则是大致清晰的。简单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将地方财赋集中到中央,又进而集中到皇帝个人手中。这最为突出地体现在拘催钱物所、发运司,以及内藏库、封桩库等机构的设置上。
1.拘催钱物所
拘催钱物所的设置当在乾道元年,《宋会要辑稿》载:乾道元年十一月,“度支郎中曾怀言:‘契勘近得旨专委措置拘催诸路州军并酒库未起逐年钱物,赴左藏南库送纳。先申画到指挥以户部拘催钱物所为名,欲乞于衔内添入‘兼措置户部拘催所’八字。’从之”。
拘催钱物所最初名称为“户部拘催钱物所”,在曾怀建议下更名为“户部拘催钱物所兼措置户部拘催所”。从曾怀进言中可以看到,拘催钱物所隶属于户部,主要职能为拘催地方州军历年拖欠的上供钱物。但拘催得来的上供钱物并不归入户部掌管的国库,而是送纳左藏南库。左藏南库名义上隶属朝廷,实际上具有天子内藏性质(见后)。拘催钱物所设立后应该是收到了预期效果,《琴川志》卷八《曾怀传》载:“孝宗践祚,改真州,浙西提举。以怀有应用才,除度支员外郎,别置拘催钱物所,令专行,以丰裕闻。超除权户部侍郎兼提领赡军诸库。”
主持拘催钱物所的政绩差不多成为曾怀仕途通畅的奠基石。
表面上看,地方州军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上供钱物,拖欠上供钱物由朝廷追缴似乎也合乎情理。然而,朱熹《戊申封事》中提到:“臣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已及九分以上,谓之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余以相补助,贫民些少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君民两足,公私俱便。此诚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怀用事,始除此法,尽刷州县旧欠,以为隐漏,悉行拘催。于是民间税物,毫分铢两,尽要登足。曾怀以此进身,遂取宰相,而生灵受害,冤痛日深。”
原来此前朝廷征收地方州军上供钱物,只要州军上缴九成以上即可,剩下部分则留给州军充作经费补助。州军经费既足,则可以减轻对百姓的盘剥。但自设立拘催钱物所后,朝廷严厉督责地方足额缴纳上供钱物,对往年拖欠亦加追缴,这势必导致地方财政恶化,进而加重百姓负担。差不多同时,杨万里也上疏朝廷对设立拘催官的做法提出批评:“所谓宽州县者,非宽州县也,所以宽吾民也。朝廷近时有拘催之官者,是代版曹而行督责之政也,此已非朝廷之体矣。……版曹,有司也。有司峻急,则朝廷或解而宽之,朝廷所以统有司也。有司急矣,朝廷复自急焉,何以解有司之急哉?是上下俱行急政也,民何堪焉?”
同样指出了朝廷拘催钱物之举在表面上的合理性之下,有着相当程度的聚敛厉民性质。
拘催钱物所自乾道元年设立后,一直到淳熙十六年正月孝宗禅位前夕方行废罢,
可以说贯穿了孝宗朝始终,是其时朝廷攫取地方州军财赋的重要举措。或许是为了进一步刺激地方州郡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供钱物,淳熙十年,户部尚书王佐“又请于次年四月,将诸路监司、守倅所起上供钱比较,以定赏罚”。也就是对地方州军缴纳上供钱物的完成状况进行比较考核,据以对地方官员进行奖惩。这一提议得到了孝宗认可,被付诸实施,据说“自是罕有逋欠”。
2.发运司
如果说拘催地方拖欠钱物还有着表面的合理性,发运司的设立则更是将朝廷攫取地方财赋的用意表露无遗。乾道六年三月,“复置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以新知成都府史正志为之”。随即“赐发运使史正志缗钱二百万,为均输、和籴之用”。
孝宗决定重新设立发运司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发运使”条记载:
乾道六年,虞丞相当国,三月,奏复发运司,以户部侍郎史正志为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朝论不以为宜,汪圣锡、黄通老二尚书言之尤力,执政皆不之听。然正志实无能为,但峻督诸司、州郡多取羡财而已。其年十二月,正志以奏课诞谩贬,乃复废发运使焉。
这里指出发运司之设出于宰相虞允文奏请,而后任命史正志担任发运使。不过,朱熹称其动议乃出于史正志:“史正志者,素以倾巧进。至是当帅成都,惮远役,则使其党请复置发运使,而以己为之。上然其说。”
不管怎么说,孝宗、虞允文、史正志三者在设立发运使上立场当是一致的。众所周知,虞允文是孝宗朝以恢复著称的宰相。而史正志,字志道,丹阳人,“尝摭自古东南用兵于西北事,凡五十篇,曰《恢复要览》,上之朝”,
亦为支持孝宗恢复者。在当时的朝野舆论中,史正志因迎合时势,反复无常,颇遭物议,
但他似乎深得孝宗信任。鉴于虞允文与史正志的身份特征,可以确信发运司之设与孝宗的恢复大业密切相关。
发运司渊源于北宋,“祖宗盛时有之,置司真州,岁漕江、湖粟六百万斛,以赡中都”,至绍兴前期逐渐废罢。
孝宗君臣何以选择此时复设发运司呢?《宋史·张栻传》载:
会史正志为发运使,名为均输,实尽夺州县财赋,远近骚然,士大夫争言其害,栻亦以为言。上曰:“正志谓但取之诸郡,非取之于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财赋大抵无余,若取之不已,而经用有阙,不过巧为名色以取之于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于发运使以病吾民也。”旋阅其实,果如栻言,即诏罢之。
孝宗并不讳言重新设立发运司的直接目的,就在于攫取更多的地方财赋集中于朝廷。表面上看,朝廷只是通过发运司将地方上富余的财赋集中到中央,但在州县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势必导致地方财政紧张。朱熹也在给张栻的信中言道:“均输之政,见上曾及之否?此决无益于事,徒失人心。今时州县老兄所亲见,岂有余剩可刬刷耶?”
为摆脱窘境,地方官员自然会转而加重对百姓的盘剥。以孝宗之睿智岂能见不及此,他对张栻所言的惊讶恐怕只是故作姿态。当时表示反对的并不限于张栻,右谏议大夫陈良翰指出:“祖宗本建此官,盖沿唐制,转东南以饷京师。今已居东南而衣食其租税矣,又颇分给武昌、建康、京口诸军,应上供者数亦无几,而虚立此官,甚无谓。况正志反覆小人,诞妄有素,不过欲假此重权割剥州县,侵牟商贾,以自为功耳。”
发运使在北宋有其合理性,但时过境迁,南宋的立国形势已发生根本转变,压根不必设立发运使。如今复立发运使,不过是侵夺州县地方以及商贾财赋而已。员兴宗亦上书宰相,对任用史正志及设立发运司表示质疑:“今日财物憔悴,系生人之命;岁月取舍,系治乱之原。正志欲脱一行,乃复鼓舌妄发,且学识如王安石,一妄更张,遗祸至今,况是小子至庸无识者乎?此物情所共骇者也。”
认为在当下地方财政凋敝之时,不应进一步搜刮地方。但孝宗与宰执执意为之,孝宗为此还下过一道御笔给史正志:“如卿之才,深所信任,虽有浮议,朕岂不灼见,而全护卿也?”
御笔所言并非虚文,反对设立发运使的汪应辰就因此遭到外放。《宋史·汪应辰传》载:“会复出发运均输之旨,叹曰:‘吾不可留矣,但力辨群枉,则补外之请自得。’乃力论其事有害无利,遂以端明殿学士知平江府。”
吕祖谦亦称:“汪圣锡以三上书论发运非其人,言不从而去。”
史正志及其担任的发运使设立后,很快演变成朝廷敛取地方财赋的机构,“峻督诸司州郡,多取羡财而已”,给地方带来了很大困扰。胡铨上疏孝宗:“臣伏见陛下复置都大发运司,本以裕民。而愚民无知,百端扇惑,或谓发运司录夺客旅贩粜舟船,或谓贱价和籴,是致所在豪民毁船藏谷,不肯贩粜,甚乖行旅愿出于途之义。”
虽未直接否定设置发运司的做法,但发运司之设给地方造成的震动已可见一斑。部分州县官员对史正志的敛财行为予以了抵制,如广东提举市舶黄洧,“史正志为发运使,专以括取诸道羡钱为己功,诸道承风听命不暇。公曰:‘岭外贫薄,安得视它路?’财予缗钱千数。”
又如万安县丞刘清之,“发运使史正志按部至筠,俾清之拘集州县畸零之赋,清之不可”。
类似黄洧、刘清之的地方官员只能是个例,面对史正志挟皇权之威从天而降,绝大多数地方官员恐怕只能望风承旨,“听命不暇”。问题在于,正如张栻所言,当时“州郡财赋大抵无余”。在史正志的赫赫威势下,只能将本就不敷使用的经费充作羡余上缴。短时间内发运司似乎取得了丰硕成果,却直接导了年终地方正常上供钱物的拖欠。杨万里记载:“户部侍郎史正志自请为诸路发运使,遍行州县,凡合起上供,及江上饷师钱谷,尽以为羡余而献之。寿皇大喜。既而岁暮上供,无一州至者。版曹大窘,奏其事,上大怒,即日罢黜。”
记载或有夸张,但史正志及其发运司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是肯定的,反而给地方行政带来了诸多混乱。乾道六年十二月,“诏史正志职专发运,奏课诞谩,广立虚名,徒扰州郡,责授楚州团练副使,永州安置。其发运司可立近限结局”。
设立不到一年发运司匆匆撤销,史正志也遭到贬谪。
发运司虽然匆匆结局,但在朝廷怂恿下地方官员自发进献羡余的做法,却自孝宗初一直未曾间断。所谓羡余,本是指地方官员在上缴中央的常规税负外,将富余财赋进献,以补助朝廷用度。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往往演变成地方官员的厉民之举。乾道三年,刘珙自湖南任上还朝,就羡余问题上奏:“州县赋入有常,大郡仅足支遣,小郡往往匮乏,而近者四方尚有以嬴余献者,不过重折苗米,或倍税商人,至有取新赋以积余钱,损积逋以与州郡。州郡无以自给,不过重取于民。”
大多数州县财赋有限,本无余财进献,现实中的所谓羡余,不过是地方官员通过种种非法手段聚敛之民财。他们如此热衷羡余的背后,则是朝廷的鼓励。王十朋指出:“前日朝廷以财赋不足为忧,小人遂献羡余以求进,朝廷不惜名器,以美官要职处之,诸路监司郡守翕然胥效,为剥下益上计,州县骚然,民不聊生。”
进献羡余的地方官员,往往会得到朝廷嘉奖,自然会对其他地方官员起到示范作用。尽管朝廷也曾下令限制进献羡余,如刘珙进言后朝廷就“申严献羡余之禁”。
乾道九年,又“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置典宪。令御史台觉察”。
孝宗本人亦曾表示:“今之财赋,岂得有余。今后若有献,朕当却之。”
但朝廷似无意从根本上断绝羡余之路,依旧有不少官员循此途获得晋升,所谓限制形同虚设,孝宗也未能真正做到却而不纳。乾道九年,广南提举廖颙进奉羡余,侍御史苏峤弹劾道:“臣窃谓陛下即位以来,屡却羡余之献,故近年监司、州县稍知遵守。此盛德之事。而小人急于自进,时以一二尝试朝廷。只缘乾道七年提举官章潭献钱二十万贯,以此特转一官,不及期年,擢为广西运判。廖颙实继其后,故到官未几便为此举。”
直至淳熙九年,杨甲上疏中仍提到:“有司理财,一切用衰陋褊隘之策。至于卖楼店、括学田、鬻官地,而所在争献羡余,此风日炽,诚恐陛下赤子无宁岁矣。”
可见,地方竞相进献羡余的风气并无收敛。羡余问题差不多贯穿整个孝宗朝。
3.内藏库、左藏南库与左藏封桩库
内藏库、左藏南库以及左藏封桩库,本质上皆具有直属皇帝的内藏财政性质。内藏库,北宋初即有设立,为隶属皇帝之私财,“所贮金帛,以备军国之用”。南渡以后,“但有内藏及激赏二库。秦丞相用事,每三宫生辰及春秋内教、冬至、寒食节,与诸局所进书,皆献金币,由是内帑山积”。高宗末、孝宗初,内藏库的收入项目一度有所减少,“绍兴末,有诏除太后生辰及内教外,余并减半。孝宗初政,又并进书礼物罢之”。
左藏南库本为高宗时设立直接隶属皇帝之御前桩管激赏库。李心传称:“左藏南库者,本御前桩管激赏库也,孝宗即位之始年改之。先是,绍兴休兵后,秦桧取户部窠名之可必者尽入此库,户部告乏则予之。桧将死,属之御前。”孝宗即位后,屡有大臣上疏批评将国家财赋大量纳入内库的做法,故孝宗将之更名为左藏南库。南宋国库名为左藏库,孝宗的更名似乎是改变了御前桩管激赏库的内库性质,但更名后的左藏南库“移用皆自朝廷,非若左帑直隶版曹为经费也”,仍旧有着明显的天子内藏性质。
至于左藏封桩库,李心传称:“左藏封桩库者,孝宗所创也,其法,非奉亲、非军需不支。”
虞允文在封桩库的设立上可能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封桩库中财富原则上只用于两个目的:一为供给太上皇高宗开销,一则用于军费开支。封桩库虽带有左藏之名,但与左藏南库类似,皆属内藏性质。正如董春林所言:“南渡以后的左藏南库、左藏封桩库在财库管理上与左藏库迥异,左藏南库、左藏封桩库名义上由朝廷主管,但支助内藏或近乎内藏的财政支出,则突显出内藏财政的性质。”
为了充实内藏财库,孝宗君臣将相当部分原先作为户部经费来源的财赋划入其中,“经常钱物阅两岁而未发者,大农之钱也,今则拘催所拘之;场务岁终所余与夫乳香、度牒等钱,大农之钱也,今则封桩库桩之;南库旧隶于大农者也,今则提领有官,大农无与焉”。
拘催所所得收入,如上文所论,最终同样归入左藏南库等内藏财库中。不仅如此,朱熹指出:“凡天下之好名色钱容易取者、多者,皆归于内藏库、封桩库,惟留得名色极不好、极难取者,乃归户部。故户部所得者,皆是枷棒栲棰得来,所以户部愈见匮乏。”
淳熙十五年,朱熹在奏疏中又言道:“臣闻虞允文之为相也,尽取版曹岁入窠名之必可指拟者,号为岁终羡余之数而输之内帑;顾以其有名无实,积累挂欠,空载簿籍,不可催理者,拨还版曹。其为说曰,内帑之积将以备他日用兵进取不时之须,而版曹目今经费已自不失岁入之数。”
可见,孝宗、虞允文等为了实现恢复,有意识地将那些数量较大、来源稳定的赋税项目划归隶属皇帝的“内帑”储存起来,而将其他名色相对较差的赋税项目划归户部充作日常经费。如此,内藏财库很快就积累起了巨额财富,这在左藏封桩库体现得尤为明显。淳熙五年,周必大在奏疏中提到“行在封桩,约及二千余万,而逐处总领所,亦各有封桩钱物”。
淳熙六年,提领封桩库阎苍舒奏称:“封桩库共管见钱五百三十万余贯,年深有断烂之数。”
只是缗钱一项已有五百三十万之多。淳熙十年,“宰执奏封桩库见管钱物已及三千余万缗”。
至淳熙十三年,封桩库中“所储金至八十万两,银一百八十六万余两,又有籴米钱、度牒钱,而下库复储见缗常五、六百万”。
可见数量之庞大,且处于不断增加的状态。
从上面对拘催钱物所、发运司和内藏库等财库的简单考察,可以很容易看出,孝宗理财的基本思路,就是尽可能的攫取地方财赋收归朝廷,同时又进一步将朝廷财赋收归内帑,直接归皇帝个人掌管,成为皇帝之私财,正如朱熹所言:“今之户部、内藏,正如汉之大农、少府钱。大农,则国家经常之费;少府,则人主之私钱。”
而对于孝宗来说,这些积累的私财主要目的在于为恢复奠定雄厚的财政基础,是其恢复路线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