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不仅承载着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重任,更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途径。在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口老龄化、就业不稳定和健康风险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保障的功能和边界不断扩展,这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如何通过政策创新和制度优化构建更加健全、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关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程度,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自治区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有着2400多万人口的欠发达地区,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内蒙古自治区不仅着眼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更注重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以创新驱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努力构建一个既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又贴合地方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
本报告旨在系统梳理和分析近年来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进展与实际成效,力图通过宏观层面对政策演进、新时代发展机遇与具体案例的剖析,揭示内蒙古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关键突破与面临的挑战,并就如何发展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路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十四五”即将收官之年,经济增速换挡、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就业结构持续变化等,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通过健全社会保障运行体制机制,探索相对贫困治理途径,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基础性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引领下,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社保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社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保制度建设趋向完善,社保资金管理高效运行,社会保险普惠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发展,从传统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新兴的长期护理保险与特殊群体的保障措施,内蒙古不断探索与完善适应本地的发展路径,在多元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实现全民共济、安居乐业的发展目标。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社会保障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与制度创新。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退休人员按照定额、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调整和高龄群体倾斜与调整。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同时,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行居民门诊统筹制度;确保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医保全覆盖,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健全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蒙古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显著减轻了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强了其经营活力和竞争力。
内蒙古自治区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增加了就业岗位,增强了企业的招聘意愿。此外,“免申即享”与“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确保了审核发放过程的方便、快捷、规范和安全。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体现了内蒙古自治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持续改革和创新,旨在提高民生福祉、增强社会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普惠性与多样性显著增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内蒙古在“十四五”期间建立了更加科学完善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自治区政府通过实施财政补贴、企业和个人缴费等措施,解决了社会保障遗留问题,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构建了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提升了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此外,人社部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决守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标准显著提升。
2023年,内蒙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932.2万人,同比增长4.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815.5万人,同比增长2.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158.7万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606.6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552.1万人,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7.3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
此外,内蒙古聚焦困难人群、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使得流动人口能够更方便地参与社会保险,确保应参尽参。内蒙古通过多种措施拓宽牧民就业增收渠道,提高牧民收入,并引导未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保,有效提升了农牧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在社保服务方面推出多项创新模式和举措,旨在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以“全民参保,共享美好”为主题的“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社保政策,提高民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并提供更优质、更便利的社保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通过内蒙古人才网、就业服务云平台等网站登记求职信息,提供就业岗位推荐,明确26项人才政策措施,推动人才“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围绕重点产业链和发展方向开展人才引进工作,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69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资金1亿元,支持指导各盟市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各地举办引才活动117场,引进人才1.4万人;紧贴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争取国家支持,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增加了引聚和培育人才新平台,全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累计达到69个。
2023年12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签署了《共同推动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确定了57条具体合作事项,有力推动内蒙古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未来,自治区人社部门将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扎实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巩固拓展年”,深化党建引领提质、就业扩容提质、社会保障改革提质、技术技能人才引育提质、劳动关系治理提质、政务服务创优提质、风险防控筑堤提质7项工程,以期推动城镇新增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稳定增长,为内蒙古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社保是民生之本、民生之基。“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66亿人,同比增加1336万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47.7万人,基本参保率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
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从另一角度来讲即养老体系的多支柱。2023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强调加强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具体举措,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制度安排,是提升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已建立起覆盖城市与乡镇农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通过引导保险机构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个人提供更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选择。
“十四五”时期以来,自治区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各项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目前,全区共有55.04万名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34.7万名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4.05万名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政策。全区累计建成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168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97.6%,城市“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各苏木乡镇累计建成养老服务中心415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53.3%;村级养老服务站(含幸福院)4910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44.5%,全区农村养老服务覆盖率和可及度大幅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此基础上,《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设定了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保障4个工作板块与任务,这对未来自治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未来几年,内蒙古自治区将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重点抓好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同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出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截至2023年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606.6万人,同比增长3.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552.1万人,同比下降2.0%;总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158.7万人,同比下降0.5%。
其中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达235.75万人,全民参保率达97.78%,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达64.59亿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达60.52亿元,累计总结余达114.63亿元。基金运行稳中向好态势持续巩固,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始终坚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施行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此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等相适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和调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额度。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视医疗机构的级别逐级设置,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倾斜。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或选择按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80%缴费(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截至2023年年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61.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329.3万人,确保职工在伤残或失业时其基本医疗和生活有保障。自2020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按照制度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缺口分担的原则实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自治区统一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同时,为高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
2021年12月10日,自治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召开自治区工伤预防项目启动会,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启动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当前,内蒙古职工如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直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病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他们将分别按照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个人工资标准获得伤残补助金。此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自2023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行新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起付线指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己要先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再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按比例报销。根据地区、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等情况的不同,起付标准也各不相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新待遇实施前,准妈妈在产前、产后进行门诊检查的费用大概为1000元;正常生产支付3000元,剖宫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情况下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元。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
新待遇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门诊进行流产或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女性减轻了各项生育负担。生育津贴方面,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但当前,全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多样化生育保险,对不同生育情况的女性缺乏针对性保障。在待遇支付上,女性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则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这并未较好地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益。
且当前由于生育保险的参保过程与津贴申报流程较为烦琐,极少数女性可以实际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且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常常忽略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大多数女性按常规的生育流程缴纳医疗费用,一系列的开销花费巨大,进一步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意愿,不利于社会保障进程的延续与发展。
截至2022年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329.3万人,同比增长6.8%,这标志着内蒙古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优化及对失业人员保障力度的显著加强。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实行旗县级统筹。
此外,失业保险金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此类推。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但对于农牧民来说,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12个月过后,该类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就不再拥有收入来源,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这对于农牧民来说极其缺乏保障性与安全性。因此,建立多层次失业保险制度,让各失业群体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失业保险十分必要。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继续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稳步提升。内蒙古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金当期收支结余130.4亿元,基金支付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型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退休职工生活质量。通过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审计和监督,自治区引入专业化投资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了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年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个人养老金先行工作稳步推进,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实现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率先实现盟市级管理,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此外,自治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区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人数分别达1747.7万人、361.8万人、329.3万人。具体来看,2023年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32.2万人,同比增长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15.5万人,同比增长2.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同时,自治区积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辟了改善筹资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的新路径。强化社保基金管理,落实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推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跨区域“同审统办”改革,提高经办效能,防范管理风险,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
2023年全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21.9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09.4%。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强化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对接,提高招聘活动频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内蒙古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161125名,同比增长9个百分点。毕业生就业总体专业对口度、工作满意度与2022年相比基本持平,职业期待吻合度提高近2个百分点,工作稳定度提高近4个百分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2.5%,失业人员再就业13.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7.3万人、农牧民转移就业260.1万人,同比分别增加2.4万人、0.4万人、0.7万人。“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清零,就业底线兜得更牢、劳动者“饭碗”端得更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出“创业内蒙古”“技能内蒙古”等五项行动,为不同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支持。此外,自治区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纾困政策,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惠及30.4万人次,兑现政策红利42亿元。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修改工作,2023年9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内蒙古就业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新阶段。
内蒙古自治区在2023年的就业工作上不仅完成了既定目标,还进一步提升了就业质量,为高校毕业生以及青年群体的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针对老百姓最关切的民生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从助力企业招才引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等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举措,创新开展人社干部“手拉手结对联系基层”“走基层送政策”“走企业访需求”“走流程优服务”活动,全区人社系统1909名人社服务专员,联系服务企业1.6万家,回应诉求4200余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7.5万人。自治区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一窗办”,推出“员工入职”“退休办理”等6个“一件事一次办”,企业和群众办事越来越便捷。
为及时了解自治区人社公共服务的群众诉求和满意度,持续优化人社公共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6月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公共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的总体印象非常满意的占73%,认为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总体状况与上一年度相比有较大提升的占61%。在群众诉求、期望和建议等问题方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满意且无意见的占67%,建议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的占52%,灵活设置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的占44%,其他的占4%。总体来看,群众对人社公共服务总体印象较上年度有所提升且总体满意度较高,但在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等方面,群众仍有较为迫切的诉求和期望。接下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持续密切关注群众诉求,认真分析采纳群众意见建议,持续强化社保经办服务能力,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举措,持续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人社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要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就需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措施。要持续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这不仅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对新时代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思考和战略部署,也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引。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旨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新时期,明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内涵,将有效助力社会保障事业朝着更加高效、更加科学、更具创新性的方向迈进。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乡村振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决定着高质量发展实际成效。内蒙古地区作为特色农业农村发展地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27.1亿元用于乡村振兴,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体系建设等,积极延伸和拓展农牧业产业链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中央和自治区积极安排86.76亿元补助资金,向重点帮扶旗县倾斜支持。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盟市、旗县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成立乡村振兴专班履行工作专责。注重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动乡村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伊金霍洛旗通过多元发展构建文旅赋能乡村振兴特色模式;宁城县通过实施“鸿雁计划”,凝聚在外乡贤、汇聚创业乡情、培育乡土人才,走出了一条精准化引才、精细化育才的乡村人才振兴路子,有效提升了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持续增添新动能。到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预计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将取得重要进展,生活设施便利度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大重要目标,共同富裕是贯穿于我国探索发展道路、明确改革方向和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理论的核心价值指向,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不懈追求。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关于共同富裕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什么是共同富裕、为什么要实现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时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开启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局面。
共同富裕目标是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普遍丰裕,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防贫减贫,激发了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了第三次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社会保障事业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事业与共同富裕目标具有发展的一致性。作为拥有独特资源优势的特色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手工业和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的有力发展,不断为居民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上,环境也是各项政策顺利推行的前提与基础。全面提升民族地区的安全保障,确保民族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发展作为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将致力于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有效激发民族地区的内生增长动力。
因此,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富裕不仅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和民族团结,也将通过提升地区安全和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发展,持续推动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进步与完善,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始终秉持先有“共享”,后有“共富”的发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直接且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创新推进养老保险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协同,优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实现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并举,推动社会保险业务数字化转型
,努力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持续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蒙古自治区持续推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原有的单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已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保需求,制度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因此调动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使社会保障责任趋向多主体分担的情况势在必行。多层次社保需求的实现需要多层次供给的支撑。法定第一保障层次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平保障,超越基本保障之上或政府无法包办的福利及服务需求只能通过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来承担,这无疑推动了社会保障体系向多层次的方向发展。
因此,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个人幸福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让各族人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推进共同富裕在行动、在身边。同时积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救助和困难家庭保障扶持力度,并有效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多主体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在全国来看,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这些边疆民族地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掉队。
此外,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内蒙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为内蒙古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时代机遇。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积极融入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上展现民生新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防范规模性返贫风险,确保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稳步推进。
务实须以政策为前提,制定政策的目的在于各项举措落地生根。内蒙古自治区制定2035年的远景目标,旨在全面提升就业质量和就业结构,保持较低的失业水平,并构建更加公平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此外,自治区实施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政策,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等,进一步保障了居民的养老需求,为推动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操作层面,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行一系列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措施,以应对经济波动带来的就业压力。同时,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中统一发放,提高了社保卡的使用率和便捷性。针对老年人群体,内蒙古自治区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支持优抚医院、军供站等建设,提升优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
医疗保障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功构建了适应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同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筹资管理办法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确保了住院报销比例达到85%左右(职工医保)或70%左右(居民医保),一系列有效措施不仅提升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也提高了经办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了好政策惠及千家万户、落地生根的美好愿望。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边疆要塞地区,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促进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十四五”即将收官之际,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深入挖掘和分析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状,不仅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关键步骤,更是推动全国社会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作。这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健全、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将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社保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责任共担、互助共济,但现行医保体系并非完全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运行。政府的社保支出取之于民,要用之于民,但我国社保缴费责任主体并未实现全覆盖,政府及企业缴费负担过重。
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例,呼和浩特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第二批试点城市,截至2023年年末,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0465人,累计受理失能人员申请17235人次,完成评估14582人次,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0465人,其中职工3261人、居民7204人,累计支付待遇9040.95万元。虽然长期护理服务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但当前内蒙古筹资渠道主要依赖于医保体系,尤其是以医保基金划拨为主,完全依赖医保基金和财政补贴可能导致政府压力过大。同时,此种筹资方式可能导致参保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产生怀疑,影响长期护理服务的社会支持和可持续性。
此外,无论从用人单位与政府筹资责任重、个人筹资责任轻,还是退休人员可以在不缴费的情况下享受医保服务的现实,都体现了当前社保制度权利义务的失衡。但如若对其进行有效平衡,就需要对参保人员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势必会带来一定风险与挑战。例如,个人账户资金虽有医疗保险基金之名,却无统筹使用之实,一些地区完全归个人支配,对退休人员而言,本人不仅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还可以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记入其个人账户,属于既得私有权益。并且从近年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无须承担缴费义务的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出明显高于承担缴费义务的在职人员,这更加剧了权利义务的失衡与制度的不公平性。但直接采取“一刀切”的利益减损也并不可取,极易影响政府权威性与公信力,因此温和稳健的渐进式社保主体责任改革任重而道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三大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理想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应逐渐从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模式发展到以社会保险为主,再进一步发展到以社会福利为主的社会保障模式。在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背景下,社会救助初具成效,但一些认为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从而可以退出历史舞台的观点仍然是片面的。虽然一定标准下的绝对贫困已被消除,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一些地区也面临着返贫的潜在风险。因此,兜牢民生保障的底线,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之间协调联运与无缝对接,对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但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各项制度各行其是,缺乏沟通,一些保障项目难以界定应归为社会福利还是社会救助,例如,失业保险方面,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应归为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社会救助体系尚且模糊不清,不利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效开展。且部分养老保险从职工到城乡居民的过渡流程烦琐且认定不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信息对接也存在滞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社会慈善机构和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有效组织连接,打造容纳各方补充保障资源的信息平台,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实现社会保障综合效能最大化。
内蒙古地区人口分布不均,城市与农村牧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民族之间的社会保障需求也有所不同。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资源型经济省份,经济结构特点决定了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更多地关注农牧民、产业工人、农民工等群体。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包鄂“金三角地区”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占到全区总量的六成以上,而东部盟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由此而来的社会救助水平也无法达到均衡状态。
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例,截至2023年,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鄂尔多斯东胜区达到每月950元,呼和浩特市辖区为883元,最低的乌兰察布市为725元,最低与最高相差近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锡林郭勒盟达到每年12660元,最低的兴安盟大部分旗县平均每年为5916元,相差近60%。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补差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以家庭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给予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制度,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享受定期定量全额补助。但地方经济的相对滞后仍然是制约社会救助均衡发展的重要因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助850元,那么全年享受补助10200元;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年补助7000元,牧区略高,城乡差距高达40%。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地区对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仅通过估算得来,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各地以有无行动能力和年龄结构进行简单分类、分档救助,并未严格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进行科学救助,单一的家庭收入证明和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此举进一步拉大了城乡社保水平差距。
随着互联网云服务技术与新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与平台相继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数字人社”建设,以数字化手段赋能社保经办工作,打造“智慧社保”服务品牌。通过创新养老保险数据共享机制,自治区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协同;重构“智慧经办”新格局,构建“智慧风控”新体系、汇聚“智慧服务”新动能。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了用户数据同步和跨区域互认通办,行政村、嘎查和社区共建立了2165个社保卡“一站式”服务网点,为社保等民生事项提供了便利。
当前,尽管自治区内已建立了多个社保服务平台,如内蒙古人社通、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等,但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数据共享机制,地区间技术发展不平衡,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影响了数据的整合和利用效率,也增加了用户在不同平台间切换的复杂性。此外,自治区社保中心联合多职能部门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平台在数据治理方面仍存在不足,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使得数据的价值大打折扣,各相关部门在数据管理和应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协调机制,数据管理水准不一,无法形成整体联动效应。此外,自治区内平台普遍对于自身定位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特色资源,用户体验较差,难以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内蒙古社会保障数字平台与智慧平台建设在数据共享、数据治理、用户体验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须更好构建科学的信息化发展总体架构,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提升数据管理水平,以支持智慧社保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动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等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目标。完善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有助于坚持系统观念、树立战略眼光、增强风险意识、拓宽国际视野,科学谋划“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推动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不同的保障项目肩负着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不同层次的项目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保需要,因此只有在体系结构规划完整、不同层次系统设计的条件下,才能使不同主体明确自身责任与效益,使不同层次保障项目充分发挥出有效功能。
因此,内蒙古自治区要找准自身优势,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完善的顶层设计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协同推进。
一是政府主导的法定保障层次,包括法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及相关服务,这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体现公民的法定社会权益和政府与社会的责任。这一最为基础的层次需通过立法明确权责,并借助公权力推行,其功能只宜以保障基本生活、解除人民基本生活后顾之忧为目标,同时起到预防贫困、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内蒙古应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完善自身的基本保障体系。对需要特别关注的农牧区、福利群体等要加大扶持力度,扩大保障范围与层次。
二是在相关政策支持与政府引导下,如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场主体、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具有公益性的保障项目,包括企业或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养老服务等,对法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补充。
三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由市场主体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性保障及相关服务,包括商业性养老金、健康保险和营利性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其由市场主体提供,按照平等交易、责任自负、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推行,目的在于满足居民较高层次的个性化福利需求。此外,要不断细化具体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优化制度结构,合理分配责任,在主体分层的同时,保证制度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与发展。
2023年9月,国务院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随着数字化转型与“智慧养老”“智慧医疗”等的发展,社保数字化改革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一系列数字赋能建设旨在打造人民满意、服务高效的“智慧社保”。内蒙古应以实施方案为指导,将社保经办业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保经办工作新形态。当前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烦琐,大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周期较长,办理效率低下,业务相关信息不透明。因此,全区亟须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对于民众反映众多的流程烦琐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实现全面覆盖,并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与资源应积极实现共享。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减轻当事人提供材料的负担。此外,自治区应明确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的情形和规则,合理规定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等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同时各盟市应根据管理职能和职责的不同,有计划地对组织机构、经办队伍进行重构与调整。对于智慧化社会保险服务建设,各盟市要积极学习区内已建成的示范性社保服务平台,推进市级、县级数据库建设,实时记录参保人员各项服务需求信息、资源信息、健康档案等内容,建立相应的身体健康管理系统、心理健康管理系统、服务收集与分类系统、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信息政策发布管理系统、政策宣传系统、应急呼叫系统、风险预防系统等,不断提升服务的智慧化水平与精准度,优化特殊需求的集成处理能力,确保为参保对象提供既智慧便捷又公平可及的社保经办服务体验。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初具规模,制度整体运行良好,改革持续推进。但从社会保障这一整体系统来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结构失衡。各社保子系统之间各行其是,区域制度一体化、集成化、综合化发展明显不足。
在此,长三角地区为内蒙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案例。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先行者”与“试验田”,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初具成效。其在空间上形成“三省一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与上海市)发展格局,通过系统集成形成更大规模和空间上的结构效能,从当前的分散隔离状态走向更高层级的优化整合,积极从“人找政策”过渡到“政策找人”,建立主动发现网络,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救助,提升社会整体参与度。同时,其建立救助智能化研判和预警系统,打通数据链条,自动精准匹配,并实时监控与汇聚分析救助项目与救助对象,为社保政策优化和制度设计提供了改革方向。
此外,面对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中国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3.6%,较55%的养老金替代率国际警戒线仍然有着巨大差距,预计未来这一数据还将持续走低。当前,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已统一使用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并统一缴费率,不仅缩小了地区间未来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也有利于异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减轻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负担,有效满足了长三角地区居民异地养老的现实需要,这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因此,呼包鄂地区可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先行示范区”,借鉴长三角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改革模式,为其他盟市提供试点先例,不断缩小各盟市缴费水平差距,实现区域内部社保制度的“统一化”“集成化”“综合化”,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的整体提高。
面对当前数字化平台建设发展不均衡,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应明确数据权利责任主体,构建专班化实体运作机制和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团队或机构负责数据共享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明确各参与方在数据共享中的权利和责任。此外,要通过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推动所有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出台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治理、归集、存储和加工的标准,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以提升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依托国家开放平台系统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人社、公安、民政等多部门的跨业务、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共享机制,保持数据全流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消除信息孤岛,形成闭环,实现数据联动和实时比对,这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整合数据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从而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此外,自治区要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安全、高效且动态可调节的数据共享激励机制,以促进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内蒙古应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在规范市场安全监管和秩序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共享开放,提高数据流通效率,加强对数据供给、流通、应用全过程中的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制定并严格执行电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报告和处理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安全事件,并在事件处置完成后立即开展事件调查、原因分析、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新技术与新业态的融合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也为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可能与发展机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方针,内蒙古积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一过程中,新质生产力与人工智能的兴起为区域社会治理创新开辟了新的空间,在推动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革新的同时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社保服务水平。因此,挖掘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在新时期的发展需求与发展机遇,深入剖析新业态、新技术在民生服务中的实践路径,将为推动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迈向更高层次提供有力的借鉴与参考。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一词。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面对新时代的发展新要求,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的促进具有重要意义。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根本原因。新质生产力作为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生产力时代新质态,以创新与技术革新,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致力于以科技创新为根本驱动力,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驱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利用科技创新,数据驱动以及智能化技术改造和升级传统产业,孕育新的增长点和业态,不仅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高,在互联网技术、量子信息、核电技术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具备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条件;前瞻谋划未来产业不断发展,技术创新、生产方式、组织结构等全面革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产业基础不断夯实;众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效能增强,价值高端、前景广阔,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空间。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正催生民族地区新业态与新模式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更好地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增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以科技创新提升和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效率和覆盖面,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社保卡办理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网点建设,同时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社保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内蒙古自治区签署《共同推动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更加健全、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并支持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不仅有效提升了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也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必要的高素质技术人才支撑。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政策,以稳边富民之策推进共同富裕进程,通过建立边疆农牧民增收机制,发挥社会保障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发达地区的资源,对区外创新资源进行柔性引进,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老旧小区、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积极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多措并举改善民生,全面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催生下的科技革新与产业转型正在持续赋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发展内涵——“富”在“技术引领”,“富”在产业升级。通过高新技术的引入和普及,内蒙古自治区传统产业应实现积极转型。通过实现数字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升级,聚焦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这一核心标志,不断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有效联通。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应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锚定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转化的关键环节,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主线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强社会保障系统的可持续性。
此外,新质生产力的主要支撑载体在于产业,其中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将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力量。内蒙古自治区可以通过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带动经济增长,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服务保障。此外,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内蒙古自治区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时,也应注重绿色化和智能化转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总之,新质生产力通过科技创新、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新兴产业支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业与技能培训和绿色化智能化转型等多条路径,以及多种互联网资源与智能化生活方案,显著增强了民众的社会参与感和社区凝聚力,提升了居民的社区认同度与社会归属感,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和重要的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时间、空间和人们认知范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2023年以来,人工智能技术经历了快速迭代和颠覆性进步,引发了媒体、学者、老年群体对专为老年人设计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高度期待,从社会学、社会保障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视角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将显著解决中国养老服务领域面临的挑战,当前,人类社会正站在通用人工智能革命的开端。
人工智能不仅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和高质量的服务,还可对老年人的健康数据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和治疗方案。在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模式普及和代际关系转移的发展背景下,急剧增加的养老需求和供给不足的养老服务现状催生人工智能提高服务效率。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技术将在健康监测与预测、智能辅助与护理、社交互动与孤独感缓解、云计算、人脸识别等技术方面广泛应用,同时,智慧养老体系中的人工智能应用也将深度融合,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边缘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让数据成为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的核心,各类智能适老化产品将不断涌现,从而实现更加精准和个性化的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从人工密集型向数字化智能服务转变,促进养老产业走向“轻量化”,逐步实现数字化转型。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将人工智能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及适配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成果转换计划,并搭建典型试验环境,组织协同攻关,助力老年人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
当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通过一系列创新服务模式,包括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项目、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开设老年大学等,使老年人的日间照料、基本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得到满足,安享晚年的愿望逐步变为现实。
以呼和浩特市东街街道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为例,东街街道打造“三站一中心”智能服务平台,以社区“大党委”为引领,通过党建同盟“五社联动”,联合社区志愿者组织、卫生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等20多家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服务。街道积极搭建线上智能物联平台,对辖区内的居家终端设备、智能老年卡、安防设备、智能床垫等运行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与管控,2023年第二季度平台线上应急报警165次,2024年第一季度应急报警50次,及时有效响应社区老年人多类服务需求。
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呼和浩特市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等26个规范性政策文件。同时出台《呼和浩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等服务,使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三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针对辖区内特殊困难家庭如低保户、特困户中高龄失能老人等,持续开展适老化改造项目,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空巢、失独、独居老人家中安装相关器材,丰富完善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此外,呼和浩特市按照市级建标准化示范中心、区(旗县)级建区域养老中心、街道(乡镇)建养老综合体、社区建养老服务站四种模式,建设了310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覆盖率达95%以上,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为辖区内共864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助老服务3281余次、累计服务人数47200人次,并在城市四区构建全国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首次将智慧养老写进法规,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等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康复辅具、智慧养老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设备。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打造“互联网+”智能养老服务平台。其中,内蒙古上维天启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共运营八处居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这些中心紧密结合当地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需求,通过“1个平台+3个中心”的创新模式,实现了“线上”精准监管调度和“线下”实时、快捷、高效服务的无缝对接。平台不仅涵盖了服务质量管控、呼叫中心运营、养老数据分析、养老服务回访、智慧养老宣传等服务内容,还成功采集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旗、康巴什60周岁以上老人包含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数据31500多条,为700余位老人发放智能终端设备,年采集健康数据3万余条,有效解决了老年人居家养老过程中的痛点与难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街道金穗社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搭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依托智能技术推动专业化服务进社区。截至目前,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共完成派单服务559起、会员注册4288人,解决了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阿拉善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是一家以社区为依托,居家为重点,智能养老应用为手段,集日间照料、医疗康复、居家上门“三位一体”的服务机构。由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好儿女智慧养老手机App,提供线上下单、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整合养老行业优质资源,为老年群体提供服务。
未来,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响应速度,提供高级别的健康预测、个性化服务建议以及运营优化方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在养老系统中实现更高效的技术监测和服务可及度,助力社会保障事业持续高效发展。
在新时代的浪潮与发展新蓝图中,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不仅关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目标,更凸显边疆地区独特的发展机遇与发展潜力。本报告不仅着眼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扩宽、服务质量提升以及制度优化等方面的显著进展,同时深刻剖析了新时代背景下,内蒙古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城乡保障差距、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与经验总结,力图揭示内蒙古社会保障事业在多层次、多支柱化发展中的关键突破,并进一步探讨内蒙古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未来路径,不仅为内蒙古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启示,也为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贡献了重要参考。
未来,内蒙古须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持续推进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与创新,关注民族地区共同富裕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深层次问题,强化政策与实践的协同作用,确保新业态与新技术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如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也将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通过深化改革与政策创新,内蒙古有望为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足进步贡献更多经验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