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周地方政府的组织,曾有“五服”“五等”之说。所谓“五服”者,即谓依据诸侯封地之远近而封区,有甸、侯、宾、要、荒五服之分。《荀子·正论》云:“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国语·周语》上亦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五服”之说,至于刘歆,则更扩而大之,于是在《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遂出现为“九畿”之说,所谓“九畿”者,即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蕃是也。
考“五服”之说,首见于《尚书·禹贡》,盖战国时代儒家伪托之词也。至若“九畿”之说,则又为汉代儒家之理想的构图。实际上,周初的疆域,既无此广大,亦无此整齐划一。而且“五服”之说,置戎狄之服于蛮夷之服以外五百里,尤与实际情况不符。西周王畿在陕西,王畿之内,即有戎狄,而蛮若夷,则散布淮岱,远在南邦。颠倒事实,莫此为甚。其次,若依“五服”之说,则西周疆域,东西南北,皆已扩展至二千五百里以外之地。考之事实,则周直至宣王时代,其疆土之开拓,亦无如此之广大,此又与事实不符者也。
考之金文,并无“五服”之说。只有《令彝铭》中有:“众诸侯,侯田男”之记载。而此所谓“侯田男”者,实即“众诸侯”之称谓,并非所谓“服也”。再考之《书·周书》其他各篇,亦无“五服”之说。《书·康诰》中曾有“侯甸、男邦、采卫”之语。但此云“侯甸、男邦、采卫”者,系指侯之甸、男之邦、采之卫而言,并非谓“侯”“甸”“男”“采”“卫”各为一“服”。《书·召诰》中亦有“侯甸、男邦伯”一语。但此亦系指“侯甸”“男邦”之“伯”,非谓“侯”“甸”“男”各为一“服”。《书·酒诰》云:“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君奭》云:“……明恤。小臣屏侯甸……”《周官》云:“惟周王抚万邦,巡侯甸。”凡此所谓侯甸、男卫,皆系用于侯之甸、男之卫的意义,并非侯、甸、男、卫各为一义,从而各为“一服”也。
我以为“甸”之为言,犹领土也。《书·立政》云:“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服”之为言,亦领土也。《诗·大雅·文王》云:“上帝既命,侯于周服。”“卫”之为言,与“甸”“服”同义。《左传·定公四年》云:“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侯甸、男卫者,即侯领与男领之谓也。而所谓采服者,亦即采邑之领土,至于宾服、荒服,则为后来儒家所窜入,盖用以足成五服之数者也。《微栾鼎铭》中,曾有“骏治九服”一语。实则此所谓“九服”者,与《诗·商颂·玄鸟》“奄有九有”之“九有”,正同其意义,乃泛言领土之广大而已。
其次,西周诸侯的爵位,曾有“五等”之说,所谓五等者,即因诸侯封地有大小,诸侯爵位因而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差。《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万章》下记孟子答北宫锜周室班爵禄之问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如此说来,则周初岂不有无数方百里,方七十里,方五十里,以及方不及五十里之四方形的封区?果如此说,则周初的封建,必须在完成了领土的开拓以后,而且还须事前进行土地的测量,然后才能实现这样的封建。这当然是一种幻想。
周代并无四方形的封区,同时周代的封建,亦并非完成了领土之开拓以后才开始的。《左传·定公四年》云:“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书·康诰》亦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据此,则在成王时代,周室已大班爵禄,实则西周之大辟疆土,是在宣王时代。又周初的封建,并非先有现存之土地而后规其大小以为分封,乃系因武士占领之土地而封赐之。如因周公已经奠定商奄,才命以伯禽,俾侯于鲁。因唐叔已经攻占山西,然后才分以怀姓九宗,而封于夏墟。又如因夏之后聚于杞,而遂封之于杞;殷之后聚于宋,而遂封之于宋。又如《诗·大雅·崧高》述宣王封申伯事,上云:“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下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是亦因申伯已经“南国是式”,才命之“式是南邦”。因其已经“于邑于谢”,才命之“因是谢人”。又《诗·大雅·韩奕》述宣王封韩侯事,上云:“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下云:“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是亦因韩侯已经占领了韩城,已经自先祖以来,就受命“因时百蛮”,所以才命之“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凡此,皆足以证明周初的封建,皆系对于既存的事实加以追认的性质。“因是谢人”“因以其伯”“因商奄之民”,皆系最明显之例证。即因承认其既存的事实,所以西周的天子,便不能规其大小而制其封地之等差。诚然,当时各武士所占领的土地,其面积亦有大小之别,但亦绝不能如孟子所云,恰恰是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正方形的等差。因此,这种封地的等差之说,显然是战国时代的儒家目击当时诸侯领地过于庞大所引起的一种感慨而已。
按《书·武成》曾有“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一语,“列爵惟五”,当系指公、侯、伯、子、男而言,但“分土惟三”,则并非谓“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而系指天子分土于诸侯,诸侯分土于大夫,大夫分土于士,此种土地之等级分配而言。孟子之说,或即“分土惟三”之误解。
关于“列爵惟五”之爵位的等级制,在西周确曾存在。公、侯、伯、子、男五种名称,皆见于周金彝中。在周金彝中,其以“公”名器者,有“周公簋”“召公尊”“秦公簋”“毛公鼎”等;其以“侯”名器者,有“齐侯钟”“鲁侯鬲”“曾侯钟”“噩侯鼎”等;其以“伯”名器者,有“
伯簋”“北伯鼎”“并伯簋”“格伯簋”等;其以“子”名器者,有“许子妆簠”“鄦子师钟”,此外《太保簋铭》中亦见“录子”之称;其以“男”名器者,不见于周金彝,但《筥小子簋铭》中有“男”,《内篓尊铭》中有“寺男”。
此种爵位制的形迹,亦见于《诗经》。如《诗·豳风·破斧》云:“周公东征,四国是皇。”《鲁颂·閟宫》云:“乃命鲁公,俾侯于东。”是《诗经》中有“公”也。《鄘风·载驰》云:“载驰载驱,归唁卫侯。”《大雅·韩奕》云:“王锡韩侯,其追其貊。”是《诗经》中有“侯”也。《崧高》云:“申伯之功,召伯是营。”《小雅·黍苗》云:“悠悠南行,召伯劳之。”是《诗经》中有“伯”也。《齐风·敝笱》云:“齐子归止,其从如云。”是《诗经》中亦有“子”也。唯《诗经》中无“男”的称谓,与金文中“男”之少见,适相吻合。此外,如《小雅·白驹》云:“尔公尔侯,逸豫无期。”《周南·兔罝》云:“赳赳武夫,公侯干城。”《卫风·伯兮》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从此可以看出,周初对于公、侯、伯,分别得很明白。
此种爵位制,是否用以表示诸侯之等差呢?我以为在周初确系用以表示诸侯的等差。因为当时武士占领的土地有大小,同时,他们与天子的关系亦有亲疏,而这就是爵位的等级发生的原因。《卫风·硕人》云:“硕人其颀,衣锦褧衣。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在同一诗中,于齐于卫,则曰“侯”,于谭则曰“公”,足见公、侯在当时实有分别。《左传·哀公十三年》曰:“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又《左传·昭公十三年》云:“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由此足证公、侯、伯、子、男之爵位的等差,在西周时确曾存在,而其陷于紊乱,则始于西周末年,盛于春秋战国时代。其所以陷于紊乱,则是封建兼并战争所引起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