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周庄园制经济的社会中,一方面是土地所有者的领主,一方面是土地直接耕种者的农奴。此外,虽然也有工奴和贱奴,但他们在当时并不是生产之主要的担当者,因而当时社会生产关系之主要的构成,是领主与农奴之隶属关系。孟子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又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这里所谓“治人”与“食于人”之“劳心”的“君子”,正是领主,所谓“治于人”与“食人”之“劳力”的“野人”,则正是农奴。
农奴的前身,大部分是商代的奴隶,也有少部分是商代的自由民及商末诸氏族的成员。至于庄园主人或领主,则大部分是周族的武士,也有少部分是由商代奴隶所有者与商末诸氏族的首长转化而来。因此,人还是一样的人,所不同的,只是他们的属性改变了。人的属性之改变,乃是土地所有的属性之改变所引起的结果。
西周的土地,在名义上都是属于国王所有。国王以之分封于诸侯,诸侯以之分封于大夫,大夫以之分封于士;至于士,则以之直接分配于庶人。这样便完成了土地之封建所有的实践过程。
由于土地之由上而下地一级一级分封下去,于是形成了各级的土地所有者。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者,此之谓也。唯“庶人”无田,所以只有“食力”。
由于土地之等级的所有,又构成了土地所有者之人格的等级隶属关系。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正是土地所有的属性之人格的表现。唯庶人“无土地”,故只有“臣于人”,而不能“有所臣”。
由于土地之等级的所有与人格之等级的隶属,又构成了等级的榨取关系,而这就是自庶人以次而上达于天子的贡纳制。
唯天子再无上司,故无所贡,只有供于神。这就是所谓“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
这种等级从属的关系,也表现为军事上之等级支配。国王有征伐,则诸侯需勤王事。 [1] 《诗》云:“王于兴师,修我戈矛。”又云:“天子命我,城彼朔方。”又云:“王于出征,以佐天子。”若诸侯有战争,则“三事大夫,莫肯夙夜”,以为诸侯赋车籍马,征兵募饷。最后,称戈比矛、效死疆场者,则为农奴。
此外,在裁判上,也表现为等级的服从。在每一封区内,诸侯当然是最高的裁判者,因为他们曾被赋予“专扬于国”之特权。但在整个封建国家内,则天子保有最高裁判之权。例如《鬲攸从鼎铭》中所载之攸卫、鬲从的争执,《散氏盘铭》所载之散氏、夨人的争执,皆系控诉于国王,最后由国王之裁判而获得解决。这种天子所保有之最高裁判权,到春秋时,才随着王权之旁落而归于消逝。代之而起的,是诸侯之间的武力解决与盟会调停。
西周的政治,就建筑在这种等级从属的社会关系之上,而构成其等级支配的政治组织。在这种政治组织中,天子是地上的最高权力之代表。在天子之下,有中央政府的组织。《书·酒诰》云:“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此所谓“内服”,即指中央政府而言。此所谓“百僚”“庶尹”等,即指中央政府的官吏而言。以天子为首之中央政府,是西周政府之最高的权力机关,它统辖着无数以诸侯为首之地方政府。此种地方政府,在当时称之曰天子之“外服”。《书·酒诰》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此所谓“外服”,正是指地方政府而言,而侯、男、邦伯,则系指地方诸侯而言。
当时中央政府的组织,极为庞大,官吏的名称,亦极为复杂,《书·立政》中有“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亚旅”,此外见于《书·顾命》者,尚有师氏、虎臣、百尹、御事。这些就是《金縢》所谓“诸史与百执事”,亦即《冏命》所谓“侍御之臣”。《诗》云:“百辟卿士,媚于天子。”此之谓也。
这些官职,大概都见于《诗经》。如《小雅·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聚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择三有事,亶侯多藏。”《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亚侯旅。”《小雅·雨无正》云:“三事大夫,莫肯夙夜。”以此证之,足见《尚书》所载,皆系事实。这些官吏,大概统率于总宰而直隶于天子,以构成中央政府之组织。《诗》云:“王命仲山甫,式是百辟。”又云:“不显维德,百辟其刑之。”
周代的国家,在外则有各级诸侯,“四国于蕃,四方于宣”“方行天下”“维周之翰”。在内则有各级卿士,“朝夕从事”“莫肯夙夜”“何戈与祋”,为“王之爪牙”。于是西周的天子便“抚万邦,巡侯、甸”“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当时诗人为之颂曰:“四方攸同,皇王维辟。”此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