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汉的历史中,曾有若干关于奴婢的记载,有些历史家遂杯弓蛇影,断然宣告西汉的社会仍然是奴隶制度社会,西汉的政权仍然是奴隶所有者的政权。这当然是历史家的神经过敏。
西汉之有奴婢的存在,确系事实,但我们不能一看见有奴婢的存在,便说这是奴隶制度。因为奴隶而称曰制度,是指他当作一种独特的社会构成而言。西汉虽仍有奴婢存在,但当时的奴婢只是中国古典奴隶制之历史的残滓。所以虽有奴婢,并不能称为奴隶制度。
首先我们从奴隶的来源上来说。当作一种奴隶制度,则奴隶的主要来源是被俘虏或被征服的异族人。但在西汉时代,这个来源并不重要。西汉的对外战争,最主要的对象是匈奴,但我们从《汉书·匈奴传》中所看到的,汉兵对匈奴多半是杀戮的记载。虽然也有“俘虏”若干的记载,但对于这些被俘虏的匈奴人,不但不降为奴隶,而且还给以良好的待遇。例如在武帝时,有一次匈奴浑邪王率其族类数万人来降,西汉政府不但不以为奴隶,而且派了三万辆车子去迎接他们,又加以厚赏,并由政府供给他们的衣食。政府经费不足,甚至天子为之节食,把自己的拖车的马也让出来,去迎接匈奴降人,并把自己御府的私藏也用为安抚匈奴降人的经费。
而这在奴隶社会时代,是绝没有的事情。不仅如此,浑邪王至,中国商人因为与匈奴降人贸易不公平而被杀者五百余人。
为了此事,当时汲黯曾向武帝说:“夫匈奴攻当路塞,绝和亲。中国举兵诛之,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巨万百数。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卤获,因与之,以谢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纵不能……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臣窃为陛下弗取也。”
汲黯的这番话,正是西汉不以俘虏为奴隶之最好的反证。
除匈奴外,对于被征服的西域诸国,亦无掠取俘虏为奴隶之事。唯《汉书·地理志》曾有“巴、蜀、广汉……南贾滇、僰僮”的记载。师古注云:“言滇、僰之地,多出僮隶也。”但我以为“南贾滇、僰僮”的解释,不是买卖滇僮、僰僮,而是与滇僮、僰僮互为买卖,正如“贾椎髻之民”是同样的意义,并非取滇、僰之人为奴隶。
又《匈奴传》云:“西羌保塞,与汉人交通。吏民贪利,侵盗其畜产、妻子。”于是论者又疑西汉曾以羌人为奴隶。实则这里所谓侵盗其妻子,乃指对羌人之人格的侮辱,亦非谓使其整族为奴隶。
又《汉书·扬雄传》有云:“命右扶风发民入南山,西自褒斜,东至弘农,南驱汉中,张罗罔置罘,捕熊罴豪猪虎豹狖玃狐菟麋鹿……以罔为周阹,纵禽兽其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获,上亲临观焉。”于是又或以为这正是罗马奴隶时代奴隶与猛兽格斗的情形。但是我以为这种手搏猛兽的胡人,和其他被征发而入南山的人民同样只是封建皇帝的猎士,与奴隶丝毫不相干。
又有人引据金日䃅的故事,谓《汉书》中曾记载:“日䃅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日䃅为胡人而没入官养马,这当然是以外族为奴隶之证。但是我以为日䃅与其母、弟之没入官,并不因为他们是外族,而是因为他的父亲不降。不降有罪,而有罪者没入官,乃是西汉一般的通律,并非对日䃅为然。因而这唯一的例证,也不能成立。
具体的史实指示出来,西汉奴婢的主要来源,只有五种。第一种是农民因贫困饥饿而自卖为奴隶。例如《汉书·食货志》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由此足见当时如果没有政府的特许,卖子是不允许的。又如《高祖纪》云:“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书补注》何焯注云:“据此则不独以罪没身,始为官奴婢,今卖身券契,必云口食不周,其来远矣。”又如《食货志》云:“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由此足见西汉的奴婢原来都是有田有宅的小农,后来因为年岁饥馑,而又加之以租税的榨取、高利的盘剥,因而才变卖田宅,陷于饥饿,从而才卖儿卖女,卖子卖孙,以至自卖为奴。像这样的情形而来的奴婢,与古代由氏族成员转化而来的奴隶,其性质已截然不同。前者是跟着私有关系的成立而带来的社会阶层之历史的转化,而后者则是由封建地主过分榨取所带来的历史附产物。
第二种是农民为豪家所掠卖的。例如《汉书·栾布传》云:“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又《季布传》云:“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这不过是一二见诸史籍的例子。在当时,像栾布、季布一样被豪家所掠卖的贫苦无力的农民一定很多,但这种事实也不能证明西汉是奴隶制度,只是指明西汉时土豪势家对农民具有高度之人身的隶属,而这正是封建社会关系中应有之事。
第三种是由“赘子”转化而来。《汉书·贾谊传》云:“家贫子壮则出赘。”《严助传》亦云:“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师古注:“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由此而知西汉的赘婿,就是贫民用自己的儿子向富人抵押的“人质”。因而由赘婿转化而来的奴隶,其本质也是破产的农民。
第四种是罪犯。罪犯之降为奴隶由来已久,《周礼》卷三十四《秋官司寇》疏有云:“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这种习惯,西汉仍然沿用。例如吴楚七国叛变者的家属,都没为奴隶。又如《汉书·刑法志》谓缇萦为其父赎罪,上书皇帝:“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又如《王莽传》云:“关东大饥……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又云:“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由此而知,因罪而没为奴婢者,乃系对于缘坐者所设之刑。换言之,即对于犯罪者的亲属所设之刑。而这在西汉时,就是所谓“收孥相坐”之法。按此种收孥相坐之法,大半用于重大的罪犯。其因此而没入为奴婢者,不仅有平民,而且有贵族官僚之家属,故更不能与奴隶制时代的奴隶视同一律。因为在奴隶制时代,绝没有贵族的家属以任何原因而降为奴隶的事实。
第五种是奴产子,即奴之子复为奴。例如卫青的母亲是奴婢,卫青就是一个奴产子。因为他是奴产子,所以他的异母兄弟都贱视他,“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卫青自己也说:“人奴之生,得无笞骂即足矣。”但是“卫青奋于奴仆”,后来竟官至大将军,并且居然娶了阳信长公主,做了汉武帝的姐夫。又如卫青之姊,一名子夫,一名少儿,和卫青同母,都是奴产子。但子夫在后来却做了汉武帝的皇后,而少儿也做了霍去病的父亲霍中孺的夫人。又如赵飞燕本是阳阿公主家的歌婢,但后来却做了成帝的皇后。像这样以人奴子一跃而为头等贵族之事,在奴隶制度时代也是没有的。
其次,从奴隶的用途上说,当作一种奴隶制度,则奴隶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换言之,即在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但在西汉时,无论官私奴婢,在社会生产领域中都不占重要地位。他们主要的职务,是服务于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家庭。因而这样的奴婢已经不是当作一种制度看的奴隶,而只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历史的奢侈品而已。
西汉的奴婢有官、私之别。官奴婢,多系因罪犯而没入官者,亦有政府向人民征募而来者
;私奴婢,则大半系贫民自卖为奴者,或贫民之被豪家所略卖者。但官奴婢亦往往因政府之赏赐贵族官僚而变为私奴婢
,私奴婢亦往往因人民之献纳于政府而为官奴婢。唯不论官奴婢与私奴婢,大抵皆未用于主要的生产事业。
西汉的官奴婢,其用途大半为宫廷侍役,及分发各苑囿豢养狗马禽兽。《汉书·景帝纪》注:“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师古曰:“养鸟兽者通名为苑,故谓牧马处为苑。”又《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二云:“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徙奴婢众。而下河漕。”是则当时官奴婢亦用以转运漕粮。此外,亦有于紧急时编为军队者,如王莽时之猪突豨勇。一般地说来,当时的官奴婢并没有参加社会主要的生产,反而成为国家的重负。《贡禹传》记贡禹之言曰:“诸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这句话已经很明白地指出当时的官奴婢是不生产的奴婢。
至于私奴婢,则大半服役于贵族官僚豪家大贾的家庭,故私奴婢又称曰家奴或家僮。当时贵族官僚豪家大贾,不仅收夺了农民的土地家宅,并且也收夺了他们的身体。据《汉书·食货志》所记,哀帝时,曾有限制私人使用奴婢的数目之拟议云:“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是则哀帝时,私人使用奴婢之数,实不止此。这些私奴婢,也不从事于社会主要的生产,仅为家庭的贱役。据王褒《僮约》所云:当时私奴婢的服役,不过“晨起洒扫,食了洗涤;居当穿臼缚帚,裁盂凿斗”“舍中有客,提壶行酤;汲水作哺,涤杯整桉;园中拔蒜,斫苏切脯”以及“关门塞窦,喂猪纵犬”而已。
论者又或引据刀间以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及张安世的夫人以家僮七百从事纺织的史实,遂武断西汉时一般的奴婢皆是生产的奴隶。但在西汉官、私工业中,都没有看到引用奴隶的史实。因此,我们以为即使西汉的奴婢有从事生产事业者,也是极少数,而主要的生产担当者,还是自由的农民与手工业者。即因西汉的奴婢不是生产的奴隶,因而西汉的社会不是奴隶社会。
再次,从奴隶的数目上说。当作一种奴隶制度,则奴隶是社会构成中一个最主要的阶层。在这种社会构成中,除了极少数的奴隶所有者与自由民,其余都是奴隶。例如在古代雅典,当奴隶制度全盛时代,其所有的自由民连女子及儿童在内,总数为九万人,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还有保护民——外国人及被解放的奴隶——四万五千人。故一个成年的男自由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与两个以上的保护民。自然,像古代雅典的奴隶制,是人类史上最典型的奴隶制,因而我们也不应以雅典的奴隶制为标准,来衡量一切其他国家的奴隶制。唯既称奴隶制,则当作社会生产之主要的担当者的奴隶,绝不应少于依靠奴隶劳动为生的奴隶所有者和自由民,这是非常明白的。
现在我们看西汉奴婢的数目有多少。贡禹说,西汉的官奴婢十余万人,这是史籍上最多的数字记载。至于私奴婢的数目,史无明记,但《汉书》中常有关于私奴婢之零碎记载,如陆贾有奴婢百人,张良有家僮三百人,张安世有家僮七百人,卓王孙有僮客千人,程郑亦有奴婢八百人。然而这在当时人民的眼中,已经是很大的数目,故书之史册,传为盛事。至若王氏五侯的僮奴以千百数,王商的私奴以千数,则已大遭社会的诟骂,视为不应有的现象。像以上所指的诸人,都是西汉时代的达官显宦、豪富和贵族。等而下之,则所占有的奴婢当然不能有如此庞大的数目。达官显宦豪富贵族的人数,在整个人口总数的比例上,当然是最小的,因而即使这最少的人拥有成百成千的奴婢,奴婢的总数也不会很多的。唯论者或有引据,汉武帝有一次派遣官吏到郡国查访富人逃避缗钱(财产税)之时,一次没收的奴婢即“以千万数”,因而以为西汉的奴婢有几千万。但是我以为所谓“以千万数”与“以千百数”是同样的意义。因之,武帝时,从全国没收的奴婢不是几千万,而是几千几万。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当时私奴婢的总数,也不过和官奴婢相当,至多不过十余万人。官私奴婢合计,不过三十万人。即使再增加一倍,也不过六十万人。而西汉的人口总数则为五千九百余万人,故当时奴婢占人口总数不过百分之一。换言之,在西汉时,平均每百人才有一个奴隶。照奴隶社会的规矩,这一百个人都是不劳动的贵族和自由民,他们都是依靠奴隶劳动为生活。但是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推算,西汉时的生产力,每人每年只能产生粮食三四十石,每人每年要吃十八石。如此看来,则一个人除了养活自己,不能再养活另外一个人。如果要一个奴隶养活一百个主人,即使让这个奴隶日夜开工,粉身碎骨,也是枉然。从这一点上,又可以看出西汉虽有奴婢,但不是奴隶制度。
最后,从奴隶的身份上说。当作一种奴隶制度,奴隶和牛马一样,只是一种会说话的畜生,他们完全没有人格,丝毫不受法律的保障。诚然,《王莽传》曾有西汉“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之语,这看起来西汉时奴婢的身份也是和牛马一样,但是实际上,西汉的奴婢在法律上是相当有保障的,这从当时贵族官僚如果私杀奴婢便要受到法律的处分可以看得出来。例如缪王元遗令以奴婢从死,被迫自杀者十六人,而当时大鸿胪王禹即奏其“贼杀奴婢”之罪,因此而予以“不宜立嗣”之处分。又如武帝时邵侯顺,因杀人及奴十六人,亦因此而丧失了侯爵。宣帝时丞相魏相,其家有婢自绞死,而京兆尹赵广汉便率吏到丞相府查勘,将丞相夫人叫去,令其跪于庭下,问其杀婢之罪。又如王莽之子王获,因为杀了一个奴婢,王莽遂令王获自杀抵罪。这些具体的史实,都足以证明当时奴婢的生命还是有着相当的法律保障的。而这在奴隶制度时代,是绝对没有的。
作为一种奴隶制度,奴隶要脱去奴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西汉时,奴隶却可以由“特赦”、由“自赎”而获得解放。前者如高祖五年诏,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得免为庶人。文帝四年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赦因吴楚七国叛变而缘坐的奴婢复为庶人。哀帝即位,诏官奴婢五十以上者,免为庶人。后者则大半进行于私人之间,如成帝鸿嘉三年,蒲侯苏昌之后夷吾,曾有一婢自赎为民,后夷吾复以为婢,因此而褫夺了侯爵。西汉的奴婢之所以能由特赦和自赎而获得身体的自由,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大多由罪犯与自卖而来。由罪犯而来者赦而免,由自卖而来者赎而还。但是如果是奴隶所有者的政府,绝不会以命令免奴隶为自由民。同样,如果是奴隶制度之下的奴隶,也绝不会有私蓄,用以赎回自己的身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西汉虽有奴婢,但并不是奴隶制度。西汉的奴婢不是从氏族社会群体而来的奴隶,而是在残酷的封建压榨之下的破产的农民,这些农民被剥夺了一切,最后把自己的身体也献给了地主,是为西汉的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