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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概述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务员的身份一经确立,就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只有既履行义务又享受权利,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个人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问题,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指的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公务员义务的含义:第一,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第二,公务员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就可能造成滥用权力。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依据公务员履行义务的期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前者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退出公务员系统时整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后者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前者是公务员义务的主体,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依据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占公务员义务的绝大部分;后者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内容不同,还可分为政治要求、职业服务规则和廉政与道德义务等。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其含义:第一,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第二,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第三,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第四,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的,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根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公务员权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以本人身份取得的权利。公务员具有两重身份,使其在权利方面存有基于公务员身份所享受的权利和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务员基于一般公民身份的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基于公务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是指有关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二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具有的某种权能。因为这种权利往往体现国家或政府单方面的意志,并伴有国家强制力,因而通常称作“职权”或“权力”。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实际上是维持政府机关正常运作、维持国家行政管理稳定有序的基本要件。国外许多国家将公务员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权利视为公务员的当然权利,因而在有关公务员的法律中一般都不作具体规定。三是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自身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或其领导人的非法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依法采取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既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也是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措施,能够防止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及时得到法律救助。

根据权利行使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权利。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是公务员权利的主体,其他权利都是由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既是对公务员身份的确认和保障,又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必要前提和条件,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激励和奖赏。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各国在公务员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实际上都是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如个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等;身份保障权利,公务员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停职等处分;经济权利,指领取工资、退休金、抚恤金、各种补贴、加薪和获得因公受损的赔偿金等;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等等。所谓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权利,主要是指公务员因退休、退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公务员在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公务员退休退职后享有基本的政治待遇、退休退职金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进行以下分类:第一,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第二,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需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第三,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险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第四,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采取克制的态度等。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阅看内部文件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二、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产生及特点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产生

公务员在法律上的义务权利关系就是公务员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之时就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之时。但是,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其存在总是以某种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即必须有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存在,没有了这种法律规范,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不能产生。但是,有了公务员法律规范这个前提,并不意味着具体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会自动出现。例如,公务员法规中关于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范,并不等于具体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只有当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并被录用,或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调入行政机关,加入公务员系统后,才产生具体公务员的具体法律关系。这种能够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进而引起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情况,在法学上称为“法律事实”。

这里所说的公务员义务权利的产生,是指公务员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的义务和权利的产生,并不包括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如晋升、降职、撤职——产生的在基本义务权利之外的某种新的义务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引起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就是上述的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并被录用而加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构成了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授予法律上的权利,设定法律上的义务,是法律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有方式。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存在,就在于这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务员与政府之间在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尽管这种义务权利关系主要是以法律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形式而出现的。

由此可见,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根据;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一经产生,就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二)与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公民的义务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保障。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的约束和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与公民义务权利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一,公务员作为公民,必须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权利,公务员必须履行,应该享受。第二,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中,有些是公民义务权利的直接延伸,如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第三,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中,有些是适合公务员自身特点的特殊要求的义务权利,如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等。

此外,公务员法律规定的主要是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的义务权利,这些义务权利是公民所没有的。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之外的行为准则基本上是由一般的法律即调整公民行为的法律调整,因而公务员在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活动之外,其义务权利与公民是基本相同的,例如,公务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义务权利与其他公民都是一样的。

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

从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义务与权利这对范畴是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并具有多项意义的有机体。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

1.一致性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权利受法律的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手段,是与所承担的职责相一致的权利。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被要求承担义务而不被赋予应有的权利。

2.平等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法律制度必须遵循这一宪法原则,具体是:在法律面前,我国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我们所说的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平等,是指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首先,公务员在守法上是平等的,公务员既要尽应尽的义务,也享有应有的权利,而不论职位高低。其次,就法律的监督来说,公务员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最后,国家机关在适用或执行法律时,也应该平等,也就是说,对所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要一律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对有些公务员加以保护,对有些公务员不予保护或保护不力。另外,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犯罪活动,要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同样的制裁。

3.法制性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与一般组织成员的义务与权利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公民、团体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某些义务与权利,由于不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联系,因而不一定由国家法律关系来确认和维护,而是靠组织和团体的规章制度或成员间的相互默契来确认各自的义务与权利关系。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以及公务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规和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意图和行为方式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结果构成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4.强制性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表现形式,表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其职务上的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性,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并由国家的法制加以保障,其合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公务员在职务上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而进行的各种相应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5.不可放弃性

公务员享有的权益和拥有的法定条件与合法手段,一般都不得放弃。作为一般的公民、劳动者和自然人,许多权利是允许放弃的,如信仰、财产继承权、某些福利待遇等个人属性上的权利。但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不单纯是个人的义务与权利,而是带有国家职能的属性,属于职务上的权利和履行职务必须承担的义务,放弃这种职务上的义务与权利,就会有害于职务上的执行,是不尽职的表现,严重者将导致失职和渎职行为的产生。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不能放弃的特征,意味着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效力。

四、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国家法律保障其实现,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准确行使和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促进政府机关的法治化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

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权力行使的范围越来越广,因而有必要对代表政府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的权利设定明确的界限,对公务员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符合政府行政的宗旨,符合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将转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以法行政,提高法治管理水平,同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且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模范行为会带动全体公民依法办事,进而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

(二)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对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但相应地,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另外,公务员总是掌握一定的权力,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和公务员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使公务员出现偏离行使权力宗旨的行为,造成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公务员加以义务的约束,对其行使权力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严格要求,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促使其正确地行使权力。总之,无论是从义务权利的关系来看,还是从权力本身的性质及因人员素质可能产生的问题来看,都有必要依法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国家行政的有效运行。

(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对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取得两方面的权利:以公务员身份取得的权利和执行公务的权利。一方面,公民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后,就有了区别于一般公民的资格。因为有了这种资格和身份,就相应地取得了一定的权利,这就是身份保障权。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基本条件。国家的公务都是由公务员执行的,因而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授予公务员行使公务所必需的权利,如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工作条件等。只有具有了这些权利并且有了法律保障,才能消除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不必要的阻碍,更好地保证国家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总之,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国家行政的正常运作,都需要用法律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确认和保障。

(四)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构成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国家公务的执行。公务员权利意识的增强,适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使公务员对自身的权利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积极地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各种侵犯、破坏公务员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从而保证公务员正常地执行义务。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深刻地认识义务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正确关系,从而促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

(五)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对公务员的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增强了公务员管理工作及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开性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施加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Ov6Wt8yvtmqu8E1ldXPzrFJtzjBsXzYThscaBt5bA70t/u4GDbYKpT6J3JOvJ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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