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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管理体制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含义与类型

公务员管理体制指的是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它是公务员管理系统内部各要素、各部门以及各层级之间关系的制度化表现。就公务员管理机构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原始设计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部外制

部外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部外制即在行政系统以外设置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因此,这种机构又称为独立制管理机构。这种公务员管理机构处于超然地位,使公务员管理不受政党政治的影响,同时,也可避免部门领导直接干涉人事安排。部外制的优点是对政府系统的公务员管理有系统而统一的考虑,有较长远的战略目标和规划,能够制定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政策和规划。因为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立在政府部门之外,态度超然中立,不会卷入行政系统内部的派系之争,所以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公务员管理事务。部外制的缺点主要有:①由于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部门之外,难以了解各部门实际运作情况,难以根据各部门业务需求和人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②管理机构和行政系统之间容易产生纠葛,对政府行政人员的管理凌驾于行政业务部门之上,往往会失去业务部门及其首长的支持,从而可能降低人事行政效能;③独立化的管理机构会分割行政首长的人事权,损害行政权力的一体化和行政责任的完整性,从而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二)部内制

部内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部内制即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管理事宜,其人事与行政没有分离,行政部门及行政首长有直接的人事决定权。部内制的最大特点是用人与治事相统一。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着本部门的业务情况,又能具体地了解本部门的人员情况,因此能根据行政业务需要合理地使用人才,并结合行政业务特点制定有效的人事行政措施,科学地开展人事行政业务。同时,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行政首长既有行政权又有人事权,便于推行首长负责制。部内制的不足是行政首长权力过大,在人事管理上容易出现种种偏颇,不利于公平地实施人事行政规则,也不利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毫无疑问,公务员管理的所有环节必须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而公务员管理机构设在各部门之内,容易出现各行其是、做法不一的局面,难以形成公务员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

(三)折中制

折中制以英国为代表。折中制即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考选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折中制是相对部外制和部内制而言的,由于它既不同于部外制,又不同于部内制,所以称为折中制。这是一种部外制与部内制结合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从结构上说,这是一种中央统一与部门分散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体制。从管理内容上说,其考试任用权独立于其他管理环节之外自成体系,其余人事管理权由政府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了避免部内制和部外制的缺点,取长补短,1968年英国设立了折中制管理机构,因此这种体制又称为英国制。在英国,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资格审定,超越党派之争,独立地行使考试和考绩权,秉承法治精神,客观地考核和选拔文官,其他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由文官部行使。折中制集中了部外制和部内制的优点,既在公务员管理的关键问题上由超越党派的部外制掌管,又在具体的管理上加强了行政首长的地位。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工作程序繁多,协调和管理分离,效率较低。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与职能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各种公务员管理机构担负着不同的职能,从而形成了系统的管理网络。综合而言,公务员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一)决策职能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决策,主要表现为制定具体规则和解释人事法规等。不同于其他组织系统,公务员系统受制于国家、政府行政系统,因此公务员的法规不是由系统内的决策机构来制定的。公务员管理的大政方针、基本法律一般都是由国家立法系统制定或确认的,其余重要的法规也往往由政府首脑机关制定。但是,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专项人事法规、具体管理方法以及公务员法律的实施细则等,这些往往都是由高层公务员管理机构自行制定的。

(二)执行职能

执行职能是指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公务员管理机构并非公务员的直接领导机构,而是管理人事行政业务的间接领导机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办理公务员管理的日常事务,如包括录用前的职前培训,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的任用、培训、考核、奖励、晋升、工资、福利等各个环节,以及退休后的各种福利事务等。西方早期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也比较简单,但随着现代公务员管理的系统化,管理环节逐渐增多,管理职能也不断增加。

(三)监督、仲裁职能

在内容上,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公务员法规的执行情况,纠正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警戒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惩处。在形式上,它包括综合管理机构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监督、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的监督、人事监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监督等。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对公务员权益的保障都相当重视,因此,一些国家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担负着一定的仲裁职能,实施对公务员的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受理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对公务员其他申诉进行裁断等。例如,日本的人事院就具有司法性仲裁职能,可以依法裁定处分、裁决各种人事诉讼案件。

(四)协调职能

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不仅涉及公务员,往往还涉及机关与机关、机关与个人之间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公务员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协调职能。一是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管理机构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矛盾需要协调,其协调职能往往由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上级管理机构担任。二是系统外的协调,这是西方近年发展起来的较有特色的管理职能。公务员管理机构与公务员系统外部关系协调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务员工会和政府行政部门的协调。目前,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务员工会,以维护公务员的自身利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并对政府机关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按照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从纵向来看公务员管理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县级以上)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另一类是各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如法院、检察院管理本系统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我们按照横向分类进行介绍。

(一)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在对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中,具有决策、协调、监督执行等多种功能,所管理的公务员事务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其职权范围不像机关内设人事机构仅限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而是包括党政各机关和本行政区域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其综合管理的对象是公务员事务。虽然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也负责部分领导成员的具体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但这里所说的综合管理是指对公务员事务的管理,而不是对具体人员的管理。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更好地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国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中央组织部是中央层面的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上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中央设立的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与地方设立的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

(2)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

(4)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

(二)各机关内设的管理机构

各机关内设的管理机构,即设立在各机关内部的人事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事务,承担本单位或本部门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工作。这类管理机构受本单位或本部门党委或党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本辖区内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本系统上级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例如,高级人民法院、省级检察院的公务员管理机关,接受中央组织部领导的同时分别对本系统公务员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机关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有录用权、考核权、奖惩权、升降权、任免权、辞退权、其他人事决定权。

四、我国公务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1)公开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公务员管理属于人事行政范畴,贯彻体现公开的原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政务公开的体现。其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向社会公开录用公务员、公开选拔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内容、方式和方法,并采取适当方法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或者选拔结果;三是对公务员公开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竞争上岗、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所有这些公开,既是实现平等竞争的前提,也是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证。

(2)平等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与机会。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并有同等的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公开选拔,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和选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职级升降、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3)竞争、择优原则。就是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竞争的目的在于择优。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竞争择优在公务员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在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公务员管理的本质特征之一。对公务员的管理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同时,也要健全激励与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1)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和反映机关的形象。权力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福利,但行使权力者是一个普通的人,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个人利益和自己的偏好。如果不对行使权力的个人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滋生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权力的运行规律表明,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的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有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官僚习气严重。这些都严重损害和败坏了公务员在公民中的良好声誉,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监督的目的不仅是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要促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既要廉政又要勤政。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通过以下制度措施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五是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

(2)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在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公务员队伍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决策者、执行者、实施者。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能够勤奋努力,甘于奉献。但是,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为了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并有效稳定公务员队伍,特别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需要强化激励保障机制。

我国新的公务员制度完善和强化了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权利。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公务员个人和公务员集体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三是在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五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六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当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务员管理中,要切实发挥以上制度规定的功能作用,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德才兼备”是指提拔干部的两个标准,所谓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包括政治理论和思想基础、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道德观念和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等。所谓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包括知识素养、业务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等。所谓德才兼备,就是既要有德,又要有才,既要政治上靠得住和作风上过得硬,又要工作上有本事。“任人唯贤”是相对任人唯亲而言的。“贤”是德才的统一,也是德才与工作实绩的统一。任人唯贤,就要反对任人唯亲,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公道正派地用人。公务员制度对于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办法,考试主要是测试适应工作的能力,考察主要是审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晋升级别也要根据公务员的德才条件。在考核方面,坚持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

(2)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就是为大多数群众所认可和拥护。实绩是指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注重工作实绩也就是以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它排斥按年资高低、关系亲疏、家庭背景等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晋升的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它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公务员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和选拔任用中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注重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统一的观点。德才需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实绩来体现和验证。就公务员个人来说,注重工作实绩还意味着要重实干,不仅仅是凭公务员个人口头说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公务员个人是怎样做的,效果如何。二是根据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公务员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速度规模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统一;坚持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相统一。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

我国将分类管理应用到公务员管理中,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管理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管理,管理对象不同,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只有根据不同管理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才能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务员制度在分类管理方面主要体现为:

(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譬如:在录用公务员时,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在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时,对担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等等。

(2)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除产生任免方式不同之外,在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所不同。在考核、职务任免、职级任免、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方面,对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采取有所不同的管理办法。

(3)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经录用、调任或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选任职务终止,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保留公务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则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机关签订期限为1~5年的聘任合同,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方法与委任制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

(五)法治原则

公务员管理属于国家人事行政的范畴,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的贯彻,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务员管理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即对公务员依法管理;二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公务员法对国家、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机构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权限都作了原则规定,做到权限法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录用的条件,职务、职级晋升的条件,退休的条件等作了规定,做到条件法定;公务员法对职位分类的标准、奖励的标准、惩戒的标准、回避的标准、工资水平的标准、辞职的标准、辞退的标准等作了原则规定,做到标准法定;公务员法对录用的程序、考核的程序、晋升的程序、奖励惩戒的程序、回避的程序、辞职的程序等作了规定,做到程序法定。下一步还要制定若干配套法规,将有关规定具体化。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执法,执法必须严格,要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促使公务员法的落实。

最后,要做到违法必究。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公务行为

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其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对其合法行为予以保护,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有可能招致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抗拒或报复。为了保障公务员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解除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后顾之忧,国家对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给予保护。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通常是指公务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如税务人员收税、法官审理案件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一是看行为是否要由国家来保障执行。凡是法定的公务行为,都要由国家提供条件和手段予以保障执行。二是看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公务行为的责任原则上要由授权机关或者命令机关来承担。三是看是否要给予国家赔偿。凡属公务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国家给予赔偿。

对于如何认定公务行为,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职权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公务行为。二是时空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公务行为。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公务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含义有四层:一是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如税务专管员依法收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法律保护税务专管员的这种收税活动。二是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如交通警察在疏导、指挥交通时,机动车辆应当服从指挥。三是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其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公务员因执行公务,人身受到伤害,国家要依法追究伤害人的责任,坚决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四是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如公安人员在追捕刑事犯罪分子过程中,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机关给予补偿。

关于公务员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即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受法律追究,也就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不免责为例外,即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都享有免责权。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中都包含了不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这顺理成章。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刑讯逼供、走私、做假账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治的尊严,予以抵制。如果不加抵制而是盲目执行这种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章小结

在我国,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八类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八项基本条件。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不实行“两官分途”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是党委组织部门和各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我国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法治原则。

思考题

1.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2.成为一名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色?

4.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5.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rOv6Wt8yvtmqu8E1ldXPzrFJtzjBsXzYThscaBt5bA70t/u4GDbYKpT6J3JOvJ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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