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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的含义、范围与条件

(一)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一词最早起源于英国,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开始应用,代替了“干部”一词。在国外,关于公务员的概念并不统一,有大有小,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在行政系统内,并排除选举职和任命职。按照这一划定,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事务次官(相当于副部长)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的国家称之为“常任文官”或“事务官”。这一类型以英国最为典型。在英国,文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常任文职人员,其范围上自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

二是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在内。美国属于这一类型。美国行政部门的文职官员统称“政府雇员”(公务员),包括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国会雇用的职员以及司法部门的法官均不属于公务员。

三是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如邮局职工、公共汽车司机等)统称为公务员。法国属于这一类型。在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大区、省、市镇及其公务法人的行政组织中的文职人员、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质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不同于外国,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方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规定的条件,也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按照这个条件,公务员必须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承担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通常也称为“人民公仆”。这一条件,使得公务员与社会其他人员区别开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由于其工作属后勤服务性质,即他们不履行公职,且他们使用的是工勤编制,因而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现行编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与工资等诸多管理联系在一起,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机构的功能以及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我国人员编制大体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几种类型。其中,行政编制是指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即由国家财政供养。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国家相应地以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形式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包括退休后的生活。

(二)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以上对于公务员概念的界定,在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八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④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以及农村村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②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③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等)的工作人员。

(5)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监察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6)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8)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①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登记办法》,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身份需要合法登记。也就是说,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需要各级机关在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合法登记确认。只有被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由于我们在界定公务员的范围时,是以机关类型对其工作人员是否公务员进行界定的,国家主席在宪法中属于一类国家机构,但在现行体制下,其工作机构没有单独作为一类机关,且涉及人数很少,故不需要作为一个机关类型单独列举出来。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不将他们列入公务员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性质,有利于它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有利于它们自身的发展。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以上八类机关,不列入公务员范围:①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④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成为公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其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务员体系一旦停止运转或者运转出现问题,就会对公民的权益甚至国家的安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严格规定成为公务员的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成为公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要接受该国家的法律管辖,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任公务员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只有一国的公民才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三十五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三十五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将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主要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自然规律、社会实际、机关用人成本和人才成长规律。到了十八周岁左右,人的生理和心理已经趋于成熟,具备了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所以通常以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一个界限。另外,规定十八周岁是因为有一部分领导成员是选任制公务员,而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才有被选举权,也才具有成为选任制公务员的资格。但是,某些公务员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如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部分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如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四十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遵守宪法。公务员作为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人员更应当拥护宪法。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在这里,公务员拥护宪法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即忠于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公务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政治素质是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是个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技能的综合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坚定政治信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品行受社会道德、生活环境和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因而是衡量个人道德面貌的客观标志。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良好的品行对于公务员来说极为重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民一旦成为公务员,就将长期为国家工作。公务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里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是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不同的公务员职位对于公务员的身体条件要求是不同的,不能提出超出公务员职位要求的过高的甚至不合理的身体条件。因此,我国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来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公务员履行公职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运转高度复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够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公务员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个层次的文化程度,但201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规定,录用公务员时,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公务员必须具有与职位相应的工作能力。一个人也许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但并不意味着工作能力一定强,因此对两者同时提出了要求。

7.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成为公务员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还要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职位的资格要求各异,因此对资格条件不作统一规定。如年龄条件,考虑到机关用人成本和人才成长规律,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再如学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如专业技术类职位,会要求本科甚至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有些职位还会对所学专业、掌握某项专门技能或者技术等级等有特殊要求。录用职位不同,具体条件也不同,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作出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家庭出身等歧视性条件。对报考者来说,只要符合条件,都享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报考者无理阻挠。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指公务员须具备与具体职位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格条件。例如,法官法要求法官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的学历和知识条件。

以上八项只是成为一名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并不是具备这些条件就能够担任公务员,担任公务员还需要考虑每个职位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制度的含义与内容

(一)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即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公务员制度是党和国家为其政治和行政目的而建立的制度。

(二)公务员制度的内容

公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制度的部件和框架结构,即该制度由哪些部分构成和如何构成。管理需要是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公务员制度是根据公务员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当机构组织出现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就要有录用制度;公务员是在某一个职位上工作并履行职位赋予其职责的人员,需要根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并为公务员设定职务和级别,为此要有职位分类和职务级别制度;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作出评价,以督促其努力工作,因此要有考核制度;上一层次的职务有空缺需要选拔下一层次的公务员任职,公务员表现优秀或不称职需要升职或降职,因此要有升降和选拔制度;公务员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需要加以鼓励,有错误需要惩戒,因此要有奖惩制度;需要给公务员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要有工资制度;需要对人员进行调配,因此要有交流制度;公务员到了一定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退出工作岗位,因此要有退休制度;如此等等。录用,职务、职级与级别,考核,职务、职级任免,职务、职级升降,奖励、监督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诸多环节构成了一个管理链条,这个链条上的每一环就是一个具体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也是一种过程管理,从公务员的进入到公务员的退出,是一个过程,作为对这一管理过程的客观反映,公务员制度是由“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出口”管理三个板块若干个具体制度构成的管理体系,由此构成公务员制度的制度框架和结构。管理只有在需要管理时才是有效的管理。管理需要指达到管理目标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需要从属和服从管理目标,是管理目标派生出来的需求。各个具体制度都是针对特定的管理需要而设定的,在需要管理的地方没有设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就是管理缺位和制度空白,即我们常说的制度不健全。反之,过犹不及,则会造成管理过滥或制度虚设。

三、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现代公务员制度创立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它在形成的过程中,曾经吸收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特别是科举制)和普鲁士考试制度的经验。它的建立实现了全体公民进入政府工作和担任官职的权利,它的成功运作开辟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新时代。

在西方,随着君主制的发展,西方的文职官员阶层逐渐形成。14世纪末以前,封建时代的英国官吏全部是教士和贵族;16世纪的法国和17世纪中叶以前的德国,由大领主直接统治人民。14世纪末以后,随着城市手工业、商业、金融的发展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统一的君主国家出现。这些国家的管理职能得到发展,于是由君主直接任命和指挥的、效忠并协助君主统治和管理国家的职业公务员开始出现。他们之中既有原来的贵族、教士,也有平民。这是公务员制度萌芽的初期,即所谓的“恩赐制时期”。这一时期的西方公务员类似于中国封建时代的官员,是君主的家臣或奴仆。他们的官职及薪俸,皆赖于君主的恩赐。职业文职官员阶层的出现,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前提。

16世纪以后,西方公务员经历了第二个发展时期。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形成了君主立宪制政体。重要官员的任免权逐渐由国会掌握,一般官员的任免仍受国王和枢密院的控制。这种任免官员的“双轨”体制,加上制度化程度不足,使得任用以私人关系为转移,卖官鬻爵之风盛行,政府的官职常常成了个人赡恩徇私、私相授受的赠品。这一时期被称为“个人赡徇制时期”。

进入19世纪以后,两党制在英美两国逐渐形成。执政党的更迭,经常会引起政府行政人员的大换班。新上台的执政党往往把政府职位作为战利品分给党内同僚。这同样带来了营私舞弊、买官求职等现象,给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带来威胁。这是西方公务员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即所谓的“政党分肥制时期”。它造成了政府内大量的腐败和贪污等现象,平庸的官僚充斥了政府部门,造成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这种周期性的政治震荡,常常因执政党的更替而引起整个国内政局不稳。

19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先后完成了工业革命,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国家的管理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西方各国提出了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更广泛地公开招揽优秀人才、保持政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等客观要求。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得以产生的最深刻的社会原因。

1853年,英国的诺斯科特和杜威廉两位爵士受政府委托,提出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又称《诺斯科特-杜威廉报告》),提出了区分智力工作和例行工作、通过公开考试选拔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各部人员以及根据功绩提升等四项根本性建议,奠定了英国近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英国政府先后于1855年和1870年两次颁布枢密院令,对贯彻上述四项基本原则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至此,英国近代公务员制度正式确立。英国常任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很快为西方各国所仿效和采用。在英国的影响下,加拿大和美国先后于1882年和1883年建立了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法国和德国由于长期保留封建官僚制度,直到二战后才仿效英国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日本和意大利直到二战后才确立现代公务员制度。俄罗斯的公务员制度则是在苏联解体后,在废除苏联干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我国广泛使用“国家干部”(或“干部”)这一概念。大体上说,所谓“国家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务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最初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了一些初步的规范,这些初步的规范为新中国成立后干部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纵观我国干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形成与探索阶段;二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混乱与干扰阶段;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发展、改革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人事制度得到恢复与发展。1979年,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6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部分干部管理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①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②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③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④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主观随意性较大。干部人事制度的这些弊端,导致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泛滥,行政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这充分说明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1984年,中央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因国家机关人员范围过大,故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8年,为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人事部。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12个全国性的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项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有关制度。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先后制定了涵盖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30多个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公务员的进入退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从源头上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经历、专业、学历结构得到极大优化。与2017年相比,2021年全国公务员队伍中35岁及以下的占比为30.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比为78.8%,分别比2017年提高2.2个百分点、6.9个百分点。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持续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和专业能力培训,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重要法规制度。大力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科技人文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工作,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加大对口援派干部工作力度,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具体规定中。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过试点实践,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经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订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四是贯彻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公务员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需要针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此,我国于2017年3月启动了公务员法修订工作,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立法目的、公务员政治属性、管理原则、任用原则、公务员条件、公务员义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公务员纪律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②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把原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原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出进一步明确。③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将原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④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⑤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公开遴选等方面。

四、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其在行政管理领域长期探索与实践的成果。它的建立实现了全体公民进入政府工作和担任官职的权利,它的成功运作开辟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新时代。

由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各国公务员制度尽管有许多细微差别,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色,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

(一)恪守“政治中立”

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英国在公务员的内部纪律中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和担任政党机构的官员,或为政党从事政治活动”,“不得发表政治言论,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得发表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等。美国于1883年施行的建立文官制度的法律《彭德尔顿法》规定,“文官在政治上必须采取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授受”,“文官须忠实于政府,对现行政体和政治组织,不得产生怀疑”。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做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

(二)实行分类管理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类公务员由选举或政府任命产生,他们都是由执政党直接或间接推选出来的,代表执政党领导或参与政府的工作,对选民和执政党负责。他们实行严格的任期制,与政党共进退。执政党下台,他们即退出政府官员队伍。因此,他们一般不以官员为终身职业。政务类公务员不适用于公务员法。事务类公务员则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实行职务常任,非法定事由不被解职,他们对行政首长负责,实行“政治中立”,不与政党共进退,一般以担任公务员职务为终身职业。对他们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在产生方式、任用条件、职责范围和管理办法等方面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互相之间不能交替任职,因此称为“两官分途”。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既适应了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需要,又保证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分类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事而分的职位分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二是因人而分的品位分类,即主要依据公务员的个人条件如学历、资历、能力等进行的分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各有优缺点。从目前各国情况来看,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公务员都不完全是纯粹地按照职位或品位进行分类的,而是以其中一种分类制度为主,兼顾另一种分类制度的因素,这是各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起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务员制度在各个环节上都体现了该原则。只有在公务员的录用、任职、考核、晋升、奖励、惩戒、竞争上岗、辞职辞退等管理环节真正体现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一基本精神,才能为公民所认同。“平等”主要表现在不能有“与生俱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但对一定职位所需的技能、资历、学识等资格条件,则普遍作出一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平等与竞争的有机结合。美国于1978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

(四)实行功绩制

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思想,体现了担任政府职位“机会均等”的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因此各国都把它作为一种常用的激励手段。应该说,注重功绩是公平竞争的一种延伸。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作的评定”。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结果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对公务员的任用实行功绩制原则。它是在反对封建特权和“政党分肥制”以实现担任公职机会均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它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考核、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公务员的晋升要根据其工作实绩择优晋升,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与其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联系起来。功绩制能够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强化竞争机制,促使公务员不断争先创优。

(五)保障公务员权益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如英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设有“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设有“对等委员会”,等等。此外,许多西方国家还建立了公务员工会,充当公务员的利益代言人,就公务员的权益问题与政府谈判,如美国的联邦公务员就有三家工会组织。西方国家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处分公务员的行为,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公务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组织领导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公务员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的组织领导的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由党制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二是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同于强调所谓的“政治中立”的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的主要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之中,并将之法律化、制度化。例如: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制度,要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的用人标准,体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考核制度,要体现群众公认、注重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的原则;惩戒制度,要体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交流制度,要体现党的干部交流政策;等等。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参与组织国家政权,共同参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共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是实现政党职能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共产党的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有所不同,但从工作性质上说,它们都以不同的工作方式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都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与特点。共产党的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在我国以往的司法惯例中,一直将之视同于宪法和法律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我国,党政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开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受国家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政党腐败和脱离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资福利,也理应由国家立法对其实行管理。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管理各级干部。如果不能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便会导致在我国的机关干部队伍中,一部分人实行依法管理,另一部分人的管理则无法可依。这将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不利于树立法律和法治的权威。

我国的机关干部队伍一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划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对机关干部队伍实行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不利于各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因此,将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划入公务员范围,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这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作出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必要措施。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三)不实行“两官分途”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既适应了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需要,又保证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我国的党政干部根据管理体制可分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前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也包括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成员。后者指上述各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担任这些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我国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党政领导干部除民主党派领导成员外,一般都由各级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而党政机关干部由各机关自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实行选任制,但也有一部分实行委任制。党政机关干部的职务则全部实行委任制。

在我国的政治理念中,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党政机关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选拔任用的条件上,根据不同的职位和所负的职责,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担任非领导职务、担任较低领导职务和担任较高领导职务的人员,在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但都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标准和原则。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党政机关干部,都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同样,也要求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事务能力。机关干部也要讲政治,领导干部也要懂事务,对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截然不同的标准要求和截然不同的选拔任用条件。

与西方国家中主要通过多党制、选举制、议会制来承担对政务类官员的选拔、管理、监督功能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是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来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监督。从我国干部管理的实践来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在一些具体管理环节(如任用方式、考核、交流、辞职等)上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是具体做法和具体要求的不同,而不是制度模式的不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一样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适用同一套制度进行管理,而不需要另创一套制度分别管理。

更主要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换任职经常出现。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大部分仍然留在公务员队伍中,继续以担任公职为职业,而并不是都要退出公务员队伍。如果将这两部分人截然分开,互不贯通,势必带来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和矛盾,而不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划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而可以根据所任职务,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作出区分。公务员法既要规范非领导成员的管理,也要规范领导成员的管理。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法不同,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之一。

(四)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就是强调选干部、用人才既要重品德,也不能忽视才干。”党在领导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强调选人用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是指选拔任用公务员时的两个条件,既要有德,又要有才,既要政治上靠得住、作风过硬、品德高尚,又要工作上有本领,两者不可或缺。当然,两者相较,德是第一位的,决定着才的作用和方向,即“德才兼备、德为帅”。因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差的人,才干越强干错事、坏事的能量就越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也就是对品行好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注重选拔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干部,注重选拔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的干部,注重选拔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干部,注重选拔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干部。

任人唯贤是中国共产党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干部的根本途径与基本准则。任人唯贤是指选拔任用干部应该以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任人唯贤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理念,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选人用人的经验智慧。不少思想家都将用贤视为国家兴盛的关键。 Hu0orAZvA9HQKsDZkWjT6Tvmut0fOz34taD70i17Ju1wMfvj8pZ1pyDwCJ51l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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