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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的历程

(一)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中国社会面临着国内外矛盾的冲击和社会的剧烈动荡。就国内而言,在2000多年的封建皇权统治下,政治统治体系复杂且官僚化,经济仍是依赖自然生产体系的农业社会,土地私有制造成的财富分配失衡使贫富差距极大,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中华民族面对内忧外患,从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的列强侵略到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的内部统治革命,再到抗日战争、独立战争的生死关头,各个层面都可以体现出中国人民保家卫国的美好愿望和努力。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背景下,排在第一位的依然是土地制度的变革。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孙中山在越南建立了兴中会分会,入会誓词就列有“平均地权”。同年9-10月,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建立了中华革命军,在日本东京青山创立了革命军事学校,其誓词中均列有“平均地权”的内容。光绪三十年(1904年),孙中山在修订美国致公堂章程时,加入“平均地权”条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孙中山再次把“平均地权”列入党纲,由他主持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明确规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孙中山在他亲自修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里,第一次对“平均地权”的宗旨及具体办法作出阐释,指出,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要求“涨价归公”(孙中山,2011)。1919年,孙中山进一步制定了实施平均地权的方法,一方面,要“定全国之地价”,地价由土地所有人申报,国家按价登记;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法和土地法,来完善这一制度。1924年,他强调,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收,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至此,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彻底确立,即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实现土地的国有化,既能“节制资本”,又能保证土地价值因“社会之进步”而增加。后来,孙中山把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多次申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强调“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由此,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涨价归公,共同构成了孙中山完整的土地制度纲领。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

随着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我们党在革命初期以土地革命为突破口,这是革命成功的重要经验,时称“打土豪分田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积极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第一,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明确了土地问题的意义,初步将取消土地私有制度、实行土地国有化、让农民平均享用地权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目标。第二,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明确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规定,并实施“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土地分配政策。第三,制定了《兴国土地法》(1929年),着重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重新界定了土地革命对象。第四,针对自耕农、富农、农村小地主等不同的经济收入群体制定实施了不同的土地没收政策。第五,出台了《土地问题决议案》(1927年),明确没收地主的土地由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协会分配,并规定了分田的区域标准、数量标准及土地税收等政策。第六,实行“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解决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在3年多的制度改革中,中国共产党逐步调整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土地革命的制度,并在此期间形成了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总体上,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改革、建设与完善,各项土地政策在调整中逐渐趋于合理、贴切和科学,对当时的土地革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土地制度的重建是以革命的方式进行的,该方式抓住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对人民生产和生活的不可或缺性,摧毁了已存在2000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度,将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遵循“耕者有其田”原则,让农民获得土地,使农村生产迅速恢复发展,奠定了革命的民众基础和经济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保障根据地粮食、蔬菜、棉花等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中国共产党主要实施了三项土地政策。第一,继续实施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让农民拥有土地,为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土地保障。第二,通过对中小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调动各根据地中小地主、开明绅士等中间阶层积极参与抗日,确保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顾全抗战大局。第三,实施了卓有成效的土地利用政策。各根据地积极实行军垦屯田,大力开展军民联合大生产运动,极大地提高了各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力、土地利用率和基本生活物资自给率。自1943年起,敌后根据地的粮食和蔬菜一般能够自给两三个月,甚至半年,人民的税负只占总收入的14%左右,达到了当时的生活水平。

解放战争初期,解放区人口约1.36亿人,土地面积仅约占全国的24%,广大农民强烈要求拥有土地,基于这一现实,共产党制定并实施了以下几项土地政策。第一,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五四指示”),着重把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彻底解决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第二,实行土地收购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通过发行土地公债给地主,有代价地收购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推进当时国内正在进行的全国和平民主进程,而不让地主受过大的损失。第三,制定了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以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的政策,代替过去征购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个时期除了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之外,还及时发出了《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等指示,并形成了这个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些制度、路线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有效推进了解放区的土地制度改革。 WmuPkGRMaCzL68MXiL+9mY12sP4gyPiKZfLcVLWIEO54Bm6PmzcbT+Um79gNy/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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