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序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立案登记改革的推进以及网上立案方式的推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越来越趋向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部分民事诉讼主体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利用诉讼程序制造大量“假官司”。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数据库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虚假诉讼案件共计1081件,案件类别包括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各年份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2015年1件、2016年39件、2017年105件、2018年206件、2019年341件、2020年389件。民间借贷、建筑业及服务业是虚假诉讼罪发生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为房屋买卖、婚姻、租赁、征地拆迁、股权纠纷、担保纠纷、继承等。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检察院连续三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初见成效,2021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881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1135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6.1%。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广西等11个省区市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把握案情更全面,检察监督更精准。2022年,检察机关继续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715件,同比上升10.2%;起诉虚假诉讼犯罪864人,同比下降23.9%。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8765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792人。2023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4700余件。2023年1-3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1900余件。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8.5%,采纳率98.7%。对民间借贷、破产清算、离婚析产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4万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5121人。就民事公告送达不尽规范和虚假诉讼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二号、第五号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应。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9700余件。

截至2022年底,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覆盖全国31个省级区域,共申请开通账号1973个,访问量9.6万余人次,有力提升监督质效。2022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900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2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700余件。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900件,其中:抗诉的虚假诉讼案件1770件,占当年民事抗诉案件总数的3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案件4600件,占当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总数的57%。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090件,其中:抗诉的虚假诉讼案件1785件,占当年民事抗诉案件总数的36%;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案件5933件,占当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总数的59%。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8816件,其中:抗诉的虚假诉讼案件1699件,占当年民事抗诉案件总数的3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案件5066件,占当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总数的58%。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正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2021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将此款改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与此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配套规定了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条款,即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虚假诉讼的规定(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这是虚假诉讼第一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虚假诉讼的本质就是诚信理念在诉讼程序中的缺失。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自此以后,虚假诉讼便有法可依,但其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如何发现虚假诉讼、如何认定虚假诉讼、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时程序如何衔接等。

实务中,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类总结,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先有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消灭后原告为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被告;二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假证或伪证作为起诉事由,以虚假诉讼之形式骗取合法的执行依据,从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多分财产的目的;三是当事人为阻碍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而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或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申请鉴定的权利、躲避送达等以求拖延诉讼;四是通过对证据材料的非法处理,如隐匿、伪造、变造、毁损等行为,为虚构的法律关系提供支撑,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了在实务中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并解决相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部门曾先后单独或者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过《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专门规制房地产领域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入刑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需要注意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3月,为了继续解决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分别从甄别查处、重点领域整治、刑事追责、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作出了系统性规定。除此以外,在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亦有虚假诉讼的专门规定。

除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与指导意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发布虚假诉讼相关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典型案例,以案说法。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为题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54号、第155号涉及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借贷关系问题。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在审判中统一认定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标准;典型案例有利于法检机关在工作中引领和纠偏对虚假诉讼相关案件的认定、惩戒与监督,并且对民事诉讼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正确的指引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53号虚假诉讼监督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中,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涉及对虚假诉讼的跟进监督,此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可对虚假调解书跟进监督。

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文件、公布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指引司法实践之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部分省会城市、地级市亦出台了与虚假诉讼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以规制本地区的虚假诉讼情况。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就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越发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出发,自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发布了三批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经过多年的治理,浙江省高院建立起了从虚假诉讼的甄别预警、线索归口移送、民事制裁到刑事处罚、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一整套工作流程。除了浙江省以外,江苏省、湖南省等多个省级机关亦先后出台文件与典型案例,以加大对案件量大的地区、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以及群体性、系列性案件的甄别和打击力度。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出要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共同配合发力。党的二十大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以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书的“说赢就赢”是在民商事案件确定为虚假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提出的,因为一旦确定为虚假诉讼,就是刑民交叉案件,相关人员便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所以可以说是“说赢就赢”了。本书旨在通过对目前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进行整理,并选取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高校教学提供参考。本书第三部分是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最新理论研究与动态,更加方便读者理解法检机关出台的相应政策文件与典型案例。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对虚假诉讼有更加直观、准确的理解。

最后,谨以此书向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致敬!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王朝勇
2023年11月29日于京师律师大厦
法律咨询电话:13911652166、13720063789
法律咨询邮箱:cnlaw365@163. com 19OEsiAq4usBIevYcHZ4W1favswdr+51c8TfrTsNFVisDy217RqVkoQS3BS5Lj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