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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节录)

(2017年修正 法释〔2017〕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bzhsLKvKft6hzU+zyPQpJTnVhg/xVNFPDOvPUeRfPlZsDaegYLTHUQpPUD9Vnk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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