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6〕30号)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KAJEisFtBG6XsneOTFIvwjR8gNetFmj7ZNUA9OP60/ArA9AXCpyq1pCcJUF+Om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