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6〕30号)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jGa2GY7dVBrjiMl+IOHv6E6GOQtfW9U7SZ37RNo3l4j6MWKEPQCkEcXMw1ug7JAB